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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

 

首建集二公司发[2006]62号

关于转发《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首建集发[2006]8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00六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

安全管理制度通知

首建集团二分公司办公室2006年4月17日印发

共印35份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各级领导、各专业系统和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建设的正常进行,依据有关政策、法规,根据《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首钢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安全生产必须坚持“齐抓共管”的原则,各级领导、各专业部门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都必须严格贯彻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把安全生产责任纳入各自的职责范围,切实负起责任。

第三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法定代表人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掌握建设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对建设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领导编制建设公司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保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落实;

(四)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做好特大、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总经理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对建设公司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领导编制建设公司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

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

(三)领导并支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 副总经理(工程)

(一)协助总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建设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组织实施建设公司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参与编制和审核重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计划;

(四)领导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五)领导组织建设公司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施工中的不安全生产问题;

(六)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工作;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组织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中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副总经理(人事助理)

(一)负责劳动组织、职工培训、用工管理以及消防等涉及安全方面的相关工作;

(二)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奖励分配管理上促进安全系统建设;

(三)负责组织建设公司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监督保证工伤保险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总工程师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总经理做好安全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建设公司施工安全生产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二)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计划时,要确定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方案;

(三)组织编制和审批重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时,应严格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验算结果,并提出决定性意见;

(四)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五)对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重大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六)对涉及技术操作、工艺等方面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治理整改,参加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第九条总会计师

(一)组织落实建设公司财务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二)组织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的同时,审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保证所需经费到位;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市有关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和安全生产培训经费的标准与规定,并按规定审批所需的经费。

第十条 建设公司领导应分别建立以分公司为对象的联系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个联系单位的安全工作或分管专业的安全工作。

建设公司其他领导比照工程副总经理职责,在各自分管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分公司经理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和有效实施;

(二)领导组织实施及制定本单位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规划、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方案及实施计划;

(三)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各项安全技术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施工项目安全交底制度及设备设施交接、验收、使用制度;

(四)贯彻“五同时”原则(即: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每月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并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对存在的管理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治理;

(五)严格遵守特种作业及外部劳务用工使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领导组织职工(含外部劳务用工)的各项安全生产教育;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上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分公司副经理

(一)组织制定、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方案和安全生产规定、办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各项安全技术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施工项目安全交底制度及设备设施交接、验收、使用制度;

(三)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工作,针对问题制定措施、办法。

组织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组织并督促检查职工(含外部劳务用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推广模范典型和先进经验;

(五)组织制订、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及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第十三条分公司主任工程师

(一)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

(二)主持制定年、季、月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三)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业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以及大型临时设施、特殊施工设施或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要严格审查其安全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并负责组织实施。

对确定后的方案(特别是方案中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如有变更,应及时修订,上报审批。

主持重点和单位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直接对主管或直接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履行签认手续;

(四)领导安全技术攻关,认真吸取合理化建议及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建立申报、审批手续,并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工艺要求,并负责其实施;

(五)组织并主持各种安全设施、设备的审查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六)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从技术上制定措施,及时排除隐患;

(七)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分公司领导应分别建立以项目部(分厂、车间)为对象的联系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一次联系单位的安全工作或分管专业的安全工作。

分公司其他领导比照副经理职责,在各自分管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

(一)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工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提出要求,并监督其实施;

(三)在组织项目工程业务承包,聘用业务人员时,必须本着安全工作只能加强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各业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四)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使用外部劳务用工队伍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时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外部劳务用工队伍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五)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六)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

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七)组织制定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及时上报事故情况,严格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对轻伤事故、未遂事故和违章组织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重伤及以上事故,要现场保护、组织抢救工作,立即上报,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

(一)对项目工程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

结合项目工程特点,主持项目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三)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要制定、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可行与针对性,并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四)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五)项目工程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及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组织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

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预防施工中因化学物品引起的火灾、中毒或其新工艺实施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六)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

发现设备、设施的不正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七)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

(八)参加、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第十七条工长、施工员、技术员

(一)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管辖班组(特别是外部劳务用工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施工(生产)任务特点,向班组(包括外部劳务用工队伍)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认手续,并对规程及措施、交底要求等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作业违章;

(三)经常检查所管辖班组(包括外部劳务用工队伍)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各种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四)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所辖班组(包括外部劳务用工队伍)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提出的不安全问题;

(五)对分管工程项目应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严格申报、审批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停止使用,并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第十八条质检员

(一)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工艺标准及质量设计组织施工,把好工序质量关,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二)参加生产安全事故中质量性问题的调查、分析,从质量上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督查;

(二)负责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推动项目安全组织保证体系的运行;

(三)对项目工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与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具体指导;及时发现薄弱环节或失控部位,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复查;

(四)组织分包(工程、劳务)队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五)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和人员,督促有关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可责令其停产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六)参加项目工程定期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并督促有关人员对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

(七)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八)组织对分包队伍进行安全生产资质的审查和安全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审查和登记。

第二十条班组长

(一)认真传达贯彻并严格执行上级指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二)熟悉本班组各岗位安全规程,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并对熟知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班前会,掌握班组人员动态情况,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具体布置安全及现场互保工作,对班组人员劳保护用品穿戴、使用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按标准操作等情况进行检查;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四)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确保本班组区域内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完好,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

(五)开展周一安全活动,对新职工、调换岗位及复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女职工保护工作;

(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如实上报,保护好现场,组织抢救,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一条 操作工人

(一)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及安全措施;对本岗位安全规程、措施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二)服从管理,做好对环境、设备设施等的安全确认工作;落实自保、互保、联保要求,做到“三不伤害”;

(三)对本岗位的设备安全装置、工作区域内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并对其完好状态负责;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报告,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四)参加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场人员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尽可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发展和损失扩大;要立即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保护好现场并协助调查。

第二十二条外部劳务队负责人

(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队人员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二)按制度严格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做好本队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经常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本队人员遵守劳动、安全纪律,做到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三)必须保持本队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变更须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批准后新来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不得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并经过入厂和上岗安全教育后方准上岗;

(四)根据上级的交底向本队各工种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交底,针对当天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做好班前安全讲话,监督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本队人员作业现场安全施工(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隐患应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如实上报总包单位,保护好现场,做好伤者抢救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中其他专业管理人员可参照对应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执行。

第三章各职能系统(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发展

(一)在企业发展战略与中长期规划中纳入安全生产内容;

(二)对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制度行文和编制的审核;

(三)在编制年、季、月经营计划时,保障安全与经营协调一致,对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的措施视同经营任务,纳入经营计划优先安排;

(四)在进行企业经营综合统计和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的工作中,要纳入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内容;

(五)在组织制定各实体单位《资产经营责任书》、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和部门《管理目标责任书》时,要纳入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落实安全专业提出的安全生产考核。

第二十五条 预算管理

(一)审查建设工程预算中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及签约合同中安全取费的落实;

(二)监督审查合同中按规定签订安全条款。

第二十六条市场开发

(一)全面掌握所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负责将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提出的安全要求向施工(投标)单位全面介绍;在投标报价时全面考虑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列入预算。

第二十七条 工程管理

(一)在组织施工中,如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生产要服从安全;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要立即下达停工处理指令,不得违章指挥;

(二)在检查施工、生产计划实施情况的同时要检查安全措施项目的执行情况,对施工中重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实施工作(如支拆脚手架、安全网等)要纳入计划,列为正式工序,给予时间保证;

(三)坚持按合理施工顺序组织生产,要充分考虑职工的劳逸结合,认真按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四)牵头组织施工现场综合考评、文明安全工地工作的实施与评选,参加安全检查工作,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五)制订施工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六)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对有关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通知安全部门;

(七)负责各种机械、电气、动力设备和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及工业建、构筑物的技术状况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要求;

(八)负责特种设备管理,组织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检测工作的具体实施,对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提出解决方案并组织落实;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等相关手续的办理情况进行审查;参与制定新增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九)组织设备设施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治理解决;

(十)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提出涉及安全的具体意见,同时负责督促下级落实,保证实施;

(十一)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从事故设施方面,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

(十二)负责按计划按标准保质保量供应各类防护用品;

(十三)供应的有关材料和工具,必须是具有合格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合格产品,对供应方进行合格供方的审查,采取准入制,对自制的有关材料、工具,严格按有关规定检查;

(十四)负责对储存、供应的危险化学品,做好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技术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及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保障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二)负责组织工艺、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或事故隐患及时组织解决;

(三)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及新产品试制时,必须制定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参与安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

(五)参加生产安全事故中技术性问题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上级有关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

(二)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指导,督促基层单位对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或事故隐患及时解决;

(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中质量性问题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从质量上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

(一)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落实安全专业提出的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干部考核、考察工作;

(三)根据职业禁忌要求,对上岗人员素质进行把关;

(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合理调配人员;

(五)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从用工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六)工伤保险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伤残等级评定等工作;

(七)对职工(含外部劳务用工)进行定期的教育考核,将安全技术知识列为工人培训、考工、评级内容之一,对招收新工人(含外部劳务用工)要组织入厂教育,保证提供的人员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素质;

(八)负责特种作业培训单位的管理,组织制订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按规定组织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认真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九)组织与施工生产有关的学习班时,要安排安全生产教育课程;

(十)将安全教育纳入职工培训教育计划,负责组织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

(十一)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取证和继续教育及复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财务

(一)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及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劳动保护、安全教育及其它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落实;

(二)按照国家及市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审查购置劳动保护用品的合法性,保证其符合标准;

(三)协助安全部门办理安全奖、罚款的手续。

第三十二条保卫(武装)

(一)负责易燃、易爆、放射性元素、剧毒物品等危险品管理;

(二)负责企业治安、防火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四)负责调查火灾事故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五)负责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建设以及交通、消防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民兵武器装备的检查、保养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办公室

(一)对经理办公会等会议研究决定安全工作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督办与反馈工作;在调研中,应把安全生产列为经常性的主要课题之一;

(二)按制度规定对保健食品、防暑饮料、防暑药品办理申请手续,并保质保量及时供应;

(三)认真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做好办公场所、生活区的设置、卫生、防疫、食品卫生等相关管理工作;

(四)负责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提出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审计

(一)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各单位的安全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反映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并将审计情况与安全部门沟通。

第三十五条法律事务

 

(一)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咨询;

 

(二)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合同进行合法性的审查。

第三十六条总工程师室

 

(一)研究策划企业发展战略与中长期规划时纳入安全生产内容;

(二)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调研的同时,调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参加对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摸板工程、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和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及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审查。

第三十七条工会

 

(一)组织贯彻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二)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疗养;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

参加安全检查,经常检查劳动保护设施状况,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四)参加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党群工作部

(一)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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