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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房屋租赁合同.docx

21世纪房屋租赁合同

21世纪房屋租赁合同

  篇一:

21世纪不动产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依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们共和国房地产管理办法》及有关法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调一致,就房屋租赁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甲方所出租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座落于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323号中山大厦B座1单元18层4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居室:

4室2厅2卫;所在楼层层数/总层数:

18/28。

  

(二)房屋权属状况:

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010072927,房屋所有权人姓名:

孙爱军□购房人:

孙爱军。

第二条该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居住、□商业、□其它。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该房屋租赁期自XX年4月15日至XX年4月15日止。

甲方应于签订本协议第二日XX年4月5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乙方。

甲方给予乙方10天粉刷搬迁免租期。

《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水、电、煤气单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该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

甲、乙双方对该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每月租金为:

6000元/月人民币(大写:

陆仟元/月),支付方式:

按□月/□/季/□半年/□年支付。

付款方式:

(□现金/□银行汇款),签约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约定的房租。

乙方需提前15日向甲方支付下次房租。

  

(二)押金和保证金:

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元整(¥1XX);押金不能充抵房租;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外,剩余部分甲方应如数返还给乙方;如乙方未违约及需赔偿费用,甲方应如数返还给乙方押金。

  第五条(甲方责任)

  1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逾期5日不能交房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2.在乙方承租期间,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含自然损耗),甲方负有修缮责任。

甲方修缮房屋的,乙方应予以协助,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乙方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天内退还该房屋,同时没收保证金。

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②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损坏该房屋或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③拖欠租金积累计达十五日;④利用该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存放危险品。

2.该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应支付以下费用:

  (√)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宽带络费、(√)数字电视费、其他费用。

第七条(合同变更及解除)

  1.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赔偿乙方;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回保证金。

乙方退租时,留置不搬的家具杂物任由甲方处置。

  2.租赁期满后,若乙方要求续租,须提前30日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甲方若无答复,视为不同意续租,乙方应退还房屋;如甲方同意继续租赁,则应续签租赁合同。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3.因不可抗力原因(包括租赁物业被依法拆迁)导致该房屋销毁或灭失而不能继续租赁的,则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按实际租期收取租金,保证金予以退还。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如租赁协议需办理登记,需交的税费由乙方按房租方式支付。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月日

  附件:

房屋附属设备设施等状况清单

  交房确认:

对上述情况,乙方经验收,认为符合房屋交验条件,并且双方已对水、电、燃气等费用结算完毕,同意接收。

交房日期:

  甲方确认:

确认日期:

乙方确认:

确认日期:

  篇二:

21世纪不动产青岛区域房产租赁合同

  21世纪不动产青岛区域房产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证件编号: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丙方(房产经纪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房产事宜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产符合国家租赁房产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产为市区路号单元户,物业

  名称为,建筑面积M2,房产权属证号为。

  第三条该房产租赁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乙方向

  甲方承诺,租赁该房产仅作为使用。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利收回租房产,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重新协商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该房产租金为¥元/月,租金总额为¥元(大写圆整),租金

  支付方式:

□月付□季付□半年付□年付;首笔租金自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

  第五条租赁期间,如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产有关的费用,应由

  甲方负担;乙方交纳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煤气费□暖气费□物业管理□电话费及。

  第六条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产的使用安全。

该房产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

  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进行维修前需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并在接受乙方请求后,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七条乙方应合理使用期所承租房产及其附属设施。

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产及设施损坏的,

  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产内部结构及设置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对乙方装饰装修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义务。

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行使以下权利之一:

□依附于房产的维修归甲方所有;□要求乙方回复原状;□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租赁期间,甲方转让该出租房产,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甲方出售房产,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未通知乙方或未在通知期结束前即将房产出售给第三人导致乙方无法行使优先购置权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一万元。

乙方收到通知未在期限内答复的视为放弃购置。

  第九条房间交接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三日内向对方主张。

乙方交还甲方房产不得影响房产的正常使用。

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产或者甲方因房产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产而导

  致本合同无效时,应按照本合同一个月租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

  不足弥补乙方的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租赁期内,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本合同一个与的租金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承担本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后,如本合同不再履行,则乙方应在日内将房屋交换甲方,甲方将已收取的但尚未履行期限的租金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产,乙方应按

  照合同一个月租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合同解除后满十五日,乙方仍拒不配合交接或者失踪,房屋内乙方物品甲方有权处分或变卖,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产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或者拆改变动房产结构或者损坏房产;

  

(2)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者利用该房产进行违法活动的;

  (3)拖欠房租累计贰个月以上的。

  第十二条甲方逾期交房或者一方逾期还房。

每逾期壹日应想对方支付原日租金三倍的滞纳

  金,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

  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者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

  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诉讼(仲裁)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甲方收取乙方租赁押金¥元(大写人民币圆整),带租

  赁期满物业交接之时,乙方结清所有应缴费用,甲方退还乙方押金;如乙方未结清费用或者造成设施损坏的,由该押金进行拆抵,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鉴于丙方为甲乙双方房产交易提供的居间服务,甲乙双方同意向丙方支付居间服

  务费用:

服务费为房屋实际租赁价格的个月租金,金额为¥元(大写圆整),此费用由方于本合同签订之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丙方;本合同签订后,已支付的居间费用不再退还。

本合同签订后如有违约,则居间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乙双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备案费用由方承担,否则所产生的的责任及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甲乙双方应互留书面文件送达地址,否则以身份证地址视为送达地址。

邮寄方式以寄出后三日视为送达,其他方式以对方收到视为送达。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叁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丙方一份,自甲乙丙叁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月甲方向乙方提供设施清单:

(该清单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产时的验收依据)

  篇三:

杭州市房屋求租委托合同

  杭州市房屋求购/求租/出售/出租委托合同(示范文本)说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仔细阅读本

  合同内容。

  二、本合同中的受托方从事委托代理业务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应为经批

  准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委托业务的人员是依法

  具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人员。

  三、本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前,委托方对受托方的登记注册、经营范围、

  中介资质等情况有知情权;受托方对委托方及委托方代理人的主体资

  格、委托要求等有充分了解的权利。

  四、本合同“□”中的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

  打“√”。

  五、本合同供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本合同的部分条款,当实际情

  况未发生或当事人作约定时,应在条款前空格部位打“×”,以示删

  除。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示范合同印刷内容为由强迫

  另一方接受。

  六、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议定后,可填入空白条款内,或另行签订

  附件。

  七、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项以手写项为优先。

  八、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由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

  会制订,负责解释。

  杭州市房屋求租委托合同

  编号: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房地产经纪人】姓名:

  【身份证】【执业证号】【其他】: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房屋委托求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求租符合要求的房屋,具体详见房屋情况需求表。

  二、委托期限:

自签署本委托书之日起至止。

单方终止委托,需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甲方□承诺□不承诺在委托期限内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为独家委托。

  三、房屋情况需求表:

  四、甲方义务1、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2、提前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撤销委托关系。

  3、需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五、乙方义务

  1、查看甲方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积极提供需求房源信息。

  2、积极开展委托求租的相关事项,协助商议交易的相关内容。

  3、如实、及时地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和交易情况,包括看房信息反馈等。

  六、服务报酬

  甲方经乙方居间服务促成签订《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时,甲方应按《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杭价服【XX】22号)规定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

  服务收费标准:

1个月租金的40%,上浮不超过25%,下浮不限。

  乙方服务收费标准:

  七、特别告知

  1、委托的事项及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委托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件等,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公证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2、租赁税费: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和缴纳相关租赁税费。

  3、服务内容包括:

提供租赁信息及咨询、通过各种形式发布信息、协助签订租赁合同、协助完成物业交割等。

  4、附件:

业务流程图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委托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客户(或其利害关系人)另行成交的,应支付违约金元。

  2、乙方未如实、及时地书面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和交易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九、其它约定事项:

  十、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由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门店:

房地产经纪人:

电话:

执业证号:

电话: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附件:

租赁业务流程

  篇四: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之我见-副本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之我见

  摘要: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度,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同,而且中国传统的土地制度和观念也迥异于西方,这也就要求我们从民族特色出发构建我国的房屋租赁制度。

  关键词: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正当性房屋租赁权债权物权化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是我国房屋租赁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带有历史传承的印记和对现实国情的回应。

纵观世界各国,并没有房屋租赁需经登记备案的规定,尤其是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认为,市场经济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公权不可过分介入私法行为,干扰私权的行使。

当然,我们不能局限于各国的立法通例,而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实需要进行制度选择。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度,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同,而且中国传统的土地制度和观念也迥异于西方,这也就要求我们从民族特色出发构建我国的房屋租赁制度。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现行法依据

  我国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有现行法上的明确规定。

1983年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租赁城市私有房屋,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规定: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995年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除此之外,各省市往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地区性的法规规章,规范本地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如上海市、深圳市等。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立法规定简单模糊,可操作性差,登记审查的具体内容、形式未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人们对房屋租赁登记的性质及登记的效力的认识分歧,引起了理论界及实务界的广泛争论。

【1】这就是我国现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认识和操作混乱的一个缩影。

  二、我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一)、基于该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及历史传承的视角

  从立法的路径来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始于1983年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但是,从该条例的名称即可看出,它是针对“私有”房屋的“管理”关系,既然是“私有”为何又如此强调对其进行“管理”呢?

我们会很自然的得出结论,该条例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印记,该制度实质上是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度公有的房屋制度的某种传承,带有深刻的经济转型时期的制度特色。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与该体制相适应,房屋和土地均为公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在城市一般为国家所有),私有房屋的数量很少,居民的住房基本由国家统一分配,而居民要想分得房屋也必须履行繁琐的审批手续,提交各式各样的证明材料,公民个人是没有权利去出租房屋的,通过租房盈利更被看作是资本主义的行事方式。

【2】一言以蔽之,那个时代实行严格的房屋管理制度,房屋租赁几乎被禁止。

改革开始之初,虽然允许私有房屋的存在,但体制本身固有的延展性不可避免的波及到了新兴的房屋租赁制度。

  《行政许可法》施行之后,一些实行房屋租赁许可制度的省市已经通过修改法规规章的

  方式取消了房屋租赁的许可制度,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与合同是否生效已无关系。

但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至今仍未修改。

而且,除了上海市,其他地方仍然实行强制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不登记将被施以罚款。

这仅仅是制度的惯性吗?

还是说他的确在现在仍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甚至是某些不可替代的作用?

笔者认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存在本身即暗示了其某种合理性,只不过现在该制度已完全摆脱了建立始初的主要功能设定——行政审批和行政征收,更多的是为了增强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实现债权的物权化,积极回应现实中存在的社会问题,平衡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力量对比,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

这在后文中将会详细介绍,在此不赘述。

  

(二)、基于对房屋租赁权的性质分析

  笔者认为,对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正当与否的判断应当始于对房屋租赁权的性质分析,明确房屋租赁权的性质,方可判断该制度设计是否从本质上适合房屋租赁行为,并以此进行改革和完善。

关于房屋租赁权的性质,学界分歧较大,主要有三种观点,即债权说、用益物权说、债权物权化说。

笔者同意债权化物权说,在此予以介绍。

  该说认为,房屋租赁权在本质上仍为一种债权,只是出于保护承租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的价值选择,而赋予其一些物权的性质。

《德国民法典》即首先规定了“买卖不破除租赁”的制度,赋予租赁权对抗一般债权人的效力。

该说目前为通说,但其实质仍为债权说。

该说具体认为债权物权化趋势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抗效力,作为租赁权人可以租赁对抗买受人和抵押权人,即“买卖不破除租赁”;

(2)对侵害租赁权的第三人的效力,在租赁权人行使权利受到妨碍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和请求排除妨碍;(3)租赁权处分的可能性,即租赁权人逐渐具有了让与和转租房屋的可能性;(4)租赁权的永续性,即租赁合同较之一般合同期限较长,而且一般说来具有延长期限的便利性和优先性。

【3】笔者认为物权化债权说有如下优势:

首先,债权说只看到了租赁合同和一般合同的共性却没有正视租赁合同立法上的特殊规定,只看到了房屋租赁合同所体现的租赁合同的共性而没有房屋租赁合同在现代社会的特殊意义及在立法上的特殊规定,有违现代法的精神,殊难苟同。

其次,目前的通说债权物权化说则较好的吸收了另外两种学说的合理因素,并且符合了现代法的利益平衡的精神,既通过增强租赁合同的效力,扭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实质力量对比悬殊的局面,又不至于矫枉过正,过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而损及出租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现行法的所规定的体制内,比较恰当的界定了房屋租赁权的性质,使应然和实然、立法和实践达成了统一,不致于引起法律的大规模修改、社会的大面积波动;再者,该说很好的说明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正当性问题,并为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进行适当的定位、明确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之于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基于当代现实国情的考量

  

(1)城市化加速发展的影响

  城市化水平是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必须经由的一个阶段。

进入21世纪,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城市化水平急剧提高。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发布的XX年社会蓝皮书《XX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称,XX年是中国城市化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将首次超过50%。

这标志着中国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成长阶段,城市化成为继工业化之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

城市化水平提高的同时也带了许多的问题,城市住房问题即是其中之一。

在物价水平不断上涨、居民购买力短期无法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租赁房屋成为可行的选择。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可以有效干预私人之间的房屋租赁行为,防止出租人自由非法出租房屋,损害承租人的利益,保障城区人口的基本住房条件;同时,政府机关可以根据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详细情况,了解城市人口的住房情况,并可适应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通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税费的比例及数额调整,引导房屋租赁市场的健

  康发展,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存权。

  

(2)现代法治的精神的影响及平衡承租人出租人势力失衡的现实诉求

  现代法律的发展愈来愈显示出交融的趋势,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随之而来的是法的精神的现代化,社会本位和实质公平越来越多的反映在立法中。

所谓“社会本位”,即强调社会性、公共性、公益性和干预性的统一,法的目标应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导向而非囿于个人利益最大化,二者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服从社会利益。

【4】“社会本位”反映的是一种全局的整体的价值取向。

所谓“实质公平”,即抛离抽象的形式的平等,正视现实中相应主体的巨大实力差距,借助公法的手段予以调整,实现利益的平衡和实质的公平。

“实质公平”追求的是一种具体的现实的正义。

  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城市化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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