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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桥学院《学生手册》

上海金桥专修学院--学生手册

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鼓励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积极健康地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参照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自学考试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经我校统一审查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发给的《入学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填写《学籍卡》,领取学生胸卡,方能入学。

注册时,应交近期同底版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八张。

第二条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事先请假,经校学生处同意后可缓入学。

第三条新生在开学后两个月内经学校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取得入学资格的学生,学校建立其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的主要材料有《报名登记表》、《课程成绩合格证书登记表》、《学生学籍卡》、奖惩材料和《毕业生登记表》等。

学生若变更通讯地址,应及时报告学校学生处。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报到、注册。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超过注册时间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成绩考核

第六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考试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

成绩合格的课程,由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办”)统一打印《课程成绩合格证书》,由主考学校考办转发给学生本人,学生应妥善保管。

第七条考核课程由市考办统一组织命题、考试、阅卷和登分。

每学年组织两次考试,分别为4月、10月。

课程考核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八条符合考试课程免考条件并办理了免考手续者,可以免修、免考相应课程。

有转考或免考课程的新生,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向学校教务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已结束学习周期,仍有部分课程未及格需随以后年级重考的学生,只能报考相同专业的相同课程或其他专业可以互通的课程,其原已及格的课程由市考办保留。

第九条每次考试之前,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在辅导员处报名,然后由辅导员集中交由学校教务处集中备案,最后由学生自己在网上报名。

第十条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取得已考核课程及格成绩之后,只要考试时间相容,可以提前报考同专业其他的课程。

第十一条对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参照《同济大学自学考试浦东助学中心自学考试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三章转专业和退学

第十二条学生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和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同意批准后,可以在下一学年度的第一学期转入更能发挥其专长的专业。

新生在开学后第一周内,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应到教务处领取转专业申请表,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带好学生胸卡及收费凭据,分别到学生处、教务处办理。

第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后,原专业与现专业可以互通的课程,已取得及格成绩的,可以免修、免考,但需按照课程转免考办法办理转免考手续。

具体做法是:

在每年5月或11月向新报考的主考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我校教务处对学生专业变动也将随时记录备案,并通知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因为同专业未连续招生,留级学生无级可留又不愿转专业者;

2.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或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者;

3.身体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退学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第十五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达100学时(含当学期在校期间的旷课时数)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不结退任何费用。

第四章考勤与纪律

第十六条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社团活动的考察,按学校学生处的规定处理。

学生考勤工作由辅导员具体负责,进行经常性考勤。

第十七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都应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未续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十八条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

对违犯校园管理制度的学生,按学校有关《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试行)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

其方式有:

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事迹材料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在职人员作为用人单位对职工考核的依据,待业青年作为就业推荐的依据。

第二十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六种:

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再次有违纪行为的,学校给予劝其退学;毕业年级学生可作缓期半年或一年毕业处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给予勒令退学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罚:

1.有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煸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有偷窃行为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犯学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受到勒令退学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罚的学生,除教材费余额可以结退外,不得结退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学生对所犯错误,经教育后认识较好并有明显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给予较轻等级的处分。

受纪律处分后再次犯有严重错误需作纪律处分时,应从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将思想认识问题与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等级要适当。

处理结果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对本人的申诉,学校主管部门有责任复查,并将复查处理结果告诉本人。

第二十五条对犯错误学生作出记过以下处分,属政治思想纪律方面的,由学生处审批;属学习纪律方面的,由教务处审批;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中心主任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二十七条退学的学生,学校只发给其《课程成绩合格证书》。

第六章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取得教学计划(考试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及格成绩,身心健康,政治思想品德经鉴定达到基本要求者,准予毕业,由主考院校和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委”)颁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且实行电子注册,可在网上查询。

第二十九条毕业生政治思想品德鉴定的基本要求是: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国家法纪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和学习任务。

第三十条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申办毕业证书的考生,凡有伪造、涂改或提供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出,将取消其申办毕业资格和已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并通知其思想品德鉴定单位。

按教育部教学[200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考生本人因错报毕业生属性(含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等),使其毕业证书注册后,影响考生本人就业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则由考生本人自行负责。

为严格毕业证书和毕业生登记表的管理,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学籍表只颁发一次,遗失的不予补发。

考生一定要妥善保管毕业证书和毕业生档案(毕业生档案应交本人所在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

第三十一条遗失《毕业证书》者,须由本人申请(在职人员还应提供任职单位证明),报学校考办核实,送市考办审批后,可补发《毕业证书遗失证明》。

补办《毕业证书遗失证明》,学生应按规定缴纳补办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自考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的条件,按照各个主考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要求提出申请,通过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已完成学习周期,仍有部分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在离校之前,应办理结业离校手续:

愿由学校保留其学籍、成绩并参加补考,争取获得自考毕业证书者,应与其他毕业生一样,填清《毕业生登记表》,装入个人学籍档案,在完清离校手续后,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在保留学籍、成绩期间,学生不再享受学习周期内学生的学习、生活待遇,不参加评优评奖,但可随以后年级重修、重考不合格课程。

重新入校听课,应按规定缴纳听课费。

不愿在我校保留自考学籍、成绩者,在完清离校手续后,领取《课程成绩合格证书》及《结业证书》。

学校将不再保留其学籍档案,也不再办理其考试、毕业诸事宜。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内容若与上级规定不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日起执行。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自考生素质,中心决定每年在自考生中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现将有关评选事项规定如下:

一、优秀学生条件

1.品德好。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

积极参加政治理论与形势政策的学习,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思想上不断净化心灵,坚持参加党的知识小组学习。

(2)关心国家大事,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且有突出事例。

(3)集体观念强。

积极自觉参加校、班的科学文化活动、公益劳动、社会实践。

关心集体,诚信做人,维护集体荣誉。

(4)诚实谦虚,礼貌待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助人为乐,节约粮食,爱护公物。

带头做到“六不乱”(不乱倒、不乱丢、不乱吐、不乱写、不乱说脏话、不乱拿公物)。

(5)模范地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作风正派。

能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未受任何处分。

(6)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符合“品德好”的要求: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言行者;不重视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的学习,不假缺课者;“两课”考试未及格者;党团活动、班会活动、大型集会时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以上者;自习时间睡懒觉、逛街、看电影、看电视、打麻将、上网、打牌、酗酒、下棋者;因不遵守公共场所制度受到学校点名通报批评者;谈恋爱造成不良影响者;有明显的损人利已行为者;不按时就寝,深夜不归者;在本年内受到纪律处分者。

2.学习好。

(1)热爱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听课,认真学习,认真作笔记,认真完成作业。

(2)按考试计划参加学年开考的全部课程考试。

按规定办妥转免考手续的课程,视为参加考试,不作未参加考试计。

(3)国考课均合格,且无重考课程;各门功课平均在70分以上(无课程重考)。

如有个别校考科目,在评分中出现普遍偏低的特殊情况下,由学校教务处研究后,可适当降低标准,报中心审定。

办好转免考手续的课程成绩,以该课程原考试成绩作为计分成绩;按规定免考的非学历证书办理免考的课程,按上海市考办公布的免考规定处理。

3.身体好。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坚持早操和课外活动。

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身体健康,心理健康,有充沛的精力进行学习和工作。

二、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除应达到优秀学生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领导,经常向党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工作,承担任务,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

2.有良好的民主作风,既能坚持原则又能处理好同学关系。

实事求是,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3.工作积极,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富有开创精神和实干精神,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4.以身作则,身体力行,起模范带头作用。

带头遵纪守法,带头搞好学习和工作,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

⒌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主动听取来自各方面的不同意见。

6.上学年度校考各门功课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无课程重考)。

国考课全合格,且无重考。

计分方法与优秀学生条件相同。

7.学生干部系指在我校就读的自考学生班的班委、支委以上干部。

三、评选办法及程序

⒈评选中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意见,增加评选的透明度。

评选时要把工作重点放在“评”上,用事实说话,注意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结合,把评选活动和思想教育结合起来。

通过评选要评出团结,评出积极性,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

⒉评选优秀学生的程序。

分别由各自考班从符合优秀学生条件前十名中提出候选人,由各班、组评议,辅导员、任课教师复议。

中心根据条件,确定预选名单后,再在全班评选。

评选结果经学生处和教务处审查后,张榜公布,并报中心审批。

3.评选优秀学生干部的程序。

分别由各班组织学生一次评选,张榜公布并听取师生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四、评选比例

优秀学生占该专业应评学生人数的l0%。

优秀学生干部占该班学生干部总数的15%。

新生不参加评选,不能算基数。

五、奖励办法

1.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统一表彰,并分别发给证书和奖品。

2.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登记表,装入本人考籍档案。

六、实行四个“一票否决”

1.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票否决。

2.有课程重考的,一票否决。

3.考试中有作弊、违纪行为的,一票否决。

4.恋爱中不注意影响,男女交往不得体的,一票否决。

七、时间安排

1.评选时间从每年的十一月中旬开始。

2.各专业的评选工作应在每年十二月初结束,并上报评选名单,交齐评审表。

八、自考生评优所需经费在学生活动经费中列支。

九、本办法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校风建设,严肃组织纪律,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培养献身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本着思想教育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根据所犯错误的事实,并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留校查看一般为一年。

受此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

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犯有错误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临近毕业的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不发毕业证。

留察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相关单位鉴定合格后,方能解除,同时发放毕业证书。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经教育不改者;

(二)策划、组织和煽动学生闹事、罢课、罢考、绝食、静坐和私自编撰印刷、出版非法刊物,书写、张贴内容反动的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漫画,编造并散播种种政治谣言者;

(三)搞串连和举行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的组织者、策划者和积极参与者;

(四)策划、组织非法组织(邪教组织、封建迷信组织)的骨干分子,与敌特联系或盗窃、出卖党和国家机密者。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5日以下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处分;被处以5日以上l0日以下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l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批准劳动教养、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和管制、拘役以上刑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制造事端,打架斗殴者:

(一)滋事者:

1.以不良言行滋事引发事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2.无事生非出手打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3.策划打架后果严重,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策划并伙同校外人员打架者以及策划打群架者,比照前三款加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互殴者,给予双方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参与打架人员:

虽未动手打人,但以言行挑逗致使事态扩大者,根据后果,给予和打架者同样的处分。

(五)为打架作伪证者:

1.为他人作伪证,给组织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和他人同样的处分;

2.当事人作伪证,在本条

(一)、

(二)、(三)、(四)款基础上加重处分。

(六)明知打架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I.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根据后果大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的,在本条第(三)款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七条偷窃、诈骗公私财物,除追回赃款、脏物或赔偿损失外: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窝赃者、倒卖赃物者,根据赃物价值比照前四款给予处分;

(六)偷窃、出售各类考试试卷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以各种方式获取各类考试试卷舞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八条着奇装异服或染发(红、黄、绿)或作怪异发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破坏或盗打电话(如学生公寓电话、公用电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者,移交电信、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故意纵火、投毒(含麻醉品)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擅自组织、策划老乡会或者以类似形式(如老乡聚会等)开展活动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干扰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擅自撕毁、破坏学校的公开张贴物(如通知、告示、处分决定等)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擅自张贴、散发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干扰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因学生违章违纪及不良言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在学习时间擅自开展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如体育活动、娱乐活动等)者,第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再次违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利用电脑或其他信息技术散布诽谤、攻击他人的言论或损毁他人声誉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利用电脑或其他信息技术散布不当言论,影响学校声誉或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利用电脑或其他信息技术传播电脑病毒或非法进人他人电脑系统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严禁赌博。

有下列情形者: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明知赌博,为其提供赌具、场地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屡次参与赌博,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严禁打麻将。

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观看同学赌博不劝阻、不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酗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醉酒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酗酒者本人自负。

第二十一条道德败坏,有流氓行为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

(一)男女交往不文明,有损学校声誉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婚男、女同宿者,劝其退学或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致使女方怀孕、引产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或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嫖娼、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恶语伤人、侮辱他人人格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涂改、伪造证件,冒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比照第七条

(一)、

(二)、(三)、(四)款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

(一)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片者,给予记过处分。

对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或窝藏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惩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毁坏公私财物或在课桌、墙壁等公私财物上乱涂乱写者,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

(二)私烧电炉等电热器或破坏学校的电源线和广播通讯设备者;

(三)因成绩不及格、违纪受到批评或对教育管理不满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肆意谩骂、围攻、寻衅滋事的;

(四)阻挠、围攻、威胁、打击报复、陷害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或学生干部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任务的;

(五)前列四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属毕业生的取消分配资格。

第二十六条有关违反学习纪律的处理,按《自学考试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不假离校(含节、假日)者,不假外宿或未经许可留宿外人者,以及住校期间私自在校外租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如留宿有偷盗、政治性破坏行为者,将依照本条例追究同意留宿者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旷课的学生,应责令其检讨,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下列者:

(一)累计达20学时者,责令公开检查;

(二)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5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达7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达100学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学生旷课除按正常考勤记载旷课时数外,其余按下列规定计算:

1.每学期开学时未经请假或虽请假而超假的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2.不假离校或逾期不归者,每天按旷课六学时计;

3.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而安排的劳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六学时计;

4.学生在校旷课一天,若实际授课不足六学时,按六学时计,超过六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

5.上课迟到或早退学3次者,按旷课1学时计。

第二十九条住校期间私自下河(塘)洗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死亡或伤残者,一切责任自负。

第三十条因烧小锅、小灶、点蜡烛、私烧电器等原因引起火灾,使公、私财产受到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被烧毁的公、私财物要照价赔偿,烧伤人的医药费由肇事者负担;造成严重后果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乱扔杂物,乱泼脏水,污染环境,在学生公寓起哄、滋事等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携带、贩卖、吸食毒品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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