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法检系统控辩式面试练习案例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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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检系统控辩式面试练习案例一

云南法检两院控辩式面试案例

(有参考答案及解析)

选自一些有争议的判决,同时给出了详细的解析希望让应试者通过对案例充分的解读后能强化自我训练,熟悉解题思路,明白解题方法,即拿到给定案例首先明确案件中争议的焦点所在,其次可以合理设想提出不同的分歧意见,再者条分缕析、辩明法理,寻求法条支撑,找到客观依据给予最终定论。

一、民法

案例一

女大学生严某因毕业后找工作的艰难以及与父母思想沟通上的障碍,患了严重的失眠,遂至市精神病医院就诊。

医院诊断其疾病为严重抑郁症,门诊病历中医生分析严某的症状为:

悲观、厌世,有自杀倾向。

医院为此开具两种安眠药品共160粒,其中一种安眠药品为100粒,远远超出了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此类药品的限制量,后严某服用该药自杀身亡,并留下遗书一封,诉说了内心的苦闷。

严某父母含辛茹苦抚育女儿大学毕业,谁知陡然间痛失爱女,悲伤之极。

经过咨询,他们得知医院存在违规开药的情形,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市精神病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二

2004年8月20日傍晚,《某某晚报》社记者孙某外出采访归来,在东方广场看到二原告刘某、张某骑自行车撞倒一位70多岁的老人,二原告不但不赔礼道歉反而出言不逊,欺侮被撞老人。

旁边一位同志出于义愤、指责他们的不道德行为,二原告恼羞成怒,将该同志鼻子打伤,记者孙某见此情景,即用相机拍下该场面。

第二天,《某某晚报》配以“如此英雄”的标题和说明在第四版“社会新闻”栏中登出了这张照片。

报纸出版后,二原告的行为受到广大群众的指责,其所在单位也给予二人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原告认为记者未经他们同意拍摄并在报纸上登出他们的照片,侵犯了二原告的肖像权。

为此,起诉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案例三

2001年10月,被告许某承租原告许某楼房底层最南侧一间房屋经营塑料制品。

2002年4月24日5时30分,被告许某承租的房间发生火灾,室内塑料制品及床铺、办公桌等物品被烧毁,起火房间严重烧毁,与起火房间相邻的部位轻微受损和烟熏。

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不明。

原、被告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引起诉讼。

原告孙某诉称,被告对出租房使用不当,才导致火灾的发生,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赔偿我的损失。

被告许某辩称,公安消防部门已认定火灾原因不明,故我不应承担责任。

案例四

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已分居生活。

2004年3月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将5000元钱存入某信用社,存期3年。

5月初张某回家发现了该张存单,遂持自己的身份证和结婚证书,以急需支付药费为由将存款本息取走。

6月8日,李某因急用想取出该存款,但未找到存单,遂到信用社申请挂失。

信用社工作人员告诉李某,该款已被其妻取走。

李某认为信用社违规操作,遂起诉要求其赔偿存款本息。

案例五

原告与被告属同事关系且三人平时关系很好。

2004年2月,被告刘某与王某为同原告李某开个玩笑,让原告大吃一惊,商定以原告的名义刊登一则征婚广告。

于是,二被告共同起草了一则征婚广告,按照原告的实际情况介绍了其年龄、身高、学历、工资收入等情况,并以原告名义寄给了某青年杂志社。

三个月后,某青年杂志社在“鸿雁往来”专栏中登出了这则广告。

广告登出不久,原告便收到很多异性来信,要求与他建立恋爱关系。

此时,原告已婚并有一个女儿,其妻得知后同他大吵大闹,单位的领导和同事也纷纷指责其行为不道德,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

直到此时,二被告才向原告说明事情的原委,并反复强调,只是同原告开开玩笑而已,没有造成多大的后果。

后经原、被告所在单位调解无效,原告于2004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案例六

某日,原告七岁的儿子穿过昌泰高速公路吉水段一破损的护栏上至高速路,被急速行驶的一辆汽车撞倒身亡。

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原告之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认为江西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未尽到维护责任,才导致其子钻入封闭的高速公路内被撞身亡,遂以其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因疏于管理致原告之子死亡的法律责任(赔偿的责任)。

案例七

2岁多的小宇和4岁的威威平时在一起玩耍。

今年3月10日下午,威威又到小宇家店面楼上的卧室和小宇玩,小宇的母亲张某打开电视机,让两小孩一起观看动画片。

便下楼帮丈夫姚某照顾生意。

下午5时许,姚某上楼,见房门紧闭,门缝冒烟,小孩在里面大声哭叫,立即将门打开。

只见已成一团火的小宇正发出凄惨的哭叫,威威虽然衣服被烧坏,但未伤及身体。

姚某用水泼灭火后,立即将小宇送县人民医院抢救。

但终因伤势太重,小宇在次日凌晨1点30分因抢救后无效死亡。

小宇的父母认为,威威平时有玩打火机的习惯,小宇的死是因威威玩弄打火机着火造成,其父母未尽到监护之责,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威威的父母则辩称:

威威到姚家玩耍,对方没有表示制止,在事实已经形成了对威威监护责任的承担。

姚某夫妇已经默认了对威威监护责任的承担。

姚某夫妻为方便自己麻将,不受小孩干扰而将两小孩关在楼上居室内,使两小孩离开他们的视觉和听觉范围,导致起火后两小孩哭叫了许久都不知道,其行为完全置两小孩安全于不顾,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因此,姚某夫妇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八

2004年5月20日深夜,某中学高中生张某在学校寝室自缢身亡。

事后,主管机关和该校对该生的死因进行调查。

经多方了解,张某家住农村,其兄已考上大学。

由于面临高考,张某学习成绩不好,认为自己考不上大学就无颜面对父母,其自杀是由于思想负担过重造成的。

对张某在学校自杀身亡其家长不服,要求校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校方认为张某的自杀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与校方没有任何关系,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的家长于是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校方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九

2004年10月18日,王某携年仅6岁的小孙子李某去公园游玩。

途中,李某在过马路时,被无证驾驶摩托车的沈某撞倒,当场死亡。

走在李某身后的王某目睹事故的全过程,因过分惊吓,当场晕倒,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肇事者沈某赔偿其因李某、王某的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43万余元。

案例十

2004年10月,刘某受食品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介绍了运输商董某,食品公司当即与董某就一批运往河南的食品达成了运输协议,协议约定:

董某负责将食品公司的一批食品运至河南某商场,食品公司先行支付运费50%,其余运费待完成运输任务后付清。

协议订立后,董某于2004年10月8日从食品公司装货出发后再无消息,河南的公司也称一直未接收到食品公司发来的货物,并要求食品公司承担未能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因董某所运输的货物现下落不明,且一直不能找到董某,故食品公司以刘某充当中介,致使货物被运输商董某骗取,至今不能找回货物造成经济损失3万余元为由,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3万余元。

案例十一

2001年,原告于某在某银行储蓄所开立了人民币活期账户。

2004年10月一天的下午,原告持人民币8000元到该储蓄所存款,当原告将银行存折和8000元钱递给营业员时,突然被旁边一头戴摩托车头盔的男子将钱抢走,原告即追赶该男子至营业室门口,并拦腰抱住该男子欲阻止其逃脱,在双方撕扯过程中,原告被另一名男子推倒在地,二犯罪嫌疑人随即驾驶摩托车逃窜。

该储蓄所未配备保安人员,并且所内的工作人员在犯罪分子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未参与制止犯罪分子的抢劫行为。

后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抢劫的8000元钱已被挥霍。

现原告于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银行支行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案例十二

1998年2月,张某受李某委托为其购买烘干机。

不久张某从湖北省钟祥县赵某处购买旧烘干机一台交予李某,并告知:

烘干机的购买价格是44000元,差旅费2500元、运费3500元。

由于二者均无发票,且购买烘干机之前张某也没告知李某烘干机的价格,李某因此对烘干机的价格产生疑虑,要求在核实烘干机的价格后付清本息,张某同意,并在2000年6月21日与李某签订了协议书,其主要内容为:

(1)张某在98年2月18日购买旧烘干机花去4.4万元,差旅费2500元,运费3500元,张某购买烘干机共花5万元。

(2)李某负责对张某购买的烘干机进行核实价格,如果烘干机确实是4.4万元买的,李某在20日内付清本息;如果烘干机是4.4万元以下买的,则烘干机无偿归李某所有,运费、差旅费由张某负担。

合同签订后,李某进行核实烘干机价格,得知张某是3万元买的烘干机(张实付2.86万‘元),遂以烘干机是4.4万元以下购买为由,拒绝还款。

张某则以双方2000年6月21日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为由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合同,由李某归还购买烘干机的本息87600元。

案例十三

2004年9月15至10月15日,某家电城举办“迎国庆有奖销售”活动,其印制发放的宣传材料规定:

凡在本商厦购物满100元者可获奖券一张,10月31日在公证机关公证下集中抽奖,设一等奖一名,奖背投高清电视机一台;二等奖3名,奖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其他奖若干。

lO月8日,王某到该家电城购物,获奖券6张,其中一张号码为0896456.10月31日,该家电城开奖,抽出一等奖号码为0896456,家电城将中奖号码张贴公布于家电城前的公告牌上,并注明“中奖者须在一个月内兑奖,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此后,王某因出差去外地,直到12月16日再次去该家电城购物时方知晓中奖,遂向家电城申报要求领取奖品,但家电城以“事先已规定,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为由拒绝兑付,为此,王某遂诉至法院。

案例十四

2003年9月,邓某和朋友江某从车墩乘上了开往青浦的石青线中巴公交车。

同时,杨某等人也乘上了这辆车待机实施扒窃。

当时,乘客邓某站在靠近车门处的中间走廊。

9时许,当公交车行驶至新建公路建设河小桥附近时,杨某欲对邓某行窃被发现,双方随即发生争执。

“干嘛偷我钱包?

”邓某大声问道,闻声不远处的江某提议把小偷送到派出所去。

此时,公交车正好遇红灯停下。

等江某挤到车门邓所站位置时,只见邓某一手捂住胸口,一手扶住车门,显然已被小偷捅了一刀。

杨某则手持水果刀打开车门下车,江某扶着邓某也跟下了车。

售票员见状立即打电话报警,邓某被警察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十五

2004年农历腊月二十三日下午,急于赶回乡下家中过“小年”的李某在公路边上等候汽车,因当日刚下过大雪,路面结冰,李某等侯多时,未见汽车。

无奈之下,李某拦了一辆个体出租车,出租车司机程某提出因路滑难行,如有意外,其概不负责且加倍收费。

李某因急于回家,表示同意。

行驶过程中,因前方车辆行驶缓慢,程某遂将车驶入人行道,准备超车,但因路面太滑,刹车失控,该车撞到电线杆上,致使李某头部碰伤,李某因此支出医疗费用5000余元。

后李某要求出租车司机程某赔偿其损失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中程某以其与李某事先有免责约定为由予以抗辩。

案例十六

徐某与丈夫王某回娘家,路经一浮桥中央,桥上有一洞,徐某不慎掉入河中,王某脱下鞋跃人河中救妻,由于水性不好,王某被河水卷走,尸体后被捞起。

徐某水性较好,反而被人救上岸。

徐某遂要求浮桥所有者、管理者某村委会赔偿,村委会认为其对王某之死并无过错,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村委会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8万余元。

案例十七

王某是一家餐馆的老板。

一天,王某的一个朋友徐某因单位报账之需,要王某帮忙开一张税务发票,金额为200元。

王某立即照办开出了一张号码为No.0228024的餐饮业发票,该发禀同时附有兑奖联。

但当时王某和徐某都没有刮开兑奖号码。

后来徐某在单位报账时,会计将兑奖区刮开,发现该发票中了一等奖,奖金为5000元。

徐某按照发票上的说明凭该发票和自己的身份证领取了5000元奖金。

王某得知后,向徐某索要5000元奖金未果,遂将徐某起诉到法院。

案例十八

罗杰斯公司中关村分店系西式餐厅,其店门玻璃上有“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的告示,在该店内有“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为内容的店堂告示。

某日,周某身穿短裤、脚穿塑料拖鞋到该店就餐。

该店当日值班经理向周某出示了上述告示,请其改日到该餐厅用餐,并附送两张“买一送一”餐券。

周某先后两次被拒绝用餐,于是起诉罗杰斯公司。

案例十九

2008年春节期间,李某等4人到某市刚记酒楼用餐。

在就餐过程中,一身份不明人员闯入酒楼,持刀砍伤李某头部,并将其食指砍掉半截,随后该人逃离现场。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但未能抓获肇事者。

经法医鉴定,李某左食指末节缺失,构成十级伤残。

因为没有抓到肇事者,李某受伤后的医疗费全部由自己承担。

他认为虽然应该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刚记酒楼在治安方面也有缺陷,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称:

刚记酒楼应保障消费者在该酒楼就餐时的人身安全,但其未尽到此项义务,导致原告受伤,故刚记酒楼应承担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

案例二十

“五.一”期间,舒某驾驶自家豪华桑塔纳轿车带全家到井冈山旅游,5月7日晚,返家途中投宿于吉水县某宾馆,且按规定交纳了住宿费,当晚其轿车停放在该宾馆院内,未向宾馆交纳停车费,宾馆也未承诺照看。

次日清早准备离开时,舒某发现自己的轿车被盗,即找宾馆索赔,宾馆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以对轿车不负有保管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为此,舒某向法院起诉。

案例二十一

张某在某电脑城门口看到告示牌“买一送一”的承诺后即向该店商家购买了一台品牌电脑,并得到该商家购送价值240元的U盘。

回家后,张某发现所赠u盘本身的产地与其外包装不符,便与该商家磋商,要求更换与其所赠u盘外包装相符的u盘或依法赔偿,被遭到拒绝而引起诉讼。

经鉴定,该所赠U盘为疵品。

二、刑法

案例一

2007年12月10日18时30分许,刘某与其丈夫杨某酒后回到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厮打。

其间,杨某用手机打电话给刘某的父母,称刘某快要死了,要求他们尽快过来。

随后,二人继续厮打。

杨某从厨房取来一把尖刀和两把菜刀,持菜刀将刘某左上臂砍伤,菜刀被刘某撕扯到地上后,杨某又持尖刀与刘某进行厮打,刘某的腹部被刺伤。

刘某将尖刀夺下,持刀将杨某的胸部、腹部、左臂刺伤。

刘某犯罪后,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刘某的父母随后赶到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要求对杨某进行抢救。

杨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3时死亡。

法医鉴定:

杨某系生前被单刃刺器刺切腹部致肝脏破裂失血死亡。

案发后,杨某的父母与刘某的父母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向司法机关提出从轻减轻处罚刘某的书面请求。

案例二

2007年10月31日20时许,赵某因故被李某等人困在一宾馆内,赵某为脱身打电话向王某求救。

王某即骑车携带其非法持有的一把自制枪支赶到现场。

后王某、赵某为了顺利脱身,先后出示该手枪威胁李某等人。

经鉴定,王某带至现场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有击发装置和铁质托柄,能够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

案例三

行为人甲以杀人的故意给乙吃了毒药,看到乙中毒倒地后痛苦挣扎,顿生同情,于是开车送乙去医院救治。

途中,由于甲的驾驶过失,汽车撞到电线杆上,导致乙当场死亡。

案例四

许某出狱后和以前的狱友吴某、杜某、许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预谋策划抢劫。

经过调查,缜密策划,多次踩点,最后确定抢劫胡某。

四人一起准备好作案工具,人员布置安排到位后即将行动前,被巡逻民警发现抓获。

案例五

为报复生意场上的竞争对手,某一天李某雇佣杀手秦某谋杀崔某,并当即预付1万元酬金,约定事成之后再付4万元。

当日,李某通过录像带向秦某指认了崔某,初步策划了行动方案。

2个月后,李某电话通知秦某不要再谋杀崔某。

但此后秦某仍将崔某杀害,并告知李某事已办完,要求支付酬金。

李某虽不愿意,还是将4万元电汇给秦某。

案例六

2008年7月17日凌晨,孙某伙同他人盗窃严某停放于某农贸市场门口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价值4320元)未遂,该三轮车被当场追回。

后查明孙某是初犯,无犯罪前科。

案例七

陈某、杨某、张某共同盗窃,杨某在被抓获后交代了共同盗窃的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同案犯张某的暂住地地址,但张某已离开此暂住地。

后杨某女朋友发现张某在暂住地附近出现,遂向公安人员提供了张某的具体行踪从而使公安机关得以抓捕张某。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民法

案例一

争议焦点:

医院究竟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

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

1.严某系自杀,自杀是一种漠视生命的行为,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极大的负面效应,因此,自杀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2.自杀是一种主观行为,是自杀者决定结束自己生命的个人行为,医院违规开药的行为与该女死亡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的女大学生虽患有严重的抑郁症,但仍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有清醒的认识,其留下遗书即是最好的证明。

即使医院不违规开具药品,她可能也会选择其他途径自杀,其死亡的真正原因是自我心理脆弱,所以医院的行为与该女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

故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

医院承担少部分民事责任。

理由是:

女大学生自杀是两个因素所造成

1.该女子自身患有严重抑郁症,有自杀倾向;2、医院违规开药。

在这二个因素中,该女自身所患疾病是导致其自杀死亡的最根本原因,是自杀的内因。

医院未对精神药品依法进行控制,违规开药,导致该女获得自杀的外部条件,至多是该女自杀死亡的外因。

医院的违规开药与该女服药自杀之间虽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有事实上的联系,外因通过内因最终发生了作用。

如果医院不对它超剂量开药的违法行为承担必要的责任,那么势必造成那些掌管人的生命健康的医生对生命健康的漠视。

医院的过错是明显的,无论从法律效果,还是从社会效果的角度来看,都应当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考虑到女大学生仍然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医院的过错只是给予了该女自杀的便利条件,因此医院应当承担较轻的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

医院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理由是:

医院违规开药,首先是一种过错行为。

精神类药物是国家严格控制的药品,之所以限定处方剂量,就是因为其对人可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作为医院对此应当明知。

病人与医生在对待治病的问题上,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几乎完全由医生按其掌握的专业知识来单方面处理,由此,对药的剂量应当由医生控制掌握,病人是无法作出选择的。

本案中,对药品的限制剂量是医院所掌控的专业知识,医院无任何理由加大剂量的发放,尤其医院还诊断了该女有严重的忧郁症,在这种情形下,控制危险药物的剂量就是医生必然的义务和职责。

其次,医院违规开药的行为构成了患者自杀的危险,而女大学生恰恰利用了这一危险。

美国的万宝路烟草公司在出售烟草时,在香烟上已经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即使吸烟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预见其吸烟的后果,难道烟草公司可以免责?

美国的万宝路公司没有遇到这样的法官,否则该公司就可以省却巨额的赔偿款了。

作为烟草公司,其制造了危险源,并因此获得利润,那么作为危险的制造者就有责任和义务来消除其造成的损害后果。

解析

医院的违法行为与女大学生自杀不仅有事实上的因果联系,而且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应当为其违规行为付出代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案例二

争议焦点:

记者孙某和《某某晚报》社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二原告的肖像权?

解析

肖像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指公民对通过摄影、绘画、雕塑等造型艺术或者其他艺术形式在客观上再现的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拍摄不道德行为在报刊上登载,虽然是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了他人肖像,但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而是运用社会舆论工具公开谴责和鞭策那种不道德的行为。

因此,它不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在我国,通过报纸、期刊等媒介,以登载其肖像权和姓名的方式,谴责行为人的不道德行为,教育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也是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单位的职责和权利。

因此,本案二被告的行为不仅不是对二原告的肖像权的侵犯,而且是一种正义的合法行为。

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判决驳回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三

争议焦点:

租赁合同标的物风险如何承担?

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租赁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问题。

所谓标的物风险,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至终止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

对风险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部分并未作明文规定,只在第九章《买卖合同》部分作亍规定,但租凭物的风险转移问题与买卖标的物有共通之处。

《合同法》第174条规定: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承租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其对风险转移问题未作规定,可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确定。

关于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合同法》第142条作了原则性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风险承担采取的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它是建立在“交付转移所有权”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的。

因此可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同时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参照142条的规定,承租标的物的风险承担亦应随着交付而转移。

其理论依据就是谁控制标的物,谁最有能力控制风险。

从本案来看,尽管公安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不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过错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但承租房于半年前已交付被告,其理应承担风险责任。

案例四

争议焦点:

信用社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信用社应承担偿付本息的违约责任。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

本案中信用社仅凭张某提供的李某存单、张某的身份证及张某与李某的结婚证就将存款本息提前支付予张某,属操作不当,存在过错,且本案中涉及的存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尚不能确定,故信用社应赔偿李某的存款本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信用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是: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存款人如果委托他人代为取款,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及存单、银行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给付本息,也属适当履行了储蓄合同义务。

本案中,李某虽没有委托其妻张某代为取款,但她向信用社工作人员出具了结婚证书、自己的身份证和丈夫的名义的存单,就足以使信用社相信其具有代理权,构成表现代理;信用社在对她所提供的有关证件审核后,将存款本息支付给张某,可以认为信用社是善意和没有过失的。

李某未妥善保管好存单,属怠于履行注意义务的行为,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解析

首先应明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现代理。

表现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因本人的原因使相对人相信其存在代理权,并且是有效的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这就是表现代理的规定。

表现代理本属无权代理,但因具有外表授权的持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构成表现代理,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无权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第二,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要件;;第三,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第四,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其中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一般有下面一些情况:

1、被代理人曾向相对人或其他人声称将授予某人代理权;2、因被代理人明知代理行为而不否认的;3、代理人利用被代理人提供的文件或印章伪造授权委托书的;4、其他因被代理人的行为致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除此之外,无论行为人与被代理人间处在何种密切的社会关系,也无论行为人基于这种社会关系与被代理人存在何种身份关系,包括夫妻身份关系,只要没有被代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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