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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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程序

有关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程序

  篇一:

相关劳动争议及处理程序  就是不按规定时间支付工资。

  最常见于二种情形:

  1、建筑领域;

  拖欠原因:

层层发包,发包方资金不到位;上下包之间对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中间的包工头结算了工程款逃匿。

  2、企业经营不善,老板逃匿。

  并以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较多。

  由于人数众多,工人生活没有保障,较容易发生堵塞道路、围攻政府等等恶性事件。

  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资是否已经办理签收手续。

  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一定要有约定工资标准的书面协议。

工资标准约定有明确,不明确的情况有:

  1、不低于××元;

  2、按本单位工资制度执行,而本单位根本没有明确的工资制度;

  防范建议:

一定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或者其它形式的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目前,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广州市;番禺区。

  从XX年3月1日起,广州市:

1300元/月;

  番禺区:

1100元/月;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概念

  就是法定工作时间里的工资,也可以说是,标准工时状态下的工资。

  有一些通俗的称呼,就是“基本工资”、“底薪”。

  2、计算公式:

  以月薪制为例:

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天÷8小时×加班时数×150%(或者200%,或者300%)。

  天的来历:

全年计薪日÷12个月。

  3、常见争议类型

  低于150%、200%或者300%的标准支付;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降低

  很多单位的工资组成项目很多,如:

基本工资+职务津贴+技术津贴+等等。

计加班费时,用基本工资代替“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用“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6天或者÷28天,作为日工资。

  员工加了班,根本不支付加班费。

  对包薪制、双固定用工模式的理解发生冲突

  4、了解三种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

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生产有淡旺季的企业,在计算周期内实施,按延长工作时间计算加班费,即不低于150%。

  不定时工作制;

  对于司机、高级管理人员等特殊岗位适用,不执行《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

特别注意:

其中第种工时制,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批,并将批复结果有效告知实施该工时制度的员工。

  5、实行日薪制的员工,怎样计发工资和加班费?

  周休息日不上班,不计发工资;

  法定节假日不上班,照样计发工资;

  周休息日加班,计发2倍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计发3倍工资;

  赔偿经济损失、扣罚工资,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

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企业放假,不发或者少发工资的争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工资支付标准:

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此后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2、员工犯了错误,企业让员工停职检查,不发工资的争议。

  3、病假工资的争议

  根据职工工龄和12个月内累计病假是否超过6个月的不同,按一定比例发放。

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政策依据:

《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的疾病津贴标准,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发;满5年不满10年,按5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满20及以上,按60%发给。

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按65%发给。

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发给。

  二、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本年的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10年,按4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45%发;满20年及以上,按50%发给。

  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按55%发给。

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60%发给。

从下年度起,单位按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70%水平,适当调整长期病休待遇。

  三、单位根据实际,可在上述计发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10%的比例计发病假待遇。

  四、按上述标准计发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的,需给予补足;如超过本人本年正常上班月均工资收入的,按本人本年正常上班的工资收入的80%发给。

  4、年休假工资的争议

  XX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开始实施。

  享受条件: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

  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单位要支付年休假工资,支付标准:

日工资的3倍。

  休假天数标准: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假期抵扣引发的工资争议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员工先请事假,后来在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又加班,事假天数和加班天数,能否抵扣?

  其它注意事项:

  ◎事假不应支付工资。

  ◎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产假98天,难产加30天,多胞胎、每多1个加15天,晚育加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加35天,

  看护假,产假期间给予男方10天。

  婚假,3天,晚婚加10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适当给予路程假。

  丧假,3天以内,直系亲属死亡;

  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外地料理丧事,适当给予路程假。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或者有期徒刑适用缓刑,被假释、取保候审、监外执行期间,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被行政拘留期间,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1、保安在公司待命期间

  2、保安在工作时间之外,被要求参加体能训练期间

  3、平时工作时间不开会,专挑晚上或节假日开会。

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争议

  1、二种情形,要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怎样处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几个需要了解的问题

  双方已签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一份,是否要给二倍工资?

  原劳动合同已期满,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是否要给二倍工资?

  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分3种情形:

  A、合同期满后一直未续签,要给,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促使用人单位积极主动签订劳动合同。

未签订的责任在

  于劳动者的除外。

  B、自动延续型:

劳动合同约定期满自动续延,不给,视为已续签。

  C、空档型:

期满后未及时续签,经过一段时间又签了,第一个月属于合理的协商期,第二个月开始,除能证明未签订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否则应给。

  倒签劳动合同:

用工之初未签,但在后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从用工之日计算,而不是从签订之日。

不给。

  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劳动合同时期,属于劳动者的追认。

  自用工之日起一直未签劳动合同,一年后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应签订之日起一直要支付二倍工资,没有终止时间限制。

  员工在单位领取营业执照前已经入职一段时间,单位领取营业执照后一段时间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怎样支付二倍工资?

  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不一致,导致未能签订劳动合同,要否支付二倍工资?

  双方都不是不签,而是对于合同期限、工资标准等达不成一致意见。

  防范建议:

入职前就要将劳动合同签订好;

  在上一期劳动合同期满前几天,要将下一期劳动合同签订好。

  “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是指基本工资,还是包括奖金、加班费等?

  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按照标准工资,一般理解,就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但对于双固定用工模式的,从当事人合理预期和易于操作的角度,按每月固定报酬标准支付。

  还需要明确二个问题

  A、“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计入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中。

  B、二倍工资中的加倍工资,不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惩罚性的,在时效适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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