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认定实施细则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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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认定实施细则暂行

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认定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从控制异常、未遂开始,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内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的认定。

第四条安全监察部作为公司内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认定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内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进行认定、统计和考核。

第二章二类障碍的认定

第五条机组正常停机解列时所设电气开关未正确动作,汽轮机主汽门未关闭或关闭不严密,锅炉燃料未切断,未造成后果者。

第六条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降低5%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或一台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一台机组出力下降80%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10分钟。

第七条因运行或维护不当引起的设备异常运行或设备、设施等损坏,经济损失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

(二)生产设备、厂区发生火警,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元及以上不满10000元。

(三)发生化学用品(如酸、碱、树脂等)及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不满3万元。

(四)设备、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及以上不满10万元。

第八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电力系统稳定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二)发电机组的电压自动调整装置单通道非计划停用(含手动运行方式),时间超过48小时。

(三)6kV微机备用电源快速切换装置非计划停用超过24小时。

(四)发电机组的AGC功能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五)装有二套主保护的输电线路、母线、发电机-变压器组、断路器保护,其中一套主保护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

第九条通信电路和设备(含光纤、载波)异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由于通信设备故障影响运行操作和正常调度、或造成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但未构成事故和一类障碍者。

(二)通信电路非计划停用,造成远跳保护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或高频保护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

(三)通信站电源全部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

(四)调度总机故障,全部停用时间超过30分钟。

(五)调度台与发电厂失去通信联系超过30分钟。

第十条调度自动化系统异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主站计算机系统故障导致自动化系统主要功能失效,单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超过24小时;双机或多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超过4小时。

(二)远动装置故障连续停止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发电机运行中氢压下降低于规程规定的低限值或氢气纯度下降到96%以下,发电机运行中冷却水量不足引起发信号或造成发电机线棒温度不正常的升高。

(二)主变压器上层油温达到规程跳闸值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在运行中冷却装置全停。

(三)厂用电系统工作电源跳闸,备用电源自投不成功。

(四)一般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击穿;发电机、变压器绝缘试验电压超过试验电压20%以上者;

(五)6kV以上开关、220kV以上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就地或远方操作装置失灵。

(六)发电机启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30%及以上者。

(七)充油电器设备漏油,导致油位下降至低限值,72小时内未消除的;

(八)100kW以上电动机、带动主要辅助设备的电动机或其他性质重要的电动机维护与运行不当引起的绝缘损坏;

(九)开关液(气)压降至跳闸闭锁发出信号者;

(十)维护与运行不当引起的低压配电变压器被迫停止运行7天以上者。

(十一)发电机内冷水压超限;

第十二条汽轮机系统

(一)汽轮机系统主保护未按规定投用或擅自解除。

(二)汽轮机系统主要保护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主要调节装置非计划停用24小时。

(三)汽轮机主油箱油位低于允许的最低油位;

(四)除氧器水位超过规程规定的最高限值或最低限值。

(五)正常运行中主要汽水品质超标,未达到机组被迫降低出力或停运的程度。

(六)给水温度、汽轮机真空低于规程允许值;

(七)加热器水位高于允许值、凝汽器水位高于或低于允许值;

(八)汽机启动中,胀差超限、振动超标、轴位移超限、温差超限、凝汽器大气薄膜阀冲破等。

(九)汽动给水泵、电动给水泵、凝泵、循泵、小汽轮机主保护误动、拒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及以上不满10万元。

(十)汽机系统重要辅机(小机、给泵、凝泵等)被迫停用或备用系统失备时间超48小时。

第十三条锅炉系统

(一)所有生产用压力容器的安全门发生拒动,未造成后果者。

(二)锅炉系统主保护未按规定投用或擅自解除;

(三)锅炉系统主要保护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主要调节装置非计划停用24小时。

(四)锅炉水位、汽压、汽温高于或低于规程允许值达15分钟;

(五)锅炉启停过程中,汽包壁温差超过规程允许值、管壁温度超过规程允许值30分钟;

(六)锅炉尾部烟道发生二次燃烧,未造成管壁烧损;

(七)锅炉制粉系统发生爆炸,未造成机组停运或降出力运行;

(九)主燃料跳闸、燃油跳闸、锅炉汽压保护、送风机、引风机、一次风机、磨煤机保护误动、拒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及以上不满10万元者。

(十)锅炉系统重要辅机(送风机、引风机、一次风机、空预器等)被迫停用或备用系统失备时间超48小时。

(十一)人为原因造成电除尘电场停运时间超24小时未能恢复者。

第十四条其他由公司认定的二类障碍。

第三章异常的认定

第十五条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值低5%-10%,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

第十六条运行或维护不当引起的设备异常运行或设备、设施等损坏,经济损失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元。

(二)生产设备、厂区发生火警,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发生化学用品(如酸、碱、树脂等)及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5000元及以上不满1万元。

(四)设备、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元及以上不满1万元。

第十七条在生产性微机上进行非生产性操作或超职权操作者。

第十八条备用的一般设备达不到备用条件

第十九条设备缺陷未及时处理,影响运行稳定和损坏,导致程序紊乱,但未造成设备停运。

第二十条检修后投用的设备,出现检修质量不良不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检修工作结束后,在汽、水、油的管道或设备内遗留零件、工具、但不妨碍设备正常运行未损伤设备者。

第二十二条误开、误关蒸汽系统、给水系统、抽气系统、真空系统、水冷系统、循环水系统的主要阀门,未造成影响者。

第二十三条加错油种未造成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所有生产用压力容器的安全门发生误动。

第二十五条透平油、绝缘油油质不合格,时间超过15天。

第二十六条主要汽水取样故障,24小时不能恢复。

第二十七条因人员过失,使设备运行中轴承温度超过规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发电机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20%。

(二)主要设备或主要辅助设备二次设备型号、容量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侧短路。

未造成事故、未损坏设备者。

(四)更换电刷时造成短路、接地引起烧伤工具、整流子表面及电刷刷握。

(五)操作或处理直流系统接地完毕,未将直流电源恢复未造成后果的。

(六)金属或其它物件跌落在高压电气设备内部需停电取出,或遗漏工具在导电部分未造成影响者。

(七)事故照明故障,修复时间超过10小时。

(八)直流系统接地时间超过4小时。

(九)各种保护及自动装置在定期试验时发生误整定、误接线、误碰未造成影响者。

(十)管辖范围内电气仪表失灵或停用,未造成后果,时间超过8小时。

(十一)载波通讯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超过1小时。

(十二)遥讯、遥测装置故障,停用超过3小时。

(十三)主要通讯电缆停用故障停用超过4小时。

(十四)通讯电源或厂区电话全部中断时间超过5分钟。

(十五)由于检修、运行、维护不当导致发电设备和试验器具损坏(包括微机软硬件),经济损失达500元以上者。

(十六)设备巡视不到位,造成2kW至20kW的电动机过热运行绝缘损坏。

由于人员过失,造成电气设备被淹,经处理可以恢复运行。

第二十九条汽轮机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汽轮机系统主要保护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主要调节装置非计划停用8小时。

(一)汽机保护或自动调节装置误停、误投、误动、拒动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一)主要热工仪表失灵或停用,未造成后果,时间超过8小时。

(二)汽机运行中由于设备或运行调整的原因导致真空下降,但未影响机组负荷。

(三)运行中除氧器水箱水位超出规定值。

(四)汽水品质在正常运行中不合格,超过3小时。

(五)汽水品质不合格,但未能正确化验及时发现。

(六)由于调整监视不当,汽机侧主再热器压力、温度高于报警值,时间超过10分钟。

第三十条锅炉及其辅助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输煤除铁器故障,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二)输煤皮带损坏,长度在10m以上。

(三)由于监视调整不当,造成一次粉管堵塞。

(四)由于监视调整不当,造成磨煤机满煤,停磨处理,时间超过60分钟。

(五)煤中石块或杂物卡涩给煤机或落煤管,造成下煤中断或损坏给煤机部件。

(六)斗轮堆取料机、叶轮给煤机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第四章未遂的认定

第一节严重未遂的认定

第三十一条触电

(一)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发生触电或遭雷击,经他人协助脱险或瞬时失去知觉后脱离电源。

(二)误入带电设备间隔工作,被他人发现阻止。

(三)在已停役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发现带有电压或由于电源隔绝不完全,在装设接地线时,验有电压。

(四)检修工作未终结,即进行送电操作。

(五)未办理工作票手续,擅自在电气设备上进行试验工作。

(六)未作安全措施或措施不当遭到高压感应电电击。

(七)电气工具、用具接线错误(如火线、地线接错)或绝缘不良,在使用时发生触电。

第三十二条高空坠落

(一)高空作业未做安全措施或措施不当,1公斤以上物件从2米以上的高度落下,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高空落物。

(二)工作人员从2米以上高处坠落。

(三)使用不合格或未经定期检查的安全带、安全绳、腰带等安全用具,工作中发生断裂。

(四)未设置警戒、又未派人看守,在可能有行人通行的区域内抛掷工具、杂物、材料等,情节严重的。

(五)高空作业缚了安全带,发生高空摔跌悬吊,情节严重者。

(六)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险些造成高空坠落。

(七)进入原煤仓内工作,没有系用安全带、或系用安全带不当,跌入仓内未造成后果者。

第三十三条起重伤害

(一)超铭牌起吊物件,造成机具损坏或钢丝绳断裂,险些伤人。

(二)起吊重物时,发生扒杆翻倒或断裂,未造成后果。

(三)吊钩下面站人,当重物坠落时险些伤及。

(四)机器、工具伤害:

1、使用中的砂轮片碎裂飞出。

2、未按规程规定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而在转动部件上或转动设备内部进行工作者。

3、转动部分未按规定装设保护装置或任意拆除,险些造成卷轧。

4、工作服、长头发等被转动部件绞住,被他人及时发现脱险。

5、跨越运行中的输煤皮带或在停止运行中的输煤皮带上工作时,皮带突然启动。

第三十四条灼烧烫伤方面

(一)由于操作不当或其他人员过失,引起阀门或管道损坏、汽水喷出。

(二)检修设备时因人员疏忽而未装闷头或检修工作中管道内剩余汽水未放尽,致使汽水喷出。

(三)由于人员过失或设备异常,造成酸、碱溢出。

(四)热力设备检修时未按规定做好隔绝措施或误操作将汽水送至检修工作地点未造成伤害。

(五)热力系统检修工作未结束,拆除隔绝措施。

(六)擅自在高温承压部件进行拆装、焊接等工作,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者。

(七)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即擅自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十五条窒息、淹溺、爆炸

(一)工作中吸进毒物(如油漆、汽油、有毒气体)或缺氧窒息发生昏厥或身体异常病态者。

(二)工作中不慎跌入积水井、沉煤池、排污井,性质严重者。

(三)暖气设备、生活容器爆破,未造成伤亡者。

(四)班组领用的汽油,因保管或使用不妥,引起爆炸,未造成后果者。

(五)原煤中发现的雷管未按规定上交、私藏且另作他用,未造成后果者。

第三十六条车辆伤害

(一)驾驶不当,导致机动车辆倾翻、碰撞。

(二)机动车辆行驶中发生方向盘、刹车机构失灵或轮胎飞出。

(三)私开机动车辆或私开执照规定以外的车辆或无证驾驶机动车。

(四)非公司审核的电瓶车驾驶人员驾驶电瓶车。

第二节一般未遂的认定

第三十七条触电

(一)未与运行人员联系,擅自拆除电气设备安全措施,威胁到人身安全。

(二)在没有明显断开点的(如拉刀闸或取下熔丝)电气设备上测量绝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者。

(三)工具误碰低压带电部位,发生弧光,无后果者。

(四)在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24V以上照明或其它电气用具,且无安全措施,情节严重者。

(五)使用电气工具时,未戴绝缘手套,发生麻电,情节严重者。

(六)搬运物件时,将电源线轧断、压破而漏电,可能造成触电者。

(七)电气设备复役送电后,“由此上下”、“在此工作”标示牌遗忘收回,被人发现者。

(八)在高压设备上工作,由于安全措施不周,挂牌错误以及其他违反安全规定对人员构成威胁者。

(九)在停役的电气设备上装接地线时位置装错,不能可靠地防止突然来电的可能,被他人发现者。

第三十八条高空坠落

(一)脚手架、扶梯、三脚架在使用中发生断裂倒塌或由于脚手架未固定而发生脱头、倾斜,险些发生高空坠落。

(二)脚手架超载,脚手板已明显弯曲仍在进行冒险作业者。

(三)未按规定使用梯子,在使用时发生滑动、倾斜,险些发生高空坠落。

(四)在起吊物件下站立,又不戴安全帽,不听劝阻险些造成伤害者。

(五)进入生产现场,未戴安全帽,造成头部轻微碰擦出血或击伤、但未歇工者。

第三十九条起重伤害

(一)搬运大物件时发生翻倒,或斜拉起吊物体发生严重晃动,险些伤人者。

(二)起吊物件时,由于指挥不当或联系不妥,险些伤人者。

(三)卷扬机未固定,使用时严重移位或卷扬机刹车失灵,重物落下。

第四十条机器工具伤害

(一)戴线手套操作转动机具(转动前搬运除外)。

(二)将手伸入正在转动的机械设备中,或不按规定戴好防护眼镜和帽子,铁屑飞出,险些造成人身伤害者。

(三)在转动部件旁做维护保养、清洁等工作,工具被卷轧,险些造成人身伤害者。

(四)非斗轮机、皮带机等专职岗位人员擅自操作设备者。

(五)在运行中的输煤皮带上进行下列工作者:

1、清除皮带、滚筒上的积煤、粘煤。

2、清理被卡住的煤块、石块、铁件和木块等杂物。

3、清扫维护工作。

第四十一条物体打击方面

(一)戴手套、单手抡大锤。

(二)使用榔头时手柄脱出、断裂或榔头飞出,未造成伤害。

(三)凿削脆性物件时未戴防护眼镜,碎片飞出,险些造成伤害。

(四)使用撬棍时,反打,险些造成伤害。

第四十二条灼伤、烫伤方面

(一)停役的热力设备已隔绝,但未按要求将有关阀门拉电、挂牌等,被他人发现者。

第四十三条车辆伤害方面

(一)机动车装运物体时,未采取绑扎固定措施,重心不正在刹车或转弯时,物件滑移或落下,未造成人身伤害。

(二)机动车行驶中,人从车辆上摔下。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各部门可制定补充细则,细化本部门的异常和一般未逐的认定,在部门内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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