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法理期末考试试题.docx
《广外法理期末考试试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外法理期末考试试题.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外法理期末考试试题
法学院
2008-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期末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
法理考核对象:
法学2008级1-5班试卷类型:
A卷
班级:
2008级班学号:
姓名:
成绩:
考试时间:
120分钟
一、名词解释(每个5分,共20分)
1.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体现的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属于社会关系范畴,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
2.法律事实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失的客观情况和现象
3.法律解释
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创造性活动,是立法活动的继续
4.法的溯及力
新法在颁布后对在此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二、判断并改错(先判断,如有错误,请予纠正,每题2分,共20分)
1.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即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法律制度。
2.在中国,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解释往往是一种正式解释。
错,正式解释分为立法机关解释,行政机关解释和司法机关解释
3.所谓权利能力是指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错,权利能力是指法律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行为能力是指法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事件是不以权利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在它之中不存在任何人的行为。
错,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社会事件可以是人的行为
5.国际条约不是我国法的渊源。
错。
我国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规,国际协定和约定等正式渊源,还有非正式渊源习惯,政策和判例等
6.在我国法律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关于法的时间效力,一直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未采取过从旧原则。
7.对世权指权利主体所面对的义务主体不是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普遍的人。
对
8.禁止性规范就是规定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错,禁止性规范通常称为禁止性规定,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强行性规范”。
9.在我们法学的专门术语中,法律渊源一般是指法律得以形成的历史材料和事件。
错,一般是指法律的形式渊源和直接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
10.司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错,这个是守法。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程序,处理审理案件的活动。
三、简答题(6题选做5题,每个8分,共40分)
1.法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A.法律责任是指因特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的补偿,强制履行和接受惩罚的特定义务,即由第一性义务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B.构成要素:
责任主体,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损害后果,主观过错
2.立法的概念和特征。
A.立法是指由特定的主体,依照一定的职权和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制定认可和变动这种特定的社会规范的活动
B.特征:
1.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进行的活动
2.立法是依照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3.立法是依照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3.简述两大法系的区别。
A.渊源:
民法法系渊源只包括制定法,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还包括制定法衡平法
B.编撰:
民法法系以法典形式,普通法系以单行法的形式
C.技术:
民法法系法官审理案件会首先考虑成文法中适用的法律规范,普通法系则会优先考虑前案中适用本案的规则
D.分类:
民法法系基本分类为公法和私法,普通法系则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为基本分类
4.执法的原则是什么?
A.合法性原则
B.合理性原则
C.效率原则
5.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A.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代表利益,义务代表负担,权利是主动,义务是受动
B.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社会上权利与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权利的范围是义务的界限,义务的范围是权利的界限
C.价值意义的主次关系“现代社会应以权利为本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义务存在的前提
D.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1)权利体现的是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是确保价值目标的实现
2)权利给予的是不确定的指引,义务给予的是确定的指引
3)权利以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有助于实现自由,义务则以其约束机制有助于规范秩序
6.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1.体现的意志不同: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原始习惯体现全体
2.经济基础不同
3.产生方式不同:
法是国家制定认可的,原始习惯是自发产生的
4.实施方式不同:
法是国家强质量保证实施的,原始习惯是自发遵守的
5.适用范围不同:
法是属地原则,原始习惯是属人原则
四、论述题:
(20分)
试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法学院
2008-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期末考试试题答案
考试科目:
法理考核对象:
法学2008级1-5班试卷类型:
A卷
班级:
2008级班学号:
姓名:
成绩:
考试时间:
120分钟
四、名词解释(每个5分,共20分)
1.法律关系:
由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事实:
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3.法律解释:
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
4.法的溯及力:
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五、判断并改错(先判断,如有错误,请予纠正,每题2分,共20分)
1.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即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法律制度。
F
2.在中国,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解释往往是一种正式解释。
F
3.所谓权利能力是指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F,
4.事件是不以权利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在它之中不存在任何人的行为。
F
5.国际条约不是我国法的渊源。
F
6.在我国法律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关于法的时间效力,一直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未采取过从旧原则。
F
7.对世权指权利主体所面对的义务主体不是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普遍的人。
T
8.禁止性规范就是规定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F
9.在我们法学的专门术语中,法律渊源一般是指法律得以形成的历史材料和事件。
()F
10.司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
六、简答题(6题选做5题,每个8分,共40分)
1.法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构成包括:
i.责任主体;
ii.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iii.损害结果;
iv.主观过错。
2.立法的概念和特征。
立法是指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是将一定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一,立法的主体特征。
二,立法的权属特征。
三,立法的运行特征。
四,立法的技术特征。
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3.简述两大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作为西方两大法系,在法律本质上是相同的,在法律历史类型上都属于资本主义法律,其根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也是一致的。
然而,由于两大法系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因而在法律形式或技术上存在着不少差异。
这些差异从宏观方面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大陆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型思维。
在大陆法系中,人们首先确定法律的一般规定,然后根据一般规定,寻找适用于个别案件的处理办法。
因此,比较强调“理性”在法律制定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法律本身的合理性,要求一切法律活动都必须建立在国家制定法的基础上。
而普通法系则是从个别案件中抽象、总结出一般规定。
法官、律师更具有职业特点,对他们来说重要的是以往的判决中是否包含了能够适用于本案的原则。
因此更加重视经验的作用。
第二,在法律渊源方面,大陆法系中法律的正式渊源一般为制定法,而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律的正式渊源。
在大陆法系中,只有制定法是正式的渊源,法理和判例可具有说服力,但没有拘束力,不产生法律上的强制效力。
英美法系传统的法的正式渊源就是判例法,近代以来才出现了一定的制定法并在法律改革中发挥主导作用。
但就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而言,普通法系的法官仍然更加愿意适用判例法。
第三,在法律的分类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大陆法系国家中,公法和私法是基本的法律分类,在此基础上将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归为公法,属于私法的则是民法、商法,这些法律各自又包括了一些子法。
英美法系国家则从法的渊源上有判例法和制定法之分,就法律部门来说,主要的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英美法系没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没有刑法学家、民法学家之谓。
第四,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式诉讼,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
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官一般处于主导地位。
英美法系中,法官的作用则相对比较消极,处于中立的仲裁人地位;在法庭上,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所有的证据都要当庭质证;在部分重大案件的审理上,设有陪审团制度,由陪审团对事实部分加以判断。
第五,在法典编纂方面,大陆法系制定法典的传统由来已久,在主要的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
英美法系则奉行“判例法主义”,虽然也有制定法,但一般并不注重法律的法典化,制定法只是对判例予以规范化,是对判例的修改和补充,制定法本身往往也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
除此之外,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差别。
需要指出的是,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别是相对的。
进入20世纪后,这两种法系已相互靠拢,它们之间的差异已逐渐缩小,融合也在发生,如法国国家行政法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瑞士联邦法院、西班牙最高法院等在某些方面也采用判例法或承认有拘束力;英美法系各国制定法的地位也不断提高,但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将是长期存在的,某些历史上形成的不同传统还将长期地存在。
4.执法的原则是什么?
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
5.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6.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a)产生方式不同
b)体现的本质不同
c)适用范围不同
d)调整内容不同
e)实施的方式不同
f)历史使命不同
四、论述题:
(20分)
试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法制完备、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权力约束、权利保护、人权保障和社会自治。
法学院
2008-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期末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
法理学考核对象:
2008级试卷类型:
B卷
班级:
学号:
姓名:
考试时间:
120分钟
题号
一
二
三
四
总分
得分
一、单项选择:
10分
1.___,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A.法律 B.刑法 C.宪法 D.法学
2.__是法的内部结构,是指一国现行法既分为部门而又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
A.法律关系 B.法律体系 C.法律文件 D.法律渊源
3.______________是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
A立法 B法的实施 C行政执法 D实践
4.法的正式解释又可分为行政解释、司法解释和__。
A文字解释 B历史解释 C立法解释 D有权解释
5.__是指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即对一个国家中各国家机关及其人员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权限进行划分的制度。
A法律制度 B执法体制 C立法体制 D司法体制
二、多项选择题:
30分
1.法律规范的结构包括的要素有__。
A.假定 B.如果 C.处理 D.制裁
2.法由国家____或_____,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A.确认 B.认可 C.创制 D.制定
3.法的渊源大致可分为___等几种。
A.制定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学说和法理
4.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___。
A. 法人 B国家 C.国际组织 D自然人
5.法律事实依据它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___________。
A.行为 B事件 C事实 D动作
6.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有________。
A法律汇编 B法典编纂 C法律装订 D法规清理
7.法产生的标志包括产生了___。
A氏族 B国家 C权利义务的划分 D专门解决纠纷的机关
8.法律依据解释的主体和法律效力的不同,可分为__。
A文字解释 B司法解释 C立法解释 D行政解释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__。
A国际条约 B宪法 C法律 D行政法规
10.广东省人大可以制定__。
A国际条约 B地方性法规 C单行条例 D行政法规
三、判断并改错(先判断,如有错误,请予纠正,每题2分,共20分)
1.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即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法律制度。
F
2.不同类型的法存在历史联系。
T
3.无罪推定原则是指某些人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不能被当做罪犯对待。
4.法律体系是调整因其本身性质而要求有同类调整方法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F
5.国际条约不是我国法的渊源。
F
6.社会主义法执行着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
T
7.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因素是从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或许多国家的“法律集团”中输入的。
8.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的区别仅仅在于二者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不同。
F
9.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反对封建特权,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法治。
T
10.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公布法案是正式立法的过程。
四、论述题:
(每题20分,共40分)
1.简述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和关系。
2.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内涵。
法学院
2008-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期末考试试题答案
考试科目:
法理学考核对象:
2008级试卷类型:
B卷
班级:
学号:
姓名:
考试时间:
120分钟
五、单项选择:
10分
1.D
2.B
3.B
4.C
5.C
六、多项选择题:
20分
1.ACD
2.BD
3.ABCD
4.ABCD
5.AB
6.ABD
7.BCD
8.BCD
9.BC
10.B
七、判断并改错(30分)
1.F
2.T
11.T
12.F
13.F
14.T
15.T
16.F
17.T
18.T
八、论述题:
40分
1.简述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和关系。
权利能力亦称权义能力或法律人格,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意志与行为依法取得和行使权利、承担和履行义务及责任的能力。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是法律关系主体能自主参加具体法律关系所必备的资格,两者存在联系与区别。
(1)权利能力是对权利行使范围的限制,无权利能力表明主体无权利;行为能力则是对权利行使能力的限定,无行为能力表明主体享有权利而无能力去实现。
(2)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没有权利能力就无所谓行为能力;而行为能力是对权利能力的落实,没有行为能力,权利能力不能实现转化,即不能实际地成为某个现实法律关系的主体。
(作翔主编:
《法理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页。
)
(3)设立权利能力制度是为限制或赋予主体以权利,而行为能力制度的设置是为了保障弱者的权利。
在每个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构成中,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能是统一的,也可能是分离的。
2.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内涵。
(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2).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权力和公共权力;
(3).依法治国的根据是法律制度;
(4).依法治国的方式是多种而可行的;
(5).依法治国的目的在于实现人民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