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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证券市场反内幕交易监管问题研究及策略选择

证券市场反内幕交易监管问题研究及策略选择

摘要

本文从内幕交易现状分析入手,阐述内幕交易行为对公司经营、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的巨大危害性,凸现了对内幕交易行为加强监管的重要性、必要性。

由于内幕交易存在着暴利引诱、行为隐蔽、司法机关调查取证难等主客观因素,犯罪发生率比较频繁,法律不可能从根本上扑灭这类罪行,但是若能不断地完善立法,严格内幕交易行为的判定标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打击内幕交易,切实保护投资公众的合法权益,那么必能为我国证券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为此在完善禁止内幕交易的立法,强化信息披露,加强监督监管体制,促进证券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维持社会经济秩序提出解决金融创新中内幕交易监管的若干法律对策。

【关键词】证券内幕交易法律监管

Abstract

Thispaper,fromtheanalysisofthepresentsituationofinsidertrading,expoundsinsidertradingactivitiesoncorporatemanagement,investorsandthestockmarket'sgreatharmfulness,highlightstheinsidertradingbehaviortostrengthenthesupervisionoftheimportance,necessity.Becauseofinsidertradingexistprofitsdeceived,behavior,andthejudicialauthorityconcealedinvestigationofevidencedifficultsubjectiveandobjectivefactors,thecrimerateisfrequent,thelawmaynotfundamentallyputoutthiskindofcrimes,butifyoucancontinuetoimproveourlegislation,andstrictinsidertradingbehaviorofthedecisioncriteria,takeeffectivemeasuresagainstinsidertrading,toprotectthelegalrightsofthepublicinvestment,sowillourcountrysecuritiesmarketforsustainable,healthydevelopmentprovidepowerfulguarantee.Thereforeintheperfectbannedinsidertradinglegislation,strengthentheinformationdisclosure,strengtheningsupervisionandregulationsystem,promotingsecuritiestradingbehavioroflegalcompliance,tomaintainsocialandeconomicorderproposesthesolutionoffinancialinnovationofinsidertradingregulationseverallegal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securitiesinsidertradinglawsupervision

目录

引言1

一、内幕交易的理论1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1

(二)内幕交易主体2

1.公司内幕人员2

2.政府管理内幕人员2

3.市场内幕人员2

4.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3

二、我国内幕交易屡禁不止的现状3

(一)案例一3

(二)案例二3

(三)案例三3

(四)案例四4

三、证券市场反内幕交易监管措施5

(一)事前阶段的监管5

1.严格执行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各种规章和指引5

2.建立信息隔离监管制度5

3.以第三方独立监管为契机,建立账户规范清理年审制度5

(二)事中阶段的监管5

1.赋予交易所更大的交易监控权利和信息披露检查权5

2.加强和媒体合作6

3.充分利用社会各种资源共同发现内幕交易6

(三)事后阶段的监管6

1.法律上加大处罚力度6

2.建立高额的举报制度7

3.取证上可以采用举证倒置的方式7

四、结束语7

参考文献8

引言

证券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由于这种行为利用了一般投资者所不知道的信息获取实际利益,因此,它是一种不公正的交易行为,也是世界各国证券立法中明文禁止的交易行为。

证券内幕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种伴生现象,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

它是信息滥用的典型表现,严重违背了证券交易中“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危害了证券市场的健康、顺利发展,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内幕交易可能加大市场波动,歪曲市场价格对实际价值的反应,削弱市场信心以及市场的国际吸引力,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禁止内幕交易作为其证券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致力于对内幕交易的防范。

目前中国的证券市场上股指不断创出新高,成交纪录不断被刷新,市场一片繁荣景象,但在其背后却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内幕交易,这些内幕交易损害着中小投资者利益,如果不加制止,迟早会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破坏作用。

一、内幕交易的理论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

我国对内幕交易的定义始于1993年发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该办法中将内幕交易定义为:

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者交易、内部人交易、内线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

由于理论界对构成内幕交易诸要素的内容和范围还存在分歧,同时由于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为了避免一个固定的定义在面对新问题时丧失其灵活性,因此对于内幕交易并没有一个权威和统一的定义。

给内幕交易下一个精确的定义非常困难,但结合各国有关的立法,我们仍可以从中总结出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结论:

掌握未公开而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

其内涵包括:

第一,内幕交易的主体具有相对的确定性,主要是传统内幕人员(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大股东)、推定内幕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第二,从事内幕交易的目的是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第三,在进行证券交易时拥有重要的非公开的内幕信息,但不包括根据公开的信息通过私人努力而得出个人结论;第四,内幕交易的手段为利用内幕信息,其行为方式主要有三种:

自己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和泄露信息使他人买卖证券。

(二)内幕交易主体

内幕人员是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交易行为的确定首先必须从内幕人员开始。

美国是最早对内幕人员进行认定的国家,其认定方法颇具有代表性,主要是通过身份来认定,即公司董事、监察人员、经理人以及对公司具有控制权的股东。

这种认定方法现在已被大多数国家采纳,但随着世界各国长期反内幕交易的发展以及实践的演进,对内幕人员的认定也相应有了新的发展,出现了内幕人员种类和层次的划分。

我国《证券法》借鉴了国外的监管经验,在对内幕交易人员的认定方面根据内幕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途径的不同将内幕人员分为四类:

1.公司内幕人员

公司内幕人员主要包括《证券法》第七十四所列的前四项,即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公司内幕人员基于在公司的地位、职务或者工作关系而获得来源于公司的内部消息,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外,还包括公司大股东、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秘书、财务人员、打字员等。

这些人尽管职务高低不同、身份地位不一,但都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接触、获得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2.政府管理内幕人员

政府管理内幕人员是指政府机构中由于其管理、监督地位而能够接触或获得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包括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行人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

这类人员是在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监督职能时得知内幕信息的,也是内幕人员的重要构成部分。

3.市场内幕人员

市场内幕人员是指与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但由于其业务或职业而获取有关公司内部消息或有关市场供求变化信息的人,包括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资产评估机构、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这类人员基于法律规定的职责和职业特点可以获得交易证券的内幕信息。

4.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作了禁止交易的规定,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指没有条件和职权获得内幕信息的人,采用不合法的方法获取内幕信息或者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接受内幕信息的人员。

其特点在于:

首先,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般只能是前述三类有条件或有职权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外的人;其次,这类人员获得内幕信息时所采用的手段是非法的。

至于什么是非法手段,在实践中主要有窃取、骗取、行贿等方式。

二、我国内幕交易屡禁不止的现状

自从有了证券市场之后,内幕交易就从不曾远离过我们,不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无论是美国、欧洲还是中国,也不论监管尺度是严是宽,公司规模是大是小,内幕交易就像影子一样相伴而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听之任之,我国除了在法律政策不断出台相关规则,在金融改革创新之际也加大内幕交易的查处,2009年更是加大查处力度,成了证券市场的规制年,然而内幕交易的大案还是比比皆是:

(一)案例一

证监会于2008年12月对鲁润股份(600157)等涉嫌违法违规立案稽查,调查发现,1999年至2000年,鲁润股份发布重组浙江广联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公告及公布1999年利润分配方案前,鲁润股份和民营企业家谢金效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大量买卖鲁润股份股票。

同时,被收购方浙江广联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及个人丁新辉作为重组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大量买卖该股,上述交易行为均涉嫌内幕交易。

(二)案例二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于2008年5月对ST建通(600149.SH)涉嫌违法违规立案稽查。

经行政调查发现,公司及其原董事长何强等人存在重组时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严重不实、长期隐瞒实际控制人身份、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虚增2007年度利润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仅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其中部分行为还涉嫌犯罪。

(三)案例三

公募与私募基金的内幕交易最基本手法是公募基金先购进一些股票,然后锁仓。

接着,私募开始协助股价拉升,之后收益双方分成。

以股价有异动的长城股份(000569)为例。

2007年2月26日、3月2日、3月14日,长城股份先后三次因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而发布公告。

其股价从异动之初3.75元(2月14日开盘价)一路猛升到7.56元(3月13日收盘价),涨幅一倍有余。

即使2月27日A股大跌,该股仍然拉出一根小阳线。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就在此前,1月31日,长城股份还发布公告称,预计2006年度亏损金额2.4亿元左右。

在股价波动的公告里,年度亏损也被反复提及,并强调“从2006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

预亏并没有挡住基金参与该股票的炒作。

上述知情人士称,这只股票的异动即是某家知名基金公司和私募机构配合操作,先由基金买进股票,按住不动,之后由私募拉升。

在公、私募基金的“合谋”下,进行的内幕交易使双方获利颇丰,使垃圾股成了明星股。

(四)案例四

2009年1月9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董正青、董德伟、赵书亚内幕交易案作出宣判。

公诉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为:

董正青在任广发证券总裁期间,从2006年2月至5月,多次将“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内幕信息透露给董德伟,并指使其控制的股票资金账户,买进延边公路股票1457万多股,卖出获利5000多万元,并将本金和账面盈利全部提取现金,共计1亿多元。

其中,董正青、董德伟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2006年5月10日至6月5日价格敏感期内,买卖延边公路获利人民币2284.67万元。

2006年5月,董正青又将内幕信息透露给赵书亚,赵书亚即利用该股内幕信息,在价格敏感期内买卖延边公路股票获利101.73万元。

最后,根据《刑法》第180条的规定,法院作出相应处罚。

此外,还有威尔科技股价异动案、天山内幕案,等等。

内幕交易不法犯罪屡禁不止,加强打击力度是中国政府在经济工作中的工作重点,尤其在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即将推出之际,这方面的工作将更会加强。

2010年1月13日至14日,证券期货监管年度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证监会表示今年要认真抓好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推出的各项准备工作,完善场外市场建设,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和“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证券市场反内幕交易监管措施

(一)事前阶段的监管

1.严格执行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各种规章和指引

信息是证券市场的根本。

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没有及时披露,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就转变成内幕消息。

2007年2月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于有关信息披露的管理,证监会、交易所等出台了很多制度、指引和通知。

在配套机制方面,证监会已建立信息披露与市场监管联动,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常规检查与立案调查联动机制。

针对二级市场出现的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动密切关联问题,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三位一体、分工协作”,信息披露监管、市场监察、立案稽查等各部门保持监管信息共享和及时传递,建立多层次联动机制,实现快速反应。

2.建立信息隔离监管制度

2006年至2007年,市场上充斥着重组、增发、资产注入、借壳等大量消息,特别是券商借壳概念,为了杜绝爆炒行为,证监会还专门对拟借壳对象在消息公布前的价格做出硬性的规定。

但最后这些消息大部分都被澄清,也有很多消息属实,由于提前外漏成为内幕消息而使得部分人获利。

建立信息隔离监管制度就是要在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投资银行部门等之间建立信息隔离制度。

3.以第三方独立监管为契机,建立账户规范清理年审制度

内幕交易者要想最后获利出局,一个必备的条件就是掌握多个账户,再大量交易或对倒。

如果掌握了账户的真实情况,就能在稽查中获得明了的线索,让“庄家”行踪暴露无遗,取证容易很多。

目前各券商正利用银行客户资金三方存管业务,对历史已有的代理关系不明确、虚拟开户、身份对应不一致等不规范账户进行彻底的清理,可以在此基础上,建立账户规范清理年审制度,让每一个账户的真实,都处于监管之下。

(二)事中阶段的监管

1.赋予交易所更大的交易监控权利和信息披露检查权

目前深沪交易所已经建立了针对复牌、首发上市等阶段对股价异动的盘中停牌、强制停牌等手段,直接变相冻结了内幕交易者的所有资金股票,锁定了身份。

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考虑实现“实时监控、实时询问、及时披露”。

如发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或上市公司股价连续异动,将及时询问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现场检查、采取询问交易席位、市场监控等措施,必要时可向市场公布有关情况等措施。

提升如当天电话提醒,要约谈话,风险提示书、媒体公开信息等手段的力度。

给于ST股、S股价和其他股票更大的关注力度。

强化合理怀疑机制,及时报告证监会并对其立案稽查。

对不能充分举证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证监会和交易所将在审核中实行冷淡对待。

2.加强和媒体合作

正确引导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加大对内幕消息的负面报道力度。

很多新入市的股民因为没有股票投资知识,所以一味探听所谓消息,而各大媒体的证券财经版成为股民每日投资的信息主要来源,这些报道对股民的影响很大,可以充分利用与媒体合作的的力量,正确引导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加大对内幕消息稽查和炒消息亏损的负面报道力度。

让投资者对内幕消息产生戒心和警惕。

3.充分利用社会各种资源共同发现内幕交易

由于内幕交易的隐蔽性,使得内幕交易的稽查非常困难,同时制止内幕交易需要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因此,我们不能指望光依靠政府部门的监管就可以彻底消灭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对股市、上市公司、投资者都产生了很大危害,所以可以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来共同打击内幕交易,形成有效威慑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社会效应。

首先,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

国内外大部分股市问题都是新闻界发现并公诸于众的,如我国的“琼民源案”、“银广厦”等,就是由新闻媒介首先发现和质疑,引起人们的关注,使得监管机构的介入,才使得违法行为公开。

新闻舆论监督机制是证券市场健康运行所不可缺少的,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是控制内幕交易的有效武器。

其次,要鼓励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众和广大投资者也是内幕交易活动的监督者,鼓励广大公众揭发检举内幕交易,并对举报者予以奖励者也是防止内幕交易的重要监督机制

(三)事后阶段的监管

1.法律上加大处罚力度

我国近几年针对股市内幕交易己经制定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但是要想使法律产生威慑力,就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与我国其他形式的违法犯罪相比,我国目前《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明显过轻。

内幕交易的行政罚款不足以震慑违法者,内幕交易刑事责任虚置使违法者更肆无忌惮。

从证监会稽查的案例来看,比较其它国家而言,目前我国对内幕交易者的稽查力度是相对较轻的,其中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处罚往往以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为主。

而非法所得又以内幕人的实际盈利而非账面盈利来计算,并且以非法所得为罚款的上限。

这样的处罚不但没有力度可言,甚至很难符合公平和合理的原则。

从公平以及严格执法的角度而言,非法所得的计算应以账面盈利为准。

我国的内幕交易往往和其他的违规事件相关联,也是因为处罚力度不够,不足以对违规者产生震慑。

因此,我们必须在目前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增大内幕交易参与者的风险成本,来预防和震慑内幕交易违法活动。

2.建立高额的举报制度

美国的各级证券交易机构均设置了市场监管部门,允许知情人、律师、新闻媒体等向其“报料”。

举报消息一旦查实,举报人将可获得高达案值10%的奖金,而涉案者则可能面临重罚,这一奖励举措带给举报者最大的奖励曾达到1000万美元。

高额奖励成为促成全民监管的有效措施,在奖励制度刺激之下,社会公共的力量都被动员起来加入监管,很多律师会主动通过专业研究来判断是否存在违规交易嫌疑,进而积极举报;知道违规操作内情的人员也可能因为奖金巨大而主动揭发违规交易,从而从源头上遏制了“老鼠仓”行为的泛滥。

3.取证上可以采用举证倒置的方式

目前有法律学者提出,可以在判定标准既定之下,一旦某只股票涉嫌违规交易,法律即可要求交易者承担自我举证的责任,也就是投资方必须举证自己为何会在这么准确的时机购买股票而又不存在内幕交易,否则就将被惩处。

从国外的现实案例证明,违规交易者将很难轻易证明自己是清白的。

四、结束语

内幕交易是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一种普遍现象,对市场的伤害极大,必须严厉打击。

治理内幕交易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依靠法制的完善,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与有效作为,政府各部门的通力合作,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才能够取得真正实效。

也只有彻底杜绝内幕交易,对广大的中小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保护,中国的证券市场才能实现健康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有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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