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规程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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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规程文本

 

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是在现行税收征管体制下,以风险管理理念为指导,以定点联系企业为抓手,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实施的税收专业化管理。

第三条《规程》以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遵从引导、遵从管控、遵从应对为主要环节,建立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和专业化的协作机制,逐步推进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四条《规程》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遵从引导

第五条遵从引导是指税务机关运用专业化的税收管理手段,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税收风险内控机制,提高企业依法处理涉税事务的能力,促使企业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遵从引导的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税收风险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涉税诉求的受理和回复、税收遵从协议的签订和实施及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处理等。

第一节企业税收风险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调查、评析,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税收风险内控机制。

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税收风险内控机制分为内控机制调查、调查结果评析、评析结果处理三个工作步骤。

第七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查阅企业基本情况、发放问卷调查等方式,调查了解企业税收风险内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确定内控机制调查的对象、制定内控机制的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级及以下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按照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具体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对调查取得的各类信息和数据进行收集、整理,按照内控机制调查分析指标的设定分值,对有效数据进行分析、评测,根据已设定的各类分析指标,逐项确定并将结果进行量化分析。

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组织专门人员,综合分析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内控机制调查情况。

省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分析本省范围内的内控机制调查结果评析工作。

第九条税务机关根据内控机制调查和评析结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分类处理。

未建立内控机制或内控机制不完善的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税收风险内控机制;已建立内控机制且内控机制较完善的企业,可以将调查结果作为是否签订税收遵从协议的依据。

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根据内控机制调查和评析结果,统一安排部署企业税收风险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工作。

省级及以下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按照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具体工作。

第二节涉税诉求的受理和回复

第十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高效处理企业提出的涉税诉求,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

第十一条企业涉税诉求受理权限界定如下:

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受理企业集团总部提出的和省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报送的涉税诉求。

省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交办的和市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报送的涉税诉求。

市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省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交办的和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涉税诉求。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企业提出的和上一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交办的涉税诉求。

第十二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涉税诉求,初步提出具体处理建议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意见一致的,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直接回复企业;意见不一致的,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提请召开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明确处理意见后回复企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制度,主要研究解决重大涉税事项以及企业反映的普遍性、行业性具体涉税问题。

第三节税收遵从协议的签订和实施

第十四条税收遵从协议是国家税务总局与企业在自愿、平等、公开、互信的基础上,签订的明确税企双方在纳税服务和税收遵从方面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十五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综合评价企业内控机制以及纳税义务履行等情况,将内控机制健全、税法遵从度较高的企业,确定为税收遵从协议签订对象。

第十六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与企业集团总部沟通协商,起草税收遵从协议,明确签订协议的原则、适用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其中应包括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内容。

第十七条税收遵从协议的签订情况,由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通报各有关省级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组织贯彻落实,认真履行协议义务。

第十八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当对协议双方履行义务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九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按税收遵从协议规定履行义务的,应及时予以提醒;企业未按要求改正的,层报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第二十条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的,应要求下级税务机关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改正的,依照相关工作制度予以处理。

第四节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告。

企业对已经发生的或者已经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自发生或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报告。

报告的事项有:

(一)改变其主要产品或服务或其定价方法;

(二)纳税人作出重大经营决策及其上级管理部门作出的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决策,包括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并购或者重组、重要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等;

(三)执行的行业法规或标准发生变化;

(四)会计制度变更和利润分配方式变化;

(五)重大财产损失等;

(六)或有事项;

(七)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及时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已签订税收遵从协议的企业,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受理企业集团总部提供的重大事项报告。

未签订税收遵从协议的企业,法人单位所在地的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受理重大事项报告,并层报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第二十三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对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进行专项审查,可以针对有关具体内容,要求企业做出补充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五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企业提供的资料所涉及的信息保密。

第三章遵从管控

第二十六条遵从管控是指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综合考察现有征管信息,对企业涉税事项和税务机关办理情况进行分析、比对、核实和调整。

遵从管控的主要内容有:

数据分析、涉税事项监控、行业税源监控(石油石化行业税源监控)、遵从评价。

第二十七条遵从管控的工作重点是对各地区之间税收政策和管理执行的规范性、税收政策和管理执行的统一性、税收政策和管理执行的效能、关联企业涉税事项的比较分析。

第二十八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异常情况和风险信息,推送到遵从应对环节处理;对税务机关不统一、不规范的税收行为,推送到相应税务机关改正完善;对税务机关征管效能、服务效能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推送到相应税务机关。

第一节数据分析

第二十九条数据分析是指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运用一定的分析技术和方法,通过对企业税收数据及信息的挖掘整理、深入分析,掌握企业税源基本情况,分析企业税法遵从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

年度分析、季度分析、行业分析、企业集团分析、地区分析、预测分析、预警分析、征管状况分析等。

第三十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对企业的数据信息进行应用分析,并编制分析报告反馈各地和企业集团。

定期发布税收数据分析相关指标,供各地税务机关对大企业税收数据分析时参考。

省级大企业管理税收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分析指标,应用于本地的分析工作。

第三十一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税收数据分析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疑点,要深入了解有关情况并形成书面说明,并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转入遵从应对环节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十二条企业集团应按照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统一标准和要求,在现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自下而上的涉税信息报送体系和税收分析制度,定期给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提供分析报告。

对于现有信息系统不能满足要求的企业集团,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提供采集和分析软件。

第二节涉税事项监控

第三十三条涉税事项监控包括对企业涉税事项的监控和企业涉税事项服务和管理的监控。

第三十四条企业涉税事项的监控是指各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在收集、整理从相关环节获取的企业涉税信息的基础上,结合各层级税务部门所掌握的信息资源,比对、分析相关事项,发现异常情况的过程,包括对企业一般涉税事项的监控、企业特定涉税事项的监控以及行业税源监控等。

第三十五条一般涉税事项监控是指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从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至申报纳税全环节涉税事项中选取相关事项,采集数据、比对分析。

具体内容包括:

登记事项监控、发票事项监控、认定事项监控、申报事项监控、其他事项监控等。

第三十六条企业特定涉税事项监控是指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企业涉税诉求处理结果的执行、税收遵从协议的执行、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执行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十七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特定涉税事项监控和行业税源监控的事项、重点、指标模型的设立和任务的发起,并负责对省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对无法排除异常的分析结果做出下一环节工作或移送的指令。

第三十八条省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交办的特定涉税事项监控和行业税源监控任务,并负责对市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对市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无法排除异常的分析结果做出汇总和分析,及时上报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对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的指令及时布置给市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市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日常一般涉税事项监控,并负责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布置特定涉税事项监控和行业税源监控任务的具体实施,按时上报监控的具体结果,并按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的指令实施后续的工作。

第四十条企业涉税事项服务和管理的监控是指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企业涉税事项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地区差异性的比对分析。

监控的内容包括:

(一)税收政策实施情况

(二)审批事项处理情况

(三)认定事项处理情况

(四)违法违章事项处理情况

(五)特别纳税调整事项情况

(六)特定涉税事项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税收政策实施情况监控是指通过对各税种应税收入、减免税收入、实征税收等数据的比对分析,发现和查找地区性差异,查证差异形成原因,对差异情况甄别分类,个性失误因素应督促纠正;共性等因素应上报上一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审批事项处理情况监控是指通过对各层级税务机关对审批类事项的受理、办理效率和质量的监控分析,查找和发现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分类。

个性失误因素应督促纠正;共性等因素应上报上一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认定事项处理情况监控是指各层级税务机关对认定事项的受理、办理效率和质量的监控分析,查找和发现认定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分类。

个性失误因素应督促纠正;共性等因素应上报上一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违法违章事项处理情况监控,是对税务机关处理法违章事项的处理效率和质量的监控分析,查找和比对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反馈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改进。

第四十五条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处理情况监控是指对转让定价、一般反避税、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安排、资本弱化等事项处理过程和结果的比对分析,发现和查找地区性差异,进行分类。

个性失误因素应督促纠正;共性等因素应上报上一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特定涉税事项执行监控是指对涉税诉求处理结果执行、税收遵从协议执行、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处理的效率及执行结果进行的监控。

对税务机关特定涉税事项执行效率和质量进行跟踪调查,查找处理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反馈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改进。

第三节行业税源监控(石油石化行业税源监控)

第四十七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通过对某一具体行业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了解,梳理与其相关的具体行业税收政策,确定监控事项,明确监控重点,设立指标模型。

实施行业税源监控是开展税收专业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局将根据工作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石油石化、金融、电信、电力等行业的税源监控管理体系。

第四十八条石油石化行业税源监控是指在企业涉税事项监控总体框架下,针对石油石化行业特点和管理需求,运用具有石油石化行业特色的专业化手段,对石油(天然气)开采、石油炼制和化工产品生产、石油制品和化工产品销售等业务板块的涉税事项开展监控。

石油石化行业税源监控涵盖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采掘业、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中与石油石化产品相关的行业。

第四十九条石油石化行业税源监控以石油石化产品开采、炼制和生产、销售的整个过程为主线,根据产品形态特点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划分若干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的业务板块进行监控。

第五十条石油石化行业税源监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务税源监控;炼油和化工业务税源监控;销售业务税源监控;石油石化行业通用事项税源监控;其他方面税源监控。

第五十一条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务板块税源监控是指通过对原油和天然气的开采能力、开采数量、原油(天然气)销售等方面的监控。

主要包括原油(天然气)产量、商品量及销售量;原油(天然气)生产操作成本;原油(天然气)生产用电量;处置、划拨油气资产;政府补助;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购建资产借款利息扣除,油气资产弃置费等监控事项。

第五十二条炼油和化工业务板块税源监控是指通过对企业汽油、柴油等各类成品油以及乙烯等各类化工产品的生产能力、生产成本、产品产量、产品存储和销售等方面的监控。

主要包括:

原油及原料油购进、炼油企业产品产量、吨油加工费、炼油产品商品量、化工生产原材料、化工产品产量、化工产品商品量、化工产品年生产能力等监控事项。

第五十三条销售板块税源监控是指对成品油销售企业、化工产品销售企业的商品采购数量、价格、进货渠道、销售数量、价格、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的监控。

主要包括:

企业购进商品数量和价格、运费、商品价格机制等监控事项。

第五十四条石油石化行业通用事项税源监控,是指对企业税负变化、财产损失处理、关联交易等各板块通用的事项进行的监控。

主要包括集团总体税负分析、利润水平与收入弹性分析、关联方交易、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税申报异常、公共费用分摊、税收优惠等监控事项。

第五十五条其他方面税源监控是指对上述监控内容以外的、与税收关系密切、对税收收入影响较大的企业涉税事项监控。

主要包括资源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相关事项的监控。

第五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定期采集、汇总本级所管企业的相关信息,对信息进行整理,形成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相关数据指标,并定期上报和反馈到上、下级税务机关。

第五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定期对相关数据、指标进行分析比对,对分析比对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在本级进行核实确认,或下发下级税务机关核实确认,本环节无法核实确认的异常情况推送到遵从应对环节。

第五十八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采集、汇总石油石化企业集团和全行业相关信息,形成企业集团和全行业相关数据、指标,对企业集团和全行业整体情况进行比对和分析,定期将企业集团和全行业相关数据、指标和分析比对情况推送到下级税务机关。

省级和市级大企业管理部门负责采集、汇总本地区石油石化企业相关信息,形成本地区相关企业数据、指标,并将本地区相关数据、指标上报到上一级税务机关和推送到下级税务机关。

对本地区相关整体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处理上级税务机关要求核实的有关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采集、汇总本级所管石油石化企业相关信息,形成本级所管企业相关数据指标,定期将本级所管企业有关数据指标上报到上一级税务机关。

对本级所管企业情况行比对分析,处理上级税务机关要求核实的有关问题。

第四节遵从评价

第五十九条遵从评价是指按统一的指标体系对企业税法遵从情况进行测评,形成测评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处理。

遵从评价包括企业自我评价和税务机关的遵从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遵从评价工作。

第六十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编制测评指标体系并组织开展遵从评价工作。

第六十一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地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成员企业完成自我评价工作。

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收集企业集团的自我评价报告,省级及以下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成员企业的自我评价报告。

第六十二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按统一要求对企业进行遵从评价,形成测评报告,由省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第六十三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将遵从评价情况与企业的自我评价结果进行比对分析并处理。

第六十四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以企业集团为单位对遵从评价情况进行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评价情况反馈企业集团。

第四章遵从应对

第六十五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对遵从引导、遵从管控环节反映的企业纳税遵从情况进行甄别,开展遵从应对工作。

遵从应对主要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价和分析、风险应对、风险反馈和改进等四个步骤。

第一节风险识别

第六十六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采集的相关信息进行加工处理,查找企业涉税事项中存在的涉税风险,进行风险识别。

第六十七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汇总企业相关信息,主要开展行业、集团、区域以及特定涉税事项的风险识别工作。

第六十八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按行业、集团、区域特点及特定涉税事项选取风险识别对象,选择对应的风险特征库,通过风险识别模块进行风险扫描,获得企业风险列表。

省级及以下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总局要求对风险扫描的结果进行人工比对校验,鉴别筛选出重要风险点。

第六十九条省级及以下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风险识别工作,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规划,组织开展辖区内的风险识别工作。

第七十条省级及以下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组织架构或特定涉税事项,选择对应的风险特征库,通过企业风险识别模块对企业风险信息进行扫描,获得企业风险列表。

省级及以下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总局要求对风险扫描的结果进行人工比对校验,鉴别筛选出重要风险点。

第七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风险识别工作,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规划,组织开展辖区内的风险识别工作。

第七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选择对应的风险特征库,通过风险识别模块对企业风险信息进行扫描,获得企业风险列表,对风险扫描的结果进行人工比对校验,鉴别筛选出重要风险点。

第二节风险评价和分析

第七十三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识别出的风险及其特征进行评价分析,描述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影响,分析可能的风险来源、风险发生的原因和条件,依据分析结果对风险进行排序。

第七十四条企业风险评价和分析包括企业风险分值计算、人工分析判别、风险排序分级、报告情况处理等四个环节。

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行业、集团、区域和特定涉税事项风险评价和分析;

省级及以下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上级交办和本级开展的风险评价和分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上级交办和日常管理事项风险评价和分析。

第七十五条企业风险分值计算是指通过对收集到的风险管理信息进行加工,结合不同的行业、集团和区域特点,设置个性化指标和权重系数,运用技术手段或工具,将风险识别筛选出的各类风险信息按一定规则进行量化,赋予其相应的风险分值。

纳税人风险分值计算分为动态和静态两类指标,动态指标可包括税负、利润率、产能、发票等,静态指标包括纳税人个性特征、历史表现、经营环境和管理水平等。

第七十六条人工分析判别是指对识别出的风险及其特征进行人工界定。

具体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发生的频率;评价风险的严重性以及对纳税遵从的影响程度;分析可能的风险来源、风险发生的原因和条件。

第七十七条风险排序分级是指根据分析的结果对风险进行排序,形成风险排序表。

第七十八条报告情况处理是根据风险评价和分析的结果,以报告的形式制作潜在的风险列表和企业风险等级排名,并将风险评估报告的结果反馈到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

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两方面内容,按高、中、低三等确定被评估企业的风险等级,并对企业按行业、地区、集团等多个维度进行排名;详细列示被评估企业的可能存在风险的领域和具体涉税风险点,提示和指导企业进行自我测评和整改。

第三节风险应对

第七十九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根据风险评价报告,按照风险等级,启动风险处理措施。

处理措施主要包括纳税服务、督导自查、特别纳税调整、纳税评估和移交税务稽查。

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统筹风险应对工作,省级及以下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根据总局的部署开展工作。

第八十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认为要涉及低、中、高风险等级之间调整的,提出风险等级调整建议,传递至风险等级确定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确定的风险等级启动应对措施。

第八十一条遵从意愿和遵从能力都较高的属于低风险企业,可以采取纳税服务的方式,告知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点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帮助企业分析产生原因及防范措施,提醒企业整改。

纳税服务包括提示提醒和税务约谈等方式。

第八十二条有遵从意愿但遵从能力较低的属于中等风险企业,可以采取督导自查和特别纳税调整的方式,处理税务风险。

第八十三条遵从意愿较低、遵从风险大的属于高风险企业,可以采取纳税评估的方式,处理税务风险。

在督导自查、特别纳税调整和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企业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或经纳税评估后仍然处于高风险等级的,启动税务稽查程序。

第八十四条省级及以下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自身开展的企业风险识别及评价分析工作,其风险应对措施经上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节风险反馈和改进

第八十五条风险反馈和改进是指通过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对风险应对的效果进行汇总和评价,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至企业和相关税务部门,同时更新改进风险特征库。

第八十六条风险应对结果评价是指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风险应对的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对风险应对的效果和效率进行评价。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汇总风险管理情况,对风险应对的效果进行评价,并逐级上报。

第八十七条风险应对结果反馈是指根据风险应对评价结果,将风险应对发现的问题反馈至企业,引导企业提高税法遵从度;反馈至引导遵从和遵从管控环节,协助实施风险管理;反馈至征管部门,协助改进日常税务管理;反馈至税收法规和政策部门,协助改进税收立法。

第五章保障与支持

第八十八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各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及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设立大企业涉税信息管理岗位,负责大企业信息管理工作。

第一节企业名册管理

第八十九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确定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范围,掌握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关系和企业的区域分布情况,实现以定点联系企业集团为单位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应用等工作。

第九十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统筹企业名册库的建立和更新工作,负责与企业集团的信息交互工作。

省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名单信息的比对核实工作。

在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发现名册库需要更新的信息及时上报总局。

市局大企业管理部门按照省局的统一安排做好名册库信息的比对核实工作。

在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发现名册库需要更新的信息及时层报总局。

第九十一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每年组织一次对名册库的集中更新工作。

第二节信息采集

第九十二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数据抽取、数据提报、企业报送等方式,对所需的各类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并存储到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

采集的内容包括征管系统现有数据、企业涉税经营和管理信息、第三方信息、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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