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保险专用名字注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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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保险专用名字注释.docx

最全保险专用名字注释

名词解释:

(一)风险与保险

风险:

风险即损失的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包括损失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时间不确定,损失的程度不确定。

不确定性,意味着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之间可能存在差异。

据此,风险的大小决定于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损失概率)及其造成后果的程度(损失程度)。

特征:

客观、损害、不确定、普遍、可测、可发展。

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因此,风险因素是就产生或增加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的情况来说的。

风险因素通常可分为三类:

1.实质风险因素实质风险因素是指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件的物理功能的风险因素2.道德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品行修养有关的无形因素3.心里风险因素心里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

实质风险因素也称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里风险因素也可合并称为人为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也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即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

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因为风险因素要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

风险事故是损失的媒介物。

损失:

损失作为风险管理和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损失通常分为两种形态,即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前者指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即实质损失;后者是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或带来的无形损失,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

静态风险:

静态风险是指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的风险。

静态风险一般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无关,在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都是不可避免的。

动态风险:

动态风险是指由社会经济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

(静态、动态差别:

损失与否不同;影响范围不同;发生特点不同;性质含量不同)

纯粹风险:

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投机风险:

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财产风险:

财产风险是指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毁损、灭失或贬值的风险。

责任风险:

责任风险是指个人或团体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的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人身风险:

人身风险是指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损失劳力的风险。

如疾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

这些风险都会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支出的增加,影响本人或其所赡养的亲属经济生活的安定。

自然风险:

自然风险是指因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使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等遭受威胁的风险。

如地震、水灾、风灾、虫灾及各种瘟疫等自然现象是经常的,大量发生的。

自然风险是保险人承保最多的风险。

自然风险具有以下特征:

1.自然风险形成的不可控性2.自然风险形成的周期性3.自然风险事故引起后果的共沾性,即自然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其涉及对象往往很广。

社会风险:

社会风险是指由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包括过失行为、不当行为及故意行为对社会生产及人们生活造成的损失的可能性,如盗窃、抢劫、玩忽职守及故意破坏等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失或伤害的可能性。

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又称国家风险,它是指在对外投资和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原因或订约双方不能控制的原因,使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

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在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市场供求关系、经济贸易条件等因素变化的影响,或经营者决策失误,对前景预期出现偏差等,导致经济上遭受损失的风险。

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而产生的威胁人们生产与生活的风险。

如核辐射、空气污染和噪音等。

巨灾风险:

巨灾风险是因重大自然灾害、疾病传播、恐怖主义袭击或人为事故而造成巨大损失的风险。

目前国际保险界对巨灾风险尚无统一的定义,我国保险业界判定巨灾风险常用两种方法:

定性法和定量法。

和一般风险相比,巨灾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1.发生频率较低2.影响范围广泛,损失巨大3.风险难以预测性4.概率论不适用于巨灾风险

一般灾害风险:

一般灾害风险是相对于巨灾风险而言的,是指发生频率高,所导致的损失金额相对较少,波及范围相对较小,短周期的风险。

一般灾害风险到处可见,例如,一般的火灾、偷窃等。

个人风险:

个人风险是指个人或家庭所承担的风险,强调个人风险的承担主体是个人或者一个家庭。

个人风险有六大类:

收入风险,医疗费用风险,责任风险,实物资产风险,金融资产风险,寿命风险。

企业风险:

从广义上讲,任何原因引起的企业价值可能的减少都可以被定义为企业风险。

企业风险中对现金流量以及企业价值变动影响最大的为:

价格风险,信用风险和纯粹风险。

基本风险:

基本风险是指非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

它对整个团体乃至整个社会产生影响,而且是个人无法预防的风险。

如地震、洪水、海啸、经济衰退等。

特定风险:

特定风险是指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

它只与特定的个人或部门相关,而不影响整个团体和社会。

如火灾、盗窃以及对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所负的法律责任等均属此类风险。

特定风险一般较易为人们所控制和防范。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它要求人们研究风险的发生和变化规律,估算风险对社会经济生活可能造成损害的程度,并选择有效的手段,有计划,有目的地处理风险,以期用最小的成本代价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它是指对企业面临的和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

识别风险主要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两个方面的内容。

风险估测:

风险估测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指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测的基础上,把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严重程度、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起来考虑得出系统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比较,确定系统的危险等级,然后根据系统的危险等级,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控制措施,以及控制措施采取到什么程度。

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危险。

但也并非任何危险均可向保险公司转嫁,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危险是有条件的。

保险: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商业保险:

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为依靠工资收入生活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保险,主要的险种有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政策保险:

政策保险即政策性保险,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其政治、经济、社会伦理等方面的政策,利用普通保险的技术开办的一种保险。

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与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在自愿的原则下,投保人对是否参加保险、保险金额多少和起保的时间,均可自由选择决定;保险人可以决定承保的风险,条件和金额,对不符合保险条件的可以拒绝接受。

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中途退保,而保险人在承保后,除非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违背保险合同的行为,一般不得中途取消合同。

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即由政府颁布保险法规,凡在规定范围之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依法参加保险。

雇主责任险,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等一般都采用强制保险的方式实施。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为标的的保险。

最初的财产保险标的只限于物质实体,如房屋、机器、货物等,因此又称“产物保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保险的标的扩大到无形财产,即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和责任,因为这种利益和责任都直接,间接地与物质财产有关,所以以此为标的的保险都称作财产保险。

相对于仅以物质实体为标的的财产保险来说,这是一种广义的财产保险。

1.有形财产保险:

指以各种物质财产为标的的保险,是狭义的财产保险2.无形财产保险:

指以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和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凡是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代为赔偿。

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包括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保险人对权利人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蒙受的经济损失负经济赔偿责任。

它可分为两种:

凡投保人投保自己的信用,由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叫保证保险;凡投保人投保他人的信用,若权利人因他人不履行义务而蒙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叫信用保险。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劳动力为标的的保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疾病衰老等原因以致死亡、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等约定事件,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1.死亡保险2.生存保险3.生死两全保险4.生存年金保险等);意外伤害险;健康保险(疾病保险)。

原保险:

原保险也称直接保险。

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成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在这种保险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然后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负损失赔偿责任。

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原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向投保人承保业务的公司称为分出公司或原保险人,接受分出公司保险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

再保险还可一保再保,亦即“再再保险”。

复合保险:

复合保险是指投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相同种类保险,签订数个保险合同,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有重叠的现象,并且其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事故分别向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且其保险期间有重叠的一种保险。

重复保险与复合保险的区别在于,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在实务中,数个保险人可能以某一保险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保险单,然后每一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损失按比例分担责任。

足额保险:

足额保险是指以保险价值全部投保而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保险合同中估计确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若保险标的物全部受损,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部赔偿;反之,若保险标的物部分受损,保险人则以实际损失为准计算其赔偿金额。

不足额保险:

亦称部分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产生不足额保险的原因有1.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对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进行投保。

2.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计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

3.在订立保险合同以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不足额保险。

一般来说,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

一是比例赔偿方式,即按照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额,其计算公式是: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例X损失额。

二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来进行;而对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超额保险:

超额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造成超额保险原因有以下四种:

1.出于投保人的善意。

如投保人过高的估计了财产的价值,或不了解市场行情2.出于投保人恶意。

即投保人希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多于实际损失的补偿;或利用超额保险合同进行欺诈,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3.经保险人允许,或根据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条件,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按照保险标的的重置成本投保,从而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格4.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跌落,致使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基于投保人的善意而产生的超额保险其超过部分无效,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请求保险人返还无效部分的保险费。

对恶意超额保险合同,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凡投保人企图以此来获得不法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个人保险:

个人保险是以个人和家庭为保障主体,个人为满足自己和家庭的需要而购买的保险。

保险费由个人或家庭负担,从个人可支配收入中支付。

企业保险:

企业保险是以企业作为保障主体,企业除了面临生产和经营风险外,还面临着各种财产损失,营业中断,责任和人员伤亡风险,需要各种保险来保障。

如:

企业财产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

团体保险:

团体保险是保险的一种方式,指由雇主、公会和其他团体为其雇员或成员购买的人身保险,建成团体保险。

团体保险使用一份总合同向一个团体的许多成员提供保险,费率低于个人保险的费率。

我国主要有团体人寿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集体企业养老金保险以及团体医疗保险等。

保险本质:

保险的本质是指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保险分配关系外部组织的高级形式。

保险基金:

保险基金是由专门的保险机构根据不同险种的保险费率,通过向参加保险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建立的一种专门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受到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所致经济损失或满足被保险人给付要求的货币形态的后备金。

保险基金主要由保险公司的实收资本和历年的以收抵支后的结余及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构成,它决定着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保险密度:

即人均保费数量。

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

保险密度=保费收入/人口总数

保险深度:

指一个国家保险费收入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

它是反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

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

逆选择:

指那些有较大风险的投保人试图以平均的保险费率购买保险。

逆选择意味着投保人没有按照应支付的公平费率去转移自己的风险损失。

道德风险:

是指人们以不诚实或故意欺诈的行为促使保险事故发生,以便从保险中获得额外利益的风险因素。

投保人产生道德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是丧失道德观念;二是遭遇财务上的困难。

从承保的观点来看,保险人控制道德风险发生的有效方法就是将保险金额控制在适当额度内。

心理风险:

心里风险是指由于人们的粗心大意和漠不关心,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机会并扩大损失程度的风险因素。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有:

主管当局强制保险人使用一种过低的保险费标准;要求保险人提供责任范围广的保险;限制保险人使用可撤销保险单和不予续保的权利;法院往往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等等。

这种风险对保险人的影响是,保险人通常迫于法律的要求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接受承保。

(二)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就是讲诚实和守信用。

讲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守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所以,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告知: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告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尽的法定义务。

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

保证的内容属于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

弃权:

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构成保险人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

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者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即禁止保险人反言。

近因:

所谓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在保险人理赔时,根据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某风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的一项原则。

所谓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第一损失赔偿: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是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金额内的部分,这部分已投保,保险人对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第二部分是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这部分由于未投保,因而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由于保险人只对第一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称为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其计算公式为:

(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这种赔偿方式是按保障程度,即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X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定值保险:

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市价如何,即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大于或小于保险金额,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

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X损失程度(%)

定值保险适用于人身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财产保险中某些贵重物品的保险。

不定值保险:

是指不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只列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度,并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其特点是,当保险财产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须按照当时的市价进行估价,按保险金额与当时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款,并以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度。

重置价值保险:

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一般财产保险是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赔付,使受损的财产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由此恢复被保险人失去的经济利益。

但是,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有些财产即时按实际价值足额投保,保险赔款也不足以进行重置或重建。

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对受损的财产进行重置或重建的需要,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重置或重建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重置费用或成本赔付。

代位追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原则。

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权利代位:

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物上代位:

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物上代位通常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

推定全损:

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恢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

委付:

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在海上保险中经常采用。

委付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主要运用于重复保险的情况。

比例责任分摊原则: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即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

其计算公式为: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X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是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负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其计算公式为: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X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重要事实:

1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收投保起决定作用的事实,如有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2有关保险标的的详细情况;3危险因素及危险变化、增加的情况;4过去发生的损失赔付情况;5曾经遭到其他保险人拒绝承保的情况;6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即时通知保险人;7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侵权行为:

因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共同海损:

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三)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特性:

双务性射幸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个人性诚信性

补偿性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评估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并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给付保险金,以弥补被保险人所受实际损失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补偿性保险合同,而短期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也具有损失补偿的性质。

给付性保险合同:

又称定额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一定数额的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即按该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既不得缩减,也无须重新计算的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是典型的给付性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通常来说,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据保险价值进行全部赔偿。

如果保险标的物存有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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