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采购仪器设备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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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采购仪器设备项目
息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采购仪器设备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息财公开招标【2017】号
采购人:
息县粮食局
招标代理:
河南金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日期:
二O一七年七月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合同条款
第五章、合同(格式)
第六章合同条款资料表
第一章招标公告
河南金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息县粮食局委托对息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采购仪器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择优选择供应商。
一、招标项目名称:
息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采购仪器设备项目
二、项目编号:
息财公开招标【2017】号
三、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息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采购仪器设备采购、调试、培训、售后服务等相关服务。
四、资金来源及交货期:
1、资金来源:
中央投资+地方财政资金;
2、采购预算:
339.80万元;
3、交货期:
60日历天(含安装、调试期);
4、交货地点:
息县工业集聚区,息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院开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告知函(开具时间不得早于公告发布时间);
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人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如有不良记录取消投标资格。
六、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
1、请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于2017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
00—12:
00,下午13:
00—17:
00时(北京时间)到信阳电子商务产业园9楼河南金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售价:
每份1000元,售后不退。
七、报名提交资料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携带: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法人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2、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企业成立不足三年,则按成立年份推算)或基本户银行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企业近三个月的完税证明、企业近三个月缴纳社保的证明;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投标企业注册地或企业注册地检察院开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告知函;
5、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微波消解仪、气相色谱仪、原子荧光光谱仪-形态分析联用仪、近红外谷物分析仪、电子粉质仪、面团拉伸仪产品的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次招标项目的货物专项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
以上资料出具原件并加盖单位有效公章的复印件一套。
报名资料与其开标时标书所附相关资料必须一致,报名结束后报名资料未经招标人允许不予更换,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八、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信息: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7年月日上午9点30分整;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息县行政服务中心开标室。
九、开标时间及地点:
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十、发布公告媒介
本招标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和《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
息县粮食局
地 址:
息县城关北大街
联系人:
唐先生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
河南金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郑州市中亨大厦712室(经七路与红专路交叉口)
联系人:
吴女士
电话:
2
监督机构:
息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监督电话: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河南省设备采购竞争性招标的设备和服务采购。
2.定义
2.1采购人:
息县粮食局。
2.2招标代理机构:
河南金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3合格投标人
2.3.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如有不良记录取消投标资格。
2.4中标人:
接到并接受中标通知,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2.5投标文件:
指投标商根据招标文件提交的所有文件
2.6供应商:
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7货物:
指除了咨询服务以外的所有的物品、设备、装置和/或包括附件、备品备件、图纸、技术文件、用于运输和安装的包装、培训、维修和其他类似服务的供应。
3投标费用
3.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构成
4.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本次招标的货物要求、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件。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等);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合同格式
第五章合同条款资料表
第六章合同条款
第七章招标项目资料表
第八章招标项目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
4.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的所有事项、格式要求和技术规范,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承担其投标被拒绝或废标的风险。
4.3照抄或复印招标文件技术及商务要求的、手写的、未按规定签署的投标文件将导致废标。
4.4如果第一卷和第二卷对同一事项的描述有冲突或矛盾,除非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另有解释,以第二卷为准。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应以书面方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到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将视情况在招标公告中所述的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不标明疑问来源的书面答复函发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
投标截止后不再接受招标文件的疑问。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在招标公告中所述的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方式通知到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并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6.3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6.4为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7投标语言
7.1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所有与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就投标来往的函电均使用中文。
投标人提供的外文资料应附有相应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8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8.1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公制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的组成
9.1投标文件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第10、11和12条要求填写的:
A.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应装订进投标文件正本)
B.投标书
C.资格证明文件
①申明资格信
②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装订在正本中)
③制造商原厂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装订在正本中)
④企业资格证明(评标时原件备查)
⑤投标保证金交付证明(评标时原件备查)
D.投标报价表格
(1)开标一览表
(2)投标报价一览表
(3)货物分项报价一览表
(4)货物(产品)规格一览表
(5)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消耗品价格表
(6)商务条款偏差表
(7)技术规格偏差表
E.类似的项目清单
F.售后服务计划
G.投标人及投标产品简介
H.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I.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并出具相应的技术材料,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其辅助服务是合格的货物和服务,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供开标时使用的与密封投标文件分别递交的开标一览表。
9.2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次序一一对应。
10投标格式
10.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书、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货物技术规格和偏差表,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格式(见附件)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表格式填写提供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
如果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之间有差异,评标以单价为准。
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以其所报单价为基准的价格调整,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如果投标报价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
11.2投标总报价应是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的包括交货前发生的各种税费、运费及保险费、运杂费、以及伴随的其它服务费总报价。
总报价分解为:
设备和附属装置、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卖方技术服务(安装、调试、运行)报价、采购人派员参加技术联络和工厂监造、检验、技术培训费用、运保费、各类税费及验收检测费,各项报价应准确填入投标报价表相应栏内。
11.3投标人根据上述规定所作分项报价的目的只是为了评标时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的方便,但并不限制采购人订立合同的权力。
11.4投标报价应完全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范围,不得任意分割或合并所规定的分项。
11.5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报价的投标。
11.6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开标后对投标报价予以修改,报价在投标有效期内是固定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改变。
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2投标货币
12.1除非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用人民币报价。
12.2投标人提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取得的货物和服务应同时提供相应的CIF/CIP美元价格,该价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约定投标货币产生影响。
13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13.1依据“投标项目资料表”中的要求按第三章附件规定的格式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以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
如果投标人是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提交资格文件、以及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标明主办人。
13.2若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对有约定的货物,则必须有制造商出具其制造货物响应本次招标的正式授权书。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取得的货物,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必须有货物制造商或其指定代理出具响应本次招标的投标货物的正式授权书。
13.3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证明文件。
13.4投标人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保养、修理、供应备件和培训等其它技术服务的义务的证明文件。
13.5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要求的证明文件。
14证明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文件
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在产品规格一览表中应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合格出厂证明。
14.3招标文件中为简述货物品质、基本性能而标示的品牌或型号仅供投标人选择货物在质量、水平上的比照参考,不具有限制性。
投标人可提供品质相同或优于同类产品的货物。
14.4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应提供:
14.4.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描述;
14.4.2保证货物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的所有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价格和供货来源资料;
14.4.3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应答,并标明与招标文件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对招标文件有具体规格、参数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其所投货物的具体数值。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按“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数额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
15.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避免因投标人的行为带来的损失。
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投标保证金应以人民币计,并可采取银行保函、支票或汇票的形式在投标截止前单独提交招标代理机构。
15.4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予以拒绝。
15.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5.6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5.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在投标文件中有意提供虚假材料;
(3)中标人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4)中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5)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文件应自投标规定的开标日起,在“招标项目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将被为非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但其投标保证金不会被没收。
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但可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第15条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文件签署
17.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招标项目资料表”规定数目的副本及电子文档,每套投标文件应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电子文档”。
副本、电子文档应与正本内容一致,若副本、电子文档与正本存在文字或表述的不符之处,以正本为准。
17.2投标文件及所有文件必须是打印件,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必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除没有修改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
投标文件副本可为正本完整的复印件。
17.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有效。
17.4电报、电传和传真投标文件一律不接受。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为便于开标和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用非透明信封密封提交,信封上应标明投标人名称、地址及开标报价表字样并加盖公章或合法投标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与开标价格表报价之间有差异,投标人应接受评标所进行的修正,并承担一切不利于投标人的责任。
18.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电子文档分别密封装在单独的信袋中,在封签处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并签字,并在信袋上标明“正本”或“副本”、“电子文档”字样。
投标文件装订方式采用胶装。
18.3内外层封袋均应:
(1)标明递交至“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地址。
(2)注明“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及“在年月日之前不得启封”字样,在后面注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3)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18.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要求密封和标记,代理机构将有权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18.5投标人应清楚招标文件应直接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根据复制招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9投标截止期
19.1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地址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19.2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第5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限。
在此情况下,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21.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满期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第15条的规定被没收。
21.5开标后,招标代理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
五.开标与评标
22开标
22.1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开标时所有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其他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内容。
22.3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第21条递交的修改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22.4招标代理机构将对开标情况做详细记录。
23评标工作
23.1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下称评委会)主持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评,并依评标价由低到高或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委会成员为5人组成;其中技术和经济专家总数不少于三分之二,从政府采购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3.2投标文件的澄清
23.3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委会有权向投标人质疑,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
投标人有责任按照招标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进行答疑和澄清。
23.4重要澄清的答复应是书面的,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3.5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取代投标文件中被澄清的部分。
23.6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24投标文件的初审
24.1评委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4.2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若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4.3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24.4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评委会将确定每一个投标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
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质量和性能产生重大或不可接受的偏差,或限制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24.5评委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内容而不靠外部证据。
24.6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投标将会被拒绝。
24.7评委会将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如果确定投标人无资格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
24.8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投标。
24.9评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会被拒绝: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的;
(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或授权委托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无被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未密封、密封不完整或未按招标文件密封的;
(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5)、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5投标的评价
25.1评委会只对已判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5.2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的目的地交货价为标准,其中已包含各种税费、运费及保险费、运杂费、以及伴随的其它服务费。
25.3评委会在评标时,除根据第10条的规定考虑投标人的报价外,还将考虑量化以下因素:
(1)投标文件申明的交货期;
(2)与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
(3)所投货物零部件、备品备件和服务的费用;
(4)采购人取得投标设备的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能性和便捷性;
(5)投标设备在使用周期内预计的运营费和维护费;
(6)投标设备的性能和效率;
(7)“招标项目资料表”和技术规格中规定的其它评标因素。
25.4根据第26.3条的规定,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列出评标因素,规定量化方法,并以此作为计算评标价的依据。
26评标价的确定
26.1在投标报价基础上,根据第25、26条计算出的评标价为最终评标价。
评标价仅限于评标的比较,对中标价没有任何影响。
27资格后审
27.1在没有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下,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且被评定为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是否有有能力圆满地履行合同进行资格后审。
27.2资格后审将充分考虑投标人和/或生产商的财务、技术、生产能力和商业信誉等。
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第13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采购人认为有必要的、合适的资料为基础,采用合适的方式进行审查。
审查方式包括对资格文件的核验、考察工厂和客户。
27.3如果审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其投标,并对下一个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能否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作类似审查。
28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
28.1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委会内独立进行。
28.2评委会将遵照规定的评标方法,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28.3在开标、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委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28.4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开标后直至授予投标人合同,评委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
28.5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评标情况扩散出评标人员之外。
28.6评委会和招标代理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
六.授予合同
29合同授予标准
29.1除第33条的规定之外,招标代理机构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评分最高的投标人。
30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30.1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招标项目资料表”规定的范围内,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设备和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货物、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31评标结果的发布
31.1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评标结果将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