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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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doc

 

宁波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7-2020年)

(公示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促进本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和《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7-2020)》等的要求,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的价值导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发展原则,坚持科学规划、改革创新的发展策略,促进宁波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综合考虑全面二孩政策、城镇化进程和户籍制度改革等因素,优化学前教育发展结构,重视内涵建设,提升学前教育质量。

到2020年,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优质均衡、监管完善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学前三年幼儿净入园率达到99%以上,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好入园、入好园”、追求普惠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促进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一)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发展公办幼儿园,提高公办幼儿园的比例,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比例,建立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选择性民办幼儿园为补充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

到2020年,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比例达到85%以上,其中公办幼儿园招生覆盖率达到50%左右,初步实现按规定班额招生和就近入园。

到2020年,新建幼儿园120所以上,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升级改造幼儿园基本装备400所左右,重点增加城镇学位供给,积极应对城镇新一轮入园高峰。

(二)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到2020年,等级幼儿园比例达到90%以上,等级幼儿园招生覆盖率达到97%以上,二级及以上幼儿园招生覆盖率达到70%以上,逐步取消准办园。

幼儿园保教人员全面实现数量达标、持证上岗,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持证率达到98%以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95%以上。

区域、城乡学前教育发展均衡度大幅提升,各类幼儿园特别是农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明显提升。

(三)深化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改革。

落实区县(市)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的管理体制,建立与公益普惠要求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和运行保障机制,完善学前教育质量监管体系,完善幼儿教师编制补充和工资待遇保障机制。

建立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与当地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联动机制,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不得低于当地小学生标准的三分之二,并力争达到当地小学生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有关文件标准执行。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1.发展公办幼儿园。

扩大公办资源,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

到2020年,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成1所公办幼儿园,常住人口5万以上的乡镇(街道)应建成2所及以上公办幼儿园。

全市公办幼儿园园所数要占总园所数的30%左右,公办幼儿园招生覆盖率达到50%左右。

公办幼儿园招生覆盖率低于35%的区县(市)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包括收回和原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招生覆盖率高于35%低于50%的区县(市)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包括收回和原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的至少要达到一半;公办幼儿园招生覆盖率高于50%的区县(市)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包括收回和原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的至少要达到三分之一。

2.落实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制度。

新(改、扩)建居民住宅区,根据规定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与居民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装修、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装修、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落实《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和宁波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教计〔2017〕6号),各区县(市)要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委托办学方。

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和《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7-2020年)》精神,各区县(市)要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2017年底前要对本区域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排摸,对2008年后未按规定建设或移交、没有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全面整改,2018年底前整改到位。

3.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和管理机制。

落实《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与扶持办法,根据举办者不同,实行分类管理。

区县(市)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应当采取资金奖补方式补助新(改、扩)建项目和设施设备添置,以鼓励提高办园等级;通过收费减免、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要求,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4.深化优质园集团化(联盟)办园试点。

通过激励机制、整合管理力量、拓展服务层次等方式,积极推进“1+n”集团化(联盟)办园模式。

通过名园带新园、公园助民园、城乡结对办园等办园模式,形成资源共享、包点支教、合作教研、提优扶弱的捆绑式发展模式,整体提升全市优质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能力。

到2020年,各区县(市)要建成一批“规模合理、内涵优质、服务面广、社会认可”的集团化(联盟)幼儿园。

5.建立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指导服务体系。

各区县(市)要借助现有学前教育资源增设早教指导中心,并在一级幼儿园和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内增设早教指导站,在早教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形成覆盖城乡的早教指导服务网络。

早教指导站依托妇幼保健机构面向家长和社区提供适合婴幼儿成长的信息服务与专业指导,每年为常住人口0-3岁婴幼儿家庭提供4次早教指导服务,满足家长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的需求。

(二)完善学前教育投入保障体系

1.加强城乡幼儿园规划建设。

市教育局会同规划等部门制定宁波中心城区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各区县(市)教育局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制定、调整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制定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的学龄前儿童数量、分布、增长趋势和现有幼儿园状况。

依法办好乡镇公办幼儿园,充分发挥辐射指导作用,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联合办园,优先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进行改建,进一步增加学位供给。

不得用财政投入建设或举办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

2.加大学前教育经费保障力度。

确保区县(市)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巩固在8%以上,不举办高中段教育的区县(市)巩固在12%以上,新增财政性投入向学前教育倾斜。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新(改、扩)建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和基本装备升级改造奖补、幼儿园升等奖励、骨干教师培训补助等,并修订和完善《宁波市市级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强化区县(市)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并及时修订和完善本区域的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重点用于保障辖区非事业编制教师待遇、发展农村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保教人员培养培训等。

3.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的要求,建立公共财政和家长合理缴费分担学前教育成本的机制。

出台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办法,合理确定幼儿园运转经费保障标准,做到保运转、保工资、保发展。

市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监测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建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建立以公益普惠为导向、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负担能力相适应的普惠性幼儿园价格体系。

4.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帮困助学政策,对接受学前教育的困难家庭子女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帮困助学政策的通知》(甬教计〔2011〕348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收保育费和伙食费政策。

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按照当地三星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和伙食费标准给予补助。

所需财政投入原则上由各区县(市)财政承担。

大力推进学前残疾幼儿融合教育,鼓励幼儿园建设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接受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提升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比例。

(三)健全学前教育保教队伍建设支持体系

1.提高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待遇。

采取多种方式切实提高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有条件的地方达到当地在编幼儿园教师年收入的80%以上。

引导和督促民办幼儿园举办者保障幼儿教师待遇和社会保险,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

对农村幼儿园教师实施倾斜性补助政策。

落实非在编教师在职称评定、业务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在编教师享有同等地位。

2.优化幼儿园保教队伍培养培训机制。

深入推进幼儿教师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一体化,健全“5年制”和“3+4制”学历幼师培养制度,做优委托定向培养方式,补充农村优质学前教育师资。

全面推行幼儿教师资格认定和注册制度,严把各类保教人员入口关。

完善幼儿教师、园长业务能力考核机制,以考促训。

落实《宁波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配备保健人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应至少配备1名卫技专业背景的专职保健人员。

建立保健人员业务能力考核机制,提升保健人员业务能力。

各区县(市)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幼儿园保育员聘用、培训、考核制度,提升队伍整体水平。

3.提升园长、幼儿教师专业素养。

加强幼儿园教职工培训,培训经费列入区县(市)财政预算。

其中在编教师培训经费参照中小学教师标准,非编教师按每人每年不少于20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

以需求为导向,实施园长、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加强幼儿教师师德和专业素养培训,建设研训一体的学前教育培训网络,多渠道开设适应不同岗位保教人员专业发展需要的在职培训课程,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

重点培养各级名师、名园长、骨干幼儿教师。

各区县(市)要加快推进名师、名园长工作室建设,有效发挥名师、名园长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对民办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民办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的教育质量。

(四)健全学前教育质量监管和业务指导体系

1.完善幼儿园质量监管体系。

深入贯彻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坚持“一日活动皆课程”和“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教育理念,建立、实行幼儿园课程备案审核制,规范幼儿园课程实施和保教行为,杜绝“小学化”倾向。

依托幼儿园等级评定制度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建立市、区县(市)、幼儿园三级质量监测机制,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水平进行动态监管。

鼓励区县(市)开展第三方办园质量评估,着重对幼儿园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保育和教育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用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列入考核指标。

2.强化幼儿园办园行为监管。

要进一步健全教师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各区县(市)在地方机构编制限额内优先安排编制,有步骤、分阶段解决区域内幼儿园事业编制不足问题,要根据《宁波市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甬编办发〔2013〕30号)文件规定标准逐步补足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要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配足配齐教职工。

二级及以上幼儿园必须配备2教1保,三级幼儿园必须配备2教或1.5教0.5保。

依法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加大对薄弱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的治理力度,推动幼儿园依法办园、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完善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园务公开制度;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健全幼儿园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完善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制度,引导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3.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指导。

建立完善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根据幼儿园数量和布局划分教研责任区,选拔优秀的园长和名优教师组成专兼职教研员队伍,建立覆盖区县(市)、镇(乡)、村各类幼儿园教研指导网络。

加强学前教育教科研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学前教育科学研究,加强幼儿园课程游戏化、生活化的研究,通过诊断式现场教研、省市精品课程的项目引领式评优及优秀课题、课程的成果推广等多种途径提升园长的课程领导力和教师的课程实施能力;进一步提高幼儿园的保教质量。

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辐射和指导作用,加强对农村幼儿园的业务指导,探索农村乡镇幼儿园和村幼儿园一体化管理。

鼓励社会公益力量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规范的多样化、专业性指导和服务。

4.加快学前教育信息化建设。

将学前教育信息化纳入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体系,加强信息化运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

建立基于“园园通”平台的市、区县(市)、园、家四级信息应用平台,提升管理能级。

鼓励支持幼儿园建立家园网络互通平台,整合各种媒体加强家园联系,传播科学育儿知识,开展园际合作和网络研修。

加强学前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园长、幼儿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推进信息技术在学前教育中的有效应用。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区县(市)政府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和重大民生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各级政府要依据本计划目标要求和辖区实际情况,同步制定印发本辖区“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推动区域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建立健全学前教育问责制度,明确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社、国土、建设、规划、卫计等部门的任务,各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的编制与落实,建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督导考核。

加大对县级政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督导和考核,重点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教职员工配备和待遇保障等进行专项督查,督导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将考核排名前列的作为学前教育优秀单位并发文公布。

建立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年报制度,把学前教育纳入教育现代化水平监测体系,开展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督查。

将学前教育行动计划落实情况列入区县(市)政府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积极性,开展对已获得市学前教育示范乡镇(街道)的乡镇(街道)进行复核,对其他乡镇(街道)进行市学前教育合格乡镇(街道)的评估。

建立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三)加强宣传力度。

认真学习宣传《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宣传《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幼儿园工作规程》。

宣传推广各地学前教育改革成功经验,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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