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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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工作管理办法

青海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工作管理办法

为激励硕士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完善硕士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青海省建立研究生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青财行字【2013】2027号)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实施原则

硕士研究生奖助工作遵循“科学公正、程序透明、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奖助类别

硕士研究生奖助类别包含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支持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学业助学金、硕士研究生专项奖励。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奖助经费主要来源

硕士研究生奖助经费主要来源于:

中央与地方财政拨付的各类奖助经费,财政拨付的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和硕士研究生交纳的培养费用。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奖助体系

(一)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根据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文件精神设立青海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国家下达,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执行当年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具体评定办法详见《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评定办法》。

(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根据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文件精神,设立青海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硕士研究生全额或部分学费,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支持,同时学校根据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持力度配套相应的资金。

其等级比例和奖学金额度按照当年国家和青海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具体评定办法详见《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评定办法》。

(三)硕士研究生助学金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学业助学金构成。

其中国家助学金经费来源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拨付的助学金经费,金额执行当年国家和青海省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学校学业助学金经费来源为财政拨付的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和硕士研究生交纳的培养费用,额度为当年国家和青海省相关文件规定拨付经费的20%。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按学制年限分月发放,每年发放10个月(2月和8月停发)。

(四)硕士研究生专项奖励

学校设立的硕士研究生专项奖励有: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硕士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优秀硕士研究生干部奖”,“优秀硕士研究生奖”等。

1、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比例为当年毕业人数的10%,每年的五月至六月份进行评审。

校内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金额为1000元(其中硕士生500元,指导教师500元);获评为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金额为2000元(其中硕士生1000元,指导教师1000元)。

2、硕士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

硕士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按年度评选,奖励标准:

在权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800元;出版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专著奖励2000元;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

科研成果级别认定以《青海师范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为准。

科研成果必须以青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3、优秀硕士研究生干部奖

优秀硕士研究生干部奖按学年评选。

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研究生干部的20%,奖励标准为500元/人。

4、优秀硕士研究生奖

优秀硕士研究生奖按学年评选。

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实际在校人数的10%,奖励标准为500元/人。

5、优秀硕士毕业研究生奖

优秀硕士毕业研究生奖按学年评选。

评选比例按在校全日制毕业研究生总数的25%评定。

(四)硕士研究生奖助范围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助学金从2014级开始实施。

助学金适用于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其他奖助适用于全体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奖助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各培养单位成立奖助工作组,根据学校奖助学金的评定办法负责本单位有关奖助学金的审核、评定等工作。

(二)导师是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对硕士研究生的奖、助学金申请拥有推荐权。

导师意见是培养单位和学校审核确定奖助学金时的重要依据。

(三)研究生部具体负责硕士研究生奖助工作的相关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起施行。

第六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青海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为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学风建设,促进研究生在科研领域创新能力的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

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旨在加强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鼓励创新精神,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的构成及经费来源

学校设立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为:

“硕士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硕士研究生访学及研修基金”,“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论坛基金”。

学校在年度经费预算中按硕士研究生学费总额的3%为基数设立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专项经费。

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接受社会捐助。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适用范围的硕士研究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各院系成立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工作组。

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评审工作在校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研究生部具体组织实施。

职责为:

(一)部署评审工作;

(二)接受和复议有关异议事项;

(三)调研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学校对研究生创新基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体系

(一)硕士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

每年4月份各培养单位组织研究生申报基金项目,研究生部邀请校内外专家组成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评审委员会,对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的项目申报书进行评审。

根据项目的内容和特点,研究生创新基金的资助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两类。

具体资助和管理办法由《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确定。

(二)硕士研究生访学及研修基金

学校积极鼓励硕士研究生国内外访学。

具体的资助办法由《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内访学和研修管理办法》确定。

(三)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论坛基金

为扩大学术交流,拓宽研究生的学术视野,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加强与重点高校之间研究生的学术交流,学校支持硕士研究生参加重要的学术会议,资助办法由《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资助办法》确定。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二)严谨踏实,勇于进取,积极开展科学研究;

(三)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四)凡本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获得各类创新基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2、有剽窃、做假、提供虚假信息等学术行为不端者;

3、课程有补考科目者;

4、考试舞弊者;

5、在学期间休学、退学者,以及因各种原因学籍变动者;

6、未经批准,开学不按时报到注册或提前离校者;

7、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者。

第八条附则

一、学校设立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创新基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

二、各类研究生创新基金初评名额由研究生部根据每年实际情况通知到各学院。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细则

根据《青海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三助”工作规定》和《青海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制订本细则,学校可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对研究生“三助”工作的覆盖面、选聘方法和津贴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一、助教岗位

(一)助教岗位设置

1.研究生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部会同教务处研究确定;

2.研究生助教岗位优先设置于专业基础课程。

(二)岗位职责

研究生助教在课程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工作,承担的工作内容包括:

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协助指导实验及批改实验报告、收集和准备教学资料以及课程主讲教师指定的其它辅助工作。

(三)基本条件

1.研究生助教岗位一般仅限于本校在读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中选聘,硕士研究生从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选聘(博士研究生不受限定)。

2.选聘研究生应身心健康,学有余力,且学业优秀,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3.选聘研究生一般应在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期间学习过拟聘课程,并且成绩优秀;

4.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不得选聘。

(四)助教岗位津贴

研究生助教岗位津贴标准为,硕士生300元/生/月,博士生400元/生/月,从学校研究生“三助基金”中支付。

(五)办理程序

1.研究生助教岗位按学期选聘。

各学院(系)提交设立助教岗位的申请,明确助教岗位工作职责、岗位要求,经研究生部会同教务处审批后,由学院(系)自行组织选聘。

2.课程主讲教师全面负责安排本课程研究生助教工作,保证教学质量。

3.每学期末,各学院(系)填报《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助教津贴发放表》,报研究生部会同教务处审核,开具“三助基金”报销单,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研究生个人帐户。

二、助管岗位

(一)助管岗位设置

1.研究生助管岗位在校内教学院系和工作任务较重的职能部门设置。

2.硕士研究生从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选聘(博士研究生不受限定),有聘用单位确定聘用工作的期限。

(二)岗位职责

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兼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协助院系和学校职能部门从事部分管理工作。

(三)基本条件

1.本校在读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均可选聘助管岗位。

2.选聘助管岗位的研究生必须学有余力,身心健康,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3.助管岗位的其它选聘条件和职责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制定。

(四)助管岗位津贴标准

研究生助管岗位津贴,硕士生为400元/生/月,博士生为500元/生/月,从学校研究生“三助基金”中支付。

(五)办理程序

1.研究生助管岗位按学年选聘。

各单位提交设立助管岗位的申请,明确助管岗位工作职责、岗位要求,报研究生部会同人事处审批。

2.各设岗单位根据研究生部下达的助管岗位数,由人事处统一选聘调配。

3.每学期末由用人单位填报《青海师范大学助管津贴发放表》,报研究生部会同人事处审核,开具“三助基金”报销单,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研究生个人帐户。

三、助研岗位

(一)助研岗位设置

1.学校鼓励主持有纵向或横向校外课题的导师选聘研究生担任助研,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2.研究生助研岗位由研究生部会同科学技术处研究确定。

3.硕士研究生从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选聘(博士研究生不受限定),由导师或科研团队确定助研工作的期限。

(二)岗位职责

协助导师或科研团队进行科研课题或科技产业开发项目中的部分工作。

(三)基本条件

选聘兼任助研工作的研究生,必须身心健康,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学术思想活跃,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并有一定的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

(四)助研岗位津贴标准

硕士生助研的岗位津贴由学校研究生“三助基金”承担100元/生/月,其余部分由导师或科研团队按理工科不少于200元/生/月,文科不少于100元/生/月的标准支付,博士生助研的岗位津贴由学校研究生“三助基金”承担200元,其余部分由导师或科研团队按理工科不少于300元/生/月,文科不少于200元/生/月的标准支付,具体金额由导师或科研团队根据学生从事助研工作的性质、难度、工作量等因素确定。

延期毕业研究生兼任助研,其助研津贴由导师或科研团队自行支付,学校不进行配套。

(五)办理程序

1.研究生助研岗位按学期或学年选聘。

各单位提交设立助研岗位的申请,明确助研岗位工作职责、岗位要求,报研究生部会同科学技术处审批。

2.研究生提出助研申请,填写助研申请表,导师或科研团队签署意见并确定支付助研补贴的科研项目名称、编号、助研时间、助研补贴的金额,交学院(系)审核通过后报科学技术处、研究生部审核。

3.每学期末各学院(系)统一编制本单位的《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助研补贴发放汇总表》,并填写经费报销单,交研究生部办公室。

4.研究生部将学校配套经费及导师或科研团队支付经费汇总后,编制全校的《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助研补贴发放汇总表》,送交财务处统一发放至研究生个人帐户。

 

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青海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14〕1417号)精神,设立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由学校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费来源于学校统筹的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多种途径。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给予在学习、科研中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基于不同的获奖等级,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2014级研究生起施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指标下达、评审及发放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六条各学院(系)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学院(系)党政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辅导员、研究生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八条在参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申请资格:

(一)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社会公德而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参评学年学习科目有不及格者;

(三)不积极参加学校或培养单位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者;

(四)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不按期交纳学费、住宿费者;

(五)新生未按规定完成注册手续者;

(六)延期毕业者。

第九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十条由于出国学习、疾病等原因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的研究生,待其恢复学籍并按要求交纳学费后再行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它研究生国家及学校的奖助。

第四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原则与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一学年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综合成绩评定,其他学年根据研究生学业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基本标准

(一)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与第一志愿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在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选中具有优先权;

(二)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与第一志愿录取的硕士研究生根据其入学成绩综合排名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后,被调剂录取的学生在余下学业奖学金指标中根据综合成绩排名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三)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我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录取的应届硕士研究生或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第一学年一等学业奖学金评选中具有优先权,其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余下学业奖学金指标中根据综合成绩排名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第十四条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基本标准

研究生第二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以学生第一学年学业成绩为依据;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以学生第二学年或前两个学年学业成绩为依据。

第十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可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如下表所示: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

学业奖学金等级

博士研究生

比例

硕士研究生

比例

元/年

元/年

一等奖学金

10000

≤20%

6000

≤20%

二等奖学金

7000

≤50%

4000

≤30%

三等奖学金

5000

≤30%

2000

≤40%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年十月评定。

各学院(系)向研究生部提交在校生学籍异动统计表,作为学校下达学业奖学金指标的依据;研究生部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向各单位下达学业奖学金指标。

第十九条评定程序按照"学生申请、院系评审、学校核定"进行。

(一)研究生本人申请;

(二)院系评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研究生部审核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核定;

(四)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十一月中旬一次性发放,颁发获奖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如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院系公示阶段提出申诉,院系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院系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部提出,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裁决。

第二十二条已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被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撤销当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进行评定,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在保留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正式入学后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因公出国(境)研究生,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三)休学研究生,休学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参评年限顺延。

(四)终止学籍研究生,终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将根据国家政策对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和奖励

 

青海师范大学贫困生认定暂行办法

为科学准确地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青教综[2007]27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认定工作应着重考虑的对象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收入低、经济基础差的学生。

2.父母双亡或离异、经济失去依靠的学生。

3.父母年事已高,家庭缺乏劳动力的学生。

4.父母下岗,家庭经济来源减少或中断的学生。

5.家庭人口多,兄弟姐妹多人上大学的学生。

6.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7.家庭或本人突遭意外或不幸,面临长期或短期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认定工作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的原则;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考标准

家庭年人均收入2300元以下(根据2011年11月29日中央扶贫工作会议公布的国家扶贫标准确定)

农牧区家庭年人均收入指农牧民现金收入和实物折合收入;城镇家庭年人均收入指可支配收入,包括家庭成员的工资、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贫困居民低保补助等各项收入。

第六条认定工作的机构及工作程序

1.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院系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研究生导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l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凋查表》。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并持该表到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青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院系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青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青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省属普通高校认定特困生、贫困生参考标准》确定的认定标准,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院系认定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青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7.院系、学校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

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

1.学生本人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乡镇(村)、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持有有关部门出具的父母双方下岗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多子女上学证明和突发自然灾害或事故证明以及烈士子女证明;

4.班主任、同学、室友反映情况,了解学生平时的生活水平,凡是有在校外租房、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贫困生。

5.通过其他能够反映学生家庭、本人经济情况和生活水平的方式了解有关情况。

第九条建立准确、全面、动态的贫困生档案,收集基础材料及信息,对贫困生信息做出动态调整,作为资助的依据。

第十条在贫困生认定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加强诚信教育,在校园营造“人人讲诚信、处处讲诚信”的氛围,教育学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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