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金融法笔记第一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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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法笔记第一章
金融法笔记
第一章中央银行与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1、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是发行货币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以及政府的银行。
2、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其职能传统上包括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两在方面。
3、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逐渐剥离出来,交由专门的金融监管机关行使。
4、国务院下设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对以银行为中心的间接融资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进行监管。
第一节中央银行法概述
一、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法》
(1)中国人民银行是主管金融市场的政府部门,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2)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12月1日,是在原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的基础上于石家庄成立的
(3)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4)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和过程
(1)立法目的:
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
(2)立法过程:
①1979年开始起草。
②1993年10月草案提交国务院法制局,经过国务院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③经过1994年6月、8月和12月三次审议,1995年3月18日由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④2003年12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以确认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与宏观调控职能的分离。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
1、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也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
2、职责:
(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2)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
(3)依法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4)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
(5)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6)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金融监测;
(7)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
(8)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9)完成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货币政策目标
1、货币政策目标的立法表述
货币政策目标:
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2、立法规定货币政策目标的作用
(1)对货币政策目标的表述引入了法律的准确性,从而是使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时有明确的方向。
(2)使检验中国人民银行绩效的工作有了法律的标准:
货币币值保持稳定,表明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做好了,反之,就没有做好工作。
(3)从法律的角度否定了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开始从双重目标制向单一目标制过渡。
四、货币政策的决定
1、依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最核心的职责。
2、货币政策中涉及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的,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决定须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执行。
3、对于上述重要事项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中国人民银行作出决定后即可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4、中国人民银行就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接受立法机关的监督。
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产生的程序与职责
1、行长产生的程序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2)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3)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2、行长的职责
(1)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主持人民银行的工作。
(2)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设立理事会,由行长一人主持工作和承担责任。
(3)职责:
①召集并主持行务工作会议,讨论决定中国人民银行的重大问题;
②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面工作,签署中国人民银行上报国务院的重要文件,签发给各个分支机构的文件和指示;
③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和重要规章。
二、货币政策委员会及其职责
1、货币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2、职责:
(1)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
(2)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
(3)货币政策工具的动用;
(4)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
(5)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总行与分支机构
1、总行的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在北京,总行内设若干个职能部门。
2、分支机构
(1)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跨行政区的九大分行和北京、重庆两大总行营业部,在不设大区行的省会城市派驻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特派员。
(2)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总行派出的办事机构,不没有独立法的地位。
(3)分支机构的行长由总行任免,日常工作由总行统一领导,完整地执行总行的方针政策。
(4)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维护所在辖区的金融市场的稳定,并负责当地金融业的统计和调查工作。
第三节中国人民银行业务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作
1、货币政策工具
(1)概念: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是政策是通过对货币供应量/流通量的调节来实现的,这就需要运用特定的工具,称为货币政策工具,是实现货币政策的手段。
(2)货币政策工具的种类:
①存款准备金;②中央银行基准利率;③再贴现;④向商业银行提供货款;⑤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⑥外汇
2、存款准备金
(1)存款准备金制度概念:
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帐户。
(2)存款准备鑫概念:
缴存中央银行指定帐户的款额。
(3)存款准备金率:
缴存中央银行指定帐户的款额与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总额的比例,称为存款准备金率。
(4)存款准备金的作用:
调节市场货币流通量,从而达到紧缩或放松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3、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1)概念:
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
(2)地位:
通常是整个社会利率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同时也是最核心地位的利率。
4、现贴现率
(1)贴现概念:
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以票据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活动。
(2)再贴现概念:
当商业银行自身需要资金周转,而贴现取得的票据尚未到期时,它可以持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贷款。
(3)再贴现率概念:
中央银行根据一定的比率从票据全款中扣取自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
5、公开市场业务
公开市场业务概念:
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从事买卖业务,业务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调节市场贷币供应量或汇率等指标,这种业务称为公开市场业务。
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
1、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操作
(1)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也是调节市场贷币流通量的一种手段。
当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市场上的贷币流通量就会增加;反之,减少这种贷款时,市场上的贷币流通量就会减少。
(2)中央银行贷款是最直接的调节手段。
前面几种贷币工具属于间接调节手段。
2、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条件和用途
(1)条件:
①只对在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
②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它的信贷资金用途应该正常,贷款用途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
③商业银行能够按时缴纳存款准备金,归还贷款有资金的保障。
(2)用途: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主要用途是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不足。
三、经理国库与清算业务
1、经理国库业务
(1)我国财政部的预算资金通过委托的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财政部不再单独设立国库。
(2)从国库设置体系方面看,目前还是实行中央国库与地方国库两套体系:
在中央国库的体系中,中央国库的总库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在地方设有中心支库和支库;在地方国库的体系中,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再设立地方库。
2、清算系统
(1)我国目前采用的结算工具主要有:
①汇票;②支票;③银行本票;④信用卡;⑤汇况;⑥委托收款。
(2)中央银行负责维持结算中心的运行与结算纪律。
(3)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维持结算体系的作用:
①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
②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掌握金融市场的信息与动态;
③有利于监督金融机构的活动,保证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四、办理业务的限制性规定。
1、禁止向金融机构的帐户透支;
2、禁止对政府财政透支;
3、禁止向地方政府贷款;
4、禁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节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监管分工
1、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主体包括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
2、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维持金融市场稳定职责时也承担了一部分金融监管的工作。
3、监管主体还应该包括金融机构同业公会。
一、金融监管的目的与范围
1、金融安全
(1)金融监管的首要目的就是保证金融业的安全,保持金融市场运行的稳健。
(2)防范金融风险主要三道防线:
①日常监管。
包括市场准入、退出和持续经营监管。
属于预防性监管手段。
②救助措施。
如最后贷款人制度。
③善后措施。
如存款保险制度或者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3)我国目前已建立起以银监会为主体的日常监管体系。
2、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对金融市场实行监管的终极目的是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提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
二、银监会的设立
三、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与职责
1、监管范围
(1)对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凭公司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3)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其他境外的业务活动,也都属于银监会的监管范围。
2、银监会的监管职责
(1)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2)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5)负责统一编制、公布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
(6)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7)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中国人民银行保留的监管职责
1、对特定行为的检查监督权;
2、对特定金融机构的全面检查监督权;
3、金融统计职责。
五、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监管合作
1、信息共享;
2、检查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或维持金融稳定职责时,针对发现的问题,有权建议银监会对特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
3、共同制定特定事项的规则。
第五节银监会的监管与处罚措施
一、持续监管措施
银监会对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监管与持续经营监管。
持续监管措施包括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
1、现场监管
2、非现场监管
3、帐户查询与冻结。
二、特别限制措施
特别限制措施的形式:
(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3)限制资产转让;
(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5)现今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三、接管、重组与撤销权
1、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2、如果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监管机关有权予以撤销。
四、对违反金融监管行为的处罚措施
1、对业内机构、人员的处罚
(1)对于违反金融监管法规的金融机构,银监会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银监会有权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对于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银监会除有权责令相关金融机构对上述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可以直接对上述人员给予警告,处以罚款,或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对违反市场准入规则的处罚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构成犯罪的,依法低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银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节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特点
1、直接责任者负责;
2、监管机构的行政诉讼的责任。
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违反贷款或担保的责任;
2、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3、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的渎职责任。
三、银监会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渎职责任
2、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