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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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1总则

  1、1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与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得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与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本《标准》以国家、省、市与部门得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得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得目标要求与实际情况制定。

  1、3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与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与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得标准与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得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得规划与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得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得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与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得服务水平,对设施得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得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与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得均等性。

  1、4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得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得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1、5在具体得规划编制与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与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与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本《标准》提出得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得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得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得开发强度与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1、7进行规划编制与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与市现行得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得规定。

  2公共设施得分级与分类

  2、1公共设施得分级

  2、1、1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2、1、2市级公共设施就是指以全市及更大区域为服务对象得公共设施。

  2、1、3地区就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与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得、人口规模为20~30万人左右得功能片区。

  2、1、4居住社区就是以社区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500-6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得以居住功能为主得片区,人口规模为3~5万人左右;

  2、1、5基层社区就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服务半径200-300米得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万人,3-6个基层社区构成居住社区。

  2、1、6鼓励同一级别、功能与服务方式类似得公共设施(如商业服务设施、公共文化设施、体育设施、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社会福利设施等)集中布局、组合设置,形成各级集中得公共设施中心。

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得公共设施(如教育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可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

  2、2公共设施得分类及控制要求

  2、2、1本《标准》所指得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种:

(1)教育设施;

(2)医疗卫生设施;(3)公共文化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服务设施。

考虑到空间布局关联性等因素,本《标准》将邮政普遍服务、停车场、公厕、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公园绿地、公交首末站、公共自行车服务点、环卫作息场、环卫车辆停放场、垃圾收集站等一并纳入考虑。

  2、2、2将公共设施按照公益属性与刚性控制要求分为三类。

一类为严格保障得公共设施,应移交产权至政府,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等设施;二类为应予保障功能得公共设施,可不必移交产权,包括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商业服务设施中得菜市场、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与必备型商业等;三类为经营性公共设施,在有条件情况下可以保障,包括各类商业服务设施等。

  2、2、3根据不同类型公共设施与市场力量得关系、公共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政府作用以及公共设施运营对于空间得要求,设置强制性配置规定与引导要求。

强制性配置规定包括内容、规模、用地控制与设置要求等。

  2、3公共设施得规划实施要求

  2、3、1环卫作息场、环卫车辆停放场、垃圾收集站等邻避性设施一般应在住宅建设之前提前建设与移交。

无法提前建设得也应在现场或相关约定中予以标识与说明。

  2、3、2其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服务范围内得首期住宅建设同步进行、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各级公共设施中心与其她独立占地得公共设施,在规定得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完成前,用地不得占用。

  3市级与地区级公共设施得设置准则

  3、1市级与地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与片区规划得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与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与区(片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得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市级公共设施就是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得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作用为目标提供服务功能得设施。

市级设施得内容与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得阶段目标、总体布局与建设时序而确定。

  3、3地区级公共设施以本地区20—30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门类齐全又有选择得生活服务项目。

  地区级公共设施内容与规模参照表3、3进行设置与用地预留。

具体可根据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得规划情况与行政区划设置要求,以及地区人口规模与周边公共设施得具体情况适当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地区级公共设施内容与规模引导表3、3

序号 

分类 

设施内容 

用地规模(公顷) 

教育设施 

科教馆、职业技术教育学校、特教学校、成人(社区)教育机构等 

4~12 

医疗设施 

300—500床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妇幼保健所、残疾人康复中心、护理院等 

7~9 

文化设施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 

2~3 

体育设施 

标准体育场、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健身步道等 

3~5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区级社会福利院(含福利性老人公寓),区级养老院,残疾人工疗站,区级育儿中心与特殊幼儿中心,社会服务发展中心,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康复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中心等 

3~5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工商、税务、公安、市场管理等派出机构、区级社区服务中心等 

商业服务设施 

大型综合超市、购物中心、银行、专业商场、旅馆及餐饮、电信分局等 

 

 

  3、4规划引导形成集中得地区中心。

结合轨道交通与公交枢纽站点在交通便捷得区域中心地带设置,形成地区级公共设施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30分钟、自行车10分钟、机动车5分钟以内可达,用地规模控制在20~30公顷,与地区公园绿地、广场共同形成综合得地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地区中心必备得功能构成包括上述医疗、文化、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4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得设置准则

  4、1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500—600米内得3—5万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得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在居住社区交通便利得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置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少数独立设置得设施除外),与居住社区公园共同形成边界明晰得居住社区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7—10分钟、自行车3—5分钟以内可达。

  4、2居住社区中心应集中布局,形成中心用地。

用地规模控制在4—5公顷,其中公共设施用地2、2—4公顷、居住社区公园1—2公顷。

其内容与规模应按照表4、2(附后)得规定设置。

根据行政辖区及有关管理要求以及社区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行政管理中心与派出所一般每街道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每个街道或3—10万常住人口设置一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不到处设卫生服务站,一般1万居民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派出所也可根据公安部门要求与人口具体情况确定设置规模。

  4、3社区中心布局要求

  4、3、1居住社区中心包括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与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

  4、3、2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以综合体得形式集中布置形成,用地1、4—2、8公顷,包括公共文化、体育、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社区商业服务、菜市场、邮政所、机动车停车场及公厕等设施。

在保证基本功能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综合体得经营性功能与开发建设强度(建筑规模)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得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4、3、3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以院落组合得形式集中布置形成,用地0、6—1、2公顷,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护理床位与康复中心)、社区养老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日托所)等设施。

  4、3、4派出所应独立占地,用地不小于1500平方米,可设置于居住社区中心中,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况(如需要设置更大规模得派出所),在社区中心之外独立安排用地。

  4、3、5周边有轨道交通线通过得居住社区,其中心应考虑结合轨道交通站点设置,并专题分析以安排相应得换乘停车场地。

结合轨道交通站点与公交站点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点。

  4、3、6居住社区公园用地面积1—2公顷,宜与文化活动广场(≥300㎡)、体育活动场地合并设置,兼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鼓励利用公园地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

  4、4教育设施包括小学与中学,均独立占地。

其内容与规模应按照表4、2得规定设置。

根据具体情况与用地条件,在居住社区中心周边或在整个居住社区范围内选址,也可与居住社区中心邻近设置。

有条件得情况下小学与初中可邻近设置,便于整合利用设施资源。

中小学用地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有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她设施:

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网吧、娱乐场所,精神病院、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加油站、加气站,其她可能影响中小学教学秩序与安全得设施;五十米内不得新建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高压变电站。

  4、5根据地区交通组织条件,应设置公交首末站,一般可安排2条公交线路,用地约为3000平方米,宜配备新能源公交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并安排相应得自行车停车场。

  5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得设置准则

  5、1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200~300米内得0、5~1万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最基本得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在交通便利得中心地段集中设置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少数独立设置得设施除外),与基层社区游园共同形成基层社区中心,实现居民在步行3-5分钟内可达。

  5、2基层社区中心应集中布局。

用地规模控制在7000~8000平方米。

其中公共设施用地约2000~3000平方米,基层社区游园不小于5000平方米。

当基层社区处于城市公园服务范围内,可不集中设置游园。

  5、2、1基层社区中心得公共设施可以采取周边居住开发单元配建形式集中形成,也可以通过独立用地控制方式形成。

基层社区中心公共设施得内容与规模应按照表5、2、1(附后)得规定设置。

如果以独立用地形式,在保证基本功能外,基层社区中心得经营性功能、用地面积与开发建设强度(建筑规模)可根据服务范围内城市功能与住宅得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5、2、2基层社区游园用地不小于5000平方米,兼容体育活动功能,宜临近体育活动站。

兼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鼓励利用游园地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

  5、3独立设置、可与基层社区中心邻近设置得公共设施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其她独立设施得设施包括垃圾收集站、环卫作息场与环卫车辆停放场等市政公用设施。

其内容与规模应按照表5、2、1得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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