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筹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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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筹编
第二章 預算籌編、分配、補辦預算、保留業務
1、概預算籌編
(1)法令依據:
1.預算法。
2.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
3.教育部所屬校務基金年度概(預)算編製應行注意事項。
(2)作業程序:
1.概預算籌編先期作業:
(約2-3月份)
(1)通知各單位參酌本年度分配預算額度,考量業務增減概況,擬編下一會計年度概算收支資料,提交會計室、總務處(資本門部分)。
(約2月份)
(2)教務處提供下年度學生人數並預估學雜費收入。
(3)推廣教育、建教合作及其他自給自足項目,由權責單位編列下年度收支額度。
(4)人事室陳報出國計畫及請增減員額計畫。
(5)總務處編送300萬儀器設備及5,000萬以上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計畫。
(6)總務處提報公務車汰換計畫。
(7)資訊中心提報設置及運用電腦計畫。
(8)秘書室提報大陸地區旅費計畫。
2.需求籌編作業:
依教育部通知提報下年度概算需求表送教育部。
(約3月份)
3.概算編製作業:
依教育部匡列歲出概算額度,修正各項經資門,編製校務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表送教育部轉行政院核定,並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備。
(約4月份)
4.預算案編製作業:
依教育部通知行政院核定年度歲入歲出預算額度,編印校務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送行政院、立法院、教育部。
(約7-8月份)
5.依教育部通知,製作口頭報告、準備財務分析及立法院備詢資料。
6.法定預算編製作業:
依據教育部通知立法院審議結果編印校務基金附屬單位法定預算書。
(3)
作業流程:
校長或授校務基金
行政院教育部各單位會計室權代簽人管理委員會
編製非營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表
通知各單位編製非營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表
匡列補助額度
預算案編製作業
校長或授校務基金
行政院教育部各單位會計室權代簽人管理委員會
財政部
審計部
法定預算作業
(4)
注意事項:
1.資本門部分由總務處彙整各單位需求,決定購置之優先順序送會計室;經常門部分,有標準者由會計室依院頒共同性費用標準編列,無標準者,由各單位依其計畫之優先順序擬定編妥,並經各單位核定後送會計室彙整。
2.本校預算額度核定後之整編,為配合時效如屬通案刪減者,由會計室依核減比例核算,至立法院審議刪減者,則依立法院決議辦理。
3.依預算法及行政院之規定,校務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審議均有其規定時限,爰應請各單位務必依會計室參照行政院規定所擬定之編造時程,妥予配合辦理,並儘可能提早規劃及作業。
4.預算書表編製完成後須報送立法院審議,且為下一年度預算執行之依據,應翔實注意該編製內容之品質,並避免錯漏。
2、
預算分配
(1)法令依據:
1.國立臺北大學預算編列與分配準則。
2.各院系所(中心)經費分配原則。
(2)作業程序:
1.系所(中心)經費分配
(1)請教務處、進修暨推廣教育中心、人事室提供學生及教職員人數。
(2)依據國立臺北大學預算編列與分配準則計算教學研究訓輔成本及設備費可分配數。
(3)依據各院系所(中心)經費分配原則計算各系所業務費及設備費分配數。
業務費分配原則:
基本數+教職員數*教職員分配數+學生數*學生分配數。
設備費分配原則:
基本數+教職員數*教職員分配數。
(4)分析預算數及可分配數本年度與上年度之差異;編製預算編列概況,俾為分配會議上輔助說明數據。
(5)召開各系所中心預算分配會議。
2.行政單位經費分配
(1)計算年度可分配數額:
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與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數,扣除人事費、水電費、旅運費、各系所業務費、折舊、推動科技經費、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公共關係費、在職專班經費、捐贈收入業務費等為「行政單位可分配數」(以下簡稱可分配數)。
(2)依據本校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並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為原則」之規定,就可分配數擬議分配原則,暫匡列各行政單位額度,並請各行政單位於暫列額度下提出年度預算需求表。
(3)就各單位所提列之經費需求,逐項檢討,屬既有辦理項目者,參酌上年度執行狀況核給;屬政策同意興辦計畫,則衡酌實際情形,核實匡列,並建議透過「支出移轉」、「減少支出」及增加收入之措施,據以辦理後,彙總製作「行政單位預算分配額度審查總表」,擬議各單位分配數。
(4)召開各行政單位預算分配會議。
(5)各單位依會議決議之分配額度按「性質別」或「作業活動別」,編製經費支用預算表,送會計室俾利登錄於網路請購系統作為控管經費之依據。
(3)
作業流程:
3、
補辦預算作業
(1)法令依據: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2)作業程序:
1.每年約10月中函文各單位固定資產截止請購時間,於11月初估算固定資產執行狀況。
2.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之項目,確為應業務需要,必須於當年度辦理,經檢討本校資本門額度可以容納者,無須補辦預算,倘經檢討無法調整容納者,由會計室通知業務單位,編列補辦預算數額表,加會會計室並經校長或授權代簽人簽章核可後,函送教育部。
3.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金額5,000萬元以上者,函請教育部核轉行政院核定;金額5,000萬元以下,應報教育部核定,但下列情形應專案報請教育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1)房屋及建築中之新建或購罝各項辦公房屋、宿舍。
(2)交通及運輸設備中之購置管理用公務車輛及業務用之公務轎車、旅行車、客貨兩用車、吉普車、各型交通車。
(3)增加國庫負擔經費者。
4.會計室依據教育部核准函或行政院核定文辦理補辦預算事宜。
(3)
作業流程:
行政院教育部會計室承辦單位校長或授權代簽人
(4)
注意事項:
1.應補辦預算項目,每筆數額1億元以上,應逐筆填註,並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分別綜計。
2.補辦預算表內說明欄,應扼要述明補辦預算理由,報表規格以A4紙張為準。
3.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研商「改進非營業特種基金購建固定資產公共工程計畫審議作業期與預算編製得以契合相關事宜」會議紀錄,近年來立法院均將補辦預算列入審查項目,且對補辦預算金額日漸提高,迭有質疑,爰各單位執行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計畫,應妥為提早規劃辦理,非萬不得已,不宜補辦預算。
4、
購建固定資產預算保留
(1)法令依據:
1.預算法第72條。
2.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2)作業程序:
1.通知總務處及各單位,各項設備採購及營繕工程如未能於12月31日前驗收結案者,填具資本支出保留申請表辦理保留。
2.會計室審核保留申請表及證明文件(工程建造或購置設備有關合約,且其簽約日期須在年度終了前完成)。
3.彙總各單位資料,編製固定資產預算保留申請表(含總表及明細表)。
4.經校長或授權代簽人簽章核可後,函送教育部會計處。
(3)作業流程:
教育部承辦單位會計室校長或授權代簽人
(4)
注意事項:
1.多年期之購建固定資產項目,其已分年編列預算者,應依預算執行;如因特殊原因,當年度不能完成者,應依業務實際需要申請保留,結轉以後年度繼續支用。
2.多年期之購建固定資產項目,分年預算已至最後一個年度,或一年期購建固定資產,其因奉准延長完工期限,或已發生權責或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者,得申請保留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其餘未支用之預算餘額,應即停止支用。
3.奉准先行辦理項目,其已發生權責或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者,得申請在原核定先行辦理之範圍內,於下年度繼續辦理,其餘未動用之餘額,應即停止支用。
4.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之項目,如年度進行中,確為應業務需要必須於當年度辦理者,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得在當年度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並編製資本支出預算調整表,流用後預算總數須與預算數相符。
5.保留申請明細表之「可用預算數」,以前年度部分為上年度之保留數,本年度部分為預算數,其總數須與會計月報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