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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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编号
江苏省建设委员会
监制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1#、5#、7#、6#、8#、9#、10#、11#楼。
A23#、4#、12#、13#、14#、15#楼。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图所示全部建安工程内容。
具体工程分界点按补充条款47.1执行。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3年5月20日。
竣工日期:
2003年10月31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64(含节假日)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约(人民币)贰仟肆佰万元整。
约¥RMB24,000,000.00元整。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3年5月8日
合同订立地点:
南京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并在承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025-6433836电话:
传真:
025-6433955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范本“通用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行业、江苏省及南京市现行法律、法规等。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行业、江苏省及南京市现行标准、规范、规程。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于开工前七天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六套(不含编制竣工图用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按通用条款及补充条款47.2和47.8.2执行。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质量监理、进度监理、造价监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造价调整。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工程部经理
职权:
代表发包人执行本合同。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三通一平。
开工前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将施工所需的水源(De50)、电源(0.4KV、200KVA)供应至红线范围内。
要求按补充条款47.3执行。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七天提供地质报告复印件壹份。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按南京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七天发包人、承包人、桩基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现场交验,并作好交验记录。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具体时间双方协商。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发包人负责协调。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按补充条款47.4执行。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费用按相关文件执行。
由于承包人违规造成的损失和纠纷由承包人负责。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对成品保护负全责,直至竣工验收为止。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根据发包人的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的失误而造成的损失和纠纷由承包人负责。
(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南京市标准化现场施工要求组织施工。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处理好邻里关系,协助发包人与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七天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进度计划按补充条款47.4执行。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七天。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在总进度计划的控制下,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
开工60天后提供精
装修工程作业面。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重大设计变更(结构体系改变,建筑面积增加500m2以上)经监理和发包人书面认可,工期可以顺延。
一般设计变更不顺延工期。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根据国家、行业、南京地区规范、南
京市质监站的规定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执行。
施工安全、防火、治安、
及第三者责任由承包人负全责。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补充条款47.5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按补充条款47.5执行。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按补充条款47.4执行。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按补充条款47.6执行。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
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发包人自理。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除非发包人另有指令,承包人可以拒收,但发包人的指令不得违法。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按通用条款双方协商。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双方协商。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发包人与供应商结算。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和招投标文件(含投标答疑记录)的约定执行。
八、工程变更:
以发包人技术管理部门确认的设计修改通知单、工程变更图、补充施工设计图以及发包人、承包人、监理、设计单位共同确认的冾商记录为准。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后30天内承包人提供竣
工图2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2003年7月20前完成小样板区结构施工并通过验收。
提供精装修工作面。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合同价款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包括第三者对发包人索赔的损失。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赔偿发包人损失包括第三者对发包人索赔的损失。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按补充条款47.8执行。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调解;
(2)采取第2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按补充条款47.10执行。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通用条款39.1条规定的不可抗
力事项及国家权威管理部门认定的风、雨、雪、洪、震、瘟疫等自然灾害。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与承包人施工行为相关的第三人责任险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3)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按补充条款47.11执行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副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47.补充条款
47.1承包范围:
47.1.1承包单位承包施工图所示全部土建及安装工程内容。
其中,土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
基础、上部结构、屋面、楼地面、内檐抹灰、天花板、门窗、防水、外檐装修等。
安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
电气、给水、排水、通风空调工程及指定分包工程的预埋工作等。
47.1.2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不包括:
厨房及卫生间的天花板抹灰;所有内墙及天花板抹灰后的腻子及涂料;住宅及公寓公共部位地面及楼梯的找平层;卫生间及厨房地面的找平层;住宅套内大厅地面找平层;楼梯扶手;旋转楼梯。
给排水的用水器具(只做到配水点,用丝堵堵死);
灯具,开关板及插座面板(须电管穿线到位)。
指定分包项目(须做预埋)。
47.1.3下述工程将由发包单位指定分包给专业单位分承包,承包人作为总承包单位有责任为专业单位分承包单位提供总包管理服务,管理服务内容按南京市建筑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1)精装修工程
(2)弱电工程(电话、宽带网、对讲电话、保安监控、消防报警等)
(3)煤气工程
47.2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复制施工图纸。
竣工时承包人应将施工图退还发包人。
47.3承包人驳接施工所用水、电源,需设单独计量用表。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确认原始读数并予以记录;双方每月共同查表。
承包人使用水、电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从承包人的应得款中扣除。
47.4承包人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如下:
计划、报表名称
提供时间
施工总进度计划
随施工组织设计提供
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每月前五日
周施工作业计划
每周监理例会
完成工作量统计表
付款前10天
形象进度统计表
每月25日
工程变更签证报审表
变更事项发生14日内
甲供料计划表
需用前30天
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报表
按规定
47.5合同价款及调整:
47.5.1小样板区上部土建及安装工程的合同价格(不含外檐部分)为:
人民币元整。
¥RMB元整。
47.5.2其它工程合同价格的确定原则:
A1区(小样板区)外檐工程及A2区(大样板区)工程按下述固定原则在单位工程开工前确定:
(1)工作量计算:
以施工图图示尺寸、按江苏省2001年定额子项划分及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2)直接费计算:
人工、机械按定额计价。
甲供料不计价;(甲方控价的)乙供料按双方议定价格计价。
(3)取费:
按江苏省2001年定额及相关文件规定取费。
鉴于本工程的实际情况,赶工费、总包服务费不予计取。
(4)让利条件:
按本条
(1)~(3)款原则双方确认的合价的基础上让利8%,作为合同总价。
(5)承包人的预算报价一经发包人确认即作为固定合同价格。
合同单价与总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47.5.3由于设计变更或实施甲方指令的合同外工作,其单次造价增减变化等于或超过5,000元时应及时办理经济签证(造价增减变化小于5,000元时不办理经济签证)。
经济签证须得到监理和发包人授权管理者书面确认。
47.5.2条约定的计价原则对签证计价同样适用。
双方约定的《经济签证管理办法》作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7.5.4凭有效经济签证结算时可调整合同价格。
47.6双方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按A1区(小样板区)和A2区(大样板区)划分,依据该区的工程实际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结构封顶支付预算造价15%;完工支付预算造价15%。
通过竣工验收、质量备案并完成结算后支付至样板区结算价85%。
余款(结算造价的)15%按保修项目期限分期支付。
47.7承包人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其合理损耗率为定额规定的损耗率。
超除部分按实际供应价格计算从承包人的应得款中扣除。
47.8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它违约责任:
47.8.1承包人违反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及合同相关约定,而造成
的罚款或第三者索赔均由承包人承担。
47.8.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补充条款47.1条关于图纸的约定,承包人应支付伍万元违约金。
47.9发包人可以从承包人的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承包人有异议按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7.10承包人须严格执行通用条款38条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
承包人需要将工程的某一部分工程分包,须事先报请监理和发包人审查同意方可分包。
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38条和本条的约定,发包人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直至终止合同。
47.11履约保证金:
47.11.1在签定本工程承包合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人民币伍拾万元整(¥RMB500,000.00元整)的履约保证金。
]
47.11.2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47.11.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发包人将没收履约保证金。
47.12承包人无能力或不认真履行合同责任,对发包人和监理的整改指令无实质性响应。
为保证工期和质量,发包人可直接终止合同,而以自己的力量完成这些工作,其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7.13遇有下列情况之一。
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15日内作好现场清理工作无条件撤出现场:
(1)工程竣工通过质量综合验收;
(2)发包人按47.12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3)双方对本合条款之理解有争议或其它事宜引起工程无法正常进行等。
承包人如有异议按第37条有关争议的条款解决,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退场。
47.14双方约定,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五天内将“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按工程预算2.8%计)划入发包人帐户。
由发包人代承包人向南京市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办公室缴纳“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并把缴费单据和相关证明文件交与承包人。
工程劳动保险退款事宜由承包人自办理。
47.15承包人搭设临建须在发包人指定的区域内搭设。
工程竣工后或当发包人需用该片土地时,承包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5天内撤离。
47.16承包人必须按南京市标准化工地现场的规
进行施工,如果承包人不能取得“标化现场合格证”,发包人将在结算时扣除“文明施工费”。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一览表
单位
工程
建筑
面积
(㎡)
结构
层数
设备
安装
内容
造价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A1区(小样板区)
1#楼
2671.35
框架
3+1
水电
安装及弱
弱电预
埋
5,7#楼
2763.74
框架
3+1
6#楼
785.38
混合
5+1
8#楼
2408.40
混合
4+1
9#楼
2420.98
混合
4+1
10#楼
2533.34
混合
4+1
11#楼
4414.00
框架
2+1
A2区(大样板区)
2#楼
水电
安装及弱
弱电预
埋
3#楼
4#楼
12#楼
13#楼
14#楼
15#楼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品种
供应时间
供应地点
注
1
塑钢窗
按承包人
的施工计
划。
工地。
2
外檐涂料
3
外墙砖
4
外墙石材
5
屋面瓦
6
设备
注:
设备含配电箱、电表箱、分户配电箱、风机、
电梯、水泵、空调器、空调处理设备、空调阀件、
消防箱、电梯等。
附件3
(甲方控价的)乙供材料限价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1
P.O32.5普通硅酸盐水泥
吨
230
海螺
2
P.O42.5普通硅酸盐水泥
吨
270
海螺
3
φ6.5钢筋
吨
2630
4
φ8钢筋
吨
2630
5
φ10钢筋
吨
2630
6
φ12钢筋
吨
2680
7
φ14钢筋
吨
2660
8
φ16钢筋
吨
2660
9
φ18钢筋
吨
2660
10
φ20钢筋
吨
2660
11
φ22钢筋
吨
2660
12
φ25钢筋
吨
2660
13
木方材(白松)
立米
980
14
木方材(本松)
立米
980
15
镀锌钢管
吨
3200
16
PP-R15
米
2.17
17
PP-R20
米
2.88
18
PP-R25
米
4.80
19
PP-R32
米
7.10
20
PP-R40
米
11.50
21
PP-R50
米
17.25
22
PVC电线管15
米
0.95
23
PVC电线管20
米
1.25
24
PVC电线管25
米
1.85
25
PVC电线管32
米
2.81
26
PVC电线管40
米
4.12
27
UPVC251.6MP
米
2.18
28
UPVC321.6MP
米
2.68
29
UPVC501.6MP
米
3.94
30
UPVC75螺旋
米
8.19
华亚
31
UPVC110螺旋
米
15.8
华亚
32
UPVC160螺旋
米
30.5
华亚
33
铜芯电线BV2.5mm2
米
0.47
34
铜芯电线BV4.0mm2
米
0.75
35
铜芯电线BV10mm2
米
1.90
36
铜芯电线BV16mm2
米
3.00
37
电缆VV4×240
米
185
38
电缆VV4×185
米
145
39
电缆VV4×185+E95
米
162
40
电缆VV4×120+E70
米
110
41
电缆VV4×50
米
39
42
电缆VV4×35
米
28.5
43
电缆VVzz3×240+1×120
米
180
44
铜截止阀20
只
12.5
花山
45
铜截止阀25
只
18.6
花山
46
铜截止阀32
只
26.8
花山
47
铜截止阀40
只
32.5
花山
48
铜截止阀50
只
55.00
花山
49
附件4: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工程总公司
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国务院279号令及建设部80号令的规定执行。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2年,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
3.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
5.其他约定:
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本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