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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017年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职责分工2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计划、起草、报批和审定3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发布和备案8

第五章规章制度的执行检查与评价8

第六章规章制度的清理、修订、废止与解释8

第七章附则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规章制度建设,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以公司名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生产经营和运营管理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制度、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等;但不包括公司各部门以自身名义制定的部门内部工作规范。

涉及公司党委工作的规章制度,由公司党委另行规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管理,是指对各类规章制度的计划、起草、审批、发布、执行、解释、清理、修订、废止、监督检查等项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规章制度管理应当遵循:

(一)坚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制定规章制度的原则;

(二)坚持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征求意见制定公司规章制度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治企,规范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公司各所属企业可参照适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对规章制度实施统一管理,其职责是:

(一)编制公司总部年度规章制度管理工作计划;

(二)对规章制度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督促;

(三)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初审;

(四)负责现有规章制度的清理、废止的汇总工作;

(五)负责规章制度的汇编、统计工作;

(六)负责规章制度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是:

(一)按照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承担与本部门业务、职能相关规章制度的计划编制、起草、修订、清理、执行检查及评价等工作;

(二)确保本部门负责起草的规章制度不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相抵触,及时向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反馈与本部门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及时修订部门内部规范与公司规章制度冲突、重复的内容;

(四)负责各所属企业相关规章制度的备案工作。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计划、起草、报批和审定

第八条按照业务分工,各职能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对本部门下一年度的规章制度制订工作作出计划安排,填写《年度规章制度制订计划登记表》,并在次年1月31日前报送至总经理办公室,由总经理办公室对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制订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公司年度规章制度制订计划,报公司领导签批后印发,作为检查、考核各部门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的依据之一。

因情势变化需对部门、公司年度规章制度制订计划进行变更的,按年度规章制度制订计划的确立程序予以调整。

第九条各部门报送的年度规章制度制订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订的目的;

(二)主要内容;

(三)拟完成的时间。

第十条列入公司年度制订计划的规章制度,由提出计划的部门具体承担起草工作(以下统称“起草部门”),起草部门应明确起草人员、完成时间及其责任,督促其按期完成。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总经理办公室征求有关领导、部门意见后明确一个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需要外聘机构或人员承担起草工作的,由提出规章制度制订计划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名称分为以下各类:

(一)规定、制度

规定、制度是对某一方面的工作或业务作出的原则性规范,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称为“规定”或“制度”。

(二)办法

办法是对某项具体工作或业务作出的比较具体的规范,公司的一般性规章制度称为“办法”。

(三)实施细则等

实施细则是公司对“规定(或制度)”、“办法”的实施进一步作出的详细规范,必要时可采用其他名称。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发布后需要暂行(或“试行”)一段时间后再行完善和充实的,应在规章制度名称上冠以“暂行”(或“试行”)字样。

“暂行”(或“试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在此期间,起草部门应根据施行情况对该规章制度提出修订、保留或废止的意见,并按本规定第六章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达,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款不编序号,另起自然段,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内容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设节。

规章制度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制定的依据和目的;

(二)适用范围;

(三)职责分工;

(四)具体规范;

(五)执行检查与评价;

(六)施行日期;

(七)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起草新的规章制度应当加强前期调查研究,注意与现有规章制度的衔接和协调。

起草新的规章制度和现有规章制度不一致时,应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制定新的规章制度: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后需要制定新的规章制度的;

(二)因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新的规章制度的;

(三)其他原因。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应具有可操作性,需要制定配套的操作规程的,起草部门应在起草规章制度时予以考虑,与规章制度同时或随后发布。

第十八条规章制度的起草过程分为起草、征求意见和送审三个阶段。

规章制度草稿由起草部门承办人员负责拟定,在起草部门内部达成统一意见后形成征求意见稿,起草部门将征求意见稿送相关部门或所属企业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相关所属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征求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

起草部门根据各方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形成送审稿,对有争议的问题,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写入起草说明。

第十九条起草部门在将规章制度送审稿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之前,应将“送审稿”和“起草说明”送总经理办公室、审计与法律风险管理部进行初审。

初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

(一)总经理办公室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审查:

1.规章制度的种类、内容、体例及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2.该规章制度是否需要与其他规章制度一并制定、发布;

3.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二)审计与法律风险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2.是否符合公司章程,是否与现行规章制度相冲突;

3.法律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具备、是否可行;

第二十条起草部门应按规章制度初审部门的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

对规章制度初审部门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及时向规章制度初审部门反馈。

经协商后仍有争议的,起草部门应将有关争议写入起草说明。

第二十一条经过规章制度初审部门审查、修改后的规章制度送审稿,起草部门应以内部签报形式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查。

签报应附下列材料备查:

(一)规章制度送审稿;

(二)规章制度起草说明;

(三)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

(四)规章制度初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规章制度送审稿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查通过后,由公司分管领导提请办公会讨论审定。

涉及公司战略管理、投资管理等事项的基本管理制度,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其他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凡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规章制度,还须按照相应权限和程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未通过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分管领导审议或审查的规章制度,由起草部门按照审议或审查意见进行处理。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发布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经审议通过并批准实施的规章制度,由负责起草规章制度的部门履行公文审批程序,以公司文件形式予以发布。

第二十五条需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规章制度,在发布施行的同时抄报备案。

第五章规章制度的执行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须按职责分工对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结果进行检查、评价;必要时,总经理办公室对规章制度执行结果组织专项检查、评价。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应列入各部门职责履行情况的评价范畴,作为业绩考核的评价依据之一。

第六章规章制度的清理、修订、废止与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由各部门按职责开展,总经理办公室每两年组织各部门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一次清理,各部门应按清理工作要求完成规章制度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报送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备案、汇总。

第二十九条规章制度的修订工作原则上由原起草部门负责。

现行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订: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有必要修改或增减内容的;

(二)新制定的规章制度对现行有关规章制度的部分条款作出不一致规定的;

(三)已不适应业务工作实际需要的;

(四)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现行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的废止或者修订致使其失去制定依据的;

(三)已被新施行的规章制度替代的;

(四)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条新制定的规章制度替代原规章制度时,应当在新规章制度中有废止原规章制度的条款。

第三十二条规章制度的修订、废止应按规章制度制定的审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规章制度执行中的解释由起草部门负责,并应在规章制度条款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办公室根据规章制度清理、修订和废止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组织公司规章制度汇编的编制(或修订)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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