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货业务操作规程.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9252556 上传时间:2023-02-03 格式:DOCX 页数:35 大小:94.7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理货业务操作规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理货业务操作规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理货业务操作规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理货业务操作规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理货业务操作规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理货业务操作规程.docx

《理货业务操作规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理货业务操作规程.docx(3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理货业务操作规程.docx

理货业务操作规程

 

理货业务操作规程

 

公司

进口集装箱船舶理箱操作规程

一、理箱服务准备

第一条现场理货机构根据公司业务部门和港方船舶作业计划,编制“理货船舶动态表”,明确集装箱船舶理箱作业计划及注意事项,根据作业计划和特点合理配备理货人员。

第二条现场理货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负责向船代或船公司索取“进口舱单”、“集装箱积载图”等理货资料或接收船代、船公司等单位提供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现场理货机构的指定人员负责审核“进口舱单”和“集装箱积载图”等资料,或将船舶理箱电子信息导入理箱操作系统。

当发现信息资料不符时,应及时与船代、船公司联系、处理,并记录和落实相关事宜,做好卸船理箱准备。

第四条理货组长接受理箱任务后,备齐理箱资料和设备,带领理货员于船舶卸船前抵达作业现场。

理货人员进入现场,必须统一着装,佩带好安全帽。

第五条登轮后,理货组长向船方索取相关理箱补充资料,并了解装港和航行途中情况,征询船方对卸船理箱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并将卸船理箱资料核对结果、了解的情况和工作要求记录在“单船记录”上。

第六条理货组长根据港方卸船安排和所掌握理箱作业船舶情况分派理货员工作,提出工作要求。

二、理箱服务实施

第七条理货员工作

1.在船舶甲板或码头前沿安全岗位上对照纸面BAY图,手持理箱PDA设备,逐一核对、记录卸船集装箱箱号,识别箱型,检查封志和箱体状况,分清工残或原残,及时将集装箱的卸箱信息报告理货组长。

2.当发生待时情况,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理货组长。

3.当发现实际卸船箱号与“积载图”或“进口舱单”箱号不符时,应做好记录,及时通知港方人员,并报告理货组长协助解决。

4.当发现集装箱箱体残损、封志断失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货组长,通知船方验看,同时编制“集装箱残损记录”,交船方签认。

对封志断失的集装箱由理货员施加封志,记录封号,同时编制“施封/验封单”或将封号记录在“集装箱残损记录”上。

发现工残时,应做好“工残记录”,并通知责任方签认或按约定方式进行处理。

5.当发生出舱翻舱时,理货员应根据“出舱翻舱清单”,在“积载图”上做好标记,或在PDA上进行确认,并制作翻舱“集装箱理箱单”;舱内翻舱时,要标记集装箱在舱内移动前和移动后的位置。

6.工班结束后,如实填制或打印“理箱单”,与港方办理双边交接。

7.交接班时,应交清理箱资料、设备及有关事项。

8.全船卸船结束时,应查看纸面BAY图或PDA设备中的航次卸箱信息,检查集装箱有无错卸、漏卸情况。

9.按理货组长要求做好其它工作。

第八条理货组长工作

1.记录船舶作业的开工时间。

2.及时掌握加卸、减卸等变更信息,对舱单信息的变更,应取得船代的书面确认,并在“单船记录”上登记变更结果。

3.检查前一工班理箱工作结果情况,核对所填制的理箱单证或理箱信息处理是否准确,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有关方予以解决,并将结果报告现场理货机构。

4.在理箱作业过程中,检查作业情况,指导理货员工作,及时掌握情况,解决有关问题,并做好相应记录。

5.根据理货员制作的“理箱单”或确认的已卸船集装箱信息,圈销“积载图”或在有关理箱资料上做类似标识和处理。

6.根据工班所理箱量制作理箱“日报表”,并按照船方需要,及时提供卸船进度情况。

7.卸船过程中,由于船方原因造成理货员停工待时,理货组长应根据理货员提供的记录,填制“待时记录”,取得船方签认。

8.进口集装箱舱单标明装港交接方式为CFS时,完船签证时,应在“理货业务凭证”相应栏目内注明CFS箱的箱型尺寸和数量。

9.当发生出舱翻舱时,应取得船方书面确认,及时将纸面清单交理货员卸/装船时核对,或将出舱翻舱信息导入理箱操作系统。

当发生舱内翻舱时,应填制“待时记录”提请船方签认。

根据理货员记录的集装箱翻舱移动前、后的位置,在“积载图”上调整翻舱后实际积载位置。

10.根据“理箱单”上的作业时间及批注的节假日、夜班作业情况记录附加费项目。

11.在理箱过程中,应保持与船方、港方等方面的联系,协调解决有关业务问题,及时向现场理货机构汇报船舶理箱情况。

12.对无“进口舱单”而确需在本港卸下的集装箱,按溢卸箱处理;对有“进口舱单”而在本港卸货时未发现的集装箱,按短卸箱处理。

13.工班理货结束时,汇总本工班船舶理箱作业情况,核对结果,制作相关单证,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14.交接班时,应交清理货资料和设备等情况,交班内容要记录在“单船记录”上。

三、理箱产品交付

第九条全船理箱结束时,理货组长应记录船舶作业的完工时间,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理货组长与港方核对全船进口箱数、残损、出舱翻舱等情况,检查是否有错卸、漏卸,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理货组长根据“理箱单”、“日报表”、“集装箱残损记录”、“待时记录”等单证汇总相应数据,制作“集装箱溢短残损单”、“理货业务凭证”及“理货结果汇总证明”等理货单证,核对准确无误后,与船方办理签证。

同时,填写“征求意见书”,请船方对理货服务予以评价。

第十二条当船方在理货单证上批注时,如批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说服船方更改批注内容。

若船方坚持,应向现场理货机构汇报,按指示意见办理,并记录在“单船记录”上。

第十三条在理货服务交付过程中,理货员应在理货组长安排下,协助理货组长办理签证。

办完签证后,理货组长整理好全船理货单证和理货设备,带领理货员离船。

第十四条理货组长负责将整理好的理货单证和理货设备交给现场理货机构。

第十五条现场理货机构业务人员应通过公司业务部门的批准,将完船的理货单证资料审核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分发,或及时发送相关卸船理货数据。

第十六条现场理货机构应及时向公司业务部门上交完船的理货单证资料,存档备查。

四、附则

第十七条在全船理箱过程中,对异常情况的处理,理货组长要及时报告现场理货机构协助解决,如有必要,可请示公司业务部门协助解决。

第十八条当集装箱船舶捎带件杂货进口时,其件杂货的理货,参照《进口件杂货船舶理货操作规程》办理。

第十九条本规程中理货单证的填写应遵循《外轮理货单证制单标准》。

第二十条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原交通部颁发的《中国外轮理货公司业务章程》、《中国外轮理货公司理货规程》及口岸关于集装箱交接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国内运输船舶理箱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由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负责解释。

 

 

出口集装箱船舶理箱操作规程

一、理箱服务准备

第一条现场理货机构根据公司业务部门和港方船舶作业计划,编制“理货船舶动态表”,明确集装箱船舶理箱作业计划及注意事项,根据作业计划和特点合理配备理货人员。

第二条现场理货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负责向船代、船公司或港方索取经海关放行的相关理货资料和信息(装船清单、预配图等)。

第三条现场理货机构的指定人员负责审核“装船清单”和“出口集装箱预配图”,或将船舶理箱电子信息导入理箱操作系统,当发现信息资料不符时,应及时与船代、船公司或港方联系、处理,并记录和落实相关事宜,做好装船理箱准备。

第四条理货组长接受理箱任务后,备齐理箱资料和设备,带领理货员于船舶装船前抵达作业现场。

理货人员进入现场,必须统一着装,佩带好安全帽。

第五条登轮后,理货组长向船方索取相关理箱补充资料,征询船方对装船理箱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并将装船理箱资料核对结果、了解的情况和工作要求记录在“单船记录”上。

第六条理货组长根据港方装船安排和所掌握理箱作业船舶情况分派理货员工作,提出工作要求。

二、理箱服务实施

第七条理货员工作

1.在船舶甲板或码头前沿安全岗位上对照纸面预配图,手持理箱PDA设备,逐一核对、记录装船集装箱箱号,识别箱型,检查封志和箱体状况,分清残损,标识实际装船积载位置。

2.理货员应及时将标识的预配图交理货组长,或将确认的装船BAY图信息及时发送。

3.当发生待时情况,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理货组长。

4.当发现实际装船箱号与“预配图”箱号不符时,应通知港方暂停装船,报告理货组长联系有关方面解决。

5.当发现集装箱箱体残损、封志断失情况时,原则上不允许装船,应及时联系有关方处理,并报告理货组长。

如港方和船方同意装船,应编制“集装箱残损记录”,取得港方签认后方可装船。

6.当发生出舱翻舱时,理货员应在“积载图”(配载图)上做好标记,或在PDA上进行确认,并制作翻舱“集装箱理箱单”;舱内翻舱时,要标记集装箱在舱内移动前和移动后的位置。

7.工班结束后,如实填制或打印“理箱单”,与港方办理双边交接。

8.交接班时,应交清理箱资料、设备及有关事项。

9.全船装船结束时,应查看纸面预配图或PDA设备中的航次装箱信息,检查集装箱有无错装、漏装情况。

10.按理货组长要求做好其它工作。

第八条理货组长工作

1.记录船舶作业的开工时间。

2.及时掌握加载、退关等变更信息,发生加载时应及时向港方或船方索取加载预配资料;发生退关时,应取得有关方书面确认,同时通知理货员,并在“单船记录”上登记变更结果。

3.检查前一工班理箱工作结果情况,核对所填制的理箱单证或理箱信息处理是否准确,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有关方予以解决,并将结果报告现场理货机构。

4.在理箱作业过程中,检查作业情况,指导理货员工作,及时掌握情况,解决有关问题,并做好相应记录。

5.根据理货员标识的预配图,制作“积载图”,或打印PDA理箱系统生成的“积载图”。

6.根据工班所理箱量制作理箱“日报表”,并按照船方需要,及时提供装船进度情况。

7.装船过程中,由于船方原因造成理货员停工待时,理货组长应根据理货员提供的记录,填制“待时记录”,取得船方签认。

8.装船清单标明装港交接方式为CFS时,完船签证时,应在“理货业务凭证”相应栏目内注明CFS箱的箱型尺寸和数量。

9.当发生出舱翻舱时,应取得船方书面确认,及时将纸面清单交理货员卸/装船时核对,或将出舱翻舱信息导入理箱操作系统。

当发生舱内翻舱时,应填制“待时记录”提请船方签认。

根据理货员记录的集装箱翻舱移动前、后的位置,在“积载图”上调整翻舱后实际积载位置。

10.根据“理箱单”上的作业时间及批注的节假日、夜班作业情况记录附加费项目。

11.在理箱过程中,应保持与船方、港方等方面的联系,协调解决有关业务问题,及时向现场理货机构汇报船舶理箱情况。

12.工班理货结束时,汇总本工班船舶理箱作业情况,核对结果,制作相关单证,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13.交接班时,应交清理货资料和设备等情况,交班内容要记录在“单船记录”上。

三、理箱产品交付

第九条全船理箱结束时,理货组长应记录船舶作业的完工时间。

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理货组长与港方核对全船出口箱数、残损、出舱翻舱等情况,检查是否有错装、漏装,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理货组长根据“理箱单”、“日报表”、“集装箱残损记录”、“待时记录”等单证汇总相应数据,核对出口“集装箱清单”数据,制作“理货业务凭证”、“积载图”等理货单证,核对准确无误后,与船方办理签证。

同时,填写“征求意见书”,请船方对理货服务予以评价。

第十二条全船理箱结束后,理货组长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避免因理货原因影响船舶按时开航。

第十三条当船方在理货单证上批注时,如批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说服船方更改批注内容。

若船方坚持,应向现场理货机构汇报,按指示意见办理,并记录在“单船记录”上。

第十四条在理货服务交付过程中,理货员应在理货组长安排下,协助理货组长办理签证。

办完签证后,理货组长整理好全船理货单证和理货设备,带领理货员离船。

第十五条理货组长负责将整理好的理货单证和理货设备交给现场理货机构。

第十六条现场理货机构业务人员应通过公司业务部门的批准,将完船的理货单证资料审核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分发,或及时发送相关装船理货数据。

第十七条现场理货机构应及时向公司业务部门上交完船的理货单证资料,存档备查。

四、附则

第十八条在全船理箱过程中,对异常情况的处理,理货组长要及时报告现场理货机构协助解决;如有必要,可请示公司业务部门协助解决。

第十九条当集装箱船舶捎带件杂货出口时,其件杂货的理货,参照《出口件杂货船舶理货操作规程》办理。

第二十条本规程中理货单证的填写应遵循《外轮理货单证制单标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原交通部颁发的《中国外轮理货公司业务章程》、《中国外轮理货公司理货规程》及口岸关于集装箱交接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国内运输船舶理箱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负责解释。

 

进口件杂货船舶理货操作规程

一、理货服务准备

第一条现场理货机构根据公司业务部门和港方船舶作业计划,编制“理货船舶动态表”,明确件杂货船舶理货作业计划及注意事项,根据作业计划和特点合理配备理货人员。

第二条现场理货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负责向船代、船公司索取“进口舱单”、“货物积载图”等理货资料或接收船代、船公司等单位提供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现场理货机构的指定人员负责审核“进口舱单”、“货物积载图”等资料,或将电子数据导入理货操作系统,当发现数据不符时,应及时与船代、船公司联系、处理,并记录和落实相关事宜,做好卸船理货准备。

第四条理货组长接受理货任务后,备齐理货资料和设备,带领理货员于船舶卸船前抵达作业现场。

理货人员进入现场,必须统一着装,佩带好安全帽。

第五条抵达作业现场后,理货组长应与船方、港方等取得联系,做好以下事项,并记录在“单船记录”上:

1.核对“进口舱单”、“货物积载图”等理货资料;

2.了解货物装载、衬垫、隔票、残损、保函、溢短争议、批注及航行途中情况;

3.了解中途港卸货及过境货积载情况;

4.商定理货计数形式及货物验残方法;

5.了解船方对理货工作的特殊要求;

6.了解港方对卸货工作的安排;

7.其他需要了解和记录的情况。

第六条理货组长根据港方卸船安排和所掌握理货作业船舶情况分派理货员工作,提出工作要求。

编制“卸货进度表”,做好理货操作系统的数据录入。

第七条卸货前,理货员应了解货物积载和外表包装情况,发现货物有破损、变形、水湿、霉迹、生锈等异状以及隔票不清、混装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船方验看,并编制“现场记录”,取得船方签认。

第八条理货员应向装卸工组介绍舱内货物票数及隔票情况、验残方法及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工组对理货计数、分票、验残等工作的配合。

二、理货服务实施

第九条按照港方作业统一安排,卸货作业开始后,理货员应在舱内、甲板、船边进行计数、分票、验残和交接。

1.当发现非本港标志的货物时,理货员应通知理货组长联系船方处理。

2.对散件货物,能按原包装细数捆绑的,应要求工组捆绑后出舱并计数,不能按原包装细数捆绑的,应分别按支计数。

3.如船方要求更改舱单内容时,应由船代提供书面凭证。

4.当发现涉嫌走私等异常情况时,理货员应向现场理货机构汇报,通知海关。

第十条根据不同的货物种类和作业方式,采取相应的理货计数方法,理清每票货物的件数。

第十一条理货交接过程中,当发生数字争议时,理货员应暂停作业,报告理货组长,待查清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十二条在卸货作业中,理货员应检查货物外表或包装,发现原残货物,按与船方商定的验残方法处理。

集中验残的,应做到一班一清;即时验残的,应及时通知船方验看。

对上述情况,均应编制“现场记录”,取得船方签认。

当发现工残货物时,应要求工组当班卸清,编制“现场记录”,取得责任方签认。

第十三条当发现货物装舱混乱、隔票不清时,理货员应通知船方验看,编制“现场记录”,标明“全部混装”、“部分混装”或“隔票不清”等字样,以及混票货物的提单号、货名等内容,取得船方签认。

全部混装的件数,按舱单数字填写;部分混装或隔票不清的货物件数,标明“以实际分标志数字为准”。

混装货物卸船时,理货员应分清货物标志,在理货“计数单”备注栏“分标志”项前打“△”符号,在其后写明分标志货物的提单号、件数。

第十四条由于船方原因,造成舱内货物翻舱时,理货员应编制“现场记录”,取得船方签认,同时在理货“计数单”上标明舱内翻舱起迄时间,理货组长据此编制“待时记录”,取得船方签认。

由于船方原因,造成货物出舱翻舱时,理货组长要取得船方的翻舱申请,翻舱申请要写明翻舱货物的单号、件数等内容。

理货员应根据货物实际翻出、翻入两个过程分别按工班、按票制作理货“计数单”,记录翻舱货物的实际积载位置;理货员同时在出舱理货“计数单”备注栏内标明“翻出”或“翻入”字样。

因非船方原因,需要翻舱作业时,在取得出舱翻舱委托方书面委托后,比照本条处理。

第十五条在理货过程中,遇下列情况,理货员应在理货“计数单”备注栏内予以标明。

1.我国法定节假日、夜班作业;

2.非一般货舱作业,或冷藏舱卸非冷藏货物作业;

3.困难作业;

4.海事货物作业;

5.其它非正常作业。

第十六条当进行超长、超重货物理货时,理货员应在理货“计数单”上按件或按票标明货物的尺码和重量。

第十七条当进行成套设备货物理货时,理货员应在理货“计数单”上按件记录设备的件号、尺码、重量。

成套设备中超长、超重的货物按前条操作。

第十八条卸船过程中,由于船方原因造成理货员停工待时,理货组长应根据理货员提供的记录,填制“待时记录”,取得船方签认。

各作业舱口同时停工待时,始可计算理货组长的待时时间。

第十九条接受特殊委托理货时,按合同约定进行理货。

第二十条在理货过程中,理货组长应保持与港方、船方、收货人的联系,经常巡视现场,指导、检查理货作业情况,协助理货员解决有关问题,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理货工班或舱口理货结束时,理货员应与港方交接人或收货人核对本工班所卸货物票数、件数和残损情况,互相签认理货“计数单”和卸货有关记录。

如发现双方理货数字不符,应向理货组长汇报,并当班查清,不得随意更改理货“计数单”数字。

理货员应及时将经过签认的理货“计数单”和其它相关记录一并提交理货组长。

理货工班结束时,理货组长应及时收取并核对各舱口理货员填制的理货“计数单”、“现场记录”等单据,并据此圈销“进口舱单”、“卸货进度表”和“货物积载图”,汇总填制理货“日报表”、“待时记录”等相关记录,做好相关数据的录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舱口理货结束时,理货员应检查舱内情况,防止货物错卸、漏卸;理货组长应复核该舱理货结果,对出现不符的情况要进行查核。

第二十三条理货员交接班时,应交接清卸货单证资料和设备、理货交接方式、验残方法和残损货物的处理等相关情况。

理货组长交接班时,应首先查看各舱货物情况,并交接清卸货单证资料和理货设备、货物的溢短和残损处理情况、船方对理货计数形式的要求及其它注意事项。

交班内容由交班理货组长记录在“单船记录”上。

三、理货产品交付

第二十四条全船理货结束时,理货组长应核对全船理货单证和货物资料或通过理货操作系统进行核对。

核对后,与港方交接人或收货人核对全船卸货票数、件数和货物残损等情况。

根据理货“计数单”和“进口舱单”编制“货物溢短单”、“理货业务凭证”,汇总填制理货“日报表”;根据“现场记录”编制“货物残损单”,提请船方签证。

同时,填写“征求意见书”,请船方对理货服务予以评价。

第二十五条全船理货结束后,理货组长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当船方在理货单证上批注时,如批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说服船方更改批注内容。

若船方坚持,应向现场理货机构汇报,按指示意见办理,并记录在“单船记录”上。

第二十七条在理货服务交付过程中,理货员应在理货组长安排下,协助理货组长办理签证。

办完签证后,理货组长整理好全船理货单证和理货设备,带领理货员离船。

第二十八条理货组长负责编制“理货结果汇总证明”,将整理好的理货单证和理货设备交给现场理货机构。

使用理货操作系统的,要将船舶理货数据上传公司。

第二十九条现场理货机构业务人员应将完船的理货单证资料审核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分发,或发送相关卸船理货数据。

第三十条现场理货机构应及时向公司业务部门上交完船的理货单证资料,存档备查。

四、附则

第三十一条当件杂货船舶捎带集装箱进口时,其集装箱理箱,参照《进口集装箱船舶理箱操作规程》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规程中理货单证的填写应遵循《外轮理货单证制单标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原交通部颁发的《中国外轮理货公司业务章程》、《中国外轮理货公司理货规程》及口岸关于货物交接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国内运输船舶理货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由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负责解释。

 

出口件杂货船舶理货操作规程

一、理货服务准备

第一条现场理货机构根据公司业务部门和港方船舶作业计划,编制“理货船舶动态表”,明确件杂货船舶理货作业计划及注意事项,根据作业计划和特点合理配备理货人员。

第二条现场理货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负责向船代或船公司索取“出口装货清单”、“配载图”等理货资料或接收船代、船公司等单位提供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现场理货机构的指定人员负责审核“出口装货清单”、“配载图”等资料,或将电子数据导入理货操作系统,当发现数据不符时,应及时与船代或船公司联系、处理,并记录和落实相关事宜,做好装船理货准备。

第四条理货组长接受理货任务后,备齐理货资料和设备,带领理货员于船舶装船前抵达作业现场。

理货人员进入现场,必须统一着装,佩带好安全帽。

第五条抵达作业现场后,理货组长应与港方、船代、船公司等取得联系,做好以下事项,并记录在“单船记录”上:

1.核对“装货单”、“配载图”、“装货清单”等理货资料;

2.了解卸港顺序、过境货、转口货等信息;

3.商定理货计数形式,了解船方对残损货物处理的要求;

4.了解船方对装舱、隔票、衬垫的要求及其它注意事项;

5.了解港方对装货工作的安排;

6.其他需要了解和记录的情况。

第六条理货组长根据港方装船安排和所掌握理货作业船舶情况分派理货员工作,移交理货资料和设备,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编制“装货进度表”,做好理货操作系统的数据录入。

第七条理货员应核对理货组长移交的“装货单”等资料,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理货组长。

第八条理货员应向装卸工组介绍货物装舱、衬垫、隔票要求、残损货物的处理办法等,并取得工组对理货计数、隔票等工作的配合。

二、理货服务实施

第九条按照港方作业统一安排,装货作业开始后,理货员应根据配载图和船方要求,在舱内、甲板、船边理货计数和验残,并指导工组按票装舱、衬垫、隔票。

第十条根据不同的货物种类和作业方式,采取相应的理货计数方法,理清每票货物的件数。

第十一条在装货作业中,理货员应检查货物外表或包装,发现货物残损,标志不符,以及件数溢短时,理货员应通知港方交接人或发货人处理。

残损货物原则不能装船,如发货人坚持装船,应报告理货组长,并做好记录。

每票货物装船完毕,理货员应在“装/收货单”上如实批注装船日期、货物件数、装船位置,签字后连同理货“计数单”一并交理货组长。

第十二条由于船方原因,造成舱内货物翻舱时,理货员应编制“现场记录”,取得船方签认,同时在理货“计数单”上标明舱内翻舱起迄时间,理货组长据此编制“待时记录”,取得船方签认。

由于船方原因,造成货物出舱翻舱时,理货组长要取得船方的翻舱申请,翻舱申请要写明翻舱货物的单号、件数等内容。

理货员应根据货物实际翻出、翻入两个过程分别按工班、按票制作理货“计数单”,记录翻舱货物的实际积载位置;理货员同时在出舱理货“计数单”备注栏内标明“翻出”或“翻入”字样。

因非船方原因,需要翻舱作业时,在取得出舱翻舱委托方书面委托后,比照本条处理。

第十三条在理货过程中,遇下列情况,理货员应在理货“计数单”备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视频讲堂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