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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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柳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16年修订)

第一部分总则

一、总体目标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水平和应对能力,科学、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中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一)肺鼠疫、肺炭疽在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二)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且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呈扩散趋势;发生由高致病性禽流感(新亚型)病毒株引发的疫情,出现明确的人间持续传播,且呈扩散趋势。

(三)出现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呈扩散趋势。

(四)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染,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五)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并造成人员感染,且出现人员死亡或呈扩散趋势。

(六)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多个省份或2个以上境外国家和地区(港、澳、台),对2个以上省份或境外国家和地区(港、澳、台)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七)一起食物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2人以上死亡,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八)一起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出现5人以上死亡的。

(九)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危害严重的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国出现输入性病例,并呈扩散趋势,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

(十)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一)肺鼠疫、肺炭疽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二)腺鼠疫在1个市(地)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三)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并呈扩散趋势。

发生由高致病性禽流感(新亚型)病毒株引发的疫情,并出现聚集性病例。

(四)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并呈扩散趋势。

(五)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数量明显增加,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1个月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3倍以上,出现危重病例或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六)我国既往未发现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或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危害严重的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国出现输入性病例;或我国发现已消灭的天花和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或出现脊髓灰质炎疫苗株循环病例。

(七)出现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2个以上(市、地),并呈扩散趋势。

(八)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或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并造成人员感染的。

(九)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危害严重的不良反应,一起事件病例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人员死亡。

(十)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我国出现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十一)一次食物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的,或出现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

(十二)一起急性职业中毒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出现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

(十三)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十四)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一)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例以上、4例以下。

(二)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19例以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县(市、区)。

(三)霍乱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29例以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四)出现聚集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五)出现高致病性新流感(新亚型)病例。

(六)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数量明显增加,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个月内发病水平达到前5年同期水平2倍以上。

(七)出现疫苗衍生脊髓灰质炎病毒病理。

(八)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九)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出现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

(十)一起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出现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

(十一)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现危害较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十二)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危害较重的不良反应,一起事件病例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

(十三)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Ⅳ级)四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一)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例以上、9例以下。

(二)霍乱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例以上、9例以下;或出现境内感染的死亡病例。

(三)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疑似高致病性新流感(新亚型)病例。

(四)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五)一次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出现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

(六)一起急性职业中毒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七)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危害较重的不良反应,一起事件病例数10人以上、49人以下。

(八)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五、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二)统一领导,属地负责、分级控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

新区管委会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三)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快速反应。

新区管委会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四)科学防控,加强合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二部分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在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以及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新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管委会提出成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新区管委会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各级应急指挥部。

二、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应急指挥部主要组成部门有:

管委会办公室、社会事务局、党群工作部、财政局、经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管理办公室、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建设环保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商贸旅游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工商局柳东分局、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市环境保护局柳东分局、雒容镇政府、洛埠镇政府,以及其他与事件有关的部门。

三、管委会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负责值班值守、信息报送及综合协调。

根据指挥部的任务分配开展相关工作。

(二)社会事务局

畜牧水产:

组织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专家分析、提出人畜共患动物疫病的预警信息。

林业:

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专家分析、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民政:

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农业:

建立并逐步完善蔬菜农药残留检测体系,从源头上把好蔬菜质量安全关。

卫生:

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等建议;经市卫生局或新区管委会授权,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应急状态下的新区爱国卫生运动。

(三)党群工作部

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卫生知识的宣传报道,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根据授权会同市卫生局对外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四)财政局

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财政资金和捐赠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经济发展局

对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监测、调查处理、预防和控制、卫生检测和检验分析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六)教育管理办公室

组织实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查处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八)市公安局柳东分局

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影响公共卫生的有关突发事件。

处置好医患纠纷,打击投毒、投放杀伤性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强制隔离、封锁疫点、疫区及人员的措施。

(九)市工商局柳东分局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市场秩序维护及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质量监督工作。

(十)市环保局柳东分局

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污染物排放监测、环境保护监督执法以及放射源的管理,负责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十一)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制度的制订以及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承担职责所辖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任务;负责病人的安置、抢救,按规定进行疫情和中毒病人报告,以及配合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诊断病人、调查病因和实施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实施。

五、日常管理机构

设立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系统;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六、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新区卫生医疗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部分突发事件的疫情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一)医疗卫生机构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新区实际,社会事务局协助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医疗单位机构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安排具有传染病诊治经验的医师坐诊,专门负责传染病筛查与诊治工作,及时检出与报告传染病病人。

(二)其他监测

车站、旅游景区(点)、宾馆、建设工地等要开展旅客、游客、民工等流动人口的健康监测,乡镇、社区、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密切关注本辖区内外出、外来流动人口的健康情况,学校、托幼机构、机关、厂矿、社区、村组要密切关注本辖区、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可疑情况,要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二、预警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有义务向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一)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值守应急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报告卫生应急信息。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新区管委会、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动物防疫机构等与人民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是报告的责任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二)报告时限和程序

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按法定报告程序向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报告。

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专网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

部队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按《军队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要求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新区管委会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三)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起因、影响及涉及人员等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四)报告范围和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分级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1.传染病。

鼠疫:

发现1例以上鼠疫病例。

霍乱:

发现1例以上霍乱病例。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发现1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发现1例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炭疽:

发生1例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甲肝/戊肝: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伤寒(副伤寒):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以上死亡。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以上死亡。

麻疹: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麻疹病例。

风疹: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风疹病例。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以上死亡。

登革热:

1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流行性出血热:

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以上。

钩端螺旋体病:

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以上。

流行性乙型脑炎:

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以上。

疟疾:

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高发地区10例)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2例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血吸虫病:

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例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流感:

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流行性腮腺炎: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以上。

猩红热: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以上猩红热病例。

手足口病: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以上手足口病例。

水痘: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以上水痘病例。

输血性乙肝、丙肝、HIV: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新发或再发传染病:

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不明原因肺炎:

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2.食物中毒: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3.职业中毒: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4.其他中毒:

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以上的事件。

5.环境因素事件:

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以上。

6.意外辐射照射事件:

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以上。

7.传染病菌、毒种丢失:

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

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8.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

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

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以上;或死亡1例以上。

9.医源性感染事件:

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10.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以上。

1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报告方式

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在使用电话、传真等进行报告的同时,应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四部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一、应急反应原则

在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新区管委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事发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反应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启动卫生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二)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三)划定控制区域: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新区管委会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四)疫情控制措施:

新区管委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五)流动人口管理:

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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