中国联通集团营收资金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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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集团营收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联通集团营收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营收资金管理,保障营收资金安全,提高营收资金归集效率,建立统一营收资金管理体系,根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收入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营收资金是指由公司营业机构或授权委
托代理机构向客户收取的通信和信息服务、销售通信商品、提供
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及其他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款项。
本办法所指公司营业机构是指公司自营的、具有面向客户收
取营收资金职能的相关部门,包括自有营业厅、集团客户部门、渠道管理中心等。
本办法所指授权委托代理机构是指公司通过收取押金、预存
款方式或协议约定,能够向客户提供公司相关业务功能的代理机构,包括代理商机构、合作营业厅、银行代收费机构等。
第三条营收资金管理是公司资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营收资金账户管理、营收资金的收取和缴存管理、营收资金稽核管理、营业欠款管理、分析与检查、评价与考核等内容。
第四条营收资金管理实行纵向分级管理、横向分工负责的
管理模式。
纵向由集团总部、省级公司、地市级公司分级管理,横向由财务部门、销售部门、系统支撑部门等分工负责。
营收资金的收取和缴存实行三级稽核的管理模式。
本办法中销售部门包括营业机构、对授权委托代理机构具有
管理职能的部门、部分具有营收资金稽核职能的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各分公司
和总部各部门。
第二章营收资金管理职责分工
第六条纵向三级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集团总部职责
1、制定全集团统一的营收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落实实施;
2、对省级公司营收资金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评价和考核;定期跟踪省级公司上报的重大问题的整改落实情
况。
3、提出营收资金管理的信息化需求,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发和推广。
(二)省级公司职责
1、根据集团总部下发的营收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省营收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实施;
2、对地市级公司营收资金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
查、评价和考核;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上报
集团总部;定期跟踪地市级公司上报的重大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3、组织本省营收资金管理信息化的推广工作。
(三)地市级公司职责
1、落实上级公司营收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具体细化本单位
营收账户管理、营收资金收取和缴存、营收资金稽核、营业欠款等管理流程和规范,并予以贯彻落实;
2、对所属区域营收资金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评价和考核;定期组织本单位范围内营收资金管理检查工作,对
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公司。
第七条横向管理相关部门职责
(一)财务部门是营收资金管理工作的牵头组织部门。
1、负责建立、完善营收资金管理制度、规范;
2、负责营收资金的银行账户管理;
3、负责营收资金的收取、缴存的财务复核;
4、负责组织营收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及考核。
(二)销售部门是营收资金收取、缴存的具体执行和稽核的部门。
1、负责各级营业机构或授权委托代理机构的资金收取、缴
存管理;
2、负责营收资金收取及缴存稽核、营业欠款的对账及催收工作;
3、负责营业日报编制、营收单据、票据的传递,为后续营收资金稽核提供资料;
4、配合财务部门开展营收资金的监督、检查、评价及考核
(三)系统支撑部门是营收资金管理系统支撑部门。
1、负责营收资金管理系统的建设、实施、维护;
2、负责电子渠道营收资金缴存和系统内销账数据稽核
3、及时、准确提供营收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和报表,配合财务部门、销售部门进行营收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营收资金账户管理
第八条各级公司的营收资金账户(包括一般收入户、收入归集户和存折账户,下同)的开立、变更、撤销及账户归集关系变更均由各级公司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负责人审核后,逐
级报集团总部审批。
所有营收资金账户在资金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监控。
第九条营收资金账户的设立应力求精简,原则上一个公司只能在同一个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开立一个一般收入户,只能在开
通全国性网银系统的银行开立对公账户。
第十条对于当地没有对公业务金融机构和邮储网点的分支
机构或节假日银行对公业务暂停期间临时存款需要的情况,可开
设存折账户,专门用于存取营收资金。
对存折账户要严格按照指定用途使用,户名必须是各级公司
的相关负责人或出纳人员(需有公司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要按
照“存、提业务分离”的原则,由两个被授权人对账户密码和存折分别管理,存折要存放于保险柜中。
存折换折应保存存折内页复印件,保管期为五年。
存折内的营收资金和存款利息应及时存入一般收入账户或
收入归集账户。
第十一条各级公司应及时做好银行对帐工作,按月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对银行未达帐项须查明原因,及时清理,原则上银行未达帐项不得超两个月。
第十二条原则上应将营收资金账户直接纳入财务核算,暂不能直接纳入财务核算的营收资金账户,要制定相应管理细则纳
入财务监管范围。
账户资料、对账单及相关凭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章营收资金的收取和缴存
第十三条所有营收资金必须及时、足额缴存到公司营收资
金账户。
销售部门选择缴款方式应以安全、快捷为原则,选择最
短路径划入收支两条线自动归集体系。
第十四条自有营业机构收取的营收资金应于当日存入指定的金融机构,营业尾款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并于次日缴存。
营业尾款指自有营业机构收取的在当日营业时间结束前尚未缴存指定金融机构的资金。
第十五条代理商或合作营业厅收取的营收资金须及时足额存入公司指定的营收资金账户。
各级公司要建立对授权代理商的
信用评级制度,与代理商按照公司规定签订代办业务协议,加强
对授权委托代理机构营收资金回笼情况的监控。
各级公司根据对代理商的信用评级,原则上优先采用预存款制度,其次采取预交押金或其他信用管理方式。
对于实行预存款或预交押金制度的,在开展业务前必须足额缴纳预存款或押金,在给代理商支付佣金、返还押金之前,要先确认其没有欠缴营收资金。
(一)对于采取预存款方式的,通过在营收系统中给代理商建立预存款账户,代理商预先将预存款存入其预存款账户中。
在
办理代办业务时,系统自动验证其预存款账户余额,在余额充足
的情况下,直接按照受理金额从代理商预存款账户上扣除;代理
商预存款账户余额小于其受理金额时,代理商补缴齐预存款。
应使其受理无效,并通知
(二)对于采取缴纳押金方式的,
代理商要按约定的缴款期
将所收款项存入公司指定营收资金账户。
对于代理商营收资金欠
款金额实行与押金的动态监控,未及时缴存的营收资金达到押金
额度一定比例时,应向代理商发出预警催收;未及时缴存的营收资金超出押金额度后,经催缴仍未收到的要立即停止其代办业务权限。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代收的营收资金,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将其所代收的营收资金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划入公司指定的营收资金账户。
金融机构代收的营收资
金,在收取和缴存环节的业务流程比照自有营业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通过电子渠道代收的营收资金,原则上在三个工作日内划入收支两条线收入归集账户,通过电子渠道收取的营收资金,在收取和缴存环节的业务流程比照自有营业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营收资金按照集团总部“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归集。
纳入“收支两条线”自动归集体系的营收资金账户每日逐级自动归集到上级收入归集户。
未纳入收支两条线体系
的营收资金账户所收取的营收资金,累计资金存量超过10万元
的,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公司纳入收支两条线体系的收入归集户划拨一次;累计资金存量未超过10万元的,归集频次由省
级公司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但至少每五个工作日向本级公司纳入收支两条线体系的收入归集户划拨一次。
第十九条偏远地区营收资金应根据当地银行体系支撑情
况,选择最安全、最快捷的方式上缴营收资金。
营收资金日均收取额较低或存款不便的营业机构,按照金额
上限和时间上限控制营收资金的上缴频次,并报上一级财务部审
批同意。
月末结余的营业欠款应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缴存。
第五章营收资金稽核
第二十条营收资金稽核是对营收资金收取、缴存实施过程管理,确保营收资金准确、完整、安全的重要手段。
营收资金稽核的核心是确保营收资金的应收金额、实际缴存金额、实际到账
金额的一致性。
第二十一条营收资金稽核实行三级稽核管理模式。
一级稽核是指各营业机构或授权委托代理机构的稽核人员
(一般为营业班长)按照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对每日营收资金收
取、缴存过程的稽核;
二级稽核是指区县级公司营业机构或授权委托代理机构的
稽核人员(一般指区县级销售部门或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限
和内容对所管辖范围内的营收资金收取、缴存过程的稽核,是对
一级稽核的再复核;
三级稽核是指地市级公司的稽核人员(一般指地市级公司财
务部门)每月定期对本级公司的全部营收资金收取、缴存过程的
稽核,是对二级稽核的全面复核。
第二十二条一级稽核的内容和要求
一级稽核人员每日依据当日营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原始凭
证对收取的营收资金进行稽核,具体稽核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当日实际收取款项是否与BSS系统提供的应收数据一
致;各抵减现金项目是否符合规定,且有相应支撑依据等;
(二)现金缴款单、银行进帐单是否为银行出具、是否加盖银行日戳并有相关经办人员签章确认;采用POS机刷卡缴款,是
否用户在POS单商户联上签字确认或由银行出具清单,并加盖银行日戳;当日营收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当日营业尾
款是否按规定进行保管并于次日及时缴存等;
(三)对当日营收资金的应收金额与实际缴存金额的勾稽关
系进行稽核,包括:
对当日各类营业报表的应收金额、当日票据
金额、当日实际缴存金额、当日尚未缴存的营业尾款等进行勾稽核对;
营收资金的勾稽关系公式:
上日结余(上日营业尾款)+本
日应收(本日各类营业报表的应收金额)-本日实缴(本日实际
存入营收资金账户的金额)=本日结余(本日营业尾款);
(四)上述工作完成后,将各类营业报表、票据、现金或POS机缴款单、银行进账单等相关纸质或电子凭证提交二级稽核人
员,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二级稽核的内容和要求
二级稽核人员依据一级稽核人员传递的各类凭证对一级稽核的工作内容进行复核,如有差异返回一级稽核人员查找原因进行改正,确保管辖范围内的营收资金的完整性。
稽核完毕,二级稽核人员形成汇总营业报表后,将汇总营业
报表及其他财务处理所需的凭证提交三级稽核部门。
每月营业终了时,按照“上月结余+本月应收-本月实缴=本月结余”的逻辑关系对营收资金进行稽核,确保每月营收资金的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三级稽核的内容和要求
地市级财务部门三级稽核人员依据二级稽核人员传递的汇总营业报表和凭证对营收资金的收取和上缴情况进行稽核和全面复核,如有差异返回二级稽核部门查找原因进行改正。
第二十五条对于电子渠道营收资金缴存和系统内销账数据稽核,由系统支撑部门核对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并与取得的银行
数据核对,核对无误将相关报表提交财务部门;具体稽核流程和
内容,可由各分(子)公司参照上述三级稽核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六条营收资金稽核结果的管理
各级稽核人员根据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产生原因,确认问题责任部门。
超过一个月的问题,须填写《营收资金稽核问题督办单》(格式见附件1)发送相关责任部门,并积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对后续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营收资金稽
核问题督办单》要存档管理,保存期一年。
第六章营业欠款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指营业欠款是指通过各级营业机构或授权委托代理机构收取,但尚未缴存到财务核算账户的款项。
第二十八条公司销售部门作为营业欠款的具体责任部门,对营业欠款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及时上缴负责。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司应提高营收资金归集效率,通过营业款结算周转率、营业款结算余额占收比等指标引导各销售部门加强管理,减少营业欠款。
各级公司要建立营业欠款明细台账(授权委托代理机构的营业欠款明细台账由公司销售部门建立),台账要准确反映营业欠
款所属单位、账龄、金额、产生原因等相关事项。
台帐经书面确认签章后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各级公司应加强对营业欠款的分析工作,按月形
成营业欠款分析报告,报告应认真分析营业欠款形成原因,逐步
优化归集流程。
各级公司要将由于授权委托代理机构产生的营业欠款情况及时反馈给代理商管理部门,纳入对代理商的信用管理
内容。
第三十一条各级公司按月对财务账面营业款结算余额与销售部门营业欠款台帐余额进行核对,对形成的差异,及时查找原
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第七章分析与检查
第三十二条各级公司要建立分析及检查制度,加强对营收
资金管理的过程管控。
第三十三条营收资金分析采取定期分析与专题分析相结
合、数据分析与调查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利用对标、趋势、因素等分析方法,深入剖析影响营收资金安全及效率的原因,提出解
决问题的建议,为管理层决策提供支撑。
第三十四条营收资金收缴分析,应将营收资金的应收额、
缴存额、到账额等关键指标进行对比。
营业欠款分析,应从营业款结算余额构成、所在营业厅分布、资金存放方式、回收时间等维度分析营业欠款的合理性。
第三十五条营收资金检查要采取定期检查及专项检查相结
合的形式,对营收资金管理各项制度是否落实进行检查,对存在
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整改。
营收资金检查频次:
省级公司每年不少于一次,市级公司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县级公司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六条各级公司要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营收资金管理
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营收资金稽核工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营
收资金是否按照要求收取、缴存、归集;授权委托代理机构是否实行预存款或预缴押金制度,金融机构代收费管理是否规范;营
收资金账户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营收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
第八章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营收资金工作评价考核机制,加大对营收资金回笼的监督力度。
营收资金评价考核分为横向评价考核和纵向评价考核。
横向
评价考核是对本单位内部各相关部门营收资金工作的评价与考核。
纵向评价与考核是总部对省级分公司、省级分公司对市级分
公司、市级分公司对县分公司进行营收资金工作的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八条纵向评价考核体系主要包括:
收现及时率、到账及时率、营业款结算周转率、营业款结算余额占收比、资金保障率等评价指标(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见附件二)。
第三十九条横向评价考核体系主要包括:
对营收资金日清日结情况、营收资金稽核的执行情况、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具体评价指标由各省结合实际情况设定。
第四十条评价考核数据来源包括各销售部门提交的营业报表、有关营收资金稽核资料、公司内部各销售部门日清日结情况通报、营业款结算债权确认明细表、区域管理情况检查结果等。
第四^一条各级公司应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根据评价考核指标,采用通报、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等方式,建立对营收资金管理的评价考核机制。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总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各分(子)公司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营收资金稽核问题督办单
附件2:
营收资金评价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