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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XXXXX技术有限公司

管理规章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XXXXX技术有限公司二○一六年月批准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秩序,营造安全、抱定、和谐的科研生产环境,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证科研生产任务顺利圆满完成,依据《XX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安全生产纳入公司发展总体规划,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级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依法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

(二)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三)坚持科技兴安,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安全技术和工艺装备,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第三条坚持“业务谁主管、安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综合监管、主管业务领导直接负责、主管部门负责监察的规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体系。

第四条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进和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包括各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子公司等,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成立由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安委会主任由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安全工作的副职担任。

第七条安全委员会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2)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审查批准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标准;

(3)审议并批准安全工作规划、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或要点。

研究、布置安全管理活动;

(4)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通报、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和形势,对重大安全生产工作做出决策;

(5)研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出解决办法,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6)组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审查批准安全事故、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理意见;

(7)审查批准年度安全责任考核意见和奖惩建议。

第八条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安全生产职责为: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集团公司及XX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严格考核;

(2)建立健全全体岗位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审查批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把安全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对重大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做出决策,监督检查整改情况;

(4)审查批准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要点;

(5)考核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主管业务领导和各部门、所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

(6)按规定设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根据集团公司、XX规定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人、财、物的有效投入与实施;

(8)对公司确定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9)及时向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上级要求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0)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及XX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监管执行情况;

(11)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科技成果推广与应用;

(12)推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13)向XX院长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

第九条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为:

(1)协助总经理主持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责任;

(2)协同主管业务领导监督检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3)组织制订公司安全生产规划、规章制度、标准和年度工作计划或要点;

(4)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季度例会,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生产工作;

(5)定期组织对公司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等作业场所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6)监督各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组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7)监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落实;

(8)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落实;

(9)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10)推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11)监督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12)组织或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依据上级批复,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13)组织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和安全科技成果;

(14)向公司安委会提交安全生产年度工作报告。

第一十条公司主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生产职责为:

(1)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分管业务范围内贯彻执行

(2)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4)协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监督检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5)审查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6)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7)年终向总经理主管业务工作时应涵盖安全生产内容。

第一十一条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是航天智慧安全委员会常设办公机构,代表安全委员会行使其职责,负责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协调处理。

(2)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

(3)定期汇总、分析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和安全形势,组织召开公司安委会会议,为公司安委会提供重大安全工作决策依据;

(4)组织落实公司安委会会议重大安全问题解决措施及会议待办事项,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负责组织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七位一体”安全检查及安全责任考核,并向安全委员会执行检查、考核情况;

(6)组织开展年度安全责任承包考核工作,提出年度安全责任奖惩建议,报安委会审议。

第一十二条综合管理部是公司安全生产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

(1)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订公司安全生产规划、规章制度和标准;

(2)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集团公司、XX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的情况,组织安全生产督查,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3)承担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工作,根据安委会的决定事项,督查落实情况;

(4)编制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及有关文件;

(5)根据XX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6)组织或参加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审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7)提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建议,报公司领导审批;

(8)督促各级党组织、党员在安全生产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时,把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

(9)协调人力资源、纪检监察、法务等业务口审查、报批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理意见;

(10)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合财务部对各单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按年度考核;

(11)依据国家法规,配合项目管理与投资部,监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落实情况,参与安全审查与验收,对违规项目,执行安全否决;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合人力资源岗定期组织对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和科研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

(13)配合人力资源岗考核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1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各单位做好安全防护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15)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安全科技成果应用与推广;

(16)推进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

第一十三条财务部安全生产职责为:

(1)负责各单位上缴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监管并考核各单位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

(2)对年度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专项拨款、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统筹与专项预算管理,监督使用情况;

(3)根据公司安委会要求,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协同综合管理部、项目管理与投资部及时组织解决重大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

第一十四条项目管理与投资部安全生产职责为:

(1)负责落实公司各项安全生产保障经费,并纳入年度综合经营计划进行管理;

(2)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各项业务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3)根据公司安委会要求,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协同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及时组织解决重大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

第一十五条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为: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XX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各项业务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3)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委会扩大会议,对重大安全问题及时做出决策;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部署、检查、总结、考核安全生产工作;

(4)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安全管理程度;

(5)及时上报、调查、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

(6)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投入,不断改善生产作业现场的工作条件,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保障员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7)参与建立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体系有效运行、持续改进;

(8)加强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素质和技能。

第一十六条安全生产管理员的职责:

(1)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具体管理工作;

(2)协助本单位负责人贯彻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

(3)参与制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协助本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上报,做好记录;

(5)坚持每日班前、班后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6)保持工作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文明生产。

第一十七条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履行安全职责;

(2)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3)按时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4)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保持工作环境整洁,文明办公;

(5)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控制与管理

第一十八条各单位根据公司安全责任承包制,逐级签订安全责任承包书,层层分解安全生产责任。

第一十九条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安全责任承包制,在本单位工作区域内,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区分级和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应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与使用制度,使安全生产¡°责、权、利¡±三者相统一,调动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定期对本单位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以及风险评价,明确具体控制措施并确保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针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必须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经费和措施,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工作,保证科研生产过程风险受控。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组织公司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教育和培训内容:

a)法律法规和指示要求;

b)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安全操作技能;

d)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e)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f)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2)公司员工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招用的员工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0学时。

第二十五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设备设施管理

(1)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检验机构资质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3)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一条用电管理

(1)正确操作用电设备,注意电源安全,以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2)发现电源隐患要立即通知维护单位,严禁使用带有隐患的设备;

(3)切实加强工装用电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工作;

(4)电源维护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严禁擅自拆装作业;

(5)遵守操作规程,禁止带电连接线路或电气设备。

第三十二条交通安全管理

(1)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车辆驾驶员和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2)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需在公司备案管理;

(3)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的管理;

(4)公司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5)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

(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7)严禁酒后操作;

(8)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正确处理事故现场,避免二次事故。

第三十三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1)公司车辆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本人及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

(2)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上交公司领导;

(3)擅自挪用公司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并视情节轻重处理;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三天属瞒报),扣发当事人三个月的奖金;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安委会每年组织不少于二次的安全性综合检查。

各单位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办公场所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居住用场所每日检查。

第三十五条检查要求

(1)检查组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对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2)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3)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4)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签字,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记录备案;

(5)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违法行为,任何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章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

第三十六条为严肃追究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员工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公司将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执行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和《XX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办法》、《XX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

第三十七条事故处理程序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2)立即向主管部门(领导)报告;

(3)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有人员伤害的还应报告工会组织;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三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发生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一条先进集体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有关安全的法令法规,加强安全管理;

(2)落实责任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年度内无责任性事故,安全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二条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三条事故处理

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扣发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经济赔偿: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事故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监督管理,不听取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不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从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综合管理部。

第四十五条未尽事宜由综合管理部在执行中不断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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