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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作业

工商行政管理作业

一、答:

工商行政管理的特点是:

1.工商行政管理的内容具有综合性

2.工商行政管理的管理领域覆盖整个市场

3.工商行政管理的过程是整体合一的系统管理过程

4.管理程序的规范性5.管理方式的间接性

6工商行政管理的超脱性

二、为什么说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必须有政府外在力量的作用

答:

工商行政管理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不仅要求所有市场经营主体都能同意那些约束他们相互关系的一般条件而且也同意那些强迫其遵从共同接受的条件而设计的制度和方法。

显然只有政府的外在力量才能实现这一要求。

(一)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必须有政府的外在力量的作用

1、市场经济秩序不能自动形成

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发现市场经济秩序的所有规范都是靠外在力量——主要是国家政府的力量来建立和维护的即使是市场经济伦理道德的软性约束也正日益被法律、法规、规章的硬性约束所取代。

那么为什么在市场经济中需要运用政府的外在力量来构造市场经济秩序呢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基本因素人们对于自身经济利益的不同追求必然产生行为方式上差异。

就是说不同条件下市场经营主体为了实现自身最大经济利益客观上存在着不同的行为方式和手段。

有些方式可能是正当的是人们所能普遍接受的有些方式则可能是非正当的是不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

人们对各种经济行为的认识存在着价值观念上的差异从而导致对行为方式的取向不趋一致。

例如巨额有奖销售行为也许有人认为是正当的是促销的一种手段因而认为是可取的但也会有许多人认为这是不公平的是一种有损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因而认为是不可取的。

这就决定了必须依靠外在力量将这些市场价值取向不一的认识强制性的统一起来形成能普遍为大众所接受的市场经济伦理价值观念从而达到协调统一市场行为方式的目的。

近代经济社会市场结构的自动调节功能受到损害自动调节难以实现因而由“看不见的手”引导的秩序不能形成。

近代社会的市场结构是一种垄断与竞争并存的结构。

在这样的结构里垄断支配了市场竞争屈从于垄断市场自动调节的竞争条件受到很大程度的破坏。

因此所谓的“秩序”难以自发地形成。

即使形成了秩序也只能是体现垄断者意志的秩序如大企业支配约束小企业的行为方式。

这样的秩序是不可能为社会所普遍接受的。

各国、各地区在政治制度、经济条件以及社会经济伦理道德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导致市场经济行为方式的异同从而不能自动形成国际经济交往中所需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市场经济秩序。

2、市场经济秩序也不能自动地起作用

即使是建立了一套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它也不可能自动产生对经济运行的约束效力。

因为还存在着影响市场经济秩序有效运行的客观因素。

这些因素就其本质来说最终要归于经济利益等因素即为追求极大经济利益驱使各市场经济主体从事各种市场行为。

从市场的供需状况看市场供需关系的显著不平衡对于市场经济秩序有较大影响。

实践表明一般地如果是充分的买方市场即供大于求的市场必然出现商品生产经营者间的过度竞争因而不正当竞争如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行为泛滥经济秩序便发生混乱。

如果是充分的卖方市场即求大于供的市场则又必然发生投机倒把、乱涨价、坑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这种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因此在此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秩序也就不可能自动起约束作用。

从市场的竞争方式和手段看虽然竞争状况最终是由市场的供需矛盾所决定但在其竞争的方式和手段上对市场经济秩序却表现出特殊的影响。

市场竞争的方式和手段是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可能将其全部纳入到规范约束中有的甚至是始料不及的。

市场经济越发展新的竞争方式手段就越多越复杂市场经济秩序也就不能自动起作用。

这时只有依靠外在力量参照秩序所确立的基本标准和原则加以动态的规范约束。

从市场行为决策者和执行者的个人因素看市场行为总是由一定人员作出决策和由一定人员去执行的这些人员个人的政治法律水平、政治觉悟、伦理道德观念以及价值标准、文化素养、知识程度等都会对市场行为的种类和方式产生决定性作用。

如果没有法制观念所采取的市场行为就会置法律约束于不顾如果知识水平技术素质低下就不可能创造有利于自身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经营的手段而只能在诸如“假冒”等方式上做文章。

因此如果离开了外力的强制性约束市场经济秩序是不可能对人们的行为方式自动的起到约束作用的。

大量的案例表明影响市场秩序的行为往往是由个人因素所造成的。

3、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必须有政府外在力量的作用

对于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外力的选择不外乎这样几个方面社会组织如消费者外力社会舆论外力和政府外力。

然而社会组织外力和社会舆论外力毕竟是不强大的因为它们既缺乏合法的广泛的控制权力也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手段。

因此对于政府外力的选择是客观而又历史地决定的。

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不仅要求所有市场经营主体都能同意那些约束他们相互关系的一般条件而且也同意那些强迫其遵从共同接受的条件而设计的制度和方法这就是选择政府外力的根本原因。

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作用的具体体现。

(二)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作用的具体体现

纵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践不难发现工商行政管理实际上就是政府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作用的具体表现它不仅是作为一个决定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的准立法部门而且也是作为监督执行这些规范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同时还是作为解释规范的权威裁决者。

它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是运用国家和政府的权力全面地规范市场经营主体及市场经济活动建立起秩序规范。

根据经济运行的态势适时科学而合理地修正秩序规范。

运用政府的权威调解和裁决市场主体在解释秩序规范意义时所发生的意见分歧。

运用法律手段强迫那些少数的市场经营主体顺从秩序规则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作用的具体体现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者和维护者。

三、简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答: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市场经营主体按规定及时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督促市场经营主体及时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是登记主管机关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确立企业法人资格、明确企业合法权利和应承担义务的起点。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市场经营主体的开业、变更、终止都应按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或者主要登记事项改变而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擅自终止营业的都要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登记主管机关督促市场经营主体及时办理开业、变更、终止登记既可防止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处于不合法的境地又可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的了解和掌握完善监督管理工作。

通过发布市场经营主体开业、变更、注销公告有利于使社会公众了解公告企业的基本情况有利于社会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以及企业之间业务活动的往来。

1督促市场经营主体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章程、合同是企业行为的法律准则一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就不能随意更改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登记事项、章程、合同规定。

为了随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登记主管机关要经常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的登记事项、章程、合同从事生产经营防止企业出现违法的现象检查的依据就是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章程、合同。

检查市场经营主体是否按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登记主管机关监督检查市场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合法性的一个重要事项。

经营范围是市场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的内容一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就有权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同时要严格履行不超过经营范围的义务。

对擅自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可根据法规给予处罚。

因客观条件的变化企业需要扩大或缩小经营范围的可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经核准后企业方可按重新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

对擅自超出其他主要登记事项违背合同、章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主管机关要视情节轻重依照法规予以处罚。

2监督市场经营主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随着国家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宏观控制的过渡由原来单一行政管理向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管理手段的推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监督管理市场经营主体。

自1979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市场经营主体提供了法律准绳也为市场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市场经营主体只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监督市场经营主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国家在各个特定历史时期

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购买或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也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帐接受回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帐。

凡在账外暗中接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根据这一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同时具备三个要件第一行为人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实施了贿赂第二贿赂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第三行贿者是经营者。

在实践中商业贿赂主要表现为账外暗中给付和收受回扣。

3虚假广告行为。

虚假广告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引人误解是指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

此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经济实用性和秘密性等特点。

侵犯商业秘密所采取的手段包括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很多的是与企业的科技或管理人员的跳槽行为相联系。

为此国家工商局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第三条第四款对此类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的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其形式有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正当的有奖销售法律是允许的而不正当的有奖销售则不仅会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而且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危害公序良俗。

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加以禁止。

该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金额超过5000元的。

可见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欺诈式的有奖销售、不正当推销的有奖销售和高额抽奖式的有奖销售。

6诋毁商誉的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行为。

诋毁他人商誉将会削弱竞争对手对顾客的吸引力从而争夺和扩大自己的市场。

该行为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市场竞争规则因而是不正当的、违法的。

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利中负有哪些职责。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九项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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