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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和券商合作范围

银证合作产品手册

V1.1

第一部分结算银行

1.1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产品简介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证券公司客户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明细账,通过银证转账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定向划转,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监管并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与明细账进行勾稽核对,以监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并向证券公司收取存管费用的一项中间业务。

1.2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存管业务

产品简介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存管业务(简称信用资金存管业务),是指我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为证券公司投资者建立客户信用资金账户,通过银证转账实现客户信用资金的定向划转,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数据,变更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并进行勾稽核对,以监控客户信用资金安全,并向证券公司收取相应存管费用的一项中间业务。

1.3个股期权银衍转账业务

产品简介

个股期权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合约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证券的标准化合约。

个股期权银衍转账业务,是指我行作为个股期权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为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和证券公司的客户个股期权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简称“个股期权汇总账户”)之间提供定向、实时资金划转服务的业务。

产品优势

1.我行个股期权银衍转账系统采用第三方存管系统平台,继承了原有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处理高速的优点。

2.集中式银衍转账。

我行个股期权银衍转账系统实现银证总对总对接,支持集中处理银衍转账交易。

3.方便快捷。

我行为个人客户提供柜台、网银、电话银行银衍转账功能,为机构客户提供柜台、网银银衍转账功能。

4.高端客户优势。

我行高净值客户占比高,客户粘性高,存管业务合作可以给券商带来高端客户。

适用对象

具有交易所股票期权业务资格的结算参与人(主要为具备资格的证券公司)。

风险提示

1.证券公司不得以客户个股期权交易结算资金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担保。

我行不得接受个股期权汇总账户任何形式的担保。

我行不得为个股期权汇总账户出具可用于担保的账户资信证明,如法律、法规和监管等用途需要,需报经总行同业客户部批准。

2.办理个股期权业务下的银衍转账功能必须验证客户身份。

3.客户不得将我行信贷资金通过个股期权业务银衍转账功能进入股市及金融衍生品市场。

4.个股期权业务下的银衍转账,必须是在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股期权保证金账户之间划转。

1.4新版B股银证转账业务

产品简介

B股银证转账业务是指参考第三方存管业务,为证券公司的B股客户保证金提供集中式银证转账业务管理服务的业务。

招商银行新版B股银证转账业务系统是招商银行在第三方存管业务系统通信平台框架下对原外币银证转账服务系统的升级版本。

客户通过我行柜台和自助渠道系统完成证券保证金账户和银行活期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

风险提示

风险点提示及相应防范措施:

(一)客户提供假身份证或假冒户主办理银证转账功能开通或办理账号变更,从而将证券保证金的款项转到其持有的“一卡通”账户中。

防范措施:

1.通过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核查客户身份证。

2.通过身份证鉴别仪等工具验证客户所持证件的真伪情况。

3.经办人员应认真对申请客户身份的辨别,警惕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证办理业务,盗取客户资金。

(二)经办员人员在办理银证转账过程中将“币种”或“金额”录入错误,引起错账。

防范措施:

1.在业务办理过程应认真审核客户填写单据与业务的一致性,特别留意币种与金额两项重要项目。

2.发生差错后,及时与客户联系对差错交易进行处理。

1.5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业务

产品简介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是指我行作为托管人,对证券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各地派驻机构批准或备案,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集合理财及公募基金)、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依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规定,履行安全保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办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名下资金清算和证券交收、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运作等职责,并收取托管费的银行中间业务。

1.6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

产品简介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包含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养老金产品托管。

是指我行作为托管人,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或养老金产品管理人签署托管协议,依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要求,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执行投资指令、办理年金基金或养老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会计核算和估值、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职责,并收取托管费的银行中间业务。

产品优势

1.全面的托管业务资格、个性化的托管服务、可靠的系统支持、完善的托管业务内控体系、全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2.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独立开立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完整与独立。

3.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效控制投资合规性风险。

4.每日进行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估值,及时为提供资产价值信息。

5.同时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账户管理资格,为受托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账户管理服务,更具效率。

1.7网下增发收款业务

产品简介

可转债、定向/公开增发等验资配售环节无需经过中登公司在网上清算的业务可由证券公司指定银行代为收付款。

第二部分交易银行

2.1同业拆借

产品简介

同业拆借(线上),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主要用于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临时性的头寸调剂。

产品优势

1.同业拆借(线上)交易必须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中进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即为成交合同,无需另行签订合同,交易效率高。

2.同业拆借(线上)是信用拆借,无需提供抵押品,对于抵押品较为紧张的金融机构来说,是线上融入资金的首选方式。

3.对我行及其他Shibor报价行而言,同业拆借(线上)交易可以提升Shibor报价考评中的竞争力。

业务流程(总行代理分行拆借)

与证券公司叙作同业拆借业务,经办分行需填写《招商银行证券公司资金拆借用途说明表》,逐笔报总行同业客户部批准同意,且由总行同业金融总部在系统中调增授信额度后,方可叙做业务。

业务到期后,经办分行应对占用额度进行及时归还。

1.分行履行完成资金业务授权审批和授信审批;

2.分行向总行传真加盖公章的《货币市场交易委托书》(见《招商银行司库投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招银发[2012]666号附5),委托要素需完整、准确;

3.总行交易人员根据《货币市场交易委托书》检查对方发送的交易指令,检查无误后,确认交易,打印成交单;

4.总行交易人员将成交单传真至分行,并在OPICS系统修复界面对该笔交易做撤消处理,确保交易数据不会通过OPICS传送到后台,并通知后台人员;

5.分行通过资金业务管理系统(FN系统)完成业务处理,并与对方约定分行清算账户为融资到期收款账户。

风险提示

虽然同业拆借(线上)的交易效率高,但总行代理分行拆借还需分行履行完成资金业务授权审批和授信审批,并在资金业务管理系统中完成业务处理,如果是首次同交易对手进行交易,还需在资金业务管理系统中增加交易对手,因此分行需在交易日尽早完成相关业务审批以及提前做好相关的系统维护工作,避免因未完成审批或系统维护不及时而造成无法按时向交易对手划款。

2.2同业结算账户透支

产品简介

同业结算账户透支业务(以下简称同业透支)是指我行在事先核予同业客户结算账户透支额度的前提下,当客户要求的支付金额大于其结算账户可用余额,但小于等于账户可用余额与透支额度之和时,我行允许客户结算账户对外支付的业务。

同业透支可分为日间透支和隔夜透支两种类型。

日间透支是指同业结算账户发生透支后,客户在当日同业透支系统关闭前补足头寸,填平透支敞口的业务。

隔夜透支是指同业结算账户发生透支后,客户未能在当日同业透支系统关闭前补足头寸,填平透支敞口的业务。

业务流程

1.同业透支协议的建立:

分行同业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招商银行同业透支业务维护申请表》报总行同业客户部批复后,与客户签署《金融机构结算账户透支服务协议》,并将维护申请表提交至分行会计部门维护。

2.同业透支协议的维护:

同业透支协议建立后,如果客户需要对透支额度、连续透支天数、透支利率等协议要素进行修改,或者需要暂停、恢复协议时,分行同业业务管理部门需出具维护申请表,并提交至分行会计部维护。

2.3债券借贷

产品简介

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由债券融入方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同等数量的标的债券并支付一定借贷费用,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交易。

简言之,债券融入方融入标的债券,并质押债券给债券融出方,债券融出方到期收取一定的债券借贷费用。

与质押式回购和现券买卖类似,债券借贷通过中国银行间本币交易系统的标准模块进行交易。

业务流程

在业务风险管理上,债券借贷业务本身不占用资金,且涉及资金交割较少,但占用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其风险管理的本质是交易对手风险维度的管理。

债券借贷清算方式主要分为三部分:

1.首期结算实行券券对付,即债券借出方将标的债券过户到债券借入方账户,同时债券借入方将一定数量的债券以质押的形式冻结,不涉及资金交割。

(在流程控制方面,根据现行的债券借贷业务结算规则,债券借贷业务首期结算日,中债登簿记系统检查融入方质押债券和融出方借贷标的券是否足额,检查足额后,则办理质押券冻结和标的券过户,一方或双方均不足则继续等待,日终仍不足的,结算失败,交易无法达成。

2.债券借贷存续期间,系统自动记录融入方的融入台账和出押台账、融出方的融出台账和受押台账。

质押债券在业务存续期间无法挪作他用。

3.到期结算实行券费对付,即债券借入方将标的债券归还给债券借出方,债券借入方的质押债券随之解冻。

和首期结算方式不同的是,到期结算涉及债券借贷费用的清算。

借贷费用以借券数量为基数,以债券借入方实际占用借贷债券天数为期限,按照成交单约定借贷费率执行。

(到期清算时,簿记系统检查融入方标的债券的可用余额是否足额,足额即办理过户,同时向支付系统发送融券费用支付报文,簿记系统收到融券费用支付完成反馈后,解冻质押债券。

到期日日终前,融入方标的债券余额不足或未收到融券费用支付完成反馈的,则清算失败。

风险提示

1.根据人民银行的业务规定,债券借贷业务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为有效避免债券借贷业务在存续期的信用风险,金融市场部在具体业务操作中要求债券借贷业务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以1个月以内为主,且借贷业务到期日不超过质押债券到期日。

2.在债券借贷业务开展及存续期间,金融市场部将严格监控交易对手及质押债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额度监控:

金融市场部根据授信额度扣减方法,按交易对手逐日计算标的债券和质押债券市值之间的差额,并将计算结果每日通过《同业授信额度监控表》通知相关交易员,并根据计算结果掌握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占用情况。

质押债信用风险监控:

业务存续期间,如果质押债券估值发生超预期波动(暂定为业务存续期间估值波动偏离5%)或出现信用风险预警事件,金融市场部通过交易要素中“质押债券置换安排”的规定,与交易对手协商更换质押债券,以降低我行业务风险。

2.4股票质押融资债权投资业务

产品简介

股票质押融资债权投资业务是指,我行作为资金融出方,以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或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再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交易所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向符合我行条件的资金融入方提供资金支持。

融资人的股票资产质押在信托公司、基金子公司或证券公司名下。

相关制度:

招银同部字〔2014〕第007号:

关于开展股票质押融资债权投资业务的通知。

产品优势

1、以股票作为交易标的,我行通过承担质押股票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获得投资收益的新型业务品种,操作标准化、业务收益高。

2、不占用分行贷款规模,按内评法可以全额缓释风险资本。

产品定价

业务定价应满足我行同业融出业务的盈利要求,至少应覆盖该业务的全部成本(资金成本、运营成本、税收成本等)。

该业务按照权重法计算风险资产限额;使用人民币市场收益率曲线计量资金成本;在确保股票质押率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标准下,该业务可全额缓释风险资本;不计提组合拨备。

一、适用对象:

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营业部,信托公司,基金子公司,行外高端对公、个人股东客户。

二、业务流程:

图1:

交易流程图

注:

上图中,实线为业务流,虚线为资金流。

①融资人向我行提出融资申请;

②我行和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

③信托公司和合作证券公司签订定向资管合同;

④合作券商和融资人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⑤合作券商向交易所提出初始交易申请;

⑥中登公司办理质押登记;

⑦交付融资款项。

1.融资人向我行提出融资申请(可为合作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推荐的项目,也可为分行自己找到的项目);

2.我行与信托公司签署资金信托合同及资金保管合同(签署开放式信托合同);

3.信托公司与合作证券公司、我行(作为托管人)签署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合作证券公司通过交易所市场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4.合作证券公司与融资人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5.合作证券公司通过交易所业务平台提交初始交易申请;

6.中登公司将股票质押到合作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或其客户(即信托计划)名下;

7.我行划付资金,最终由合作证券公司划付给融资人。

2.5券商融资业务债权收益权受让业务

产品简介

券商融资业务债权收益权受让业务是指,券商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等融资业务形成债权,我行以自有资金受让券商持有的上述债权收益权,并约定由其在约定日期以约定价格无条件全额回购的业务。

营销要点

1.交易对手选择:

我行券商客户分类评级的战略类客户(名单见招银同部字[2013]第21号),不在战略类客户名单内的需同时满足:

(1)获得我行同业授信额度,且授信品种包括买入返售股票担保资产;

(2)证监会评级BBB(含)以上;(3)我行信用评级3C(含)以上;(4)净资本25亿(含)以上。

该业务的交易对手选择原则上与总行资产管理部“理财资金投资证券公司融资业务债权资产包收益权业务”的交易对手准入名单一致,不符合上述标准且不在金融市场部交易对手准入名单内的,需由券商属地分行发起,由总行同业客户部和授信审批部共同审核决定。

2.交易标的选择:

(1)交易标的债权收益权对应的融资业务叙做标准应符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以及券商自己的业务准入标准和管理要求;

(2)交易标的须为券商自营已经放款的存量资产的债权收益权,且持有时间应不少于1周;

(3)交易标的可为单笔资产的债权收益权或打包资产的债权收益权。

其中同类交易品种下的资产接受打包转让,即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交易或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项下资产可分别整体打包,但不可混合打包。

3.业务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1年。

4.业务定价与资本占用:

该业务按照券商的内部评级计算资本成本;业务定价应满足我行同业融出业务的盈利要求,至少应覆盖该业务的全部成本(资金成本、资本成本、运营成本、税收成本等)。

业务流程

1.项目申报

分行按照上述业务准入要求,由经办行部在尽职调查后逐笔填写《招商银行券商融资业务债权收益权受让业务审批表》(按分行名称+年+业务顺序编号,如北京第2013001号),提交分行同业业务管理部门对业务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审查意见报分行行长室签批意见。

分行终审意见加盖行章后以扫描件的形式发送总行同业客户部非银行金融机构室邮箱。

2.项目审核和授信额度领用

总行同业客户部非银行金融机构室受理分行申报材料后,对项目的交易对手、项目收益、授信额度业务品种和可用额度是否覆盖等要素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以传真批复件回复分行同业业务管理部门,同时在同业额度系统中相应调整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调整后,分行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起息,过期未完成业务叙做的,需重新发起额度使用申请,再次核准后方可办理业务(填写“非银机构授信额度使用申请表”,其中“业务种类”填写“券商融资业务债权收益权受让”,“额度种类”勾划“买入返售股票担保资产”);未起息虚占额度的,一经查实,总行将给予暂停业务至少一个月的处罚。

3.授信额度占用

该业务100%占用券商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需在有效状态且能够覆盖业务规模。

4.协议签署

该业务项下经办行部应与券商总部逐笔签署《券商融资业务债权收益权转让和回购协议》。

协议签署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所附范本,法律文本如有任何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修改须经分行法律与合规部门核准,书面核准件需签字盖章并作为档案留存。

5.资金划转

该业务纳入全行资金业务授权审批管理,分行同业业务部门按融资业务流程及权限办理业务审批。

6.台账管理和报告

分行同业业务部门应建立券商融资业务债权收益权受让业务台账,记录券商、业务品种、转让形式、受让金额、起息日、出资价格、付息方式、业务收益等信息,并于业务发生的次日以邮件形式报告总行同业客户部非银行金融机构室邮箱。

7.档案管理

券商融资业务债权收益权受让业务项下的协议原件、审批表原件及传真批复件、交易标的转让清单原件、以及与券商的往来文件和资料、本金和收益收取记录等资料应妥善专夹保管,保管期限及要求同自营贷款。

风险提示

1.事前尽职调查

分行开展券商融资业务债权收益权受让业务前,应详细了解券商相关业务品种的监管要求、管理办法、操作细则,了解券商的业务准入标准、交易标的质押率、风险控制措施、预警线、平仓线等设定标准、交易标的处置的内部流程以及交易标的出现异动后强制平仓的应急方案等,保证交易标的及转让价格的合理性,避免由于前端交易不规范带来的业务纠纷。

2.打包资产交易标的的置换

对于打包转让的交易,业务存续期间,如资产包中交易标的需要置换,券商应及时书面通知我行,并出具加盖公章的置换清单。

置换的交易标的应符合上述业务准入要求。

3.融资后管理

业务经办行部应做好业务叙做后的风险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券商和交易标的的情况。

要求业务上报分行申请专用邮箱,并指定专人负责每周接收转让清单中交易标的的市值变动情况;分行应每月定期前往券商抽样核对转让清单,核实资产真实性,每季度向总行提交抽样检查报告。

如发现券商出现经营异常,或交易标的价格出现异动的,应及时将情况反映给总行同业银行部。

必要的应及时要求券商置换交易标的或提前启动回购程序,以最大限度地保全我行资金安全。

2.6证券类同业客户内保外贷

产品简介

证券类客户内保外贷业务,是指经办分行接受境内证券类客户(申请人)的反担保,以我行香港分行、永隆银行或总行离岸业务部为受益人,开出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以下统称“保函”),由受益人向该券商类客户的境外平台(被担保人)提供融资。

此处所称申请人是指我行证券类同业客户,也是本业务的反担保人;担保人指开出保函的我行境内分行;被担保人是券商客户的境外平台,即申请离岸授信的境外投资企业,一般为申请人的境外子公司等关联公司;受益人为招商银行香港分行、永隆银行或总行离岸业务部等我行的境外平台。

营销要点

1.担保人:

经办分行

开出保函的境内分行须获得总行的授权,并占用我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以下简称对外担保额度)。

2.申请人:

券商类客户

(1)券商在我行有授信或符合我行授信条件;

(2)券商有境外平台(全资子公司等关联公司),且在境外有融资需求;

(3)券商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且获得证监会批文,且可提供对外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4)向总行国际部申请取得融资性对外担保额度指标;

3.被担保人:

融资企业

业务对象为境内证券类同业客户的境外投资企业,即境内母公司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

其基本条件为:

(1)已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

(2)对外投资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已获得商务部或有关部门的批准;已向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3)借款人不能为经营亏损企业(企业前三个财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显示其利润为连续负值)。

(4)境外贸易型企业,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0%;非贸易型企业,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

(5)融资用途符合借款人及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6)借款人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融资用途真实可靠,能产生较好的收益或充足的现金流用于还款。

符合我行信贷投向等要求。

第三部分理财银行

3.1同业存款

产品简介

证券客户在招商银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后,可将自有资金根据自身的需求存放在招商银行,从资金属性上可分为三类:

(1)自有的经营性存款;

(2)资管的产品类存款;(3)结算业务派生的存款。

此类同业存款可为活期或定期存款;定期期限可以短至1天,长至1年以上。

产品优势

1.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将资金存放我行具有资金安全、报价灵活、存取便捷等特点。

2.对于我行而言,同业存款业务在带来利差收入的同时,提供了广泛开展同业合作的契机。

业务流程

1.开立账户:

金融机构在招商银行网点开立同业账户。

2.签订协议:

双方就存款的期限、价格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协议。

3.资金划付:

资金存入叙做同业存款。

风险提示

应根据资金市场利率走势、竞争对手报价水平、行内资金形势等确定利率报价方案,有效协调存款规模增长与付息成本控制。

3.2睿享”系列理财产品

产品简介

“睿享”系列理财产品是我行面向零售、对公、同业客户发行的资产池固定收益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由证券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担任投资顾问。

产品优势

1.通过此产品,我行引入高水准的投资管理顾问,提高理财产品收益。

2.密切与同业客户的关系,证券公司担任投资顾问,收取投资顾问费用。

适用对象

1.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最新一期全国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中,按照净资本排名在30名之前;

2.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最新一期全国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中,按照债券交割量排名在30名之前;

3.在我行最新一期年度证券公司评级中属于“战略类”;

4.在我行有足额可用的同业授信额度。

3.3期权挂钩结构化产品

产品简介

证券公司以自有/产品或推荐私募基金与我行共同发行固定收益(含票据)加期权的投资组合产品。

挂钩型结构化产品指将募集到的本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比如: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在产品持有期内该固定收益类产品将会产生利息或收益;将此利息或收益全部或部分投资于期权、互换等衍生品,该衍生品的挂钩标的资产通常为股票,外汇,商品等相关金融市场标的;通过组合不同类型的衍生品设计出和相关市场标的走势相符的结构,博取设计之初的潜在收益。

该潜在收益为投资相关衍生品所可能获得的或有收益。

适用对象

经过我行认定的证券类客户,符合资产管理部的筛选原则。

3.4理财资金投资私募债

产品简介

我行自有资金或理财资金通过全额认购模式,投资于证券公司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产品优势

1.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两条腿走路,为公司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体现企业价值,官方认可,更有市场说服力;资本市场的广告效应,性价比更高。

2.维护证券客户的关系,互荐客户,深化合作,挖掘更深入合作机会。

3.不占用分行贷款规模,零资本消耗;私募债目前列为标准化资产,规模不受限;中收空间大,综合效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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