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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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doc

莲都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运行新机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省财政厅、卫计委《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社〔2017〕63号)、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莲政办发〔2019〕号)和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莲都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莲卫〔20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公平与效率统一、存量调整与增量引导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健全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全面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考核原则

(一)公益导向,效益优先的原则。

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

(二)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以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为考核重点,切实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职能力。

(三)保障基本,按绩购买的原则。

坚持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补助政策。

(四)综合考核,优绩优酬的原则。

坚持定期考核与日常督查、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综合服务数量、质量、效率和满意度等因素,强化激励导向,考核结果引导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三、考核内容和分值

(一)考核内容

1.综合管理。

主要包括机构环境、人事科教绩效考核、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财务管理、行政管理、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平安综治、信访维稳、无偿献血、爱国卫生工作、综合满意度等。

2、业务管理。

按照补偿机制改革绩效评价关键指标,主要包括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其他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

基本医疗服务(含中医药服务):

主要包括医疗工作效率、医疗质量与安全、中医药服务、乡村一体化管理、医疗费用负担、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双向转诊等。

基本公共卫生、其他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主要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0-6岁儿童健康管理、妇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其他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

(二)指标分值

本办法考核总分为100分。

考核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

综合管理权重为25%、业务管理权重为75%,其中:

基本医疗(含中医药管理)为37%;基本公共卫生、其他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38%。

加减分项目(+1.5分为限):

1.加分项目:

由单位申报,局考评小组审定。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以级别高的奖项计分;由不同单位的个人组成团队获奖的,每人均按相应团队奖项折半加分。

(1)通过市级以上创建项目考核的,被抽检单位省部级创建(国家卫健委、浙江省政府)加0.5分、市厅级创建(省卫健委、丽水市政府)加0.25分、县处级创建(市卫健委、区政府)加0.13分;未被抽检的单位折半加分;

(2)创新工作方法,受到区政府和市卫健委以上书面表彰的每一次省部级(国家卫健委、浙江省政府)加0.75分、市厅级(省卫健委、丽水市政府)加0.5分、县处级(市卫健委、区政府)加0.25分;

(3)代表区里为市级、省级、国家级考核提供考核现场,达到考核要求,每次分别加0.13、0.25、0.5分;

(4)参加市级以上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竞赛,获得省部级二、三等奖的,分别加0.5分、0.25分、0.13分;获得市厅级三等奖的,分别加0.25分、0.15分、0.08分;获得县处级一、等奖的,分别加0.13分、0.08分、0.04分专业线上和学术团体组织的比赛降一个等级执行;

(5)经局里统一安排借出人员的,1人次加0.05分,总分不超过0.5分;

(6)完成重大民生项目、上级指令性任务,经局考评小组研究,每项加0.05-0.1分,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0.5分。

2.减分项目:

由局相关科室提出,局考评小组审定。

(1)单位班子成员违规违纪被査处的,1人次扣0.5分,单位职违规违纪被查处的,1人次扣0.25分;

(2)推诿拒绝上级指派的工作任务的,每次扣0.25分;

(3)服务不到位、违规操作被举报、投诉、处罚,或被媒体曝光产生不良影响的,经査实,视情节轻重每次扣0.05-0.25分;

(4)出现紧急信息未及时上报、因单位或个人消极言论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的,每次扣0.5分;

(5)开展市级及以上创建项目未通过考核的,被抽检单位每次扣0.5分,未被抽检单位每次扣0.25分;

(6)代表区里为市级、省级、国家级考核提供考核现场,未达到考核要求的,每次分别扣0.13、0.25、0.5分;

(7)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落实好信访维稳工作被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通报的,扣0.5分;

(8)未完成重大项目建设、上级指令性任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其他工作任务而被上级督査通报的,每次扣0.1-0.25分。

3.一票否优

发生重大医疗责任事故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方面问题,实行一票否优。

具体考核内容及标准详见《莲都区2019年度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考核评分细则》(另发)

四、考核对象和主体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其在岗工作人员(统称: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下同)。

(二)考核主体

1.区卫生健康局承担对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具体任务,实行目标考核与过程管理相结合。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并细化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与绩效奖励配套实施。

在区卫生健康局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工作人员,受区卫生健康局委托,由隶属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考核。

五、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方法

由区卫健局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和基本公卫项目指导单位开展对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抽查的村卫生室开展绩效考核,原则上每年组织二次(半年度、年终)考核。

半年与年终考核分数占比4:

6。

要求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单位工作人员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按月开展考核。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量系数的分类,结合各单位综合业务能力,对各基层医疗机构分两类进行考核,一类是巨溪、峰源、泄川、西溪四家医疗机构按基本医疗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分值占比4:

6计算,二类是除上述四家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按基本医疗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分值占比5:

5。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细则见附件。

(二)考核程序

考核的程序依次为下发通知、考核实施、结果统计、结果公示、反馈通报、资金拨付等环节。

考核采取现场考核与信息数据采集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考核主要是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问卷调查、机构负责人述职、职工和群众访谈等方式。

信息数据采集主要是通过绩效考核平台,对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等关键指标数据的抓取。

(三)考核公示

考核结果由区卫生健康局进行公示。

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区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查。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评定

考核结果按照百分制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当年度考核等次为良好且总分名次比上年度进位最多的单位确定为进步奖(如出现并列,取得分高者);进步奖为一名,其结果运用参考优秀等次。

1、优秀:

所有单项考核合格,综合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并且考核排名前四的单位;

2、良好:

所有单项考核合格,综合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含);

3、合格:

所有单项考核合格,综合考核得分在75分以上(含);

4、不合格:

有一项单项考核不合格;

5、单项考核结果的评定: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分率在85%以上(含)为合格,其他项得分率在80%以上(含)为合格。

(二)考核结果应用

考核结果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购买服务补偿资金清算补助、核增(减)该单位工作人员当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和核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依据,并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和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

1.年度购买服务补偿资金核定。

由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购买服务经费两部分构成。

根据《莲都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和《莲都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按当量法购买服务的补偿资金,经考核后清算、核拨年度补助额。

按照当量购买资金测算结果,确定试行试行阶段年度购买服务补偿资金当量单价为14.90元。

(1)财政购买服务补助资金按照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评价系数核拨,考核平均分≥85分的,综合评价系数为1.0,给予全额拨付;平均考核分<85分的,计算综合评价系数(平均考核分/85分),按系数予以结算。

购买服务补助资金年初预拨,年终根据全年总标化工作当量和综合评价系数进行总结算。

全区财政购买服务补助总额=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化工作当量总量×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14.90元/标化工作当量)×全区综合评价系数。

(2)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补助资金根据各机构标化工作当量、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量调整系数、业务管理评价系数(评价系数=业务管理考核得分/全区业务管理平均考核得分)、调整后标化工作当量付费标准等因素进行总结算。

调整后标化工作当量付费标准=全区财政购买服务补助总额/全区调整后标化工作当量总量(全区调整后标化工作当量总量=全区各机构标化工作当量*各机构当量调整系数*各机构业务管理评价系数的总和)

各机构购买服务补助金额=该机构调整后标化工作当量*调整后标化工作当量付费标准

2.年度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水平在绩效工资基准线基础上,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分类确定浮动比例。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基准线下浮20%,考核结果合格的可上浮10%,考核结果良好的可上浮30%,考核结果优秀的可上浮50%。

实际上浮比例应在上限额度内,绩效工资总额(含上浮部分)在当年收支结余总额内先行提取列支。

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在提取绩效工资(含上浮部分)后仍有收支结余的,20%转入累计盈余,用于弥补亏损;其余部分作为收支结余奖,用于对职工的奖励,但不得超过绩效工资总额(含上浮部分)的20%。

对考核不合格或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时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且排全区末位的单位,免去单位负责人职务。

加大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力度,根据考核结果分类统筹确定领导班子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在编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额2.0倍的幅度内。

具体分配办法由区卫健局统筹确定,并报区财政局和人力社保局备案。

(三)各单位内部考核结果的运用

各单位对工作人员的内部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单位可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不受绩效工资结构比例等限制,并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各单位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应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不得平均分配。

各单位正、副职领导在本单位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可按本人工作量计算发放或按职工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2系数发放。

七、统筹办法

从全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统筹提取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年终考核优秀个人奖励、农村卫生人员乡镇工作奖、各单位领导班子超1.2奖励性绩效工资、收支结余奖金发放等。

各单位领导班子奖励性绩效和收支结余经提取后统一发放,发放对象为现在职单位正、副职人员,以各单位其他职工的本年度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为基数,并根据年终绩效考核结果,按以下标准系数发放:

单位正职系数:

优秀为0.8,良好为0.7,合格为0.6,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主持工作的副职系数:

优秀为0.7,良好为0.6,合格为0.5,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单位副职系数:

按单位正职系数的50%。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强化政府职能,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运行新机制的重要举措。

为切实加强绩效考核的组织领导,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卫生健康局局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内),负责组织实施;落实各项绩效考核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不断提高绩效考核质量。

(二)强化公平公正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提高对实施补偿机制改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按照本绩效考核办法,对考核指标进行细化并量化分解,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在完善考核奖励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使全体职工对承担的工作职责与任务形成共识,推进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三)确保考核实效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保证绩效考核工作的公开、公正。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于在工作中编造、篡改考核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和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确保绩效考核工作全面落实到位和考核结果的科学、正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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