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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设备缺陷管理制度.docx

电厂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济宁金威热电有限公司企业制度

Q/JWRD-2.6.72-2013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2006-1发布2013-5修订实施

济宁金威热电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制度由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提出。

本制度的起草部门:

设备动力部。

本制度的主要起草人:

张守山

本制度的主要审定人:

时贞坤、孟广才、赵新

本制度的批准人:

王允来

本制度由设备动力部归口并负责解释。

济宁金威热电有限公司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一、目的意义

为加强发电设备缺陷工作的管理,及时消除设备及系统存在的缺陷,规范缺陷管理流程,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力求实现机组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生产系统设备缺陷管理的各项工作,各级人员应严格执行。

本制度中如有与上级颁布的有关规定制度和指标相抵触时,应按上级指标执行

三、设备缺陷管理内容

1.缺陷定义:

设备缺陷是指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备用以及影响文明生产等异常现象。

如设备的振动、位移、磨擦、卡涩、松动、断裂、变色、过热、变形、异音、泄漏、缺油、不准、失灵,附件的损坏、以及由于设备异常引起的参数不正常等。

2.缺陷分类:

一类:

需停机、停炉、发电机、变压组解列停用才能消除的缺陷。

二类:

(1)需停辅机设备降低主机出力才能消除的缺陷。

(2)停用公用系统(水、煤、灰)才能消除的缺陷。

(3)需解除主机主要保护才能消除的缺陷。

三类:

(1)需破坏主要辅机设备备用才能消除的缺陷。

(2)需切换设备、隔离设备系统才能消除的缺陷。

(3)正常运行情况下就能消除的缺陷。

(4)生活系统停电、停气、停水才能消除的缺陷。

四类:

指发电主、辅设备及公用系统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性质的缺陷,在机组运行中可以消除,消除时不影响机组出力及负荷,属于可随时消除的缺陷。

重复缺陷:

是指同类设备或设施在厂家规定或规程规定的检修周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性质相同的缺陷。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设备缺陷管理的原则

3.1.1当设备存有缺陷时,不论是否影响到安全经济运行,均应及时消除,消缺率应达到100%。

.一般缺陷不过天,大缺陷连着干。

对于不能及时消除且威胁安全生产和设备完整的重大缺陷,厂或部门应制定监视措施,做好事故预想,以防止缺陷的蔓延扩大。

3.1.2危及设备及人身安全的缺陷,现场运行人员应按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3.1.3在带电、带压或有爆炸危险的场合下处理缺陷时,必须严格遵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规程标准的要求进行工作。

3.1.4.运行中不能消除的缺陷,需停电、停汽、停水等方能处理的缺陷,按《安全规程》办理手续,处理缺陷必须要有监护人,消除后履行验收程序。

3.1.5运行人员、检修人员对设备的巡视检查要定期按路线进行,发现缺陷及时登录、汇报、联系处理,做到各负其责。

3.1.6属于无备品或需要技术支持的缺陷,在备品到货后或厂家技术人员到位后,转入正常消缺管理。

3.1.为保证做到及时发现缺陷和消除缺陷,检修班组、部门领导、设备动力部应有专人负责兼管设备缺陷的日常管理,做好设备缺陷的分级管理工作。

3.2设备缺陷管理程序:

3.2.1设备缺陷的发现、登录、分类处理

3.2.1.1运行人员发现缺陷后及时汇报运行班长,运行班长负责缺陷登录、并汇报值长、并及时通知检修人员,严格按照设备缺陷通知单程序执行。

3.2.1.3在缺陷发现、处理过程中如认定有一类缺陷时应及时汇报值长、车间主任(副主任)、生产副总,有生产副总认定。

3.2.1.4运行班长在缺陷分类处理过程中,遇有二类缺陷时,应及时汇报当值值长和总工,有值长请示生产副总同意后,调度辅机或辅助系统运行方式安排消缺。

3.2.1.5其他人员在现场发现缺陷,均应及时通知相关运行人员,按上述程序处理。

3.2.2一类缺陷处理程序

3.2.2.1经生产副总认定为一类缺陷后,应立即汇报总经理,同时安排检修、运行人员做好防止缺陷扩大或蔓延的防范措施,做好事故预想。

3.2.2.2设备部、生技部、相关车间及检修单位将缺陷记入设备台账。

3.2.2.3设备部、生技部协同相关车间检修单位制定消缺方案,提出备品采购计划,列入检修计划,检修时予以消除。

3.2.3二类缺陷处理程序

3.2.3.1经值长或设备部认定为二类缺陷,应由设备部协同检修单位,立即制定消缺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2.3.2由设备检修单位向设备部提交检修申请。

检修申请经批准后,提交当值值长办理工作票和开工手续。

3.2.3.3运行人员按要求实施安全措施,并进行设备切换和系统隔离。

3.2.3.4消缺结束,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恢复运行或备用,缺陷注销。

3.2.4三类缺陷处理程序

3.2.4.1现场发现三类缺陷后,运行班长应立即通知检修班组进行消缺。

3.2.4.2检修班人员接通知后,应严格按照消缺程序进行消缺。

3.2.4.3消缺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恢复运行或备用,缺陷注销。

3.2.5因暂时缺少备品备件无法消除的缺陷处理程序

3.2.5.1对上述三类缺陷,检修部门接到消缺通知后,经落实因缺少备品备件而暂时无法消除时,检修部门应及时向设备部、生技部进行说明,经设备部、生技部认定后,在缺陷鉴定栏上注明“缺备品”。

3.2.5.2检修部门根据缺陷情况,需要立即消缺的,应提交消缺备品备件材料计划,经审批后交总公司供应部迅速组织采购。

3.2.5.3消缺备品备件到齐后,按一、二、三类缺陷处理程序组织消缺。

3.2.6具有一定技术难度暂时不能消除的缺陷处理程序

3.2.6.1检修班接到消缺通知后,经缺陷分析认为存在一定技术难度而暂时无法消除,应立即回报车间,经车间认定后,向设备部书面报告说明。

3.2.6.2设备部接到车间暂时无法消除的书面报告,审定确认后报请分管总工批准,由生计部组织相关人员(或邀请厂家)进行技术攻关,在最短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一周)制定技术攻关方案。

由分管检修总工批准后,按一、二、三类缺陷处理程序处理。

3.3缺陷消除时间规定

3.3.1正常情况下,二、三类缺陷计划消缺时间均在24小时内完成。

如遇有困难或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完成时,检修部门应在规定完成时间前2个小时向消缺延期批准授权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

3.3.2列入技术攻关的缺陷应在一周内完成,技术难度较大,设备需更新改造方可处理的缺陷应由生技部向总工提出方案和处理申请,批准后按厂部安排时间安排消缺。

3.4缺陷验收

3.4.1对于重要缺陷(指对发电主、辅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有较大影响列入停机消缺计划的一二类缺陷)消缺检修工作结束后,由检修人员通知运行班组、相关车间、设备部、生技部、厂部相关领导等人员共同参与三级验收,确认设备试运行正常合格后各方签字确认,消缺检修工作结束。

3.4.2三四类缺陷的验收由运行人员、车间共同参与车间验收,确认设备试运行正常合格后消缺检修工作结束。

(交接验收手续在缺陷记录簿上按规定完成)

3.4.3对于动态验收不合格缺陷,运行人员在缺陷管理系统重新登录,检修班组按照缺陷管理规定重新组织设备消缺。

4检查与考核

4.1公司总工对设备缺陷管理总负责,设备部负责缺陷管理日常工作,负责全厂消缺率的统计与考核。

4.2运行人员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正确登录的缺陷被厂部职能部室发现后,每项扣运行责任单位50元。

4.3缺陷消除未按期完成且未办理延期申请手续,每超一天扣检修责任单位50元。

4.4运行人员下达消缺通知不及时或检修单位接通知后安排消缺不及时,每发现一次扣责任单位50元。

4.5需停机消除的缺陷,停机后未消除,属车间安排漏项扣100元。

4.6设备部因统计、考核、检查、监督不到位影响设备缺陷管理或工作正常进行,每发生一次扣部门50元。

4.7对于重复发生的缺陷,视具体情况在原缺陷考核的基础上加倍考核。

4.8对于因推诿扯皮,致使缺陷消缺不及时或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由设备部、生技部进行认定后加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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