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规则大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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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规则大汇总

抢劫罪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规则大汇总

文/吴才木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转自:

无讼阅读

注:

∙本文内容整理自《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撰》(下卷)/陈兴良,张军,胡云腾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

∙裁判要旨编号按书目顺序排列,缺失编号内容为非抢劫罪的裁判要旨,故未予列入。

NO.5-263-2抢劫国家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认定为抢劫数额巨大。

NO.5-263-3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中抢劫数额巨大,应以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认定。

NO.5-263-5以实施抢劫为目的,只要其入户实施了暴力行为,即使劫财行为发生在户外,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NO.5-263-7入室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NO.5-263-8为消灭债务而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回债权凭证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9将出租车作为犯罪工具而不直接对出租车上的人员实施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NO.5-263-10劫持并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物品的,不构成绑架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11在抢劫过程中已经开始实施暴力威胁等方法行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的着手。

NO.5-263-1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抢劫预备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NO.5-263-13入户前即具有犯罪动机,入户后实施抢劫,不论入户是否合法,均应以入户抢劫论处。

NO.5-263-14未实际通过第三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忧虑而索取财物的,不构成绑架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15利用暴力而非讹诈取得他人财物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16劫持他人后,迫使其向亲友筹借钱款,其亲友对被劫持事实并不知情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17在抢劫过程中导致财物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NO.5-263-18是否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以实际上是否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抢劫为标准,而以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否受到威胁为标准。

NO.5-263-19租用的房屋,如果是作为家庭生活场所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

NO.5-263-20同时符合具有家庭生活的功能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征的,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

NO.5-263-21实施抢劫行为并劫得财物后,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被害人抓捕而将其杀死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NO.5-263-22借条作为债权凭证,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NO.5-263-23为毁灭债务,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债权人借条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24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抢劫借条的,不构成抢劫罪。

NO.5-263-25在非营业期间,对既为商铺又为居所的处所进行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NO.5-263-28财产共有人以共有财产为犯罪对象进行抢劫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29进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住所实施抢劫的。

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NO.5-263-30犯罪以后不是以投案为目的而是为了解案情而到公安机关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NO.5-263-31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33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行为人虽未实施杀害行为,但其他共同犯罪人致使被害人亡,并未超出其主观认识范围的,对于致人死亡后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NO.5-263-35随身携带具有严重危害性的器械进行抢夺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36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大厅抢劫客户现金的,不能认定为抢劫金融机构。

NO.5-263-37携带凶器抢夺当场被抓获的,应以抢劫未遂论处。

NO.5-263-38携带凶器在抢夺过程中未使用暴力,且系未遂的,不宜判处死刑。

NO.5-263-58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勒索他人财物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59不是以非法侵入的方式到他人住所实施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NO.5-263-60为抢劫而携带枪支,在抢劫中未使用枪支进行威胁或伤害的,不能认定为持枪抢劫。

NO.5-263-61在抢劫犯罪中,夺取财物后逃跑过程中被害人旋即将财物夺回的,应认定为抢劫未遂。

NO.5-263-62在抢劫罪中,事前并不知道所抢财物数额的,应以其实际所抢财物数额认定。

NO.5-263-63采用暴力手段挟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当场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的,或从被害人处劫取钥匙后取财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64若抢劫所得信用卡内金额是依照行为人要求汇入的,无论是否实际使用、消费,均应按卡内总金额计算抢劫数额。

NO.5-263-65在抢劫案件中。

对户的理解存在认识错误的,不影响对入户抢劫的认定。

NO.5-263-66暴力劫取现金后,向被害人出具借条的,不能视为民事借贷,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67逼迫被害人签订借据,后又当场实施暴力抢得财物,并挟持被害人去金融机构取款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68预谋抢劫并杀人灭口,按预谋内容实施抢劫完毕后,又杀人灭口的,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NO.5-263-69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或者直接以杀人为手段实施抢劫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NO.5-263-70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后,为灭口等目的又实施杀人行为的,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NO.5-263-73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后为了灭口、抗拒抓捕、逃跑等又实施杀人行为的,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NO.5-263-74为了劫财而先实施杀人行为的,或者在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或排除妨碍而实施杀人行为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NO.5-263-75抢劫完毕后为逃跑而杀死司机劫取机动车辆作为逃跑工具的,不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并罚,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NO.5-263-77使用暴力手段抢回所输赌资的,不构成抢劫罪,暴力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NO.5-263-78教唆他人侵入自己的住宅抢劫家庭共有财产的,构成抢劫罪的教唆犯,并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NO.5-263-79当场使用暴力夺取债务人或债务人亲友的财物造成债务人或债务人亲友轻伤以上后果的,不构成抢劫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NO.5-263-80共同租住的房屋,只要是供生活专用,与外界相对隔离,且承租人之间具有独立空间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

NO.5-263-81事先虽无抢劫通谋,但明知他人实施抢劫行为,在他人暴力行为结束后,参与取财的,应以抢劫罪的共犯论处,但对于暴力行为导致的死亡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NO.5-263-82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控、自救能力丧失或明显减弱,因而陷入无法自救的危险之中,最终出现死亡等加重结果的,应当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NO.5-263-83为实施抢劫而购置工具,并携带工具至作案点潜伏,伺机作案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的预备行为。

NO.5-263-84同一行为既构成强奸罪的犯罪预备又构成抢劫罪的犯罪预备的,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应择一重罪处断。

NO.5-263-85没有直接实施抢劫行为的组织者,应当对共同抢劫中的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NO.5-263-86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对被害人的人身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取得财物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89进入工作场所或职工宿舍进行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NO.5-263-90冒充保安进行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冒充军警进行抢劫。

NO.5-263-91在抢劫过程中,又实施强奸行为,未造成被害人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不宜判处死刑。

NO.5-263-92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手段控制、殴打无抓捕意图的过往群众的,不构成抢劫罪。

NO.5-263-93在盗窃电力设备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NO.5-263-94在抢劫过程中,当场劫取的财物未达到预定目标,又将被害人劫持到其他场所,继续向被害人的亲友勒索财物的,构成抢劫罪与绑架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NO.5-263-96以强奸目的入户,在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NO.5-263-97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致人轻伤的,应负刑事责任,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98转化型抢劫的当场,是指犯罪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即被发觉而被追捕的过程。

NO.5-263-99在盗窃、诈骗或抢夺公私财物过程中,单纯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他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认定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NO.5-263-100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之后,盗窃财物的数额、对象和使用暴力的程度和后果,均视为抢劫罪的量刑情节。

NO.5-263-103在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而转化为抢劫罪的,其他共犯若未参与或未赞同的,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NO.5-263-104在实施盗窃等犯罪行为以后,虽然已离开犯罪现场,但在相隔短暂的时空范围内该犯罪行为仍处于继续状态,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的,应以转化型抢劫罪论处。

NO.5-263-105在盗窃未遂的情况下,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106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的,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NO.5-263-107在转化型抢劫中,对于未抢得财物或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的,应以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论处。

NO.5-263-109劫持被害人并要求被害人以勒索之外的名义联系家属汇款到指定账户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110在抢劫罪中,只有当被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法益面临急迫的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着手抢劫;尚未采取任何暴力、胁迫手段,法益所面临危险的急迫性不明显的,应当认为仍处于抢劫行为的预备阶段;因担心被发现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中止。

NO.5-263-111基于同一犯意支配下时间和空间具有同一性或连续性的抢劫行为,应认定为一次抢劫行为。

NO.5-263-112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NO.5-263-113作为犯罪工具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应计入抢劫数额。

NO.5-263-114以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的,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择一重罪处断,在选择何者为重罪时,应当以可能判处的宣告刑进行比较。

NO.5-263-115实施盗窃行为后,持枪抗拒抓捕的,应认定为持枪抢劫。

NO.5-263-117盗窃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既未劫取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以转化型抢劫的未遂论处。

NO.5-263-122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轻伤伤害后果的,应以抢劫未遂论处。

NO.5-263-123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财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共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以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论处。

NO.5-263-124在诈骗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就被他人发现,为了继续非法占有财物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而非转化型抢劫罪。

NO.5-263-127以各种名目诱骗被害人消费购物,通过抬高消费金额等手段谋取高额利润的过程中,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直接实施暴力而劫取财物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128以借钱为名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使用后归还并支付利息的,属于抢劫既遂后的后续行为,仍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129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后,若并非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逃离后遗留在现场的财物的,不构成抢劫罪,应以抢夺罪论处,并与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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