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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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

实验室工作条例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院进行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学院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

为了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科研水平,促进专业建设和学科建设,贯彻《高等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20号令),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隶属学院管理,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等任务的教学或科研基层组织。

它的建立和撤销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各类实验室均由学院统一归口管理,其工作在院领导下进行。

学院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把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全面发展的创新人才作为工作重点;大胆创新,勇于开拓,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加速实验室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实验室的规模和水平。

发扬勤俭办学、艰苦奋斗的精神,反对铺张浪费,充分发挥人力、物力的作用,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资源共享、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学院教学科研队伍的组成部分。

必须重视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和培养,选派一些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充分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和培训工作,努力建立一支数量适当、结构合理、技术熟练、踏实严谨、素质良好、热心教学科研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实验教学

(一)实验教学的具体任务:

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全面推行成功素质教育,初步掌握现代实验方法,使学生具备从事科学实验基本能力。

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探索创新的进取精神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及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

(二)根据学院教学计划要求和教学需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实验室负责制订实验教学大纲,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安排实验指导老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三)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环节,坚持实验教学改革。

吸收教学科研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开放性实验。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尽量增加每个学生的动手机会,培养其探索创新意识和实践创新能力。

(四)教育学生做好实验课前的预习,听从实验工作人员的指导,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原材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实验并写出实验报告。

第七条 科学研究

(一)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必须不断地以现代化技术成果装备实验室,根据需要为开展科研工作创造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增强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的先进性、可靠性,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的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二)根据科研任务的要求,实验室要积极承担科学实验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

除完成本单位科研任务外,实验室要积极为本院有关的科研工作提供技术和设备服务,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实验室的综合利用率。

(三)实验室应充分利用技术和设备潜力,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化仪器设备、教具的研制和开发,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教学和科研需要。

第八条 搞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按国家计量法定期校准和维护,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为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学院财务制度和纪律。

第十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制度,优化实验室工作环境,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实验室成为学院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校内外技术协作和科技情报资料的交流活动,增强实验室建设的活力。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院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两级管理的原则。

学院由一名副院长主管全院实验室工作,各系由一名专职教师管理实验室工作。

第十三条 资产处是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院主管院长领导下,管理和协调实验室各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结合实验室的工作的实际,拟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二) 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 组织、制定、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实验室低值易耗品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 建立健全并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

经费使用制度;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协助人事处完成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所用物品的管理制度等;

(五) 主管实验室设备、仪器、材料等物质,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 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配合人事处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定编、定岗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实验室建设立项审定委员会,由主管院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校内外专家组成,全面负责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立项审批并对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配备和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确保实验室建设质量,力求做到高标准、高水平、大平台、多功能、资源共享、效益优先。

第四章 建 设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按照学院发展规模和专业设置,制定近期、中长期的发展建设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建设。

新建实验室应由学院填写实验室立项建设申请表,报实验室建设立项审定委员会初审通过后,由实验室建设立项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将论证结果整理成书面材料报院长审批。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要注重投资效益,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使用效率。

实验项目一经确定后,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

实验项目的增减与变动,应由实验室提出报告,经实验室、系主任和学院主管领导审定后方可进行变更。

增添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避免造成积压浪费。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改造,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院资产处统一归口管理执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潜力。

提倡自制教学和科研设备,提倡自己动手搬运、安装、调试和维修设备,改善实验条件,提倡技术革新和修旧利废。

对自制和革新的仪器设备,经鉴定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造价不高于同类产品且有创新者,可申报为科研成果。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除学院统一制订《实验室管理条例》外,各实验室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建立如下规章制度:

(一) 实验室管理规则;

(二) 学生实验规则;

(三) 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四)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五) 实验室安全制度;

(六) 实验室工作日志。

第二十条 加强实验室财产管理,凡用学院教学设备费、科研费、企业投资、社会赠款、自筹资金等购置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学院《资产管理制度》等有关法规、规章,加强管理。

根据学院全局发展需要,学院主管部门(资产处)有权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一调配,避免重复购置,以利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加强科学管理,采用计算机、校园网等现代化手段,逐步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环境状态,设备的使用、维修、改造和调配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设备金额超过万元的要建立技术档案放档案室存档),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各实验室应于每学期末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编报下学期实验教学计划,经各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审定后报教务处批准,教务处统一向有关实验室下达实验任务书。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实验经费的管理,各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在每学期期末做出下学期教学实验、设备维修、技术改造和其它用途的经费预算(实验室耗材需填写统一格式的实验材料明细表),经学院和教务处审定后,报主管院长审批并下达实验经费指标。

各实验室按院领导审批经费在资产处配合下购置实验耗材,资产处对所购材料的数量、质量、金额进行抽查,并在每学期末对实物进行核点。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进入实验室的教师和学生)要听从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室技术人员的指挥和安排,不得各行其是,争设备,争时间。

实验室必须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

每学期末学院资产处会同其他部门对学院的各类实验室按照上级精神,根据实验室的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综合效益、专业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系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教学事故或造成财产损失的将按《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定期召开实验室工作总结会,交流经验,开展实验室工作评比和研究活动,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第六章 实验技术队伍及职责

第二十七条 根据学院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队伍,包括以实验室工作为主要任务的教师、具有专门技术的专业人员和从事教学科研实验辅助工作的技术工人以及实验室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从事教学实验和科研工作第一线人员,与普通教师享有相同待遇。

第二十九条  各系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青年教师轮流参加实验室工作的制度,对教师要有实验技能的考核。

教师在实验室的工龄、实验技能和工作成绩应作为教师评定职称和考核晋升的必要条件。

实验室应积极支持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要依据其承担工作任务的多少和时间的长短,合理计算教师工作量。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选派思想好、作风正、工作认真负责且能胜任管理工作的同志专任或兼任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实验室帐物的管理工作,实验室管理员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

(一) 实验室主任职责

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较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热心实验室工作,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职称。

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具有相当水平的人担任,其主要职责:

1. 负责拟定和实施本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计划,制定本实验室的规章制度,贯彻实施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2. 组织制定实验教学基本要求及实验指导书,确定教学和科研的实验项目,根据下达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制定学期工作安排,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3. 组织编制实验室学年度仪器设备维修计划和实验低值易耗品材料计划,努力提高投资效益,防止物质积压浪费;

4. 组织实验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检修和维护保养,确保实验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5. 负责实验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养、考核、奖惩工作;

6. 搞好实验室的内部管理,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二) 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

各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职责按国家《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执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责如下:

1. 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2.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和维护保养工作,经常保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3. 参与编写实验指导书和实验讲义,批改实验报告,对学生进行实验考核;

4. 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本室物资财产帐目,做好实验室的文明整洁工作和安全管理;

5.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要求填写实验工作日志。

6. 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

7. 爱护学院财产,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人员管理

(一) 实验室人员的编制在实验室所属系;

(二) 实验室人员的日常管理(如考勤等)由所在系负责,业务工作接受教务处、资产处的指导和检查。

(三) 实验室人员的调进调出、定编、岗位培训、业务考核、奖励、晋级职务评聘等,由其所在系同教务处、人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章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做到安全、文明实验,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学院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必须经常对实验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初次进实验室要由实验指导人员对学生进行实验规则和实验安全教育,对不遵守实验规则的人员,实验室有权停止其实验。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工作环境,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在有毒有害环境工作的人员按《高等学院从事有害健康工作工种的营养保健暂行规定》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教务处。

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教务处

二00七年四月五日

附:

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实验室实验器材及用具统计表》

附件一:

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

实验室实验器材及用具统计表

编号

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位

备注

0、XX仪器

1、XX静物

2、XX模型

3、XX教具

 

教务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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