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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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整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

安全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

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不含装配式,

下同)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

装配式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统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实施。

第四条

本标准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

- 3 -

 

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单

位及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随机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

全综合监督体系,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

任和义务,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建立工程“双随机”监管等机

制,依托监管“大数据”努力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

息化、公开化”。

第七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

简称《动态监管办法》)规定,每季度对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可评

价项目监管记分评价一次,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规定形成相

关监管记录;

(二)对工程(包括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并形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记录》(格式详见附件1);

(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等单位违法违

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在工程项目施工监督过程中,依法处理与质量安全相

关的投诉、举报。

第八条

监管部门在实施季度监管记分评价时,原则上质量安全行为和

实体与上季度相比有动态改变的记分项目均应纳入季度的随机

- 4 -

 

抽查范围;同一项目上级监管部门进行过监管记分评价的,项目

监管部门可不再进行相应季度的监管记分评价。

第九条

在季度监管评价随机抽查时难以遇到且属于《动态监管办法》记

分条款的下列分部分项工程,除房屋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00

0平方米及以下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总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下的

工程外,其他工程其检查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安装工程、钢筋原材抽测、钢筋接头抽测、水泥抽测

(使用自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混凝土强度抽测、栏杆栏板施

工质量抽查应按每个工程项目每年至少抽查抽测一次,检查数

量应不少于《动态监管办法》中检查方式方法(样本)中规定的数

量;

2、按照《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对预拌混凝土企

业及其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实施的动态监管。

第十条

监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中重点应放在涉及

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实体施工质量安全状况,并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

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或在每

个季度末前根据“双随机”工作机制、《动态监管办法》及本标准

第九条分别制定下一季度《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季度监管评价事

项清单》和《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事项清单》,并通过

“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将

两个清单告知各方责任主体并向社会公开。

事项清单范本由省

- 5 -

 

质安总站制定并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公布执行。

(三)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必须根据其公布的两个事项清单

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

但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监管部门另

行下发文件并制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季度监管评价事项补充

清单》和《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事项补充清单》,并在

“项目监管系统”公布后方可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实施监管记分

和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1  对每个季度超过1次及以上的动态监管记分评价;

2、监管部门对本地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开展的差异化监管、

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等。

(四)监督工程(包括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五)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暂行)》,向施工企业出具《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

考评结果告知书》,同时向社会公布;

(六)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形成的监督执法文书以及各方

责任主体按规定应向监管部门递交的文书等资料必须在“项目

监管系统”中生成电子文档和送达。

第十二条

在监督检查活动中,遇到《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办法

(房建项目)》(详见附件2)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

办法(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详见附件3)所列质量安全问题,应

责令责任单位按照附件2或附件3规定的处理办法进行改正;除

此之外的质量安全问题应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 6 -

 

项目监管部门在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主要对竣工验收

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

收结论是否明确等进行监督。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

作日前,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将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

名单告知工程项目监管部门,同时应将签章完整、结论明确的

施工单位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以及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电子文件或扫描件上传至“

项目监管系统”。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登记前,监管部门应按照《福建省建筑

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规定,通过“项目监管系

统”向施工企业出具《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

结果告知书》,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管部门应在竣工验收登记审核通过后5

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监管系统”中点击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初稿,经审核批准后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格式见附件4)。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建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报

告提交后“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形成质量和安全监督电子档案(

内容详见附件5),经监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系统自动保存归档,

保存期十年,期满系统自动删除销毁。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7 -

 

(三)发现质量安全隐患的,给予责任主体记分、责令改正

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

关部门处理;

(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完工登记审核通过后或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管部门终

止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工程施工过程中止施工的,在工

程项目中止施工审核通过后监管部门中止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

督工作。

第十九条

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行政责任追究时,如已按照本标准履行

了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职责,应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

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给监督机构

及其监督人员予以免责。

第二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

,不适用本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原《福建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闽建建〔2010〕74号)、《福建省房

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闽建建

〔2011〕14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标准(试行)》(闽建〔2012〕7号)三个文件同时

废止。

 

- 8 -

 

附件:

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格式)

2.质量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处理办法(房建项目)

3.质量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处理办法(市政基础设施

项目)

4.质量监督报告(格式)

5.监督档案内容

 

- 9 -

工程项目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验收日期

参建

各方

签署

的质

量合

格文

件情

(一)施工单位竣工验收报告:

1、报告完整性□符合□不符合2、报告结论□符

合□不符合3、报告签字盖章情况□符合□不符合

(二)监理单位评估报告:

1、报告完整性                                                      □符合

□不符合2、报告结论□符合□不符合3、报告签字盖章情况 □符合 □不符合

(三)设计单位竣工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1、文件结论□符合

□不符合2、文件签字盖章情况 □符合 □不符合

(四)勘察单位竣工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1、文件结论□符合

□不符合2、文件签字盖章情况 □符合 □不符合

建设

单位

组织

竣工

验收

情况

(一)验收组织形式:

□符合 □不符合

(二)验收程序:

□符合 □不符合

(三)验收结论:

□通过 □不通过

竣工

验收

监督

情况

(一)验收组织形式:

□符合 □不符合

(二)验收程序:

□符合 □不符合

监督人员及监督证号

备注

 

附件1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

附件2

- 10 -

问题描述

处理办法

对应的

记分条款

1

地基处理后的强度

或承载力经检验不

满足设计或规范要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等单位提出处

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2.1.1

2

地基处理后的强度

或承载力检验数量

不满足设计或规范

要求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检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按设计

和规范要求补足检测数量;不具备重新检测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牵

头组织设计、勘察、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

实施。

2.1.1

3

复合地基承载力经

检验不满足设计或

规范要求的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等单位提出处

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2.1.2

4

复合地基承载力检

验数量不满足设计

或规范要求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检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按设计

和规范要求补足检测数量;不具备重新检测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牵

头组织设计、勘察、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

实施。

2.1.2

5

桩位偏差超出设计

或规范要求且未按

规定进行处理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并按方案实施。

2.1.3

6

未进行工程桩承载

力检验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检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按设计

和规范要求补足检测数量;不具备重新检测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牵

头委托具有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工程地基基础

安全性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处理。

2.1.4

7

工程桩承载力经检

验不满足设计或规

范要求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等单位提出处

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2.1.4

8

工程桩承载力检验

数量不满足设计或

规范要求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检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按设计

和规范要求补足检测数量;不具备重新检测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牵

头组织设计、勘察、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

实施。

2.1.4

9

工程桩有效数量不

满足设计要求(指

工程桩数量不满足

设计要求;或桩顶

标高低于承台底,

不满足设计要求)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并按方案实施。

2.1.5

10

桩身长度不满足设

计要求且未进入设

计要求的持力层或

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嵌岩深度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并按方案实施。

2.1.6

11

经检验(评定),桩

身混凝土强度不满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并按方案实施。

2.1.7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  11  -

 

质量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处理办法

问题描述

处理办法

对应的

记分条款

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12

桩身质量有问题(

指影响工程桩受力

性能的质量问题)

的桩未按设计要求

进行处理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勘察、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

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若提出的处理方案无法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

程桩桩身质量直接进行判定,责令建设单位牵头委托具有建筑工程

可靠性鉴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工程地基基础安全性进行鉴定,并

根据鉴定结果处理。

2.1.8

13

桩身质量经检测出

现Ⅳ类桩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并按方案实施。

2.1.8

14

桩身质量检验数量

不满足设计或规范

要求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检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按设计

和规范要求补足检测数量;不具备重新检测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牵

头组织设计、勘察、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

实施。

2.1.8

15

验槽结论为不符合

设计要求且天然基

槽(坑)已隐蔽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并按方案实施。

2.1.9

16

钢材、水泥、预应力

筋、锚夹具和连接

器或钢筋接头经检

验不合格但已使用

于地基基础和主体

结构工程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将未使用的钢材、水泥、预

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退场并作好退场记录。

对已使用该批次钢筋

或预应力筋的构件,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对已使用该批次水泥的所有主要受力

构件,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构

件的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进行鉴定,对经鉴定不满足设计

要求的构件,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

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对已使用该批次水泥的砂浆,责令建设单位

牵头组织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砂浆实体强度是否满足

设计要求进行鉴定,经鉴定不满足设计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

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对已使用

该批次锚夹具、连接器或钢筋接头的构件,责令拆除(截除)重新安装

(制作)或采取其它补强措施;不具备拆除(截除)条件的,责令建设单

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2.2.1

17

钢材或水泥、预应

力筋、锚夹具和连

接器或钢筋接头送

检频率不满足要求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按要求补送检;对无法按要

求补送检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

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经检验不合格的,按2.2.1条处理。

2.2.2

18

进场的钢材、钢铸

件、焊接材料、连接

用紧固标准件的品

种、规格、性能不满

足国家产品标准或

设计要求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

方案实施。

2.2.3

 

- 12 -

问题描述

处理办法

对应的

记分条款

19

结构主要受力构件

焊缝质量等级经有

资质检测机构检验

不合格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

方案实施。

2.2.4

20

结构主要受力构件

焊缝检测数量不满

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检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按设计

和规范要求补足检测数量;不具备重新检测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牵

头组织设计、勘察、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

实施。

2.2.4

21

未按要求进行高强

度螺栓连接摩擦面

的抗滑移系数的试

验和复验,或现场

处理的构件未单独

进行摩擦面抗滑移

系数试验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检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按设计

和规范要求检测;不具备检测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2.2.5

22

主要受力构件纵向

受力钢筋的牌号、

规格或数量不符合

设计或规范要求

未隐蔽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已隐蔽的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

按方案实施。

2.2.6

23

悬挑梁纵向负弯矩

受力钢筋安装位置

偏差50mm及以上,

或悬挑板钢筋安装

位置偏差超过规范

允许偏差2倍及以

未隐蔽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已隐蔽的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

按方案实施。

2.2.7

24

节点加密箍筋个数

或肢数不满足设计

或规范要求

未隐蔽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已隐蔽的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

按方案实施。

2.2.8

25

下一层框架柱、剪

力墙砼浇筑后纵向

受力钢筋位置偏差

超过规范要求,但

在上一层框架柱箍

筋、剪力墙分布筋

已安装后尚未进行

处理或处理不符合

要求

未隐蔽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已隐蔽的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

按方案实施。

2.2.9

- 13 -

问题描述

处理办法

对应的

记分条款

26

钢材或水泥或钢筋

接头等涉及地基基

础、主体结构安全

的主要建筑材料、

接头经监督抽测不

满足设计或规范要

钢材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

工、监理等单位将未使用的钢材退场并作好退场记录;对已使用该批

次钢材的构件,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

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水泥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

工、监理等单位将未使用的水泥退场并作好退场记录;对已使用该批

次水泥的所有主要受力构件,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责任单位委托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进行鉴定

,对经鉴定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构件,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

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对已使用该批次水泥

的砂浆,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

砂浆实体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进行鉴定,经鉴定不满足设计要求

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并按方案实施。

钢筋接头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

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将未使用的钢筋接头截掉;对已使用该批次钢筋

接头的构件,责令截除重新制作或采取其它补强措施;不具备截除条

件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并按方案实施。

2.2.10

27

框架柱、剪力墙上

下错位达20mm及

以上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

方案实施。

2.2.14

28

框架柱、剪力墙或

楼板(梯板)截面尺

寸负偏差达10mm

及以上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

方案实施。

2.2.14

29

经监督抽测,主要

受力构件或节点(

包括梁柱、或梁墙

等节点)回弹推定

值低于设计强度标

准值

取芯验证,取芯部位应选在回弹法强度换算值最低的测区,并以该芯

样的抗压强度作为该构件混凝土强度推定值;当无法在强度换算值

最低测区钻取芯样时,应根据DBJ/T13-71-

2015第7.2.6条规定计算构件混凝土强度换算值的修正量,并据此对

构件混凝土强度换算值进行修正后算得该构件混凝土强度推定值。

若取芯芯样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按下条处理。

2.2.15

30

经取芯芯样混凝土

强度低于设计强度

标准值

主梁或柱(墙)经取芯验证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责令建设单位牵

头组织责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单位工程已成型

的所有主梁或柱(墙)主要受力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进行鉴定;梁柱(墙)节点经取芯验证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责令建

设单位牵头组织责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单位工

程已成型的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二个等级

及以上的梁柱(墙)节点的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进行鉴定;

对经鉴定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

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鉴定结果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2.2.15

- 14 -

问题描述

处理办法

对应的

记分条款

31

主要受力构件(节

点)混凝土强度经

评定不满足设计或

规范要求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责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

检验批的所有主要受力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进行鉴

定;对经鉴定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鉴定结果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2.2.16

32

经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检测机构检测

鉴定,主要受力构

件混凝土强度低于

设计强度标准值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鉴定结果提出处

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2.2.16

33

基坑工程支护方式

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监测等单位提出处

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3.1.1

34

建筑边坡支护方式

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监测等单位提出处

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3.2.1

35

使用淘汰的模板支

架体系的(木立柱、

门式钢管支架和钢

木混撑)

遇混凝土已浇筑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

遇混凝土未浇筑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该模

板工程局部停工,并拆除重新安装。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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