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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操作规程

岗位操作规程

总则:

公司所用设备(现有及租赁)必须遵守以下岗位操作规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 施工现场

第1条 参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

要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第2条 电工、焊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机司机、打桩机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第3条 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

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

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它隔离设施。

距地面3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第4条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

需要拆动的,要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同意。

第5条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6条 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

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落杆;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

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7条 工地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坡度不得大于3%。

铁轨终点应有车挡,车辆的制动闸和挂钩要完好可靠。

第8条 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

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距坑边距离。

往坑槽运材料,应用信号联系。

第9条 调配酸溶液,应先将酸缓慢的注入水中,搅拌均匀。

严禁将水倒人酸中。

贮存酸液的容器应加盖并设有标志。

第10条 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

女工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时,根据医生的证明,应调换轻便工作。

第二节 机电设备

第11条 机械操作,要束紧袖口,女工头发要挽入帽内。

第12条 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

转动的危险部位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13条 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

第14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零接地,并设置单一开关;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第15条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

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转中修理。

第16条 电气、仪表、管道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运转时不准擦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第17条 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应停电。

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

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

通过架空输电线路时应将起重臂落下。

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不小于下表规定:

输电线路电压1kv以下1-20kv35-110kv154kv220kv

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m)1.52456

第18条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第19条 受压容器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暴晒、碰撞;氧气瓶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第20条 X光或γ射线探伤作业区,非操作人员不准进入。

第21条 从事腐蚀、粉尘、放射性和有毒作业,要有防护措施,并进行定期体检。

第三节 高空作业

第22条 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检。

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疾病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23条 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24条 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

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5条 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第26条 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

梯子横档间距以30cm为宜。

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

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º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

人字梯底脚要拉牢。

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27条 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

第28条 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

除指派的专业人员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篮、吊装物上下。

第四节 季节施工

第29条 暴雨台风前后,要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立即排除。

第30条 高层建筑、烟囱、水塔的脚手架及易燃、易爆仓库和塔吊、打桩机等机械,应设临时避雷装置,对机电设备的电气开关,要有防雨、防潮设施。

第31条 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

斜道和脚手板应有防滑措施。

第32条 夏季作业应调整作息时间。

从事高温工作的场所,应加强通风和降温措施。

第33条 冬季施工使用煤炭取暖,应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有防止一氧化碳中霉的措施。

第一部分 土木建筑

第二章 架子工

第一节 脚手架材料

第34条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mm、壁厚3~3.5mm的钢管,长度以4~6.5m和2.1~2.3米为宜。

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不得使用。

第35条 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发现有脆裂、变形、滑丝的禁止使用。

第36条 钢制脚手板应采用2~3mm的I级钢材,长度为1.5~3.6m,宽度23~25cm,肋高5cm为宜,两端应有连接装置,板面应钻有防滑孔。

凡是裂纹、扭曲的不得使用。

第37条 木脚手板应用厚度不小于5cm的杉木或松木板,宽度以20~30cm为宜,凡是腐朽、扭曲、斜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不得使用。

板的两端8cm处应用镀锌铁丝箍绕2~3圈或用铁皮钉牢。

第38条 竹片脚手板,板厚不得小于5cm,螺栓孔不得大于1cm,螺栓必须拧紧。

竹编脚手板,其两边的竹杠直径不得小于4.5cm,长度一般以2.3~3m,宽度以40cm为宜。

第39条 脚手架的绑扎材料采用8号镀锌铁丝。

第二节 外脚手架

第40条 钢管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稳放在金属底座或垫术上。

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m。

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m;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m。

钢管立杆,大横杆接头应错开,要用扣件连接拧紧螺栓,不准用铁丝绑扎。

第41条 抹灰、勾缝、油漆等外装修用的脚手架,宽度不得小于0.8m,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m;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m。

第42条 单排脚手架的小横杆伸入墙内不得少于24cm;伸出大横杆外不得少于10cm。

通过门窗口和通道时,小横杆的间距大于1米应绑吊杆;间距大于2m时,吊杆下需加设顶撑。

第43条 18cm厚的砖墙、空斗墙和砂浆标号在10号以下的砖墙。

不得用单排脚手架。

第44条 脚手架的负荷量,每平方米不能超过270公斤。

如果负荷量必须加大,应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架设。

第45条 脚手架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剪刀撑和支杆。

剪刀撑和支杆与地面的角度应不大于60º,支杆底端要埋入地下不小于30cm。

架子高度在7米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每高4m,水平每隔7m,脚手架必须同建筑物连接牢固。

第46条 架子的铺设宽度不得小于1.2m。

脚手板须满铺,离墙面不得大于20cm,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

脚手板搭接时不得小于20cm;对头接时应架设双排小横杆,间距不大于20cm。

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叉搭接。

垫平脚手板应用木块,并且要钉牢。

第47条 翻脚手板应两人由里往外按顺序进行,在铺第一块或翻到最外一块脚手板时。

必须挂牢安全带。

第48条 上料斜道的铺设宽度不得小于1.5m,坡度不得大于一比三,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30cm。

第49条 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要绑1m高的防护栏杆和钉18cm高的挡脚板或防护立网。

第50条 在门窗洞口搭设挑架(外伸脚手架),斜杆与墙面一般不大于30º,并应支承在建筑物的牢固部分,不得支承在窗台板、窗檐、线脚等地方。

墙内大横杆两端都必须伸过门窗洞两侧不少于25cm。

挑架所有受力点都要绑双扣,同时要绑防护栏杆。

第三节 里脚手架

第51条 砌筑里脚手架铺设宽度不能小于1.2m。

高度应保持低于外墙20cm。

里脚手的支架间距不得大于1.5m,支架底脚要有垫木块,并支在能承受荷重的结构上。

搭设双层架时,上下支架必须对齐,同时支架间应绑斜撑拉固。

第52条 砌墙高度超过4m时,必须在墙外搭设能承受160公斤荷重的安全网或防护挡板。

多层建筑应在二层和每隔四层设一道固定的安全网。

同时再设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安全网。

第53条 搭设安全网应每隔3米设一根支杆,支杆与地平一般须保持45º,在楼层支网须事先预埋钢筋环或在墙的里外侧各绑一道横杆。

网应外高里低,网与网之间须拼接严密,网内杂物要随时清扫。

第四节 其他脚手架

第54条 金属挂架的间距,一般不得大于2m。

预埋的挂环(钢销片)必须牢固,挂环距门窗口两侧不得少于24cm,60cm的窗间墙只准设一个挂环,最上一层的挂环要设在顶板下不少于75cm。

安挂架时,应两人配合操作,插销必须插牢,挂钩插入圆孔内须垂直挂到底,支承钢板要紧贴于墙面。

在建筑物转角处,应拉挑出水平杆,互相绑牢。

第55条 吊栏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安装。

悬挂吊栏的钢丝绳围绕挑梁不得少于三圈。

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三个,每个吊栏不少于两根保险绳,每次提升后要将保险绳与吊栏卡牢固定。

钢丝绳不得与建筑物或其他构件摩擦,靠近时应用垫物或滑轮隔开。

散落在上面的杂物要随时清除。

第56条 用手扳葫芦升降的吊栏,操纵时严禁同时扳动前进杆与返向杆,降落时要先取掉前进杆上的套管,然后扳动返向杆徐徐降落。

第57条 桥式脚手架的支承架底座应夯实,并用垫木垫稳,每层必须与建筑物连接牢固。

桁架应在地面组装,桁架两端的角钢必须卡抱支承架两侧角钢。

用倒链或手扳葫芦提升时要安好保险绳,就位后立即与支承架挂牢。

第58条 用钢管搭设井架,相邻两立杆接头错开不少于50cm,横杆和剪刀撑(十字撑)要同时安装。

滑轨必须垂直,两轨间距误差不得超过10mm。

第59条 钢门架整体竖立时,底部须用拉索与地锚固定,防止滑移,上部应绑好缆风绳,对角拉牢,就位后收紧固定缆风绳。

第60条 井架、门架和烟囱、水塔等脚手架,凡高度10~15m的要设一组缆风绳(4~6根),每增高10m加设一组。

在搭设时应先设临时缆风绳,待固定缆风绳设置稳妥后,再拆临时缆风绳。

缆风绳与地面的角度应为45~60º,要单独牢固地拴在地锚上,并用花篮螺丝调节松紧,调节时必须对角交错进行,缆风绳禁止拴在树木、电杆等物体上。

第61条 脚手架、井架、门架安装完毕,必须经施工负责人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五节 脚手架拆除

第62条 拆除脚手架,周围应设围栏或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看管,禁止闲杂人员入内。

拆除应按顺序由上而下,一步一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

第63条 拆除脚手架大横杆、剪刀撑,应先拆中间扣,再拆两头扣,由中间操作人往下顺杆子。

第64条 拆下的脚手杆、脚手板、钢管、扣件、钢丝绳等材料,应向下传递或用绳吊下,禁止往下投扔。

第三章 瓦  工

第65条 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

不准站在砖墙上做砌筑、划线(勒缝)、检查大角垂直度和清扫墙面等工作。

第66条 砌砖使用的工具应放在稳妥的地方。

斩砖应面向墙面,工作完毕应将脚手板和砖墙上的碎砖、灰浆清扫干净,防止掉落伤人。

第67条 山墙砌完后应即安装桁条或加临时支撑,防止倒塌。

第68条 起吊砌块的夹具要牢固,就位放稳后,方得松开夹具。

第69条 在屋面坡度大于25º时,挂瓦必须使用移动板梯,板梯必须有牢固的挂钩。

没有外架子时檐口应搭防护栏杆和防护立网。

第70条 屋面上瓦应两坡同时进行,保持屋面受力均衡,瓦要放稳。

屋面无望板时,应铺设通道,不准在桁条、瓦条上行走。

第四章 石  工

第71条 搬运石料要拿稳放牢,绳索工具要牢固;两人抬运,应互相配合,动作一致;用车子或筐运送,不要装得太满,防止滚落伤人。

第72条 往坑槽运石料,应用溜槽或吊运,下方不准有人。

第73条 在脚手架上砌石,不得使用大锤,修整石块时要戴防护镜,不准两人对面操作。

第74条 工作完毕,应将脚手板上的石渣碎片清扫干净。

第五章 抹灰工

第75条 室内抹灰使用的木凳、金属支架应搭设平稳牢固,脚手板跨度不得大于2m。

架上堆放材料不得过于集中,在同一跨度内不应超过两人。

第76条 不准在门窗、暖气片、洗脸池等器物上搭设脚手板。

阳台部位粉刷,外侧必须挂设安全网,严禁踩踏脚手架的护身栏杆和阳台栏板上进行操作。

第77条 机械喷灰喷涂应戴防护用品,压力表、安全阀应灵敏可靠,输浆管各部接口应拧紧卡牢。

管路摆放顺直,避免折弯。

第78条 输浆应严格按照规定压力进行,超压和管道堵塞,应卸压检修。

第79条 贴面使用预制件、大理石、磁砖等,应堆放整齐平稳,边用边运。

安装要稳拿稳放,待灌浆凝固稳定后,方可拆除临时支撑。

第80条 使用磨石机,应戴绝缘手套穿胶靴,电源线不得破皮漏电,金刚砂块安装必须牢固,经试运转正常,方可操作。

第六章 木  工

第一节 支模拆模

第81条 模板支撑不得使用腐朽、扭裂、劈裂的材料。

顶撑要垂直,底端平整坚实,并加垫木。

木楔要钉牢,并用横顺拉杆和剪刀撑拉牢。

第82条 采用桁架支模应严格检查,发现严重变形、螺栓松动等要及时修复。

第83条 支模应按工序进行,模板没有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禁止利用拉杆、支撑攀登上下。

第84条 支设4m以上的立柱模板,四周必须顶牢。

操作时要搭设工作台;不足4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第85条 支设独立梁模应设临时工作台,不得站在柱模上操作和在梁底模上行走。

第86条 拆除模板应经施工技术人员同意。

操作时应按顺序分段进行,严禁猛撬、硬砸或大面积撬落和拉倒。

工完前,不得留下松动和悬挂的模板。

拆下的模板应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堆放,防止钉子扎脚。

第87条 拆除薄腹梁、吊车梁、桁架等预制构件模板,应随拆随加顶撑支牢,防止构件倾倒。

第二节 木构件安装

第88条 在坡度大于25º的屋面上操作,应有防滑梯、护身栏杆等防护措施。

第89条 木屋架应在地面拼装。

必须在上面拼装的应连续进行,中断时应设临时支撑。

屋架就位后,应及时安装脊檩、拉杆或临时支撑。

吊运材料所用索具必须良好,绑扎要牢固。

第90条 在没有望板的屋面上安装石棉瓦,应在屋架下弦设安全网或其它安全设施。

并使用有防滑条的脚手板,钩挂牢固后方可操作。

禁止在石棉瓦上行走。

第91条 安装二层楼以上外墙窗扇,如外面无脚手架或安全网,应挂好安全带。

安装窗扇中的固定扇,必须钉牢固。

第92条 不准直接在板条天棚或隔音板上通行及堆放材料。

必须通行时,应在大楞上铺设脚手板。

第93条 钉房檐板,必须站在脚手架上,禁止在屋面上探身操作。

第三节 木工机械

平 刨 机

第94条 平刨机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否则禁止使用。

第95条 刨料应保持身体稳定,双手操作。

刨大面时,手要按在料上面;刨小面时,手指不低于料高的一半,并不得少于3cm。

禁止手在料后推送。

第96条 刨削量每次一般不得超过1.5mm。

进料速度保持均匀,经过刨口时用力要轻,禁止在刨刃上方回料。

第97条 刨厚度小于1.5cm、长度小于30cm的木料,必须用压板或推棍,禁止用手推进。

第98条 遇节疤、戗槎要减慢推料速度,禁止手按节疤上推料。

刨旧料必须将铁钉、泥砂等清除干净。

第99条 换刀片应拉闸断电或摘掉皮带。

第100条 同一台刨机的刀片重量、厚度必须一致,刀架、夹板必须吻合。

刀片焊缝超出刀头和有裂缝的刀具不准使用。

紧固刀片的螺钉,应嵌入槽内,并离刀背不少于10mm。

圆 盘 锯

第101条 操作前应进行检查,锯片不得有裂口,螺丝应上紧。

第102条 操作要戴防护眼镜,站在锯片一侧,禁止站在与锯片同一直线上,手臂不得跨越锯片。

第103条 进料必须紧贴靠山,不得用力边猛,遇硬节慢推。

接料要待出锯片15cm,不得用手硬拉。

第104条 短窄料应用推棍,接料使用刨钩。

超过锯片半径的木料,禁止上锯。

第七章 钢 筋 工

第一节 制作、绑扎

第105条 钢材、半成品等应按规格、品种分别堆放整齐,制作场地要平整,工作台要稳固,照明灯具必须加网罩。

第106条 拉直钢筋,卡头要卡牢,地锚要结实牢固,拉筋沿线2m区域内禁止行人。

人工绞磨拉直,不准用胸、肚接触推杠,并缓慢松解,不得一次松开。

第107条 展开盘圆钢筋要一头卡牢,防止回弹,切断时要先用脚踩紧。

第108条 人工断料,工具必须牢固。

掌克子和打锤要站成斜角,注意扔锤区域内的人和物体。

切断小于30cm的短钢筋,应用钳子夹牢,禁止用手把扶,并在外侧设置防护箱笼罩。

第109条 多人合运钢筋,起、落、转、停动作要一致,人工上下传送不得在同一垂直线上。

钢筋堆放要分散、稳当,防止倾斜和塌落。

第110条 在高空、深坑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第111条 绑扎立柱、墙体钢筋,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和攀登骨架上下。

柱筋在4m以内,重量不大,可在地面或横断面上绑扎,整体竖起;柱筋在4m以上,应搭设工作台。

柱梁骨架,应用临时支撑拉牢,以防倾倒。

第112条 绑扎基础钢筋时,应按施工设计规定摆放钢筋支架或马凳架起上部钢筋,不得任意减少支架或马凳。

第113条 绑扎高层建筑的圈梁、挑檐、外墙、边柱钢筋,应搭设外挂架或安全钢。

绑扎时挂好安全带。

第114条 起吊钢筋骨架,下方禁止站人,必须待骨架降落到离地1m以内始准靠近,就位支撑好方可摘钩。

第二节 冷拉和张拉

第115条 冷拉卷扬机前应设置防护挡板,没有挡板时,应将卷扬机与冷拉方向成90º,并且应用封闭导向滑轮。

操作时要站在防护挡板后,冷拉场地不准站人和通行。

第116条 冷拉钢筋要上好夹具,离开后再发开车信号。

发现滑动或其他问题时,要先行停车,放松钢筋后,才能重新进入操作。

第117条 冷拉和张拉钢筋要严格按照规定应力和伸长率进行,不得随便变更。

不论拉伸或放松钢筋都应缓慢均匀,发现油泵、千斤顶、锚卡具有异常,应立即停止张拉。

第118条 张拉钢筋,两端应设置防护挡板。

钢筋张拉后要加以防护,禁止压重物或在上面行走。

浇灌混凝土时,要防止震动器冲击预应力钢筋。

第119条 千斤顶支脚必须与构件对准,旋转平正,测量拉伸长度、加楔和拧紧螺栓应先停止拉伸,并站在两侧操作,防止钢筋断裂,回弹伤人。

第120条 同一构件有预应力和非预应力钢筋时,预应力钢筋应分二次张拉,第一次拉至控制应力的70 ~ 80%,待非预应力钢筋绑好后再张拉到规定应力值。

第121条 电热张拉的电气线路必须由电工安装,导线连接点应包裹,不得外露。

张拉时,电压不得超过规定值。

第122条 电热张拉达到张拉应力值时,应先断电,然后锚固,如带电操作应穿绝缘鞋和戴绝缘手套。

钢筋在冷却过程中,两端禁止站人。

第三节 钢筋机械

切 断 机

第123条 机械运转正常,方准断料。

断料时,手与刀口距离不得少于15cm。

活动刀片前进时禁止送料。

第124条 切断钢筋禁止超过机械的负载能力。

切断低合金钢等特种钢筋,应用高硬度刀片。

第125条 切长钢筋应有专人扶住,操作时动作要一致,不得任意拖拉。

切短钢筋须用套管或钳子夹料,不得用手直接送料。

第126条 切断机旁应设放料台,机械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刀口附近的短头和杂物。

在钢筋摆动范围和刀口附近,非操作人员不得停留。

除 锈 机

第127条 操作时,应戴口罩和手套。

带钩的钢筋严禁上机除锈。

第128条 除锈应在基本调直后进行。

操作时要放平握紧,站在钢丝刷侧面。

调 直 机

第129条 机械上不准堆放物件,以防机械震动落入机体。

第130条 钢筋装入压滚,手与滚筒应保持一定距离。

机器运转中不得调整滚筒。

严禁戴手套操作。

第131条 钢筋调直到末端时,人员必须躲开,以防甩动伤人。

第132条 短于2m或直径大于9mm的钢筋调直,应低速加工。

弯 曲 机

第133条 钢筋要贴紧挡板,注意放入插头的位置和回转方向,不得开错。

第134条 弯曲长钢筋,应有专人扶住,并站在钢筋弯曲方向的外面,互相配合,不得拖拉。

第135条 调头弯曲,防止碰撞人和物,更换插头、加油和清理,必须停机后进行。

点焊、对焊机

第136条 焊机应设在干燥的地方,平稳牢固,要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导线绝缘良好。

第137条 焊接前,应根据钢筋截面调整电压,发现焊头漏电,应即更换,禁止使用。

第138条 操作时应戴防护眼镜和手套,并站在橡胶或木板上。

工作棚要用防火材料搭设。

棚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备有灭火器材。

第139条 对焊机断路器的接触点、电板(铜头),要定期检查修理。

冷却水管保持畅通,不得漏水和超过规定温度。

第八章 混凝土工

第140条 车子向料斗倒料,应有挡车措施,不得用力过猛和撤把。

第141条 用井架运输时,小车车把不得伸出笼外,车轮前后要挡牢,稳起稳落。

第142条 浇灌混凝土使用的溜槽及串筒节间必须连接牢固。

操作部位应有护身栏杆,不准直接站在溜槽帮上操作。

第143条 用输送泵输送混凝土,管道接头、安全阀必须完好,管道的架子必须牢固,输送前必须试送,检修必须卸压。

第144条 浇灌框架、梁、柱混凝土,应设操作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式支撑上操作。

第145条 浇捣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同时进行;圈梁、雨篷、阳台,应设防护措施;浇捣料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铺设临时脚手架,以防人员下坠。

第146条 不得在混凝土养护窑(池)边上站立和行走,并注意窑盖板和地沟孔洞,防止失足坠落。

第147条 使用震动棒应穿胶鞋,湿手不得接触开关,电源线不得有破皮漏电。

第148条 预应力灌浆,应严格按照规定压力进行,输浆管道应畅通,阀门接头要严密牢固。

第九章 防 水 工

第149条 患皮肤病、眼结膜病以及对沥青严重敏感的工人,不得从事沥青工作。

沥青作业每班适当增加间歇时间。

第150条 装卸、搬运、熬制、铺涂沥青,必须使用规定的防护用品,皮肤不得外露。

装卸、搬运碎沥青,必须洒水,防止粉末飞扬。

第151条 溶化桶装沥青,先将桶盖和气眼全部打开,用铁条串通后,方准烘烤,并经常疏通放油孔和气眼。

严禁火焰与油直接接触。

第152条 熬制沥青地点不得设在电线的垂直下方,一般应距建筑物25m;锅与烟囱的距离应大于80cm,锅与锅之距离应大于2m;火口与锅边,应有高70cm的隔离设施。

临时堆放沥青、燃料的场地,离锅不小于5m。

第153条 熬油前,应清除锅内杂质和积水。

第154条 熬油必须由有经验的工人看守,要随时测量控制油温,熬油量不得超过油锅容量的四分之三,下料应慢慢溜放,严禁大块投放。

下班熄火,关闭炉门,盖好锅盖。

第155条 锅内沥青着火,应立即用铁锅盖盖住,停止鼓风,封闭炉门,熄灭炉火,并严禁在燃烧的沥青中浇水,应用干砂,湿麻袋灭火。

第156条 配制冷底子油,下料应分批、少量、缓慢,不停搅拌,不得超过锅容量的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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