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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天平镇罗万小学章程

藤县天平镇罗万小学章程

 

(2018年2月第三次修订,3月1日起实施执行)

 

藤县天平镇罗万小学编制

 

办学思想:

博爱做人、博学成才

求真务实、求实立行

办学目标:

培养具有博爱之心

     博学之才的未来人才

办学理念:

追求和谐、享受快乐

 

藤县天平镇罗万小学章程

(本章程于2018年2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

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学校教育事业,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小学管理章程》、《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藤县天平镇罗万小学

学校地址:

藤县天平镇罗万村

第三条学校性质:

本校是公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学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学制为六年。

第四条学校办学宗旨:

为了一切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教育科研为先导,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切实打好育人基础,争创高质量、有特色的品牌学校。

1、办学思想:

博爱做人、博学成才、求真务实、求实立行

2、办学目标:

培养具有博爱之心博学之才的未来人才

3、办学理念:

追求和谐、享受快乐

4、校训:

博学求新

5、校风:

崇德尚学开放

6、教风:

敬业爱生求实创新

7、学风:

勤奋乐学善思合作

第二章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免。

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

第七条修养,提高管理水平,根据《教育法》所赋予的权限行使职权。

第八条校长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教育规律办学。

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倾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任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组织教师学习政治和研究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成为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学习型的教师队伍。

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三)拟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和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保证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的稳步提高。

(四)依法(劳动合同法)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程序实施奖励和惩罚;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的财产。

(五)逐年增加专项经费,加强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手段,避免学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六)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合作互动机制,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七)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授权,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相应职数的副校长和教学、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所承担的职责对校长负责。

副校长和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由校长聘任。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一十条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做好全校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一十一条学校党组织的职能: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共青团、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四)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的政治状况,讨论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教学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第一十二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由校长兼任委员会主任。

校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一十三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检查监督。

接受物价、审计、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

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一十四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教学、行政工作的重大事宜。

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民主讨论,校长决定的决策体制。

第一十五条校长在管理学校过程中,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有行政决策权、工作指挥权、人事财物管理权。

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实行教职工统一目标管理制度。

学校制定教职工管理方案,定岗定责定量。

教职工由学校领导对其进行考核,对于不能胜任现任职工作、对师德师风不佳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的教职工,学校可以通过校内换岗形式进行调动,直至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调离申请。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一十六条落实三级责任管理,纵抓一条线,工作深入落实;横管一个面,整体工作上台阶。

学校应当设置教学学科组,由德育、语文、数学、英语、体育、艺术等学科组组成,负责安排有关学生教育和学校教学秩序维护等各项工作,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做到确确实实各级干好各级的事,充分发挥各部门、年级组、各学科教研组长的作用。

第一十七条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一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的工会委员会。

第一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一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二十条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三章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

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师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创精品意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二十七条教师应爱岗敬业,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师德高尚。

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敬业爱岗,遵循教育规律,勤恳工作。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积极开展教师“塑形工程”。

教师要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衣着整洁,举止文雅,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乱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参与黄、赌、毒等活动。

第三十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教师要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要敬业爱生。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按规定程序进行处分。

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应自觉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钻研业务,教书育人;关心学校,热爱学生,诲人不倦;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以身立教,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奉献进取,具有高尚的师德。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或在工作中产生错误或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不尽职尽责的教师予以教育、批评或处分等处理。

对因重大过失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有依法追偿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评判。

第三十六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梧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条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给予学籍升级操作。

第四十一条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的非正常辍学。

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学校根据能力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四十三条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又属于建档立卡户的精准扶贫对象,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给予帮扶或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必要处分。

第四十六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

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下一学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规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

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八条学校依据《小学管理规程》组织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第四十九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

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写作。

第五十条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开全学科,开足课时,并严格执行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及教学进程,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课,特殊情况的停课需由校长向上级领导请示批准。

第五十一条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十二条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第五十三条学校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注重各种能力的培养。

第五十四条学校从德、智、体、美、劳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

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五十六条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五十七条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第五十八条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食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五十九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条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六十一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六十二条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

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六十三条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家校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校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六十五条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第六十六条学校可以接受社会的捐资助学。

第六十七条学校实行收费许可。

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六十八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九条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

学校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不得随意转让、拍卖,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每学期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七十条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能改变其用途。

学校要建立健全管理使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和完好率。

每学期至少对校舍进行2——3次检查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或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对侵占校舍、场地的行为,学校依法向侵权者的上级反映,直到向人民法庭起诉。

第七十一条积极创造条件,更新教学设备,搞好学校整体规划,加强学校发展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及其维护管理,为创先进学校奠定物质基础。

第七十二条要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七十三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坚持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防病工作,坚持抓好饮食卫生,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第七十四条依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物价、审计、财政等部门下发的收费文件收费,公开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并注意收费安全。

杜绝乱收费,收费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七十五条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

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校长专人审批制度。

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收入要打足,支出要合理。

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经费的使用及支持。

第七十七条财务人员应遵守财经纪律,支出要合理,手续要健全,帐目要清晰。

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教职工大会提出经费支出报告,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七十八条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D级危房。

第七十九条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八十条学校可按有关规定举办校办产业,从学校实际出发组织师生勤工俭学。

不得以向学生摊派钱、物代替勤工俭学。

第八十一条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藤县教育局批准审批后生效。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八十四条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要求为准。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藤县天平镇罗万小学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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