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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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5年9月4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7月修订)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凭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部、院、系请假,并报研究生院综合处批准。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含请假未获准)或获准请假但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健康状况等(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查验)。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任何时候,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入学体检由北京师范大学校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招生体检标准进行。
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回家或回原工作单位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一周内向研究生院综合处提交入学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必要时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自主择业,定向就业研究生退回原工作单位。
(一)入学三个月内体检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二)患有招生体检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其它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康复无望者;
(三)未按学校招生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者;
(四)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者;
(五)入学前隐瞒、入学后被发现有严重政治、经济、学术品德等问题者;
(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七)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学术品德问题、影响恶劣者;
(八)拒绝缴纳或不能足额缴纳学校规定的学费等各项费用者。
第五条取得学籍的研究生每学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齐当学年各项费用后方能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校纪律处理。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以及超过缓注册期限仍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未注册研究生不享有在校研究生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指导下,按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学术和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制订个性化的培养计划,按计划学习课程,参加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撰写学位论文。
第八条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履行请假手续。
在正式学习课程前,应按规定办理选(退)课手续。
跨校修读课程者,应先征得导师和学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在学部、院、系所备案。
第九条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课程、实践活动、开题报告等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可以申请缓考。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考核通过方能取得规定学分。
第十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无论请假与否,均按照缺课计算。
一门课程缺课数超过一定比例时,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具体标准如下:
以全日制方式学习或类似全日制方式学习的课程,全程考勤的,累计缺课不得超过该门课程该学期总课时数1/5;抽查考勤的,累计缺课不得超过3次;
以短期集中授课方式学习的课程,全程考勤的,累计缺课不得超过某门课程该次集中授课总学时数的1/3;在抽查考勤情况下,缺课不得超过3次。
凡旷考的研究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重修手续。
第十一条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核纪律。
在考核中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科目的考核成绩记零分,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课程成绩不及格,应按规定程序申请重修,且仅能重修1次。
重修及格后以实际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在备注栏注明“重修”。
其中学位课程重修门数仅限1门。
第十三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研究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换专业:
(一)导师出国长期不归或调动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二)因研究生本人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三)研究生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并有突出表现;
(四)其它特殊原因。
第十五条研究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在第一学年末提出。
一般不受理博士研究生转专业申请。
第十六条研究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与导师协商,所在学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征得拟转入学部、院、系和导师的同意,落实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在本校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由我校转至外单位的,一般应在北京市本系统内进行。
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学校或科研单位。
接收单位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并具有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博士学位授予权。
转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部、院、系同意,征得转入单位及其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出条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二)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至我校的,转入者应首先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学部、院、系同意,落实导师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三)研究生由我校转至外单位或由京外高校和科研单位转至我校的,由我校向北京市教委申报;由北京地区高校和科研单位转至我校的,由转出单位向北京市教委申报。
(四)按照北京市教委规定,研究生转学每学年办理两次,一次在5月中旬至6月中旬,一次在12月,其它时间原则上不予办理。
申报时应附如下材料:
(1)教育部统一规范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五份;
(2)盖有省(市)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登记表复印件,要求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3)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原件)。
如:
因病转学需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4)盖有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校学习成绩单、鉴定。
第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已转专业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就业培养者;
(四)处于保留学籍期间者;
(五)已进入毕业年级者;
(六)应予退学者;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条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
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一学期内累计须停学治疗、休养超过两个月者;
(二)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四)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学部、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休学。
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可以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
休学满一学期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
除应征入伍者外,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超过一学年的应予退学。
学制规定年限的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批准休学。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休学应办理离校手续。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其中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休学期间的普通奖学金发放及医疗费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休学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的下一学期复学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满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有关病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六条与国(境)外合作培养的研究生,出国(境)前须办理离校手续。
出国(境)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出国(境)学习期满应按期返校,并在返校一周内到研究生院综合处报到。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学校不对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章退学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复查不合格,或者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复学并报到注册;
(二)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逾期两周未注册,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四)批准出国(境)逾期不归或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两周以上者;
(五)在籍研究生又考取了本校或其他学校研究生者;
(六)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七)不按时缴纳学费等各项费用者;
(八)超过缓注册期限仍未获得注册者;
(九)按规定应休学但拒不休学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在学业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导师或学部、院、系提出,经学校批准,给予退学处理:
(一)博士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2)中期考核或本科直博生资格考核不合格者;
(3)指导教师认为其学位论文不合格不予推荐答辩者;
(4)超过学制规定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而未办理延期手续,或未获准延期,或虽获准延期,但延期期满仍未完成学业者。
(二)硕士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者;
(2)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重修及格后,又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或两门以上(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3)未经批准擅自旷考课程超过两门(次)(含)者;
(4)中期考核未通过者或虽通过中期考核但培养单位或导师认为其无力完成学位论文者;
(5)其他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者。
第三十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由所在学部、院、系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天后视为已送交本人。
本人申请退学的,处理程序可以从简。
第三十一条退学对研究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定向就业研究生,退回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北京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公费医疗等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院和学部、院、系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
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给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十九条纪律处分分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四十一条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研究生院审查,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被开除学籍,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对申诉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进一步向北京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五条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硕士生学制为二至三年,学术型博士生学制为三年,本科直博生为五年,专业学位博士生为四年。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和科研任务,表现良好,通过课程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相关要求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调研结论:
综上分析,我们认为在学院内开发“DIY手工艺品”商店这一创业项目是完全可行的。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成绩合格,但在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学位分会(或专业学位评审组)审核等环节未通过学位申请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硕士生在结业三个月后、一年以内,博士生在结业六个月后、两年以内通过第二次学位申请的,授予相应学位,已获得的结业证书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时间按换证日期填写。
这里有营业员们向顾客们示范着制作各种风格炯异的饰品,许多顾客也是学得不亦乐乎。
据介绍,经常光顾“碧芝”的都是些希望得到世界上“独一无二”饰品的年轻人,他们在琳琅满目的货架上挑选,然后亲手串连,他们就是偏爱这种DIY的方式,完全自助在现场,有上班族在里面精挑细选成品,有细心的小女孩在仔细盘算着用料和价钱,准备自己制作的原料。
可以想见,用本来稀奇的原料,加上别具匠心的制作,每一款成品都必是独一无二的。
而这也许正是自己制造所能带来最大的快乐吧。
第四十九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准予肄业,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三、主要竞争者分析第五十条博士研究生如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或经短期延长有望取得更好成果者,可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办理延期手续,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学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延期毕业博士生的学习总年限不超过六年。
延期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和公费医疗,住宿自理,且不得申请休学,学校不下拨培养费。
大学生对手工艺制作兴趣的调研延期期满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和科研任务,表现良好,通过课程考试(考查)和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相关要求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延期期满仍未完成学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
此类结业的研究生不得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十一条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教学科研任务和学位论文写作且符合培养单位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前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和获得学位。
加拿大beadworks公司就是根据年轻女性要充分展现自己个性的需求,将世界各地的珠类饰品汇集于“碧芝自制饰品店”内,由消费者自选、自组、自制,这样就能在每个消费者亲手制作、充分发挥她们的艺术想像力的基础上,创作出作品,达到展现个性的效果第五十二条研究生提前毕业应由本人在规定日期前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学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五)DIY手工艺品的“价格弹性化”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五十三条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届时不能完成学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五十四条硕博连读生、本直博生在正式录取后,按博士生管理。
3、你是否购买过DIY手工艺制品?
本科直博生在入学第四学期末应进行博士资格考核,经考核认定为不适宜作为博士生培养的,予以退学处理。
通过资格考核,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博士结业证书。
若答辩委员会认为其论文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经本人申请,可建议授予其硕士学位。
硕博连读生如无法完成博士学业,可视情况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或作退学处理。
第五十五条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入学者,不能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1、购买“女性化”第五十六条已发毕业、学位证书后,发现其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现象,情节严重者,由学校追回其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大学生的消费是多种多样,丰富多彩的。
除食品外,很大一部分开支都用于。
服饰,娱乐,小饰品等。
女生都比较偏爱小饰品之类的消费。
女生天性爱美,对小饰品爱不释手,因为饰品所展现的魅力,女人因饰品而妩媚动人,亮丽。
据美国商务部调查资料显示女人占据消费市场最大分额,随社会越发展,物质越丰富,女性的时尚美丽消费也越来越激烈。
因此也为饰品业创造了无限的商机。
据调查统计,有50%的同学曾经购买过DIY饰品,有90%的同学表示若在学校附近开设一家DIY手工艺制品,会去光顾。
我们认为:
我校区的女生就占了80%。
相信开饰品店也是个不错的创业方针。
第五十八条研究生必须自毕业、结业或肄业之日起一周以内办完离校手续离校。
第五十九条研究生就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创业机会和对策分析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外国留学研究生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原规定和其它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