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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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是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行为,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供了执法依据,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近些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总体来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还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用人单位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等。

根据以上规定,我县劳动保障部门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基本杜绝了使用童工现象,较好的执行了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有了新的进展,解决拖欠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也有新的起色,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效果。

但是,总的来说,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起步晚,节奏慢,力度不够,影响不深,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

1、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还不到位。

前几年,我县国有企业少,私营企业廖廖无几,职工和其他形式的用工不多,国有企业也能较好的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所以几乎没有什么劳动争议。

但是近几年来,随着企业“改制”、“重组”,经营管理形式发生变化,建筑施工企业的进入和其他经济形式的发展,用工逐步增多,经营管理者为减少企业成本,赚取最大利润,有的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制定了一些有损职工利益和有悖法律法规的内部管理规定及制度条款,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由于职工法律知识欠缺,经营管理者制定管理制度时不征求职工意见,往往反映的是个人的意志,也从不主动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审核,自行其是,职工是敢怒不敢言。

劳动监察部门也疏于查检,个别用人单位至今还有一些违规条款。

2、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通过近年来宣传和执法检查,我县县属企业、机关单位的各种用工基本订立了劳动用工合同,建筑施工单位的部分用工也订立了用工合同,今年还在建筑施工单位签订了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

合同。

但还有很大一部分的服务行业用工及建筑企业使用的本地农民用工和临时用工尚未订立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和其他事项不明确,因此,工资纠纷时有发生,争议调处有较大难度。

3、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目前,我县已全面启动了“五大保险”,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参保情况较好,但工伤和生育保险仅有3个国有企业参保缴费,尚有1个国有企业和在县施工的全部建筑企业未参保。

由于我县参保人数不多,缴费金额极少,基金积累严重不足,风险较大,企业参保的积极性不高,县上对企业参保也未作强制性要求,对此有所放松。

4、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执行难。

在劳动用工领域,很多用工单位忽视法律规定,不依法办事,自行其是,导致用工不报审、不登记、不备案,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不执行从业规定,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违规行为。

近几年开展的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中,我们多次深入企业进行宣传动员和检查整改,大部分用人单位积极配合,认真整改,但也有个别单位或置之不理,或托人说情,劳动监察办案人员无统一着装,无执法标志,在执法监察中权威信不高,影响不深,监察处理难度大,到目前,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监察处理还是空白。

5、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亟等待加强。

我县属少数民族地区,单位编制少,人手少,县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合而为一,工作量加大,给劳动保障工作增加了难度。

县级劳动监察大队仅有3名编制,目前还没有一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区乡劳动保障所有名无实,一无专门编制,二无专职人员,三无工作经费,现有的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没经过专门的培训,业务素质还远不能适应新时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需要。

加之部分领导重人事、轻劳动,使劳动、就业和监察执法工作面临诸多困难。

6、劳动保障监察办公条件差,执法监察手段落后。

我县劳动保障监察涉及全县各区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且重点在基层,由于点多面宽,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要跑上近千公里路程,花相当的时间、精力和费用,但是劳动监察部门从来没有专门的工作经费,没有交通工具和照相、摄影等专门的执法监察办案设施设备,很多取证工作无法开展,影相资料无法保存,办案条件只有一张办公桌和一台过时的电脑,办公条件差和执法监察条件相当差。

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虽有机构设置,但无专职人员,更无工作经费,全部工作都由行政局兼职人员用原始的手工方法处理,很多工作力不从心。

二、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抓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要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入手,切实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1、认真宣传贯彻《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进城务工农民为重点对象的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用工单位管理人员的合法用工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通过集中培训、广泛宣传、争议调处、监察处理等有效形式,普及法制教育,增强全民法制意识。

2、认真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处理工作。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执法人员严重的失职行为,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违纪的产生和发展。

构建法制社会、和谐社会,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是我们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有力武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一定要从维护群众利益的高度出发,理直气壮的依法开展监察执法工作,以教育为主,处理为辅,同时要抓住典型,有的放失,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树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法形象。

3、切实抓好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

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是开展监察执法工作的关键,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执法监察工作的质量。

因此,抓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必须首先抓好队伍建设。

一是要从体制上根本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设置、编制、人员和经费,确保组织机构合理有力,运转高效。

目前,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相近的职能越来越少,民族地区合二为一,编制少、人员少,工作重,有时容易顾此失彼,作为政府单列职能部门,会更加突出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统一着装,更能显示执法监察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二是要努力提高监察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技能,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加强相关法规政策的强化学习,加强监察执法工作业务技能的提高培训,加强经验交流,相互学习借鉴,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

4、努力改进监察执法手段。

当前已进入了科技、信息时代,现在落后的监察执法办案手段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改进监察执法办案手段势在必行。

目前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办案条件非常差,设备非常简陋,办案手段非常原始,诸多工作因条件限制达不到要求,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质量和效率,希望上级有关部门为基层解决一些工作经费,配备一辆交通工具和比较先进一点的工作设备,确保劳动监察工作正常、高效运转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查处。

劳动保障监察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还面临很多的问题,一些问题还相当突出,并带有普遍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发展。

    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1、体制不顺,是制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关键

    漠河县是全国少有的政企合一体制,劳动监察经费未纳入县财政由企业承担,特殊的环境制约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全面开展。

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经费奇缺,三大瓶颈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隐入困境,严重影响着劳动监察工作的办事效率。

    2、思想上的误区,影响劳动保障监察的开展

    监察难、难监察是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存在的普遍问题,其原因是一部分地区领导对劳动监察存在误解,为了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制定了一些招商引资的地方性优惠政策,但这部分领导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忽略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定的政策个别要款与《劳动法》有抵触,给劳动监察工作带来一定的工作难度,一部分招商部门不及时出检查证明,怕影响地方的经济建设,这给及时查处企业违反劳动法规的案件延误时机,影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

    3、企业对劳动监察抵触情绪较大

    目前,大部分企业存在着企业领导不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只抓生产和效益。

个别领导不负责任,对国家法令,政策不闻不问。

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的老板对劳动保障监察抵触情绪非常大,存在短期行为,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不愿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有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致使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

    4、监察缺少强制措施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04年颁布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虽然为劳动监察执法提供了有效的依据,但力度、强度还不能适应现在变化中的劳动环境。

劳动监察执法中,没有查封物品,冻结账户,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等强制措施。

对拖欠工资、欠缴养老保险费等现象劳动部门只能处罚,对企业负责人死拖硬赖就是不还工钱,不缴保险,有的转移财产,逃避处罚,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申请法院执行期过长,在执行时企业已无力偿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监察的处罚只能是一纸空文,而劳动者赢的只是一场空头官司。

    5、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不强面对目前就业难的形势,大部分劳动者为了维持生活对用人单位的不合理条件只能忍气吞声,认为找到工作不容易,放弃自己应有的权益,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保险费,收取风险抵押金,延长工作时间,增大劳动强度能忍则忍,在出现拖欠工资时还不知道向老板索要欠据,甚至有的劳动者是由老乡带出来,自己不知道给谁打工,连老板的姓名都不知道。

还有的劳动者连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都不知道,就是知道老板欺骗也不知道怎么办。

    6、管辖重叠

    存在“够着的管不着,管着的够不着”现象。

根据《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第九要规定,省负责本区内的中省直属企业,地区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用人单位,县负责所管辖的用人单位,形成了分散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

对县城内的中、省、地属企业县级无权检查,而省地监察部门一年中来不了几次,甚至几年不来一次,使这部分企业成了劳动法律、法规检查的空白。

而县域内的林业局有的归县管辖、有的归地区管辖、同样存在重复执法,交又执法。

    二、目前劳动监察执法应采取的对策

    劳动保障监察具有准司法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当前下岗职工增多,就业压力大,“两个确保”任务繁重的今天,劳动监察工作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注重组织建设,理顺体制

    抓住《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颁布实施的机遇,加快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组织机构。

考虑一线工作人员的实际,加强一线监察员的配置。

明确省、地、县的管辖权,各级监察管辖是按属地、按级别,或者授权管辖,避免交叉执法,重复执法。

    2、加强部门之间协调,促进监察工作开展

    坚持依靠社会力量,密切配合,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

劳动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复杂多变,仅靠劳动监察部门的力量,不可能取得好效果,要取得相关执法部门的支持,加强与法院、公安、安全、招商、工会、妇联、工商、税务、卫生、城建等部门的协调,坚持多沟通,多联系,多配合,使各部门在工作中增加理解,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多职能部门的作用,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守法的自觉性。

利用所有的宣传工具,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使劳动者知法、懂法,使他们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强经法制建设,赋予劳动监察相应取权

    应以《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依据,修改相关条例法规,结合劳动监察难、执法难的实际的情况,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缩短劳动处罚执行时间,以使逃避责任的用工单位得到及时惩罚。

赋予劳动监察部门查封、扣押、冻解账户,没收违法所得等职权改变劳动监察执法弱、执法难的问题。

    4、夯实基础,打造一支过硬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基础工作是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监察员队伍建设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基础。

打造一支过硬的监察队伍,监察员的素质尤为重要,能否完成劳动监察任务,不仅取决于数量,更主要取决于质量,监察员要基本达到以下标准:

    

(1)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在任何情况下应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熟悉业务,掌握劳动监察工作涉及的叶项法律法规。

熟练运用劳动法律、法规解决问题。

    

(2)要坚持秉公执法,严格履行职责,杜绝执法不作为的现象,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原则,秉公办案不徇私情。

    (3)促进工作作风转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树立责任重于泰山,形象重于生命的理念。

一心为人民办事,为企业排忧,为劳动者解难。

    (4)保持廉洁自律工作作风,做到公道正派,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文明执法,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从根源上铲除不廉洁行为,切实树立劳动保障监察员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良好形象

浅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摘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中提出: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体制建设。

继续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创新,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全面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

进一步规范监察程序,完善监察工作制度,实现劳动保障监察职能、机构、标志和执法文书统一,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

完善与有关部门共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综合治理机制。

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

这是对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是非常实际、非常基本的要求。

自改革开放以来的二十多年间,我国在经济建设方面突飞猛进,大量农村剩余涌入城市成为劳动者,使用劳动力市场空前活跃,为城镇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这些成绩的取得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多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的,造成了局部地区甚至全国范围内的劳动关系恶化。

越来越严重的拖欠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超时加班、不参加社会保险、非法使用童工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为了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国家及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就是要保证经济快速、平稳、健康发展的同时加大劳动保障工作力度。

从今年开始,劳动和社会保障要在全国范围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采取一系列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进一步加大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案件的查处力度。

本文针对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其现状、原因、以及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体系,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等,分别分析、论证,并提出改革的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依法行政 存在问题  对策

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形势

近年来,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正在逐步形成以集中式专项检查为推动,以日常巡视监察为基础,以劳动年审为保证,以举报、投诉案件专查为重点,以公众和舆论监督为支持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年都要进行“劳动用工”、“禁止使用童工”“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特殊保护情况”等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近几年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总工会也多次联合组织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

2007年,劳动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等九部门联合开展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组织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检查依法领取证照、劳动用工、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查实违法犯罪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非法用工事件的发生。

通过以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解决了一批突出的劳动关系问题,震慑了劳动违法行为,促进了地区性劳动关系结构调整和局部地区劳动关系质量改善。

总体来说,随着劳动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我国已建立起国家、省、市、县四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拥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271个,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建率为94.2%。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配备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2.2万人。

通过标准化建设,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和水平正在不断提高。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体制的快速转轨、公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劳动监察执法工作正处于硬碰硬的攻坚阶段。

一是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增长方式决定了实质上的劳动用工关系不平等的危害越来越严重。

2007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699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590万人。

其中城镇就业人员29350万人,净增加1040万人。

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0%,城镇登记失业人口830万人,此仅仅是城镇登记失业部分,加上隐形的和农村的,再加上每年递增的部分,数量非常庞大。

我国就业压力沉重是不争之事实,劳动力大量过剩,供大过于求,劳动力处在这种状况下,劳动者弱者地位突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总处于一种附合地位。

同时,劳动者不得不放弃诸如休息、健康、福利等基本的权利出卖劳动力,并且这一切披着自愿、自由的平等外衣以合同的形式在进行着。

这种平等只能是形式的上平等,而非实质上的平等,是实质上的不平等。

而正是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带来新的压力。

二是用人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

大的用人单位故意让劳动者超时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让劳动者享受国定规定的法定假日,小的用人单位连劳动合同都不签订、随意克扣和拖欠工资、超时加班、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条件,更有甚者非法用工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这些违法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2007年6月14日晚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播出了山西黑砖窑非法用工和非法使用未成年童工的事件,非法砖窑在及其恶劣的生产条件下,强迫农民工进行高强度,超负荷的生产劳动,非法使用未成年的童工。

这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仅是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危及到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三是建筑领域欠薪引起的突发事件令人堪忧。

建筑领域的施工企业在工程发包、承包、转包过程中,工程往往转包给了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体老板,这样农民工工资则必须等到包工头与建筑单位结算工程款后才能发放,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导致农民工资拖欠时有发生。

农民工自身意识淡薄,往往只认识包工头,经常跟随他们外出打工,他们不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与包工头达成口头协议,若发生欠薪,农民工不知道采用法律途径解决,常常采取跳楼、堵门等极端方式,结果自己触犯法律,后悔莫及。

四是劳动者对依法维护自已合法权益的意识普遍增强。

2005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处理举报投诉案件25万件,2006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处理举报投诉案件39.9万件。

2007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处理举报投诉案件40.9万件。

劳动者对侵犯自己合法问题的投诉举报的维权行为正在逐年递增。

二、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当前,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消极执法或行政执法不作为等行为依然存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熟视无睹、不闻不问现象也依然存在,各地之间、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之间的执法工作发展仍然很不平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的软、硬件还缺乏坚实的基础,全国范围内还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难的问题。

(一)在一些地方严重存在消极执法、执法不到位、行政不作为的现象。

一些地方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对劳动者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熟视无睹、不闻不问,劳动者意见很大,以至于越级上访者有增无减。

一些地方放松日常监管,依赖专项行动,经常性的工作靠突击抓,工作陷入被动。

一些地方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管理松懈,没有设立投诉举报公开电话或者投诉、举报公开电话无人接。

一些地方的劳动保障监察监察机构负责人片面强调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招商引资软环境影响,消极执法,不敢碰硬。

(二)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依法行政讲究的是科学执法、规范执法。

然而,当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某一行为施行多种行政方式的屡见不鲜。

同一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同一部门依据同一法律,在两地发生处理的结果是两样的情况,一旦此类事件出现将会影响劳动监察整体威信。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由此无端造成用人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不规范。

较普遍地存在不按行政处罚程序办的问题。

遇到上级领导打招呼、说情时,就会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办法。

而行政处罚不经集体讨论决定,随意更改罚款数额,时有发生。

另外,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不完善。

存在特事特办情形,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导致处罚幅度难掌握,人情难推却,执法难到位。

到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或者调查取证时,如不统一着装、不配带统一标志、不出示执法证件、不及时制作检查记录或者笔录、对收集的证据材料不及时归档,更时有发生。

行政处罚的主观随意性及不规范性,已经影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合法性、科学性与准确性,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素质仍需进一步提高。

以情代法、以罚代法的现象较为普遍,包庇袒护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等问题依然存在。

产生该问题的原因主要是部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放松了对执法人员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理想信念方面的教育,个别执法人员放弃了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利欲熏心,腐化堕落。

(五)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现象依然存在。

个别地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对招商引资项目,形成了只引进、不监督,查处更难的困难局面,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不支持,甚至干预执法,辖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久治不愈,劳动关系矛盾冲突不断。

问题的根源就是一些地方政府的重要领导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只追求政绩,不考虑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损害。

(六)对用人单位管辖权的问题。

一个中央级用人单位或者省属用人单位出现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其所在地的政府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却没有权力进行处罚;在接到投诉、举报案件中,涉及到以上用人单位时,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未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部门授权或者委托之前,连进行调查都不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侵害,地方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却不能勒令制止。

这个尴尬的执法困境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在很多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三、影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主要因素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关系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综合问题。

目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难在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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