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训练操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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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训练操作办法
东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训练操作办法
根据《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计划的通知》(粤人发〔2009〕243号)、《关于促进本地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60号),对本地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建立就业见习训练制度,具体操作如下:
一、开展见习训练的用人单位包括:
(一)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
(二)符合《青年就业见习训练操作办法》(东劳〔2009〕16号)中第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包括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本地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训练,凭人事部门出具的“东莞生源学历确认证明”(由市人才管理办殷建明那里开出),在见习期间,市财政给予见习人员每人每天35元的生活补贴。
每人每月按照22个工作日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发生的工作日计算。
三、具体组织实施办法按照《青年就业见习训练操作办法》(东劳〔2009〕16号)及《关于实施青年就业见习训练的补充通知》(东劳函〔2009〕34号)的相关规定及申领程序执行。
四、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青年就业见习训练操作办法(东劳〔2009〕16号)
2、关于实施青年就业见习训练的补充通知(东劳函〔2009〕34号)
附件一:
关于印发《青年就业见习训练操作办法》的通知
东劳〔2009〕16号
各劳动分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提高户籍青年就业技能,促进就业,现将《青年就业见习训练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反映。
二OO九年四月十日
青年就业见习训练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户籍青年就业技能,促进就业,根据《关于推动自主创业,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的实施方案》(东委发〔2006〕14号)中关于就业见习训练及岗位培训有关规定,参照《就业见习训练实施办法》(东劳〔2006〕20号),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青年就业见习训练,是按单位岗位需求发布见习岗位信息,将有意向参加见习人员直接安排到相关工作岗位上开展训练,训练期一般为2-3个月。
在见习训练期内,由单位为学员提供相关岗位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
本办法中的单位指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第三条 青年就业见习训练对象是本市户籍35岁以下的未就业青年(以下简称见习人员)。
对见习人员提供一次性的全资助就业见习训练。
第四条 承办青年就业见习训练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并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或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2、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3、已建立单位内部培训制度,应有相关工种岗位训练的设施设备和培训指导人员;
4、能提供适合户籍35岁以下青年的技术类、管理类岗位,并有相关工种岗位的用工需求。
第五条 青年就业见习训练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1、见习训练单位由市、镇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及有关部门推荐,单位填报《青年就业见习训练协议申报表》,经核准并签订《青年就业见习训练项目协议书》后,招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青年参训。
2、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单位,也可向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报《青年就业见习训练协议申报表》,经核准并签订《青年就业见习训练项目协议书》后,招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青年参训。
第六条 对开展青年就业见习训练的单位的要求:
1、单位在开展训练前必须收齐见习人员的《青年就业见习训练报名表》,并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2、单位必须按签订的《青年就业见习训练项目协议书》所列明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开展训练,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相关训练内容。
3、单位在开展协议训练项目期间,要建立学员的学籍管理,记录学员在训练期间的学习情况,并落实学员考勤制度。
4、单位须代符合条件的参训学员按月办理申领参训期生活津贴的有关申请手续。
5、训练结束后,训练单位相应岗位应优先招录训练合格的学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无试用期劳动合同。
第七条 对见习人员的要求:
1、见习人员必须如实填写《青年就业见习训练报名表》,及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2、见习人员在参训前须签订《参训承诺书》,并按训练单位要求参加训练。
3、见习人员参训后退训的,必须向训练单位提出申请,并填交《学员试训期退训/中途退训备案表》。
第八条 市就业资金管理部门按单位实际完成训练人数核拨见习训练单位补贴,补贴款拨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1、见习人员完成整个训练期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见习训练单位补贴。
2、见习人员中途退训的,按补贴标准的30%给予训练补贴。
第九条 市就业资金管理部门根据见习人员实际参训天数,按15元/天的标准给予见习人员参训期生活津贴。
第十条 见习训练单位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1、单位完成整个训练期后,持下列资料申领见习训练单位补贴:
(1)见习人员《参训承诺书》;
(2)见习人员在参训期间的考勤表;
(3)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2、申领程序:
(1)训练结束后,由单位向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出见习训练单位补贴申请,并提交上述所列的资料;
(2)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核准后由市就业资金管理部门拨发见习训练单位补贴到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一条 单位按月为见习人员申领参训期生活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1、提交当月《学员考勤表》、《学员试训期退训/中途退训备案表》,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核;
2、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核准后由市就业资金管理部门拨发生活津贴到见习人员个人的银行帐户。
第十二条在见习训练期,单位负责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同时,鼓励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见习人员提供见习训练期补助。
第十三条对完成青年就业见习训练的见习人员,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发放《青年就业见习训练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受市就业工作委员会委托,对单位承办青年就业见习训练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承办青年就业见习训练项目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
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补贴款外,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附件二:
关于实施青年就业见习训练的补充通知
东劳函〔2009〕34号
各劳动分局,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促进活动的通知》(粤人发〔2009〕226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粤人发〔2009〕243号)文件精神,在继续落实《青年就业见习训练操作办法》(东劳〔2009〕16号)的同时,对目前我市实施的青年就业见习训练的具体操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见习单位在提交《东莞市青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认定表》的同时,需提交企业营业证照、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根据粤人发〔2009〕243文号要求,见习基地和政府共同向见习学员提供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不高于120%执行,其中企业支付部分不低于补贴标准的70%。
因而,见习单位每月应向学员发放见习训练期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450元/月。
三、青年就业见习训练开始前,见习单位必须与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签订《青年就业见习训练项目协议书》,与见习学员签订《就业见习训练协议》。
四、青年就业见习训练结束时,见习单位必须对每个学员进行考核鉴定并填写《青年见习就业训练鉴定表》。
其中一份交还学员本人,另一份随申领单位培训补贴资料上交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五、见习单位申请相关培训补贴时,除提交原要求的资料外,另增加提交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支付补贴的凭证(可以是补贴签收表或其他形式的补贴凭证)。
六、从发文日起,青年就业见习训练的相关表格启用新版本。
附件:
1、东莞市青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认定表
2、青年就业见习训练协议申报表
3、青年就业见习训练项目协议书
4、就业见习训练协议(单位与学员签订)
5、青年见习就业训练学员鉴定表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附件1:
东莞市青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单位认定表
所属镇(街道):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性质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情况简介(可加附页)
见习单位所在
镇(街)就业
服务中心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劳动就业服务
管理中心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附件2:
青年就业见习训练协议申报表
所属镇(街道):
单位名称(盖章)
见习岗位名称
训练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岗位需求人数
人
计划招训人数
人
训练期
计划开始时间
见习待遇
见习训练内容(可加附页)
说明:
1、本表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将会向社会公开,请训练单位认真填写。
2、见习待遇主要包括:
生活补贴标准、食宿条件、保险等事项。
附件3:
协议编号:
青见
青年就业见习训练项目协议书
甲方:
东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乙方:
经双方协定,签定本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开展 (岗位)
的见习训练,训练形式为全日制培训。
1、训练地点:
;实操地点:
。
2、乙方计划训练人数:
人;计划开始训练日期:
年 月 日。
训练期为。
3、乙方每月为学员提供的生活补贴为元/人(450元/月或以上),并按时支付。
4、乙方在训练开始前必须与见习学员签订《就业见习训练协议》。
5、乙方必须建立学员考勤制度。
并须及时向甲方上报退训学员(包括试训期退训及中途退训)情况。
6、乙方必须按训练协议申报内容开展训练。
训练期结束后,必须对学员进行考核鉴定,并出具《青年见习就业训练鉴定》。
7、乙方必须为见习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乙方承诺训练结束后,训练的相应岗位应优先招录训练合格的学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无试用期劳动合同。
二、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训练人数核拨见习训练单位补贴,补贴款拨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1、完成训练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见习训练单位补贴;
2、中途退训学员,按标准训练费的30%给予培训补贴。
三、乙方须协助参训人员申领参训期生活津贴。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经办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就业见习训练协议
(范本)
甲方(见习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见习人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就业见习活动的顺利实施,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省有关高校毕业就业见习政策以及《青年就业见习训练操作办法》(东劳〔2009〕16号)规定,甲方作为就业见习单位接纳乙方进行就业见习,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见习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见习岗位和见习期限
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为见习人员,见习岗位为__________,见习期限为____个月(见习期为2至3个月,不超过3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见习生活补贴
见习期间,甲方发给乙方见习训练期补助为______元/月(450元/月或以上),由甲方按月及时足额发放给乙方。
三、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按照适才适岗的原则,合理确定乙方的见习岗位;
2、按见习岗位职责要求,检查督促乙方完成见习工作任务;
3、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意见后调整变动乙方的见习岗位;
4、见习期满后,对乙方进行考核,在《就业见习鉴定表》上加注意见;
5、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有权提前终止见习协议。
(二)甲方的义务
1、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2、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在就业见习期间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通过就业见习培训,切实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
3、按照国家、省以及我市有关高校毕业就业见习政策规定,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代乙方按月办理申领参训期生活津贴的有关申请手续;按月及时足额发放乙方生活补贴;
4、乙方见习合格后,甲方相应岗位应优先招录乙方,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无试用期劳动合同。
5、见习期间甲方未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事故的,由甲方承担对乙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身专业特长,获得相应见习岗位及履行岗位职责所应有的工作条件和权利;
2、按照国家、省以及我市有关高校毕业就业见习政策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参训期生活津贴、获得单位给予的见习训练期补助及相关保险;
3、获得《就业见习鉴定表》,作为用人单位聘(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
4、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有权提前结束就业见习。
5、参加各类公开考录、应聘工作的权利,但应向甲方请假。
(四)乙方的义务
1、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及法规政策规定,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接受甲方日常工作管理和指导;
2、按照见习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甲方的生产操作规程;
3、保守国家秘密和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
4、乙方参训后退训的,必须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填交《学员试训期退训/中途退训备案表》。
四、协议的终止
(一)见习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终止见习协议:
1、无故旷课连续3天;
2、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3、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甲方严重损失的。
甲方单方终止见习协议,应书面通知乙方及东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二)见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终止见习协议:
1、自愿放弃就业见习的;
2、在其他单位就业或考入高等院校的;
3、甲方违反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对乙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4、具有其他无法继续见习情形的。
具有上述1、2、4情形之一的,应提前7天书面告知甲方。
五、其他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东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青年见习就业训练学员鉴定表
见习单位:
(盖章)
姓名
性别
见习岗位
见习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见习鉴定
自
我
总
结
签名:
年月日
见习单位意见
见习单位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