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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比较法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一、学科、专业简介

比较法学是十九世纪末以来发展起来的新兴法学学科。

2009年,我校在比较法研究所、中德法学院和中美法学院的基础上整合成立比较法学研究院,搭建了比较法科研、教学和学科发展的新平台。

比较法学专业以国际化的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为最大特色,以大陆法系、普通法系、以及欧盟、两岸四地等区域性法律的比较研究为主要对象,研究领域涵盖了比较法学基础理论、比较民商法、比较公法和欧盟法。

我校比较法学专业开设有由外籍教师讲授的外语语言、比较法专业课程,由本院教师讲授的双语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学术创新能力和涉外法律问题的处理能力;通过联合培养和交流协议,为学生提供赴海外著名高校攻读学位和交流学习的机会。

二、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品德高尚,行为端正,系统掌握比较法学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兼具中国法、外国法知识,精通一门以上外语,能够独立进行国际交流、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国际化、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以满足我国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日益扩大的对外开放的需要。

对于符合联合培养或对外交流条件的学生,研究院将选派其到海外大学攻读学位或学习,使在校一定比例的研究生同时取得海外著名大学的学位或获得海外学习经历。

在国内学习的研究生,一般选修双语课程或外籍教师讲授的外语语言课程或专业课程。

通过教学、科研、社会实践等培养环节,使本专业毕业的研究生生能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和外语独立开展学术研究、承担涉外法律实务工作,具备比较研究、从事对外交流和涉外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和优势。

三、研究方向

(一)比较法学基础理论

该研究方向主要从事比较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研究,吸纳世界各国、各地区的优秀法律文化,支持比较法学在部门法领域的具体研究,为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培育当代中华法律文化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二)比较民商法

该研究方向主要从比较法的视角致力于研究各国民商事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之间的异同,分析比较国际相关民商事立法的立法源流和宗旨,以期拓宽我国民商事法学理论研究的视野,为我国完善相关民商事法律以及开展国际民商事交往提供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该研究方向注重培养学生在熟练掌握一门外语的基础上,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广泛深入地研究我国现阶段所面临的民商事法律问题的科研能力。

(三)比较公法

该研究方向主要从事外国公法,尤其是德国、美国等国家的宪法、行政法和诉讼法学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运用比较法学的基本方法,深入分析我国与外国,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以及其他区域性法律在公法理论与制度实践上的异同,为我国相关学科的完善提供比较法的支持。

(四)欧盟法

该研究方向已经开发了若干欧盟法的课程,特别是在欧盟私法领域基本形成了主干课程系列。

本研究方向的特色在于:

在研究方法上,强调欧盟法与中国法、外国法和国际法的比较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在研究方式上,注重欧盟法律与欧盟政治、经济和历史的跨学科的交叉研究;在研究内容上,强调对欧盟法律理论研究的同时,尤其加强对欧盟法院判例和中欧经贸关系中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在培养目标上,着重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和跨学科的研究能力,为中国参与区域一体化及其法律的协调培养高级法律人才。

四、学制及学习年限

学制

三年

学习年限

二至四年

五、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及学分要求

(见附表)

六、培养方式

1.本专业实行导师集体培养和导师个人负责的培养机制,充分发挥本专业导师跨学科、专业的学术结构优势,构建学科交叉、融合、互补和合作的学术团体培养力量,统筹指导硕士生的培养。

2.导师个人全面负责硕士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指导,并对硕士生培养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3.硕士生的课程教学采取多种有效形式,课程内容和教学方式与科学研究和法律实务有机地相结合。

硕士生导师组织、指导硕士生参加科学研究。

4.研究院根据专业成绩和外语水平推荐本专业硕士生参加中外联合培养项目。

各研究方向根据学校、研究院与海外大学签订的协议,具体设置外语教学和相关课程衔接方案。

七、质量标准

1.具备深厚的比较法学专业知识,在系统掌握本国法某一领域知识的同时,精通外国相关领域法,能够将社会经济文化背景和制度相结合,在比较中推陈出新;

2.精通一门以上的外语,具备较强的国际学术交流能力;

3.具有国际化的学术视野和国际学术及实务的交往、工作能力。

八、考核方式

1.本专业硕士生培养的各个主要环节都进行相应的考核,以检查、评定培养的结果和培养的质量。

2.硕士生的课程考核除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任课教师应充分考虑培养的要求和课程教学的目的,决定相应的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

3.本专业硕士生在导师组织、指导下参加科研工作、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予正式考核。

4.本专业硕士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课程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后,应进行中期考核,以认定是否具有选派出国继续学习和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资格。

九、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

1.本专业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在导师指导下自主确定,并在研究院的组织下做开题报告。

2.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独立完成,严禁违犯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行为。

3.导师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课题选择、资料收集、开题报告、撰写进程、指导措施、论文质量和答辩要求提出明确、切实的规划,并认真监控撰写进度,检查撰写质量。

对不执行规定的撰写要求或质量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导师可在论文答辩前向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院将评估导师意见并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十、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1.本专业硕士生在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并经导师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进入答辩程序。

2.本专业硕士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包含相近专业的专家学者,需要时可聘请实际部门的高级资深人员参加答辩委员会。

3.本专业硕士生通过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工作,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硕士学位。

十一、参考文献

(一)中文书目

1.著作类

(1)一般著作

1.杨遂全著:

《比较民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9月修订版。

(2)译著类

1.[法]勒内·达维德著,漆竹生译:

《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

2.[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

《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3.[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

《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

《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美]H.W.埃尔曼著,贺卫方、高鸿钧译:

《比较法律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沈岿译: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7.[德]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著,孙世彦、姚建宗译:

《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8.[德]茨威格特、克茨著,潘汉典等译:

《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9.[德]马迪亚斯·赫蒂根,张恩民译:

《欧洲法》(第5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0.[日]大木雅夫著,华夏、战宪斌译:

《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1.[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译:

《比较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2.[美]楼建波等译:

《公司治理原则:

分析与建议》上下卷,美国法律重述汉译丛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3.[美]许传玺等译:

《侵权法重述:

纲要》,美国法律重述汉译丛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4.[俄]黄道秀译: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5.[英]尼格尔·G·福斯特著,何志鹏译:

《欧盟立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6.[法]德尼西蒙著,王玉芳等译:

《欧盟法律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7.[德]康德拉·黑塞著,李辉译:

《联邦德国宪法纲要》,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18.程卫东、李靖堃译:

《欧洲联盟基础条约—经<里斯本条约>修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3)台、港、澳地区著作

1.王泽鉴(台)著: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二)外文书目

BruceA.Ackerman,ReconstructingAmericanlaw,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4

OliverW.HolmesJr.,TheCommonLaw,DoverPublications,1991

WernerFlume,DasRechtsgeschäft,Springer-Verlag,1992

R.Sacco,Introduzionealdirittocomparato,Utet,1992

R.Sacco,Checos'èildirittocomparato,Giuffrè,1992

H.L.A.Hart,PenelopeBulloch,JosephRaz,TheConceptofLaw,OxfordUniversityPress,1997

JohnRawls,ATheoryofJustice,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9

СаидовА.Х.,Сравнительноеправоведение.М.,Юристъ,2000

JeanCarbonnier,Flexibledroit,L.G.D.J,2001

VivianG.Curran(ed.),Comparativ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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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tijnW.Hesselink,TheNewEuropeanPrivateLaw:

EssaysontheFutureofPrivateLawinEurope,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2

HansBrox,AllgemeinerTeildesBGB,CarlHeymannsVerlag,2003

StephenC.Hsu(ed.),UnderstandingChina'sLegalSystem,NewYorkUniversityPress,2003

FriedhelmHufen,Verwaltungsprozessrecht,C.H.Beck,2003

Hans-JoachimSchuetz/ThomasBruha/DorisKoenig,CasebookEuroparecht,VerlagC.H.BeckMuenchen2004

DieterMedicus,BürgerlichesRecht,CarlHeymannsVerlag,2004

Larenz/Wolf,AllgemeinerTeildesBürgerlichenRechts,VerlagC.H.Beck,2004

AuthurHartkamp/MartijnHesselink/EwoudHondius(Edited),TowardsaEuropeanCivilCode,ThirdFullyRevisedandExpandedEdition,ArsAequiLibri,Nijmegen,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4

JeanCarbonnier,Sociologiejuridique,PUF,2004

LawrenceM.Friedman,AHistoryofAmericanLaw,Touchstone,2005

ReinerSchulze/ReinhardZimmermann,EuropaeischePrivatrecht,3.Auflage,NomosVerlagsgesellschaft,Baden-Baden2005

AkhilR.Amar,America'sCo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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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hiasReimann,ReinhardZimmermann(eds.),TheOxfordHandbookofComparativeLaw,OxfordUniversityPress,2008

HartmutMauer,Staatsrecht(Grundlagen,Verfassungsorgane,Staatsfunktionen),VerlagC.H.Beck,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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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tmutMauer,AllgemeinesVerwaltungsrecht,VerlagC.H.Beck,2009;

Yves-MarieLaithier,Droitcomparé,Dalloz,2009

TheodoreF.T.Plucknett,AConciseHistoryoftheCommonLaw,TheLawbookExchange,2010

RonaldDworkin,JusticeforHedgehogs,HarvardUniversityPress,2011

ScottJ.Shapiro,Legality,HarvardUniversityPress,2011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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