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借调工作的实施办法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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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借调工作的实施办法三篇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借调工作的实施办法三篇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借调工作的实施方法一篇

看点1。

本方法适用于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委员会局、各乡镇、街道、农场、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公务员(包括参公干部)、事业干部、工作人员。

看点2。

抽签是指依据工作的需要,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查同意,在工资和行政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短期内将人员从原公司借用(包括各种抽签、跟进、顶级、学习)向其他公司执行指定工作任务的行为。

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有计划地组织优秀干部到各级机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职务训练的人员,不是违反的借用状况。

看点3。

依据干部的管理权限,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发行文件。

租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同一干部不得重复租赁。

乡镇干部借调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为完成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支配的重大项目建设、重点中心工作,市委、市政府发行文件设立的临时机构,设立时明确机构人员规模数量,租赁人员在最初确定的规模范围内,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按规定程序审查,原则上人员相对稳定

干部借调原则上应从全市大局意识强、业务水平高、综合素养好、专心负责的非领导职务干部(包括待遇)中选择,充分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政策熟识、经验丰富、统一协调、大众工作能力强的优势。

看点4。

干部调动审查程序如下:

(一)干部必需同时借用、借用公司同意。

(二)租赁公司征求意见后,应马上研究,经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向市级管理领导提出意见后,反馈租赁公司。

(三)借用公司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审查表。

(四)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向租赁单位发出租赁通知,明确租赁期限,并办理相关手续。

(5)租赁干部的时间结束后3天内,从租赁公司到组织人社部门对租赁人员的返回状况进行申请审查。

(六)省州租赁干部,首先租赁公司发出信明确租赁人员的岗位和期限,组织人社部门收到租赁信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租赁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市级导征求意见,同意后,组织人社部门发出借调通知。

看点5。

干部在调动工作中有以下状况之一,不得调动

(一)新录用(录用)机构事业单位员工录用(录用)机构未满试用期的,新录用(录用)在乡镇工作不满5年(包括试用期)的最低服务年限的,方向性培育、录用(录用)不满意协议服务期限的。

(二)未满服务期的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特岗教师、三支一扶大学生等基础项目服务人员,新招聘在乡下运动不到两年。

(三)新任科级领导干部不到一年。

(四)超编单位不得借用人员。

(五)未经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的;。

看点6。

假如发生以下状况之一,租赁公司应马上解除租赁调整关系

(一)借用期限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提前完成,无需连续借用。

(二)由于原公司的工作需要,租赁人员不能连续从事租赁公司的工作,经组织人社部门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

(三)借款人因个人原因申请结束借款关系,经借款人同意。

(四)租赁人违反租赁公司的工作纪律,忽职守,错误工作,不听从支配,产生不良影响的,退货,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赐予相应处分。

看点7。

属于以下状况之一的,应马上退出租赁人员

(一)未经干部管理权限批准,越权发行文件。

(二)借款人身份不得借款人。

(3)为了完成特定的任务、突击性的工作,首先使用人后补充手续的。

(4)按审查程序借用的人,过期后没有回到原来的公司工作,也没有履行相关的延期手续。

看点8。

借用调动纪律:

(一)各机构事业单位应严格根据本方法规范干部租赁行为,加强租赁人员管理,健全租赁人员痕迹文件。

(二)借款人必需在借款期3个工作日内必需返回原公司工作,未按规定返回原公司的,无故旷工处理。

(三)任何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借用员工。

借用公司应拒绝未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借用行为,严禁先到达,然后批准。

(四)各使用者应实现每个人都有工作,事,从源头规范借用现象。

(五)对违反抽签规定的公司,不得在年度市管理领导班子、市管理领导干部、综合评价中评定为优秀等级,专心追究公司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关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借调工作的实施方法二篇

第一条是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租赁人员行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防止人员租赁随便性,依据掌握数量、严格审查、规范管理的原则,依据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Y市各级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参考机构和事业单位借用者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是指由于工作需要,临时将人员从原公司脱产(包括各种调动、跟进班级学习)在其他公司工作的人。

第四条借调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据借调公司的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为同级组织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是借调期一期,三个月。

借调到期后回原单位上班。

因工作需要延长租赁时间的,可以延长另一个租赁期限。

租赁公司应在租赁期满前一周以管理权限向同级组织人社部门书面申请,办理延长租赁手续。

由于市政府中心的工作需要调动,依据中心的工作需要的时间打算调动期限。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借用员工时,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需在一段时间内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提交的临时工作任务,本部门人员不足。

(二)工作任务重,本公司员工不足,最近不能准时充实。

(三)由于特别工作成立的临时机构,有关机构的人员无法调整。

(4)其他工作所需。

第七条是借款人必需满意以下条件

(一)正式编辑在职人员。

(二)政治思想素养好,遵守纪律,作风正派。

(三)借用公司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的专业性强的职场人员需要相关的学历和职务。

(4)健康。

第八条借用人员审查程序:

(一)租赁公司征得租赁人本人、其所属公司及公司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向租赁公司同级组织人社部门书面提出租赁申请。

借用申请必需明确记载借用人员的基本状况、详细借用人员的工作场所或担当的业务、借用理由(转入考察、班级学习等)和借用期限等。

原则上,不得跨市、市内跨县租赁员工

(二)租赁公司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向租赁公司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发出租赁通知,办理相关手续。

(三)临时机构需要借用人员的,由设立临时机构的领导部门提出意见,由同级组织部批准。

拟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应拒绝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办理相关借用手续的借用行为。

(四)借调上级机关(部门)工作,参照本审查程序执行。

第九条是借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租赁人员在租赁期间由租赁部门(单位)负责管理,租赁人员应严格遵守租赁部门各规章制度,自觉听从租赁部门的管理和领导,专心完成工作任务。

同时,享受租赁公司员工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训练等待遇。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与原公司的人事、组织关系不变。

(二)租赁人在租赁期间不担当原单位的工作任务,不能单独担当行政执法等工作。

重要岗位、有关岗位不应使用借用人员。

(三)租赁人在租赁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假日和生产、假期等待遇。

原公司应按规定调整借款人的工资、职务晋升、医疗保险、公积金支付等管理。

(四)租赁期间,假如原公司竞争工作、岗位调整等状况,原公司应当将租赁人员与在职人员同等处理,做好租赁人员的定员、定员、等级工作,保证公开、公正对待租赁人员。

(五)租赁期满后,租赁公司书面鉴定其租赁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依据管理权限向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向原公司反馈。

第十条出现以下状况之一,租赁公司应马上解除租赁关系。

(1)借用期限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提前完成,无需连续借用。

(二)由于原公司的工作需要,租赁人不能连续从事租赁公司的工作,经租赁公司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

(3)借款人因个人原因申请结束借款关系,经借款人同意。

(四)租赁人违反租赁公司的工作纪律,忽职守、工作延误、不听从支配等产生不良影响的,退货,情节严重应追究责任的,依据情节赐予相应的处理。

(5)租赁人因其他原因不适合连续租赁。

需要事先解除租赁关系的,租赁公司应马上根据管理权限向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是调整工作纪律。

(一)各部门(部门)应严格根据本暂行方法,切实加强对借用人员的管理。

随便乱借,工作人员浮出水面,或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结果的,应马上清算借款人员,依据情节追究职场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二)有关单位(部门)收到借调通知后,应准时通知借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

(3)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自动返回原单位工作。

假如没有根据规定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就会无故旷工。

(四)不按本暂行方法办理手续的,应追究租赁机构的主要领导责任。

(5)本方法发布前转移到有关部门(部门)工作的人员,的确因工作需要转移的,根据本方法的手续办理转移手续。

不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的借用人员,全部返回原公司工作。

第十二条本方法由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说明。

第十三条是从发表之日起实施的。

原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方法不符的,以本方法为准。

工作人员可以参考本方法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借用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借调行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随便性,依据掌握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原则,依据干部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指的是,由于工作需要,临时将人员从原公司脱产借用(包括调整和代理训练)向其他公司执行指定工作任务的行为,调整人员在调整期间与原公司的人事关系不变。

第三条Z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借用平凡员工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的确需要调动员工时,必需满意以下条件

(一)有空缺人员编制,工作任务重,本部门(单位)人员不足,无法保证完成工作任务

(二)必需在一段时间内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提交的临时工作任务,本部门(部门)人员不足的;

(三)设立临时工机构,需要人员开展工作的。

第五条是借款人必需满意以下条件

(一)现任编辑的机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政治素养好,遵守法律,做法正派

(3)年龄原则上应在35岁以下,一般应在全日制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借用公司所需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用专业性强的职场人员需要学历、工作经验和职务

(5)健康。

第六条借调人员原则上要求在同类性质部门之间平行借调和顺向借调(顺向借调是指行政机关转移到事业部门,全额资金事业部门转移到差额资金事业部门或自收自支事业部门,差额资金事业部门转移到自收自支事业部门)

第七条是借用人员审查程序。

(一)租赁公司首先得到租赁公司、租赁人和双方主管部门的同意后,租赁公司主管部门依据人员调整管理权限,同时向区机构编制部门、组织人社部门报告租赁人申请和《人员租赁审查表》。

借款人申请应注明借款人现在的编制人员状况、借款人的基本状况、借款事由和职场设置状况等。

(二)机构编制部门重点审查借用部门编制、工作任务、借用事由、是否逆向。

调等;组织人社部门重点审核拟借调人员基本状况。

经机构编制、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并在《人员借调审批表》上审批盖章后,借调人员方可到借调单位工作。

第八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原则上以工作任务完成时间为依据,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一年。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后,即回原单位工作。

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应在借调期限届满前一周向机构编制、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第九条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单位负责管理,享受借调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借调人员是中共-党员的,按规定转移临时党组织关系,并参与借调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和政治学习。

(二)借调期间,借调人员原则上不再担当原单位工作任务。

(三)借调人员在借调工作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

(四)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年度当年在借调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在原单位参与考核,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原单位反馈;考核年度当年在借调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由借调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等次意见,向原单位反馈。

(五)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状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

(六)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借调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听从借调单位的管理和领导,做好担当的工作任务。

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听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赐予相应处分。

(七)借调人员借调期间,借调单位领导应定期对其进行谈话,把握借调人员的思想工作状态。

借调期满后,由借调单位对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根据审批口径,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并向原单位反馈。

第十条出现下列状况之一的,借调单位应准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借调期满,未办理续借手续的;

(二)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需要连续借调的;

(三)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连续从事借调单位工作的;

(四)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单位同意的;

(五)借调人员违反借调单位工作纪律,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六)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连续借调的。

第十一条凡未经审批擅自借调人员或超期限借调人员的,一经发觉,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人员调动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将对借调单位编制使用予以冻结,当年度内不予受理其有关机构编制报告事项。

第十二条借调人员借调期满后未办理续借手续,无故未回原单位上班的,根据旷工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方法由区委组织部、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借调工作的实施方法三篇

各乡镇党委,各农场管理区党委,县人武部党委,监利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局办和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依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和《X省选调生选拔培育管理方法》等相关政策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公务员、选调生借调挂职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务员、选调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1.《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6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应当支配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与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2.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XX〕34号)文件精神:

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不得参与公务员考录、遴选考试,不得调出乡镇。

上级机关一般不得借调乡镇干部帮助工作,因工作特别需要短期借调的,应征得借调单位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并明确借调时间。

3.《X省选调生选拔培育管理方法》(鄂组发〔20XX〕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选调生在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实际工作时间必需满两年。

在此期间,不得调动或借调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不得参与招录、遴选考试。

特别状况确需调动或借调的,须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

两年后参与招录、遴选须取得当地组织部门同意,每人每年参与各个层级招录、遴选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二、规范公务员、选调生借调挂职的工作程序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对公务员、选调生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随便借调其他单位的公务员和选调生。

确因工作特别需要短期借调的,借调机关应征得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并明确借调时间,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多不超过半年。

相关工作流程如下:

1.借调机关依据本单位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全面梳理,经集体研究后,提出拟借调人员的初步意见。

2.借调机关书面向组织人事部门呈报借调人员的请示,请示必需充分说明本单位编制数、人员数、借调理由、意向人选以及借调时间。

3.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借调机关人员配备状况和初步人选实际状况进行分析把关,再与被借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沟通,明确借调岗位、借调时间。

4.借调机关填写《干部借调审批表》(见附件1),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5.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必需在一周之内回原单位工作。

借调机关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借调人员原单位反馈。

根据Y市委组织部关于年轻干部上下挂职熬炼的有关意见,县乡可选派年轻干部上下挂职熬炼,挂职熬炼干部由各单位做好人选推荐工作。

推荐人选统一报县委组织部,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进行筛选比较、研究确定。

挂职人员统一调配支配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应挂职手续。

挂职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相关工作流程如下:

1.派出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挂职对象;

2.派出单位填写《年轻干部挂职熬炼人选推荐表》(见附件2),呈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3.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同意后批复挂职文件,明确挂职岗位、挂任职务和挂职时间;

4.挂职期满后,挂职人员必需在一周之内回原单位工作。

挂职机关负责填写《挂职熬炼干部总结鉴定表》(见附件3),并归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

三、强化公务员、选调生借调挂职的纪律要求

试用期内的公务员(选调生),组织人事部门在进行试用期满转正考核时,依据其在本单位工作的表现和实绩,真实地作出考核评价鉴定,对未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按规定取消录用。

借调、挂职人员在借调、挂职期满后,必需在一周之内返回原单位工作,如超过一周未回原单位工作的人员,从当月起,停发工资。

累计超过三十天未返岗的人员,视为旷工,按公务员辞退规定予以辞退。

借调、挂职单位和派出单位要专心落实上级关于公务员、选调生管理的要求和规定,要真正关心、培育、爱惜年轻公务员和选调生,使他们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在基层和一线得到熬炼和培育,为监利干部队伍建设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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