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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务处理作业指导书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文件名稱:

帳務處理作業指導書

文件編號:

3-記帳-03

制訂部門:

記帳部

制訂日期:

1997年12月01日

頁數:

14

分發部門:

份數

1

1

1

1

1

1

文件制修訂記錄

NO

發行日期

修訂申請書編號

制修訂內容

修訂頁次

版本

1

1998.1.2

新訂

1.0

2

3

4

5

6

7

核准

審查

制訂

1.目的:

對帳務處理做有系統之執行。

2.範圍:

凡委任本事務所帳務處理之客戶皆屬之。

3.作業流程:

3.1每期(月)營業稅申報後,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4.1)、“商業會計法”(4.2

)“所得稅法”(4.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4.4),將憑證整理、分

類後登入電腦,列印傳票並定期列出財務報表,經主管覆核確定無誤後,傳

真給客戶,使客戶了解其損益狀況。

3.2經辦人於每會計年度之末日前寄出”年度結帳所需資料”(F-09-109)請客戶在

次年申報日前提供相關資料,經辦人於收到並審核資料齊全無誤後,著手該

會計年度之結算工作。

3.3年度結算帳務處理程序及應注意之稅務重點:

3.3.1收入報繳、扣繳或支出扣繳調節事項

3.3.1.1營業收入帳列與開立發票報繳數應調節相符,如有短報、漏

報,應立即向稅捐機關補報補繳更正,調節時注意期初與期

末之應收與預收項目並填寫“營業收入調節表”(F-09-110)、

及”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F-09-111)。

同時應一併調整進項

稅額,若有兼營營業人,須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申報,申報

時須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

3.3.1.2承辦人須勾稽進項申報與帳列成本費用差異比較分析,並填

寫”進項分析表”(F-09-112)。

3.3.1.3各類扣繳所得(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盈餘收入,短期票券

利息收入,發票中獎收入之帳列數與扣繳憑單數,權利金,

中獎獎金其他應扣繳支出)之扣繳申報數與帳列數須調節相

符,如有漏扣繳應即補扣補繳,並在次年元月份扣繳申報時

切記應先行調節相符再申報,以免錯誤。

3.3.1.4調節時應注意期初與期末應付與預付項目之調節。

依“各類

給付(收益)扣繳稅額與申報金額調節表”(F-09-113)。

3.3.2銀行存款

3.3.2.1活存利息收入應核對存摺並應以全額(非扣繳後淨額)列帳。

3.3.2.2定存期末應估計利息列入應收利息。

3.3.2.3承辦人應編”銀行存款明細表”(F-09-114),如帳列數與銀行

存款帳列不符者,應填”銀行調節表”(F-09-115)。

3.3.3有價證券短期投資及長期投資

3.3.3.1年底前被投資公司業經股東會決議分配股利者,應於其基準

日或決議分派日估列應收投資收益,同時並將股利中所含可

扣抵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3.3.3.2如屬債券期末應估計應收利息入帳,並編”長期(或短期)股

票(或股權)投資增減變動明細表”(F-09-116)。

3.3.4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

3.3.4.1如有提列備抵呆帳是否依法合理計算提列。

3.3.4.2應收票據與應收帳款有不實者,不能提列備抵呆帳,如提列

以虛列費用或漏列所得論處。

參考”應收票據明細表”(F-09-

117)、”應收帳款明細表”(F-09-118)。

3.3.5應收收益或收入應注意估列,以免漏列所得受罰

      3.3.5.1應收退稅款:

「應編”明細表”(F-09-120)」。

3.3.5.1.1如年底成品己外銷雖尚未申請或收到外銷關稅或

貨物稅退稅收入,應估列應收退稅款列為成本減

項。

3.3.5.1.2各筆退稅收入應與台銀退稅專戶逐筆勾稽核對,

並編”外銷退稅收入明細表”(F-09-119),以免漏

列所得受罰。

3.3.5.1.3外銷進口原料經核准記帳之稅捐,於年終應查明

如貨品改為內銷或已逾期出口時應即估列應補稅

款列為成本(查核準則41條)以免形成過期帳支

付不被認定。

    3.3.5.2應收租金:

出(轉)租房屋之租金收入應向客戶索取租賃合

              約影本,若年底權責已發生尚未收款者,應估列

應收租金。

3.3.5.3應收佣金:

若仲介貨品已交貨或外銷裝船,或提供勞務已完

成,年底應計列銷貨佣金。

3.3.5.4應收工程款:

採全部完工法,如年底工程已完工(應以承造

               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日期為準,如無

從查考,其屬建築物應以核發使用執照日為準,

其屬非建築物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

準)應即全部認列工程收入,如採完工比例法(一

年以上長期工程損益應採完工比例法,其工程

損益無法正確估列時,始得採全部完工法),應

按當年度完工部份,(按工程完工百分比進度)

比例計算認列收入〔註:

注意包作業(包工包料)

依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承攬業(包工不包

料)依以收款時開立發票〕。

3.3.6存貨

3.3.6.1進銷(領)存數量應注意核算,勿短列、漏列或溢列存貨數量

及期初明細數量+金額是否有誤,以免漏列所得或被以漏銷

漏開發票違章論處。

3.3.6.2存貨(進貨,原物料)除製造業採月結成本者得以月移動加權

平均法或經報備核准得採其他存貨估價方法外,一律應以年

度加權平均成本法計價。

      3.3.6.3應編”商品進銷存明細表”(F-09-121)且應與存貨明細帳核對

相符,總數應與進貨帳、銷貨帳、及總帳核對相符。

3.3.6.4製造業下腳有利用或銷售價值者,於年底應估列下腳收入,

作成本減項。

      3.3.6.5製造業編”原料進耗存明細表”(F-09-122)時,應注意依財政

部頒訂之”製造業原物料耗用查審實務”或以往年度稅捐稽徵

機關核定損耗標準編列。

      3.3.6.6製造業應編製”商品產銷存明細表”(F-09-123),其中”直接

原料明細表”(F-09-124),”單位成本分析表”(F-09-125)之

生產量應注意核對相符。

”直接原料明細表”亦須與上期比較”

直接原料明細表”其差異,求知原因以便說明。

 3.3.6.7製造業原、物料、包裝用品、消耗品、燃料油、什項購置,

於年底最後一筆銷貨日期後再購入者,(除非年底有作製成

品或在製品存貨)應注意列為存貨或用品盤存。

     3.3.6.8年終有盤點存貨者,盤點盈虧應調整入帳,遇盤損時,須符

合查核準則101條規定始能認列。

3.3.6.9當年度進貨佣金應注意攤轉成本,計算存貨價值。

     3.3.6.10如有銷貨退回或進貨退出,存貨明細帳應注意作沖轉記錄,”

進銷存明細表”應注意將其退回數量予以減除。

3.3.6.11工程業在建工程要編”未完工桯分析表”(F-09-126)及”工程

成本分析表”(F-09-127)。

3.3.7預付款項及用品盤存

3.3.7.1預付貨款應編”預付款明細表”(F-09-128)並注意是否依法取

得發票或收據憑證,如未取得者應告知客戶有違章罰鍰情形。

3.3.7.2預付費用應編“預付費用明細表”(F-09-129),已過期者應轉

列費用,又各項費用中未過期部份應轉列預付費用(如汽車產

物保險費、租金等)。

3.3.7.3用品盤存應編”用品盤存明細表”(F-09-130),文具用品、郵

票、包裝用品、消耗品等,未耗用或年底有大量購入者,應

列盤存。

3.3.7.4進口購料(貨)應編”進口成本單”(F-09-131)或”進口成本彙

總統計表”(F-09-132),以利正確計算成本。

3.3.8其他流動資產:

3.3.8.1暫付款應編”暫付款明細表”(F-09-133),如暫付所得稅款已

核定者應沖轉(退稅時)或轉列累積盈虧;其他暫付款已收回

歸墊者亦應沖轉。

3.3.8.2帳列留抵稅額應與每年最後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相符。

3.3.8.3暫付款、預付款(未取得發票者)、股東往來、同業往來未

計收利息者,應注意會設算利息收入或相對減列利息支出(但

免自行調整入帳)。

3.3.9固定資產:

3.3.9.1折舊提列計算未滿月者應以月計算。

3.3.9.2折舊提列耐用年限應查”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不得短於耐用

年限之規定。

3.3.9.3折舊提列未折減餘額,等於殘值,不能再繼續提列折舊,但如

續用可再預估其續用年數計提。

3.3.9.4以前年度少提折舊,如少提年度非屬虧損且非採擴大書審申報

外,稅捐稽徵機關亦未於當年度糾正補提者,可於耐用年限屆

滿後續提,惟仍僅能提列至等於殘值為止。

3.3.9.5當年度出售或報廢資產,折舊應提列到出售或報廢月份。

     3.3.9.6編妥“財產目錄”(F-09-134)後,成本、折舊,累計折舊之合計

數字應帳列核對相符。

     3.3.9.7預付設備款或未完工程,應列於固定資產項下。

3.3.9.8因增建設備、房屋或購置固定資產而有借款利息支出者,自付

款(預付款亦同)至取得資產(所有權登記日)或建築完成(取得

使用執照或建廠設備完工生產)前之利息支出應轉列資本支出

列入適當固定資產成本內。

3.3.9.9本年度購置土地、房屋應保留私契(印花稅依公契價貼千分之

1,銀錢收據依私契價千分之四)並依房地價分開列帳,房地

總價成交者,應按土地公告現價及房屋評定價格比例分攤計算後分開列帳(切記土地部份不能提列折舊)。

3.3.10無形或其他資產:

   3.3.10.1遞延費用應注意計算本期攤提數字,各項支出、修繕費、什

項購置,有金額滿60,000元或耐用效益超過二年以上者,

應調整轉列資本支出,列入遞延費用處理或作固定資產提列

折舊。

3.3.10.2開辦費,專利權,商標權,權利金注意依法定年限攤提。

3.3.10.3開辦費之劃分,以營利事業登記日為準,若已取得營利事業

登記證,但需建廠以工廠登記日為準(利息仍列當期支出或

建廠或取得資產成本)若未辦妥營利事業登記證先開發票者

以實際開立發票日為準,若未辦妥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未領用

發票,以核定營業稅第一日為準。

應編”無形資產、開辦費、

遞延費用攤提計算表”(F-09-135)。

3.3.10.4存出保證金如為提供定存單者,年底應估計應收利息,如提

供現金保證者,如契約有約定計息者,應估列應收利息。

編”存出(入)保證金明細表”(F-09-136)。

3.3.11短期借款及長期借款

3.3.11.1銀行借款或其他各項借款應負擔利息者,期末應估列利息支

出。

3.3.11.2購料借款期末應估列利息支出。

3.3.11.3應付承兌交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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