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抽查实施计划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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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抽查实施计划模板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双随机抽查实施计划
抽查计划编号
抽查计划名称
抽查任务编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类型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范围
检查主体
抽查比例
检查日期
责任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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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市场监管局2020双随机抽查计划
**市**区市场监管局2020双随机抽查计划
**市**区市场监管局2020双随机抽查计划
**市**区市场监管局2020双随机抽查计划
**市**区市场监管局2020双随机抽查计划
**市**区市场监管局2020双随机抽查计划
**市**区市场监管局2020双随机抽查计划
**市**区市场监管局2020双随机抽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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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市场监管局2020双随机抽查计划
**市**区市场监管局2020双随机抽查计划
**市**区市场监管局2020双随机抽查计划
01
登记事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
(一)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二)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三)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四)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五)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六)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八)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存续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2020年6月30日前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9年度年报信息的企业、农合及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抽查比例5%。
2.2020年6月30日前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9年度年报信息及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纸质年报的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1%。
7月-11月
登记股
02
公示信息检查
不定向抽查
(一)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2019年6月30日前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8年度年报信息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合及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已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2018年度纸质年报的个体工商户。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2020年6月30日前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9年度年报信息的企业、农合及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抽查比例5%。
2.2020年6月30日前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9年度年报信息及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纸质年报的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1%。
7月-11月
登记股
03
合同格式条款检查
定向抽查
1.对合同提供方履行公示义务的检查;
2.对合同提供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行为检查。
辖区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企业。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5%
4月
-8月
市场股
04
合同格式条款检查
定向抽查
1.对合同提供方履行公示义务的检查。
2.对合同提供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行为检查。
辖区汽车销售行业经营的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5%
4月
-8月
市场股
05
价格行为检查
定向抽查
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抽查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5%
4月—12月
执法股
06
价格行为检查
定向抽查
对市场形成价格行为的抽查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5%
4月—12月
执法股
07
价格行为检查
定向抽查
对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抽查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5%
4月—12月
执法股
08
价格行为检查
定向检查
对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抽查
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5%
4月—12月
执法股
9
直销行为检查
定向抽查
(一)重大变更的检查
(二)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三)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
(四)直销员招募的检查
(五)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
(六)换货、退货的检查
(七)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直销企业分支机构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25%
4月—11月
执法股
10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
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辖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5%
7月-9月
市场股
11
文物领域市场规范管
理检查
定向抽查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辖区经营文物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5%
10月-11月
市场股
12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定向抽查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设立的拍卖企业。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10%。
7月-11月
市场股
13
广告行为检查
定向抽查
(一)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从事广告活动经营主体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1%。
4月—12月
执法股
1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定向抽查
对加油站和预拌混凝土、配装眼镜、液化石油气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代销产品。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加油站10%;
预拌混凝土企业40%;
配装眼镜1%;
液化石油气企业30%。
3月-12月
质监股
15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
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县级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100%
4月-10月
质监股
16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不定向抽查
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在工商机关登记的企业、个体、农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2020年6月30日前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9年度年报信息的企业、农合及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抽查比例5%。
2.2020年6月30日前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9年度年报信息及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纸质年报的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1%。
4月-11月
质监股
17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定向抽查
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5%
4月-11月
质监股
18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办法》,检查食品生产企业持证情况,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或票据,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记录,食品标签标识,从业人员培训及健康证明等。
必要时对企业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获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保健食品、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企业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100%(不含停产企业)。
1月-12月
食品生产股
19
食品生产体系检查
定向抽查
重点检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不安全食品召回与处置等方面内容,也可根据实际检查需要,结合不同食品种类和规模生产企业的特点,适当调整检查内容
乳制品、肉制品、包装饮用水获证生产企业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7%
2月-12月
食品生产股
20
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流通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
主体资质、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冷冻食品、农村食品、食品自动售货设备、食用农产品的检查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食盐零售环节监督检查
持证食品销售经营者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抽查比例3%。
4月-12月
食流股
21
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
1、主体资质监督检查;
2、食用农产品监督检查;
3、网络食品监督检查。
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者。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者,抽查比例10%。
4月—12月
食流股
22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定向
抽查
1、主体资质监督检查;
2、食用农产品监督检查。
批发、零售(农贸)市场。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批发、零售(农贸)市场,抽查比例30%。
4月—12月
食流股
23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
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
服务的检查
定向抽查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辖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5%
6月-11月
市场股
24
普通餐饮服务提供者(含小餐饮)、餐饮
服务
用盐
环节
监督
检查
定向抽查
1、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2、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3、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4.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5.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6.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7.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8.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9.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10.食盐储存条件检查;
11.所用食盐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检查;
12.所用食盐采购记录情况检查。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3%
4月-11月
餐饮股
25
养老机构的食堂抽查
定向抽查
1、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2、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3、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4.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5.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6.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7.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8.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养老机构的食堂。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10%
4月-11月
餐饮股
26
学校、托幼机构的食
定向抽查
1、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2、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3、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4.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5.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6.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7.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8.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3%
4月-11月
餐饮股
27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不定向抽查
经营资质检查;
经营条件检查;
保健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检查;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检查;
经营过程控制情况检查;
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等索证索票情况检查;
保健食品专区或专柜销售情况检查;
保健食品广告和宣传情况检查
保健食品销售者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3%
7月-11月
保化股
28
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流通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
1.主体资质、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冷冻食品、农村食品、食品自动售货设备、食用农产品的检查
2.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3.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4.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5.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食盐零售环节监督检查
持证食品销售经营者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抽查比例3%。
4月-12月
食流股
29
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
1、主体资质监督检查;
2、食用农产品监督检查;
3、网络食品监督检查。
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者。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者,抽查比例10%。
4月-12月
食流股
30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
1、主体资质监督检查;
2、食用农产品监督检查。
批发、零售(农贸)市场。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批发、零售(农贸)市场,抽查比例30%。
4月-12月
食流股
31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
食盐批发环节监督检查:
1、食盐定点批发资质检查;
2、食盐储存运输条件检查;
3、食盐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检查;
4、所售食盐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检查;
5、食盐采购销售记录情况检查;
6、食盐批发经营方式检查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及在我区备案开展跨区域食盐批发业务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及在我区备案开展跨区域食盐批发业务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抽查比例10%。
4月-11月
食流股
32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
1、经营资质检查;
2、经营条件检查;
3、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检查;
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检查;
5、经营过程控制情况检查;
6、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情况检查;
7、婴幼儿配方乳粉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标注情况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获证企业。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获证企业,抽查比例5%。
4月-11月
食流股
33
特殊医学用途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
1、经营资质检查;
2、经营条件检查;
3、特殊医学用途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检查;
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检查;
5、经营过程控制情况检查;
6、特殊医学用途食品注册等索证索票情况检查;
7、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广告检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获证企业。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获证企业,抽查企业5%
4月-11月
食流股
3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
1.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2.对电梯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3.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实施监督检。
**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实际数量,5%;
2.按电梯使用单位实际数量,1%;
3.按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实际数量,100%。
7月-11月
质监股
35
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
1.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2.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10%。
检验检测机构10%。
7月-11月
质监股
36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
1.眼镜制配场所计量专项检查;
2.加油站计量专项检查;
3.蔗糖加工企业蔗糖收购用计量器具专项检查。
经营主体(经营范围或许可项目含眼镜制配、成品油零售、蔗糖加工的企业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眼镜制配市场主体抽查比例3%。
2.加油站市场主体抽查比例5%。
3.蔗糖加工企业抽查比例5%。
4月-11月
质监股
37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
对法定、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5%
4月-11月
质监股
38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蔗糖加工企业及目录内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化肥生产企业。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5%
4月-11月
质监股
39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定向抽查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蔗糖加工企业及目录内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化肥生产企业。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5%。
4月-11月
质监股
40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获发型式批准证书的制造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5%
4月-11月
质监股
41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在国家能效标识管理中心备案的企业。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5%
4月-11月
质监股
42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机动车检验机构。
在国家水效标识管理中心备案的企业。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20%抽查比例50%
4月-11月4月-11月
质监股质监股
43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定向抽查
对获证的实验室、检查机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44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定向抽查
对获证的实验室、检查机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25%
4月-11月
质监股
45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定向抽查
对获证的实验室、检查机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20%。
4月-11月
质监股
46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定向抽查
对获证的实验室、检查机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建筑工程检验检测机构。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15%。
4月-11月
质监股
47
专利真实性和专利标识标注规范性监督检查
不定向抽查
1、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2、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3、专利标识标注规范性的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获专利授权企业,抽查比例0.5%
7月-11月
综合协调股
48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
1、企业产品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企业产品标准结构合理性以及主要内容可验证、可操作性;
3、企业产品标准反映产品质量特性情况;
4、企业产品标准引用的标准是否现行有效。
实施企业标准信息公开的企业。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0.1%。
5月-11月
质监股
49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
1、团体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团体标准是否阻碍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3、团体标准编号是否符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5%。
5月-11月
质监股
50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不定向抽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2020年6月30日前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9年度年报信息的企业、农合及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2020年6月30日前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9年度年报信息的企业、农合及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抽查比例1%。
7月—10月
执法股
51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定向抽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持有人(截止2020年6月30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100%。
8月—10月
执法股
52
商标印制企业行为的检查
定向抽查
商标印制企业行为
经营范围含“包装装潢及其印刷”的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5%。
8月—10月
执法股
53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定向抽查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2020年6月30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报送并公示2019年度信息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100%。
8月—10月
执法股
54
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检
定向抽查
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检
本地生产的在售茶籽油。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抽查比例100%
7月-11月
稽查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