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苏联与前南斯拉夫民族政策的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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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苏联与前南斯拉夫民族政策的比较

原苏联与前南斯拉夫民族政策的比较

郭永学

2011-2-2423:

42:

17  来源:

《东欧中亚研究》2000年第4期

  原苏联和前南斯拉夫都是民族关系非常复杂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以后,这两个国家都选择了联邦制作为国家结构的主要形式和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两国民族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表现出了很大的独立性,受外界影响较少,具有一定的典型价值。

就这两个国家的民族政策加以对比考察研究,对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的民族问题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苏南两国的民族政策进行比较分析。

一联邦体制的异同

  原苏联和前南斯拉夫所实行的是以民族为特征的联邦制,这是由若干享受有主权的民族国家联合起来组成统一国家,同时又使每一联邦主体单位保持其基本的政治完整性的一种制度或国家结构形式。

苏联与南斯拉夫在实行联邦体制方面都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组成联邦的各联邦主体单位是一些以主体民族命名的民族共和国。

苏联由俄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格鲁吉亚等15个加盟共和国组成,南斯拉夫由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马其顿等6个民族共和国及两个准联邦单位(自治省)组成。

  第二,两国都是建立在承认民族自决权原则基础之上的、各个平等民族之间的自愿联合,各共和国都有加入和退出联邦制国家的法定自由。

1922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宣言》中声明:

“保证每个共和国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保证现有的或将来产生的一切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都可以加入联盟”1。

1946年颁布的南斯拉夫第一部宪法规定:

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是“建立在自治权包括分立权基础上的自愿在联邦国家共同生活的各平等民族共同体”2。

  第三,两国都是具有“双重主权”的国家。

1924年苏联宪法规定,各加盟共和国均为主权国家,依据苏联宪法原则制定自己的宪法,独立行使其国家权力;联盟中央在全苏行使外交、国防、外贸、交通、邮电等方面的权力,其他经济、财政、内务、司法、文教等方面国家管理权归各加盟共和国独立行使。

仿效苏联宪法制定的1946年南斯拉夫宪法关于“双重主权”也有大体类似的规定。

  第四,两国的议会都实行两院制,分设联盟(联邦)、民族两院。

其中民族院又都实行民族代表比例制。

两国宪法都规定,民族院与联盟(联邦)院在立法方面拥有同等权力,以利于对国内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各民族的特殊利益均给予应有考虑。

  两国在联邦体制的具体内容上,主要是在联邦中央与共和国之间的权限划分上,即集权与分权的问题上,有着明显的差异。

  两国成立之时,都在特定的条件下形成了集权主义的政权形式。

但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中央集权制在这两个国度遇到了截然相反的命运。

苏联成立10余年之后,随着苏维埃政权的巩固、国家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的实现,联共(布)党内形成了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

党内集权制的加强决定了联邦体制上的集权倾向的强化。

1936年通过的苏联宪法,其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重新规定了联盟国家与加盟共和国之间的关系。

这部宪法使联盟中央拥有了组织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管理全联盟性银行和全联盟性企业、批准加盟共和国内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州的组成等权限,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联盟部门管理体制;该宪法规定加盟共和国必须“完全依据苏联宪法而制定该加盟共和国宪法”,“凡遇加盟共和国法律与全苏联法律相抵触时,均以全苏联法律为准”3,大大提高了联盟国家法定地位。

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的形成,使联邦制严重变形,加盟共和国的自主权名存实亡。

  南斯拉夫的联邦制国家成立之初,也像苏联30年代中期一样,形成了中央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国家管理职能高度集中于联邦中央。

1948年情报局事件之后,南斯拉夫走上自治社会主义道路,否定了权力过于集中的斯大林体制,削弱联邦中央对各地的统一领导,一步步向各共和国放权。

为了贯彻民族平等,1974年宪法规定,在联邦议会讨论和决定重大经济决策时,实行“协商一致”的原则,联邦中央不征得所有共和国和自治省的同意不得作出有关决定,每个共和国和自治省都可一票否决联邦中央的决议。

联邦议会和政府从70年代起实际上已经变成了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利益的协调机构。

二 民族干部政策的异同

  两国都注重对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实行由熟悉民族语言、风俗和生活方式的干部管理民族地区事务的政策。

1923年俄共(布)十二大通过的决议规定:

“各民族共和国和各民族区域的机关主要应由熟悉各该民族的语言、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的当地人组成”4。

苏联的各少数民族在各级苏维埃和政府中都有自己的代表,他们同俄罗斯人一样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在70年代中期,苏联各加盟共和国高层党政领导干部中,当地人所占的比例一般为70~90%。

南斯拉夫把实行“平等的干部政策”视为保障民族平等政策实施的重要方面。

在南共联盟中央文件和几部联邦宪法中,都对这一问题作了特意规定。

在联邦机构的人选上,非常注重各共和国、各民族的成分。

从60年代后期起,联邦主席团、联邦执行委员会等机构的成员都是由各共和国和自治省按照平等分配的名额选派的。

南共联盟中央机构人选也体现了民族平等的原则,由各共和国、自治省选派相应数量的代表组成中央主席团和中央委员会。

各共和国领导干部的选用同样注意到民族成分,如70年代末波黑共和国主席团的成员由塞、克、穆三个民族按平等数量组成,共和国共盟的三个主要领导职务也分别由以上三个民族的干部担任。

  苏南两国在民族干部的任命和使用上,区别是非常明显的。

与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相适应,苏联的高级干部任用权控制于中央。

各加盟共和国党的领导人兼任共和国国家领导人,他们既要绝对服从苏共中央的领导,又要绝对服从联盟中央的领导。

苏联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做法是,由本民族的干部担任共和国党的领导班子的第一把手,共和国党中央第二书记则由苏共中央指派俄罗斯人担任,并掌握该共和国的实际决策权,他们被西方人称为是由俄罗斯派来进行监督和控制的“总督”5。

从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到各州、区,各级党组织和政权机构都存在这种俄罗斯人幕后操纵的局面。

为了使民族地区完全处于苏共中央的控制之下,苏联领导人还经常按照自己的意愿,对民族地区干部随意处置和撤换。

如30年代中期肃反扩大化时和赫鲁晓夫统治后期,都发生了大规模清洗、撤换共和国党政领导干部的现象。

非俄罗斯人进入全苏党政高级官员的机会很少。

70年代后期,在苏共中央政治局13个成员中,非俄罗斯人只占3人。

南斯拉夫联邦中央对于各共和国领导班子的控制和影响,比起苏联来说要小得多。

在权力分散方针之下,各共和国党政领导班子拥有相当大的、独立的行政权和人事权。

在60、70年代,由于各共和国自主权力大,人们更愿意在共和国的党政机关就职而不愿到联邦中央去,这就使地方政府比联邦机构吸引和掌握了更多富有才干的干部6。

南共联盟中央和联邦机构的干部由共和国选派并向本共和国负责,在多数情况下他们都听命于本共和国,在南共联盟中央和联邦机构中代表本民族的利益。

这在80年代是造成联邦政府大政方针久议难决的重要因素。

三民族经济政策的异同

  大力发展民族经济,是消灭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的最基本内容。

苏联政府重视发展民族经济,从财力、物力、人力、技术诸方面对民族地区进行支援。

使落后民族地区的经济增长速度大大高于经济发达的中部和西部地区,各共和国之间的经济差距明显缩小。

在苏联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各民族地区工业发展速度比中部老工业区的发展速度高出1.5倍。

中亚一些共和国的工业产值在50年间增长了几百倍。

南斯拉夫同样实行帮助落后民族发展经济的政策。

这主要体现在联邦投资政策的倾斜上:

起初是将联邦政府所控制的投资基金较多分配到科索沃等落后地区,1965年改设不发达地区基金,由各共和国上缴1.9%的财政收入给联邦政府,以支援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建设。

由于南斯拉夫联邦政府的经济权限远不如苏联政府那么大,因此支援落后民族地区的力度较弱,所取得效果也差得多。

在支援落后地区发展经济问题上,两国都力图人为地“拉平”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不注重调动受援地区发展自身经济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使受援地区在取得经济进步的同时也助长了消极依赖的倾向,并使提供援助的发达地区感到“吃亏”,使其与受援助的落后地区之间的民族矛盾逐步尖锐起来。

  苏联受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影响,联盟中央在规划和建设中片面强调联盟国家利益,忽视各民族和地方利益,中央统得过死,限制了各加盟共和国经济发展的活力;联盟中央片面强调“区域分工,和“经济专门化”,导致许多不发达共和国经济结构单一化和畸形发展,成为原料和初级产品生产基地,丧失了发展本地区经济的固有优势,严重地损害了民族的经济利益。

联盟中央各部门经常不与一些共和国商量就在其境内上马一批中央型企业,只顾发掘当地资源,给后者带来了移民、失业、环境污染等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和生态问题。

这种经济政策使不发达的共和国感到在联盟中处于不平等地位,滋长了强烈的不满情绪。

  南斯拉夫与政治上的权力分散相一致,形成了过于分散化的经济体制。

50年代初期以后南斯拉夫不断进行改革,把几乎全部经济管理权都下放到各共和国,使共和国成了经济发展的独立单位,形成了“经济民族主义”。

全国的统一市场变成了8个相对封闭的地方市场,甚至像铁路、电信、邮政等必须统一的行业也被人为地分割开来,实际上破坏了联邦国家统一的物质基础,联邦中央渐渐失去了宏观经济调控能力。

掌握着经济权力的各共和国极力维护本民族的经济利益,与联邦中央争投资保税收,经济利益的磨擦成了各民族间争吵的主要内容和困扰民族关系的主要难题。

四民族文化政策的异同

  苏联成立初期,党和苏维埃政府提出了在苏维埃基础上发展苏联各民族文化的政策。

斯大林指出,苏维埃文化的“内容是无产阶级的,形式是民族的”7。

在这种政策的推动下,苏联政府帮助48个民族创造了自己的文字,在许多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了扫盲运动,用数十种民族语言文字教学和出版报刊书籍,帮助落后的少数民族建立起本民族的知识分子队伍,使苏联各民族的文化空前繁荣起来。

  苏联在30年代以后民族文化政策逐渐背离了马列主义的原则,走向了大民族文化沙文主义的道路,企图通过人为手段,迅速消除各民族文化之间的差距,以达到民族同一的目标。

苏联当局以俄罗斯为中心解释和发展苏联文化,用文化单一化取代了民族文化多样化的政策,对其他民族的文化采取虚无主义的态度加以否认和抹杀,对歌颂本民族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进行迫害,用行政手段强制性地推广俄语。

这种错误的文化政策伤害了各民族人民的自尊心,起到了破坏族际关系、加深民族隔阂和敌对情绪的恶劣作用。

  南斯拉夫一直重视发展各民族的文化,建国后颁布的几部联邦宪法都强调了这一点。

如1974年南斯拉夫宪法规定:

“保障每个民族为了行使表达自己的民族性和文化的权利,自由地使用自己的语言和文字,发展自己的文化,并为此而建立组织并享受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8

  在南斯拉夫各民族之间,基本上不存在文化上的歧视现象。

民族文化的平等集中体现在民族语言的平等上。

在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各主体民族和非主体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报纸、广播和电视,大中小学校也都使用本民族语言教学。

在70年代,南斯拉夫用小民族语言出版的报纸就达80多种。

对各民族文化传统的尊重促进了民族文化教育事业的自由发展,然而这种宽容的态度也曾被民族主义者利用来培养狭隘的民族意识。

如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初在克罗地亚就出现了许多打着民族文化旗号的民族主义团体,这些文化团体的存在和影响,是后来发生“克罗地亚事件”的重要社会基础。

五反对两种民族主义政策的异同

  列宁主义认为,在多民族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为了实现各民族的团结和平等,必须同时进行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斗争。

在建立苏联的过程中,列宁提出把反对大俄罗斯沙文主义作为反对民族主义斗争的重点,要求俄罗斯民族对各少数民族要多让步一些,以对待自己的不平等来抵偿历史和现实中形成的事实上的不平等。

斯大林在苏联成立初期,继承了列宁这一思想。

他认为,民族主义是实现民族平等和加强民族团结的大敌,而在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这两种错误倾向中,前者是“主要的危险”,是“最危险的敌人”9,他号召全党为迅速消灭大俄罗斯民族主义的残余而开展坚决的斗争。

在这一时期,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抑制,少数民族的权益相对受到重视。

  在30年代中期以后,苏联把反对民族主义的侧重点由主要反对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改变为主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斯大林原来就有强烈的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倾向,被列宁称为“俄罗斯化了的异族人”。

联共(布)十七大(1934年)以后,斯大林身上的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倾向故态复萌。

他不再强调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是主要危险,转而强调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同时大力推崇大俄罗斯主义,公开宣称俄罗斯是苏联最优秀的民族和领导力量,过份宣扬俄罗斯对少数民族的“无私援助和奉献”。

在实际工作中漠视少数民族的正当要求,无理侵犯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把对苏联当局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做法不满的少数民族干部斥为“资产阶级主义者”加以迫害,卫国战争中将一些“不可靠”的少数民族强行迁移到西伯利亚等边远地区。

赫鲁晓夫和勃列日涅夫时期对“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批判也从未放松过,还不切实际地提出“民族接近政策”,以俄罗斯为中心大搞民族同化。

这种政策上的失误不同程度地限制了非俄罗斯民族的发展,引起他们的强烈不满,人为地造成了更深的民族隔阂,增大了苏联各民族间的离心力。

  南斯拉夫领导人在建国后很长时间较少谈到民族问题,但在一定场合下,也强调过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问题。

1964年南共联盟八大,首次较多地涉及民族主义问题。

会上批判了要搞一个“南斯拉夫民族”的倾向,特别批判了一元主义中央集权思想。

这标志着南共联盟民族政策中反对民族主义的重点,开始明显指向反对大塞尔维亚霸权主义。

1966年八届四中全会清算兰科维奇集团之后,更明显地实行了压制塞尔维亚人的政策,处处给塞尔维亚设置障碍,削弱其实力和影响,从而造成了新的民族不平等。

另一方面,忽视了对地方民族主义的控制,对各共和国妥协让步,使其势力越来越大,导致了民族利已主义和民族分离主义势力的极度膨胀。

六处理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的方式的异同

  苏联历任领导人对建国后民族关系的实际状况的估计过分乐观,长期不注意研究和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民族问题,掩盖矛盾,粉饰太平。

另一方面,一旦哪里出现民族矛盾与冲突事件,就不加分析地斥为“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用对待敌我矛盾的方式加以处理,采取各种强硬措施对少数民族干部、群众进行无情打击,力图把矛盾与冲突尽快压制下去。

苏联领导人不讲究方法和策略,使用高压政策,动辄就对闹事的少数民族干部、群众采用武力镇压、大逮捕、大清洗等极端严厉的手段。

这样做,虽然可以维持一时的、表面的稳定局面,却不利于民族矛盾的真正解决和民族关系的缓和改善,反而严重地挫伤了民族感情,加深了矛盾,使民族怨恨积蓄下来,从反面刺激了非俄罗斯民族的民族反抗心理和民族独立意识的发展,从而在民族关系上播下了不和的种子。

  南斯拉夫在处理民族矛盾与冲突的时候,相对来说做法比较温和,侧重于运用协商、说服、劝导的方式来解决矛盾和纠纷,尽量做出一些妥协、退让以求得各共和国的支持和局势的稳定。

因此,在铁托在世期间,南斯拉夫国内较少出现民族矛盾激化和各民族间严重冲突的事件。

这期间影响最大的民族主义事件是1971年11月的“克罗地亚事件”。

事件发生后,铁托认为克罗地亚民族主义者提出的政治主张威胁到南斯拉夫国家的统一和根本制度,在反复劝导说服未能奏效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政治高压的手段使克罗地亚党政领导人就范。

事件平息之后,马上在克罗地亚和其他几个共和国进行了大清洗,试图通过各级地方领导干部的大换班来遏制民族主义势力的日益增长。

与此同时,又以修改宪法的方式,对克罗地亚等发达共和国的经济、政治上的要求予以一定的满足,企图用合法和有限让步来换取民族关系的改善和国家的稳定。

从短期来看,这种目的达到了,但无原则的让步所带来的后果导致了共和国权力的进一步增大,“联邦国家邦联化”的趋势愈发严重。

这一事件暴露了南斯拉夫联邦体制和南共联盟领导体制的虚弱,在发生重大民族纠纷的时候,已不能靠制度本身来妥善处理,而只有靠铁托总统本人的威望来解决问题。

一旦失去铁托这样的威望很高的领导人,南斯拉夫就只能陷在民族冲突的急流旋涡之中而无法安定了。

另一方面,对于非主体民族的科索沃阿尔巴尼亚人的民族自决权要求,南斯拉夫领导人曾数次毫不手软地采取了与苏联类似的武力压服政策。

然而问题解决得也很不理想,压而不服,科索沃成了不断给南斯拉夫领导人制造麻烦的民族问题敏感地区。

七民族政策的演变与调整

  从纵向发展的线索对苏南两国的民族政策加以考察,可以将它们的演化过程划分为三个大的阶段。

民族政策演变的阶段性与两国联邦制国家历史总的发展阶段性基本一致。

这三个时期分别为:

联邦制国家成立初期、联邦制国家发展时期(苏联:

30年代中~80年代中;南斯拉夫:

50年代初~70年代末)和联邦制国家衰落时期。

大体上来说,两国民族政策演变的过程,就是由实行马列主义的民族政策,到逐渐偏离民族工作正确轨道,在处理民族关系问题上出现各种失误的过程,以致最后完全背离马列主义的民族纲领和理论原则,造成民族矛盾的极度激化和民族分立运动的兴起,成为导致共产党丧失执政地位和联邦制国家解体的直接诱因。

  在联邦制国家成立初期,两国民族政策的相同之处较多一些。

两国的无产阶级政党在这个时期以马列主义的民族理论原则为指导思想,较好地解决了本国的民族问题,所制定的民族政策基本上是符合本国民族关系状况的实际的,使建国前曾经处于紧张与敌对状态的国内民族关系得到缓和与改善。

  进入联邦制国家发展时期,两国的民族政策都发生了重大的转变,而转变的方向却恰恰相反,使两国的民族政策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

苏联的民族政策向极“左”的方向转变,只承认各民族间的共性而忽视不同民族的特殊性,把任何谋求本民族利益(包括合理的利益和要求)的努力都斥为“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加以无情镇压;权力向联盟中央过多地集中,加盟共和国的自主权几乎被剥夺殆尽,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盛行,强迫性地推行以俄罗斯化为内容的民族同化,非俄罗斯民族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南斯拉夫的民族政策向右的方向转变,过多强调各民族的特殊性而忽视了它们的共性,过分强调各民族之间的绝对“平等”和各自的特殊利益,超越于共和国之上的联邦国家中央集权被视为大逆不道的东西,共和国的权力不断增大,联邦中央的权力被削弱到十分可怜的地步,终于丧失了对整个国家的宏观控制能力;政策明显向地方民族主义势力倾斜,最大的共和国塞尔维亚在反对民族霸权主义的旗号下受到不公正的压制和削弱,其他主体民族的分立主义势力却日益膨胀,统一国家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不断下降。

  这阶段两国民族政策的演变受政治体制的影响较大:

与僵化的政治体制相适应,苏联向俄罗斯民族倾斜的“左”的民族政策转变过程较短。

到30年代中期,基本政策确定之后,50年间虽然也有小的变动(如斯大林时期和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时期,在民族同化政策的做法上就不尽相同),但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

南斯拉夫向共和国分权的政策则是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以渐进的方式实现的,直到70年代中期,联邦中央与共和国关系的格局才大体确定下来。

  两国民族政策是通过不同的机制进行调整的。

苏联政策调整的直接动力来自苏共中央,通过中央集权的绝对权威力量,依靠强迫命令的行政手段,自上而下进行调整和推行。

南斯拉夫政策调整的动力更多地来自各民族共和国的压力,联邦中央为了摆平各共和国之间的利益关系,不断地修改宪法,通过法律程序调整民族政策,维系国内各民族间的关系平衡。

  在联邦制国家衰落时期,两国民族政策的演变显得大同小异,殊途同归,从“左”和右两个极端向“联邦国家邦联化”的方向转化。

在日益猖獗的民族分立主义狂潮中,尽管两国最高决策层都曾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加强联邦国家的权威,但均因政策上的不坚定性而未能奏效。

对地方民族主义势力的纵容姑息政策,则使联邦制国家更加虚弱无力,最终都被自行宣布独立的各共和国架空而陷于土崩瓦解的境地。

八两国民族政策出现差异的原因

  苏南两国民族政策分别表现出“左”和右两种错误倾向性,这是由于其各自复杂的社会、历史及思想意识等方面因素所决定的。

  

(1)历史上的原因。

苏联是在原沙俄帝国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有着长期极权统治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的传统与习惯势力,大俄罗斯民族沙文主义根深蒂固。

南斯拉夫在历史上统一的时间过短,各民族间向心力和凝聚力较差,中央集权的传统和把南斯拉夫视为一个民族国家的意识都较淡薄。

  

(2)民族结构上的原因。

苏联的俄罗斯族占全苏总人口的54%,且在过去数百年间一直居于征服者和统治民族的地位,其政治、军事、经济实力都大大优于国内其他民族。

南斯拉夫5个主体民族中没有一个在各方面占据绝对优势。

最大的塞尔维亚族只占全国总人口的42%,其政治军事实力稍强,但经济上落后于克罗地亚和斯洛文尼亚两族。

国内务大民族间的力量对比势均力敌,促使南斯拉夫领导人采取民族均衡的政策以求得国内局势的稳定安宁,这就势必导致权力过于分散的“多中心国家主义”的邦联因素的存在和发展。

  (3)体制上的原因。

苏联是在俄共(布)领导下、以俄联邦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原来就有强烈的集权倾向,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

这种集权体制与俄罗斯人的大民族沙文主义结合在一起,便造成了民族政策上的“左”的偏移。

50年代初,南斯拉夫对苏联模式的过度否定,使其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过分强调政治生活中的民主化和权力下放,形成了过于分散化的政治经济体制,联邦中央权威不足,地方势力尾大不掉,从而也就无法妥善解决国内的民族问题,更没有能力处理好各民族间的矛盾冲突。

  (4)领导人的因素。

苏联“左”的民族政策的始作俑者斯大林是个“俄罗斯化的异族人”,他对俄罗斯民族的“征服者”性格十分欣赏。

斯大林的后任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等人都是俄罗斯人,浓重的大俄罗斯意识妨碍了他们制订和推行民族平等的正确政策。

南斯拉夫各主体民族在党的领导班子里都有代表人物,这是国内民族联合与民族力量对比特点在权力核心的反映。

但是各民族代表在领导班子里的地位却又与各民族在国内民族结构中的地位不完全一致,非塞尔维亚族出身的领导人较多,一把手铁托是克罗地亚人,与他关系密切的三把手卡德尔是斯洛文尼亚人。

他们具有“恐塞”心理,主要推行了一套“压塞”政策。

代表塞尔维亚人利益的二把手兰科维奇失势后,南共联盟对“集权主义”和“一元主义”大加批判,这势必导致“多中心’’和“地方本位主义”,强化了民族结构中的弱点,使民族离心力和“邦联化”趋势益发严重。

  (5)理论认识上的原因。

斯大林等苏联领导人对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过早地宣布民族问题已经解决,不存在“民族权利受到损害的问题”,忽视各民族在经济文化上的差异和各民族的特殊利益,人为地加快民族同化的进程。

与超越阶段理论相联系,把民族矛盾简单化地等同于阶级矛盾,美化民族关系状况,掩盖实际存在的民族矛盾,对现实中正当的民族要求不能正确认识,使用阶级斗争的方式加以打击和压制。

南斯拉夫在反对斯大林教条主义和集权化模式的同时,犯了另一种教条主义的错误,不加分析地、机械地搬用马克思的自治思想,天真地认为国家职能应当马上消亡,搞“非国家主义化”、“非集权化”、“自治利益多元化”,强调彻底的放权和权力分散。

南斯拉夫在建国初期对于民族问题也存在着麻痹思想,盲目乐观,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进一步改善民族关系,使问题和矛盾潜伏下来。

后来民族矛盾激化,又对民族问题过于敏感,把民族利益神圣化,将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对立起来,不敢运用国家权威力量与民族主义者作坚决的斗争;强调一种绝对化了的“大小民族一律平等”,人为地加剧了民族矛盾,放任了地方民族分裂主义的发展。

  由于苏南两国背离了马列主义的民族理论原则,没有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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