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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T50161996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MTT5016-1996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MT

P

MT/T5016-96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standardfortheequipmentofventilativesafetyofcolliery

 

1996-05-09公布1996-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Standardfortheequipmentof

ventilativesafetyofcolliery

MT/T5016-96

 

主编单位:

煤炭工业部重庆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施行日期:

1996年12月1日

 

煤炭工业出版社

 

关于公布《矿井通风安全

装备标准》的通知

煤基字[1996]第182号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已由煤炭部重庆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并经有关单位会审通过,现予公布。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MT/T5016-96)为举荐性行业标准,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负责治理,具体工作由煤炭部重庆设计研究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

前言

本标准是按照煤炭工业部煤办字(93)第377号文的通知,由煤炭工业部重庆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煤炭科研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标准编制组以煤炭工业部重庆设计研究院1992年编制的《矿井通风安全设备器材通用装备水平及设计选型手册》为基础,对煤矿现场、生产厂家、设计单位、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矿井生产建设和安全装备的实践体会,采纳了大量成熟可靠的产品,同时吸取了当今先进的技术和装备,于1994年底提出初稿后,又广泛征求了有关煤矿和设计单位的意见,最后由煤炭部规划进展司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六章和二个附录,要紧内容有:

总则,矿井通风安全差不多装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装备,火灾检测及防火,煤层注水,矿井抽放瓦斯等。

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结合矿井实际条件及新技术进展情形,并注意总结体会和积存资料。

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煤炭工业部重庆设计研究院,以便今后持续修改完善。

1996年3月

目  次

1总则1

2矿井通风安全差不多装备2

2.1矿井通风检测2

2.2矿井气体检测及其它2

2.3矿井粉尘检测3

2.4矿山压力及地质测量4

2.5矿山抢救类设备7

3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装备8

3.1一样规定8

3.2高瓦斯矿井装备8

3.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装备8

火灾检测及防灭火10

煤层注水11

矿井抽放瓦斯12

附录A矿井通风安全13

A.1矿井通风安全差不多装备13

A.2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装备19

A.3火灾检测及防灭火装备20

A.4煤层注水配套装备21

A.5瓦斯抽放配套装备23

附录B本标准用词讲明25

附加讲明26

附: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条文讲明27

附件矿井通风安全设备器材选型表46

1总则

1.0.1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炭工业有关安全法规、指令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先进可靠的煤矿安全技术和设备,规范矿井通风安全装备设计,保征矿井合理的安全装备水平,提升设计效率和设计质量,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矿井,生产矿井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乡镇(个体)煤矿。

1.0.3矿井安全装备设计中,第一应按照矿井条件按有关要求酌情建立矿井集中安全监测及生产监控系统。

在此基础上,按照本标准对其它通风安全设备器材进行合理配备。

通风安全装备应从国情及矿井具体条件动身,因地制宜地采纳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持续剔除落后设备。

1.0.4矿井通风安全装备,除应遵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矿井通风安全差不多装备

2.1矿井通风检测

2.1.1矿井必须配备有足够数量的风表、干湿温度计、空盒气压计、U型倾斜压差计、皮托管及矿井通风多参数检测仪等通风检测仪器外表。

其数量应能满足矿井通风日常治理、瓦斯(含二氧化碳)等级鉴定、反风演习工作的需要,并按矿井测风或通风阻力测定同时工作的组数配备。

2.1.2矿务局应装备风速表校验装置和主扇性能测定仪。

按照所属矿井的风表数量,可配备l~2台风速表校验装置,并按照所属矿井或分区主扇的数目,配备1~2台主扇性能测定仪,

2.2矿井气体检测及其它

2.2.1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光学瓦斯检定器和适量的高浓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并应配有瓦斯报警矿灯。

其配备范畴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矿通风科专职干部、专职瓦检员必须配备光学瓦斯检定器。

b)高浓度(CH40%~100%)瓦斯检定器。

其数量可按矿井的采区数目配备。

c)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瓦斯报警矿灯的配备,应符合现行

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治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2.2.2矿井必须配备必要的瓦斯、氧气检测仪和一氧化碳检定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瓦斯、氧气检测仪可按中、小型矿井5~15台,大型矿井20~45台配备。

b)一氧化碳检定器的数量可按矿井的采区数目配备。

2.2.3矿井应配备瓦斯检定器校正装置。

其数量应按照矿井瓦斯检定器的数量,按中、小型矿井1~2台,大型矿井2~5台配备。

瓦斯检定器综合校验台宜在2.4Mt/a及其以上大型矿井装备1台,1.8Mt/a及其以下矿井可在矿务局装备1~2台,集中统一进行瓦斯检测仪器外表的校验。

2.2.4矿务局必须装备标准气样配气装置,按照所属矿井瓦斯检测设备的数量配备1~2套。

2.2.5矿井的综采、高挡普采工作面的采煤机,必须装设采煤机瓦斯断电操纵仪,并按每台采煤机1台配备。

2.2.6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置。

在低瓦斯矿井中的瓦斯专门区域、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掘进工作面均应装设1套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并应有20%的备用量。

2.2.7矿井都应配备隔爆型电缆硫化热补器。

在综采或高档普采矿井,每个采煤工作面可配备1台;其它矿井可每个采区配备1台。

2.3矿井粉尘检测

2.3.1矿井必须配备全尘和呼吸性粉尘的采样器和测定仪,其数量应按照矿井井型及防尘专业人员数配备;并按照矿井采掘工作面数目配备个体采样器。

矿井、矿务局应建立专门的粉尘化验室,配备分析天平、干燥器及其它配套外表1套。

2.3.2矿务局应装备测定粉尘浓度、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SiO2)含量及粉尘分散度的仪器及配套器材各1套、

2.3.3矿井的锚喷支护巷道应采纳混凝土喷射机除尘器除尘,每个锚喷工作面应配备l台,并配有50%的备用量。

2.3.4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应按照巷道掘进机械、局部通风方式和相互匹配的通风除尘系统采纳除尘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每台巷道掘进机应配1台除尘器,并应符合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b)每个钻爆法掘进工作面应配备1台掘进通风除尘器,并配备有20%的备用量。

2.3.5锚喷工作面的锚喷队应配备压风呼吸器,并按照锚喷工艺(打眼、锚喷)的作业人员数按每个锚喷工作面配备1型、2型压风呼吸器各1台。

2.3.63.0Mt/a及其以上的大型矿井,可配备1~2台呼吸性粉尘连续测定仪。

2.4矿山压力及地质测量

2.4.1矿井必须对采掘工作面及井巷进行矿压观测和配备各类矿压观测仪器外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综采工作面必须配备圆图压力记录仪和液压支架压力下缩自记仪。

其数量应按照液压支架类型(4柱或2柱式)和在工作面布置的测点数确定。

b)高档普采工作面必须配备单体液压支柱测力计,其数量应按照工作面布置的测点数确定,每个工作面可配备5个。

2.4.2矿井的非综采工作面应装设顶板动态仪或顶板下沉速度报警仪。

每个回采工作面可配备2台。

2.4.3矿井可配备一定数量的测枪、液压枕和钻孔油枕应力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测枪可按照井型按中、小型矿井1~3台,大型矿井3~5台配备。

b)液压枕宜按照井型,按中、小型矿井20~30个,大型矿井30~50个配备。

c)钻孔油枕应力计可按每个回采工作面5个配备。

2.4.4矿井的锚喷支护巷道应采纳超声波围岩裂隙探测仪。

其数量可按照井型并结合矿井的锚喷支护巷道数量,按中、小型矿井1~3台,大型矿井3~4台配备。

2.4.5矿井应按照井田地质构造的复杂程度配备防爆型坑透仪和防爆矿井地质雷达仪。

其数量宜在大型矿井各配备l~2台,中、小型矿井可不配备。

2.4.6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应装备地音监测系统和微震监测定位系统。

其数量应按照矿井冲击地压的严峻程度。

按每个矿井各1~2套配备。

2.4.7矿井的地测部门应配备地质测量设备仪器。

其常规技术装备的品种和数量,应能满足地质测量工作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矿井应按照矿井测量工作的内容和精度要求配备相应的纬仪和水准仪。

大型矿井的测量仪器应与矿井的机械化程度相适应。

1)经纬仪:

按中、小型矿1台J2级、3~8台J6级光学经纬仪;大型矿井l台组合式防爆速测仪、8~12台J6级光学经纬仪配备,并在2.4Mt/a及其以上矿井加配l台激光经纬仪。

2)水准仪:

按大、中型矿井l台S1级,中、小型矿井2~3台S2级,大型矿井3~5台S3级水准仪配备。

b)测距仪的配备.可按0.9Mt/a及其以上矿井配备1台防爆光电测距仪,2.4Mt/a及其以上矿井宜加配1台中短程红外线测距仪。

2.4.8矿务局宜装备l台陀螺经纬仪。

2.4.9矿井应配备适量的平板仪、矿井挂罗盘等辅助测量仪器及地质罗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平板仪可按中、小型矿井2~3台,大型矿井3~5台配备。

b)矿山挂罗盘可按中、小型矿井3~4个,大型矿井4~6个配备。

c)地质罗盘应按照矿井的地质专业人员数,按中、小型矿井2~3个,大型矿井3~5个配备。

2.4.10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应配备激光指向仪。

每个掘进工作面配备1台。

 

2.5矿山抢救类设备

2.5.1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低瓦斯矿井采纳过滤式、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纳化学氧自救器。

其数量应按井下工人和生产治理人员出勤总人数配备,并有5%~10%的备用量。

2.5.2化学氧自救器配备ZJ-2型、过滤式自救器配备ZJ-1型自救器气密检查仪。

其数量宜以每200个自救器配l台。

低瓦斯矿井采纳的过滤式自救器,还应增配自救器专用称重仪。

按照井型大小,配备l~4台。

2.5.3辅助矿山抢救队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氧气呼吸器及氧气充填泵和氧气呼吸器校验仪等附属装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氧气呼吸器及附属装备可按中、小型矿井1~2个小队、大型矿井1个中队编制的技术装备予以配备。

b)氧气呼吸器:

2h呼吸器按井型配5~10台;4h呼吸器,按中、小型矿井10~20台,大型矿井25~50台配备。

c)氧气充填泵和氧气呼吸器校验仪按中、小型矿井1~3台、大型矿井3~5台配备。

3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

矿井装备

3.1一样规定

3.l.1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差不多装备应符合本标准第2章的规定。

3.2高瓦斯矿井装备

3.2.l高瓦斯矿井必须配备瓦斯压力测定仪和瓦斯解吸仪及取样装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瓦斯压力测定仪可按中、小型矿井2~3台,大型矿井3~4

台配备。

b)瓦斯解吸仪及取样装备可按中、小型矿井l~3套,大型矿

井3~4套配备。

3.2.2高瓦斯矿井应配备适量的风动钻机,可按每个采区1台配备。

3.2.3高瓦斯矿井的回采工作面采纳U型通风且有压风系统时,可按每个回采工作面配备1~2台矿用塑料气动局部通风机。

3.2.4高瓦斯矿井应配备地勘用煤层瓦斯含量和成份测定仪。

中、小型矿井可配备l台,大型矿井可配备1~2台。

3.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装备

3.3.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必须按本标准第

3.2.1条~第3.2.4条的规定配备瓦斯压力测定仪、瓦斯解吸仪及取样装备、风动钻机、矿用塑料气动局部通风机、地勘用煤层瓦斯含量和成份测定仪。

如矿井无U型通风工作面,不应配备矿用塑料气动局部通风机。

3.3.2突出矿井必须配备瓦斯突出综合推测仪,共数量按中、小型矿井1~3台,大型矿井3~5台配备。

3.3.3突出矿井应按照矿井的突出煤层和掘进工作面情形设置压风自救系统,并应符合现行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有关规定。

4火灾检测及防灭火

4.0.1火灾检测及防灭火设备的配备应符合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及《矿井防灭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0.2开采有自燃倾向煤层的矿井应配备煤矿专用气相色谱仪及煤自燃性测定仪与阻化剂喷射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气相色谱仪和煤自燃性测定仪可按1.8Mt/a及其以下矿井各配l套(台),1.8Mt/a以上矿井财各配2套(台),其中0.6Mt/a及其以下矿井可不配备煤自燃性测定仪。

b)矿务局应配备1~2套气相色谱仪。

c)阻化剂喷射泵按一、二级自燃矿井每个采煤工作面必须配置1台,三、四级自燃矿井每个采区必须配置1台。

4.0.3一、二级煤层自燃矿井和采纳氮气防灭火、综采放顶煤开采有自燃倾向的厚及特厚煤层的矿井必须配置矿井火灾预报束管监测系统。

4.0.4采纳胶带输送机的矿井,应配置胶带机硐室自动灭火系统。

矿井要紧机电硐室也应配置该系统。

其数量:

主胶带机机头、机尾应各配备1套,其余的只在机头配l套;要紧机电硐室也应配置1套。

4.0.5采纳综采放顶煤开采有自燃倾向的厚及特厚煤层的矿井,必须配备惰性气体防灭火装置。

可选择深冷空分法制液氮装备,井下移动式膜分离制氮装备或燃油除氧惰气发生装置其中的一种配备l套。

5煤层注水

5.0.1煤层注水设备的配备,应符合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5.0.2所有矿井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煤层注水钻机,其数量应按每个工作面1台配备。

采纳动压注水方式的工作面还应按照日注水量和注水压力配备1~2台煤层注水泵。

5.0.3每个注水工作面应按照所确定的动压或静压注水系统配足相应数量的注水配套器材。

5.0.4煤层注水孔采纳机械封孔时。

每个钻孔应配备1个封孔器;采纳人工封孔时,每个注水工作面应配备1台水泥砂浆封孔泵。

5.0.5 注水工作面应配备便携式快速水份测定仪,按每个工作面1台配备。

5.0.6 煤层注水配套装备详见本标准附录A中A.4的内容。

表中所列的配套设备器材,可按照设计的实际情形酌量调整。

6矿井抽放瓦斯

6.0.1 矿井抽放瓦斯装备必须符合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及《矿井瓦斯抽放治理规范》、《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0.2 抽放瓦斯配套装备可采纳本标准附录A中A.5的配套方案。

附录A矿井通风安全装备

A.1矿井通风安全差不多装备

矿井通风安全差不多装备表1

序号

名称

举荐型号

单位

各种井型(Mt/a)矿井设备器材配备数量

备注

≤0.3

0.45、0.6

0.9、1.2

1.5、1.8

2.4、3.0

4.0、5.0

≥6.0

矿井通风检测

1

高速风表

EY11B便携数字式

1

1

2

3

4

5

≥6

2

高中速风表

AFC-121

1

2

4

6

8

10

≥12

3

微速风表

DFA-3

1

1

2

3

4

5

≥6

4

秒表

4

5

8

10

12

14

≥14

5

风速表、管校验仪

SFY-2

矿务局配1-2台

6

通风干湿表

DWHJ2、DHJ1

1

1

1

2

2

2

≥2

自动记录(日记或周记)

7

干湿温度计

DHM1、DHM2

3

4

5

6

8

8

≥10

手摇、风扇式

8

空盒气压计

DYM3

3

3

4

6

6

8

≥8

9

双管水角压力表

DYB3

1

1

2

2

2

2

≥2

10

U型倾斜压差计

AFJ-150

3

3

4

5

5

6

≥6

11

皮托管

AFP系列

6

6

8

10

10

12

≥12

12

补偿式微压计

BWY-250

1

2

3

3

4

4

≥4

13

矿井通风多参数检测仪

JFY

2

2

3

4

5

6

≥6

续表

序号

名称

举荐型号

单位

各种井型(Mt/a)矿井设备器材配备数量

备注

≤0.3

0.45、0.6

0.9、1.2

1.5、1.8

2.4、3.0

4.0、5.0

≥6.0

14

矿井主扇性能测定仪

KSC-2

矿务局配1~2套

矿井气体检测及其它

1

光学瓦斯检定器

GWJ-1A

≤40

60~90

100~140

160~190

200~230

240~270

≥280

CH40%

~10%

2

光学瓦斯检定器

GWJ-2

2

3

4

6

8

10

≥10

CH40%

~100%

3

瓦斯检定器校正仪

GJX-2

1

1

2

3

4

5

≥5

4

瓦斯检定器综合校验台

WZX-2

矿务局集中配备1~2台

1

1

≥1

5

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AZJ-91,AZJ-92

≤30

50~90

100~150

200~250

300~350

380~420

≥450

6

充电器

CDQ-91,CDQ-92

15

25~45

50~75

100~125

150~175

190~210

≥225

7

瓦斯、氧气检测仪

JJY-1

5

10~15

15~20

20~25

30~35

35~40

≥45

8

瓦斯报警矿灯

KSW10F(A)

≤60

80~120

120~140

150~170

180~200

210~230

≥250

9

一氧化碳检定器

AT2

2

3

4

6

8

10

≥12

10

标准气样配气装置

ZP-1

矿务局集中配备1~2套

11

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FDZB-1A

每个掘进面配1套,无瓦斯喷出的低瓦斯矿井只配其中的风电闭锁装置。

备用量20%

12

矿用隔爆型电缆硫化热补器

BAR2-127/1.4

综采、高档普采矿井,每个采煤工作面应配1台,其它矿井每个采区应配1台。

13

采煤机瓦斯断电操纵仪

AQD-1

每台采煤机配1台

续表

序号

名称

举荐型号

单位

各种井型(Mt/a)矿井设备器材配备数量

备注

≤0.3

0.45、0.6

0.9、1.2

1.5、1.8

2.4、3.0

4.0、5.0

≥6.0

矿井粉尘检测

1

粉尘采样器

AQF-1

≤2

3

4

5

5

6

≥6

2

呼吸性粉尘采样器

AQH-1

≤2

3

4

5

5

6

≥6

3

矿用粉尘采样器

AFQ-20A

≤2

3

4

5

5

6

≥6

4

呼吸性粉尘测定仪

ACH-1

≤2

3

4

5

5

6

≥6

5

矿用个体粉尘采样器

ACGT-2

≤2

3

4

5

5

6

≥6

6

电光分析天平

TG-328A

1

1

1

1

1

1

1

7

电热恒温干燥器

QZ77-104

1

1

1

1

1

1

1

8

掘进机除尘器

KGC

每台掘进机配1台

9

掘进通风除尘器

JTC

每个钻爆法掘进面配1台,备用量20%

10

混凝土喷射机除尘器

MLC-IC

每个锚喷掘进面配1台,备用量50%

11

压风呼吸器

AYH-1A、AYH-2

每个锚喷工作面1型、2型各配1台

12

呼吸性粉尘连续监测仪

ALJH-1

1

2

≥2

13

矿井(局)粉尘化验室

1、天平;感量不低于0.0001g

2、干燥器

3、其它配套外表及器材;气体流量计、采样器、滤膜及秒表等

TG328A

QZ77-104

矿井、矿务局应配备一套

矿井、矿务局

配备

续表

序号

名称

举荐型号

单位

各种井型(Mt/a)矿井设备器材配备数量

备注

≤0.3

0.45、0.6

0.9、1.2

1.5、1.8

2.4、3.0

4.0、5.0

≥6.0

14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SiO2)含量的测定

1、红外线光度计

2、微量分析天平;感量为0.00001g

3、其它配套器材;可调式高温电炉、压模盘、压片机、玛瑙乳钵、振荡器、瓷坩埚、两级粉尘采样器等

TJ270-30

目前各矿务局多采纳焦磷酸质量测定法。

如采纳此法,可按有关规定配备一套。

新建矿区(局)或经济条件许可,宜按本标准所列仪器及配套器材配备一套

矿务局配备

15

粉尘分散度测定

1、显微镜:

600-675倍

2、目镜测微尺、物镜测微尺

3、其它配套器材:

瓷坩埚、玻璃滴管或吸管及乙酸丁脂等

矿务局可按本标准所列仪器及配套器材配备一套

矿务局配备

矿山压力及地质测量

1

圆图压力记录仪

YTL-610

按照综采工作面支架类型和布置的测点数确定

综采工作面配备

2

液压支架压力下缩自记仪

YSZ-1

配备数量同圆图压力记录仪

3

单体液压支柱测力计

DZ-CL-1

每个高档普采工作面配备5个

高档工作面配备

4

顶板动态仪

KY-82

每个回采工作面配2台

可选择其中一种配备

5

顶板下沉速度报警仪

DSB-1

6

测枪

BHS-10

1

2

3

4

4

5

5

7

液压枕

YZ系列

20

20

30

30

40

40

50

8

钻孔油枕应力计

HCZ

每个回采工作面配5个

9

超声波围岩裂隙探测仪

CT-2

1

2

3

3

3

4

≥4

锚喷支护巷道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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