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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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实务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实务
一、人损害赔偿的客体
最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投寄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则客体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组成
1、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善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客体的权利,健康权的客体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
①生理健康:
是指自然人保持人体的生理机能完善,能够正常动作、正常发挥期功能;
②心理健康:
是指自然人保持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
心理健康《民法》中没有承认是健康权的客体,因此最高法院作出相关解释作为补充,如《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3、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
①赔偿权利人:
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②赔偿义务人:
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一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主体容易错误表达或为“加害人”和“受害人”
重点了解,赔偿义务人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和合伙企业;②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合资企业、外资企业;③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④法人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⑤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⑦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主要法律依据《民诉法》解释和《担保法》解释重点理解分支机构的合法性确定主体比较复杂确定赔偿权利人相对容易:
确定赔偿义务人很关键,确定准确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要求我们全面掌握法律法规,认真分析理解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重点是法律关系内容: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如:
顾客在所住宿酒店内被殴打致伤,酒店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确定法律关系内容,酒店是否有义务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法律依据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科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酒店显然是赔偿义务主体。
三、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侵权人违法行为;②损害的客观事实
③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
重点谈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较复杂,有一因一果
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内因外因,条件与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和次要原因等等确定因果关系理论较多,比如有条件说
原因说相当因果说、客观归属说:
推定因果说,法律因果说:
我们一般采用直接原因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法律因果说,直接原因易掌握,相当因果关系是根据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知识作为判断标准、认为该行为有引起该损害结果的可能性,而事实上该行为又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则该行为与结果之间为有因果关系,如:
A将B伤害后,在C医院治疗,C医院失火将B烧死,或B受伤后因破伤风死亡这两种情形怎认定因果关系,前者对死亡结果主观上无法判断可能性,后者就有可能性。
一般认以下几个方法认定因果关系。
a、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是经过科学判断因果关系
b、反证检验法,即如果没有A现象,B现象还会出现吗?
如果回答有肯定的,则二者之间无因果关系,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则A可能成为B的原因
c、剔除法:
排列各种可能的原因现象,然后逐一剔除,如果其一现象被剥除后结果仍然发生,则该现象不是原因。
d、替代法:
即用合法行为替代可能成为原因的某一违法行为,观察结果是否会发生,如果被替代后损害结果仍然发生,那么它就不是引起损害结果的原因。
E、倒推法:
即由结果寻找可能造成该结果的原因,如果被告的行为在可以推演出的原因范围之内,那么被告行为就有可能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总之要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根据社会经验、知识、案件的发展逻辑、法律规则以及社会共同认识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四、人身损害赔偿规则
1、损益相抵:
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而受有利益者,应在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赔偿义务人仅就差额予以赔偿的制度。
如:
规定分期支付赔偿额,但一次性付清,其中就有利益,利息应扣除
这一制度很少适用
2、过失相抵,这一制度适用最多,被害人自己的过错一般表现为三个方面:
①受害人在行为起因中过错,在处理上,受害人属于起因过错的,一般可以酌情减轻对方的责任。
②受害人在侵害人侵权行为发展过程中有过错,导致事态的深入发展,一般承担一半以下责任。
③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扩大有过错,致使损失扩大化,就扩大总部分自己承担。
3、转承赔偿
是指在一些法律规定的某些人身侵权行为的场合中,行为人在造成人身损害的时候,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即损害赔偿并不是由自己承受,而是由与其有特定关系的人承受。
这一规定有以下几种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国家机关承担责任;
②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法人承担责任;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前两种诉讼主体转移都理解,第三种我们在实务中都是采取把未成年人列为被告,但判决由法定代理人承担责任,从法理上讲应该将法定代理人列为被告,未成年人有财产的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4、受益人补偿规则
注意是补偿不是赔偿,因此补偿只是适当进行补偿。
五、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标准和方法
(1)赔偿项目有: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营养费。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
(2)计算标准方法
其中只谈谈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
1、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a.辅助器具费的范围确定,必须是伤情需要辅助器具才能正常生活和工作的,配置标准是普通,辅助器更换周期按照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建议确定或专业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人民政府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继续赔偿,受害人的康复期限超过医疗机构认定的康复期限时,继续赔偿的年限是5—10年。
b.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从式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数量指康复期限或法定期限内的总数。
c.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支付
一是部分残疾用具代用器官(如假眼、假发)应金额赔偿,二是需要要更新的辅助器具,如假肢,有的省规定,未满16岁的以10次为限,未满50周岁的以7次为限,50周岁以上的以4次为限,有的省不超20年,有的按当地平均寿命一般按当地平均寿命确定期限合理。
其标准按照民政制定的国产普及型器具的标准确定。
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次性和定期,司法实践中都是一次性支付,那种对你的当事人有利就选择那种。
法律依据:
人损解释26条,工伤保险条例30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0条,高院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解释4条。
2、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a.康复费,注意指的是:
实际发生的必要的
如:
恢复功能必须的器具,护理中的辅助材料。
b.护理费:
护理费计算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额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评残后,护理级别,根据完全不能自理的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确定级别
用以下五项标准确定。
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
其中五项都具备为一级。
具各三项为二级
具备一项为三级
这就是依赖程度
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50%以上,50%以下。
根据是关于印发《安微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参照执行。
操作中注意以下区别
1、评残前护理费
①工伤按最高院人损解释计算,则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者履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评残后护理费支付,根据依赖程度,按月平均工资50%、40%、30%。
②医医事故护理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③触电人身损害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
2、精神抚慰金、目前没有统一标,安徽省高院解释规定了
a.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
b.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一般为1000——5000元。
c.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
一般在5000——80000元。
d.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
50000——80000元
但以上标准要按过错大小最后确定,这是安微省高院的解释,我们可参照执行。
特别指出的是:
医疗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最长不超过3年。
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
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二受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赔偿年限。
伤残赔偿指数:
根据伤残评定级别计算,一级100%,二级90%,依次至10%。
但有多等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计算,还要加附加指数,附加指数不能超过10%,对附加指数如何取值,没有统一规定。
有三种做法①5级以上取一个固定值,5级以下取一个固定值,②单一按多等级数;③按多等级的级别取值,二级为10%;三级为9%,4级为8%,依次,十级为2%,最合理的是第三种,目前我区法院一般取的是第二种,如有三处就加3%,这样不合理,如两处8级,就是32%,同样两处残,一处是8级,另一处是10级,同样是32%,显然不合理。
七、工伤、医疗安全事故赔偿中伤残与人身损害的主要区别
(一)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1)重点伤残:
1—4级,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本人工资90%,二级本人工资85%,三级本人工资80%,四级本人工资75%)。
(2)5—6级本人申请可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本人工资18个月,六级本人工资16个月。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5级为本人工资70%,6级为本人工资60%。
解除合同另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7—10合同期满后终止,本人提出解除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级本人工资13个月,8级本人工资11个月;9级本人工资9个月;10级本人工资7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贵州标准
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5级残36个月,6级26个月,7级12个月,8级9个月,9级6个月,10级3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面标准,但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
5级不低于11个月
6级不低于8个月
7级不低于4个月
8级不低于3个月
9级不低于2个月
10级不低于1个月
二、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残疾生活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60岁以上不超15年,70岁以上不超过5年。
三、安全事故
死亡补偿金从2011年1月1日起安全事故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提高到60万元。
《国务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