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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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

 

(2002年3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4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行政复议法律知识的宣传;

  

(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

  (三)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还应当做好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指定专人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国家公务员或者其他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人员;

(二)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三)参加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组织的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具体行政行为当场作出的,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法律文书以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未按法定程序制作法律文书的,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从具体行政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日期有异议的,被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

第六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供证明。

经行政复议机关认定后,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七条 对本省实行垂直领导的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 对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管理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 对设区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机构、非常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机构、非常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 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的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出示其身份证明,并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委托人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

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或者代为提起行政赔偿的,必须经委托人书面特别授权。

第十四条 申请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就下列事项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一)《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

  

(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作出的决定;

  (四)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申请所列被申请人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变更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行政复议机构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应当认真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

  行政复议机构在调查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对笔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补正。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行政复议人员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的书征应当是原件,物证应当是原物。

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副本、复制品、照片。

  提交外文书证的,必须附中文译本。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第三人对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也可以要求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质证。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人、第三人提出的质证要求,召集有关当事人质证。

负责质证的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行政复议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结案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进行行政复议的;

  (三)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

  中止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中止行政复议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查期限。

  中止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恢复行政复议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二)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先于本机关依法受理的;

  (三)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

  终止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终止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由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提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一部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就另一部分申请人未撤回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以同一事实、理由向同一行政机关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因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加重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请求和理由;

(三)被申请人提供的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

(四)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五)行政复议结论;

(六)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

行政复议案件有第三人,或者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还应当包括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第三人的陈述和理由等内容。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重大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1992年8月1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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