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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设备采购管理规定办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

FS-QG-30409

设备采购管理规定办法

RegulationsonEquipmentPurchaseManagement

说明:

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设备采购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贷款资金、捐赠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仪器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以购买、委托研制开发、租用等方式获取仪器设备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某些特定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学校各院系、各单位采购仪器设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采购主体和供应商

  第六条仪器设备采购的主体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非集中采购机构。

  第七条成立"中国地质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作为学校的集中采购机构,资产处负责办理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采购事务:

负责全校单价20万元及以上(包括批量)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审定招标、采购管理文件(含制度、办法),审定招标项目,主持采购项目招、投标的全过程。

  第八条非集中采购机构(各院系、各单位)负责下列采购事务:

单价2万元及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自行采购。

单价在2万元以上(包括批量)的仪器设备,须由各院系、各单位会同资产处,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并需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要求。

  第九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构提供仪器设备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条中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中央和地方人x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外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经中央和地方人x政府批准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它组织;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规定准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外国供应商一般应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能有效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学校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学校采购一般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须公开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按有关政府采购管理文件精神执行。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或三个以上特定供应商投际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对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向一家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时,一般应实行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被邀请的特定供应商一般由采购机构和资产处商议确定。

  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因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而急需采购,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第十五条采购价格弹性不大的标准规格的仪器设备且有现货时,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

  

(二)原采购的后继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的50%,因而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继扩充的;

  (五)从残疾人机构,慈善机构采购的。

  第十七条购置单位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应尽量通过符合海关优惠政策条件的形式进行采购。

  第四章学校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购置单价为5万元及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申请人应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器材申请卡",由各院系、各单位负责审批。

  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需填写"中国地质大学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由资产处负责审批。

  购置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主管校长审批。

"中国地质大学申购大型精密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单价在5到20万元之间(不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

  单价在20-40万元之间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和资产处共同组织专家论证。

  单价4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由资产处与学校仪器设备专家论证组组织论证。

  第十九条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控制购买的商品,各院系、各单位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由资产处审核,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购买。

购置空调器等耗电量较大的仪器设备,需报学校用电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重点建设项目均实行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各项目领导小组应明确一名仪器设备购置负责人。

各项目领导小组应根据学校审核同意下达的每年项目设备购置总经费额度情况,于每年年底编报全年仪器设备购置清单,报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和资产处,各项目仪器设备购置负责人应在采购前一个月及时与装备处联系,并按要求向装备处提供有关材料,以便进行采购前论证、审批等各项采购程序的操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招投标程序规定如下:

  

(一)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文件书应当包括所购仪器设备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三)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四)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

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

  (五)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购置单位和资产处派人共同组成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进行评标。

  第二十二条非招、投标方式的采购工作程序一般在30天内完成,招、投标方式的采购工作程序一般在60天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采用招、投标方式时,由资产处和采购机构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文件内容和招标程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学校采购合同需要变更时,购置单位应当将变更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处。

  第五章学校采购监督

  第二十五条学校采购工作接受党纪、政纪、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采用招、投标方式的采购项目,由资产处配合采购机构共同开标。

第二十七条学校监察处、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有权从下列方面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学校采购预算的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是否包括了对合同履行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第二十八条采购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采购行为无效,学校纪监办、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按学校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有意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改动采购标准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开标确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定采购合同的;

  (五)拒绝采购监督小组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不提供有关材料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采购行为无效,应责令其改正:

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构签定采购合同的;

  (六)向采购招标领导小组、采购机构人员行x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它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采购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可按学校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余所列违规情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设备采购管理制度【2】

  一、仪器设备采购制度

  

(一)采购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和“质量、价格、服务并重”的原则。

采购中必须按标准按计划进行采购,不得擅自更改采购项目或型号规格,特殊原因需改变时应征得同意,采购时必须有医疗器械采购委员会三人以上参与,采购员不准以权谋x收受x赂、回扣。

  

(二)采购的办法:

采取集中采购、招标采购和个别洽谈采购,医院成立医疗器械、耗材(试剂)采购委员会,成员由院领导、纪委、设备科、使用科室责任人等组成。

单台件30万元以内的设备实行院内公开招标采购,招标时必须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生产厂家或销售公司参加;单台件30万元以上的设备,委托省、市有关招标部门公开招标采购。

  (三)各科室需要添置或更新日常仪器设备,均要详细填写仪器申请计划单及主要用途,由科室负责人签名后送设备科备审。

单台件30万元以上的设备,在购置前由申请科室进行论证,并写出书面论证报告,包括临床应用范围、参考价格、效益预测和维修服务等,由设备科将计划汇总报院医疗器械、耗材(试剂)管理委员会讨论初步计划,医院院领导办公会研究确定设备申购计划,再报常德市卫生局审批。

大型乙类设备申请科室提出论证报告并提交院医疗器械、耗材(试剂)管理委员会、职代会讨论后,交院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常德市卫生局及省卫生厅或卫生部审批。

  (四)新购进的仪器设备,必须认真验收。

仪器设备入库应填写验收单,存入技术档案内,一般设备验收由使用科室负责人、设备科科长和医修组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共同进行。

30万元以上的设备由使用科室、设备科、院纪委监察室等相关负责人参与验收,100万元以上的设备还需分管院领导参与验收。

设备验收合格后方可付款。

  (五)仪器设备到货入库前,由库房管理人员会同采购人员对货物件数、品名、包装外型等进行验收,若发现问题,应当场拍照作依据,并与供应商或厂商联系处理。

在保修期间发生故障,应尽快联系维修,保修期内使用科室、设备科对保修情况进行考核,保修期结束后使用科室签署意见后设备科方可支付质量保证金。

  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为保障医疗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和延长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制度。

  

(一)仪器设备的采购一律由设备科办理。

设备科根据科室申请和临床需求,经医疗器械、耗材(试剂)管理委员会充分论证,报院领导批准后,由设备科组织医疗器械、耗材(试剂)采购委员会按程序采用议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

严格禁止不经过设备科而自行购置、试用设备,严格禁止购置落后、淘汰、质量低劣的仪器设备。

  

(二)凡单价在1500元以上,同时耐用期在一年以上,有独立功能,可单独操作,损坏后可修复的仪器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均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凡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设备科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分类帐,使用科室也应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帐。

  (三)仪器设备的开箱与验收均由设备科组织,医修组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实施;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院领导参加验收。

单台件价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必须要有安装与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有供货厂家、使用科室、医修组技术人员及设备科科长签字。

  (四)设备档案管理员必须参与新设备开箱、验收,收集设备所附技术说明书和有关资料,并登记编号入档。

设备档案使用单位或修理人员需用时,应办理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

如果遗失,负责赔偿。

  (五)仪器设备购进后,设备科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负责人领取并及时办好领用手续和建立档案。

  (六)各科室对贵重精密仪器的使用情况、故障维修、经济效益等情况都要作出详细记录,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设备效益统计,并用文字报告院领导。

  (七)各科室对所领用的仪器设备,建立相应的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有专人保管。

凡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不善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严肃处理。

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除批评教育外,按其情节赔偿经济损失。

  (八)使用单位应经常维护检查、保持仪器设备清洁卫生。

  (九)设备科应定期下科室检查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情况,督促修理人员定期下科室巡查。

并将仪器设备使用、保养、效益情况通报全院。

  (十)失去效能的各种器械,要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贵重仪器的报废、报损、变价、转让或无偿调拨,由使用科室填写申请单经设备科审核后送院领导批准。

设备报废须经国资局审核批准并处置。

凡因论证不准确、所购设备质量问题等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提前报废,除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由所在科室承担设备折旧费用直到报废年限为止。

  (十一)凡因使用仪器设备和医用耗材引发的不良事件,应按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常德市卫生局联合常食药监发〔2005〕10号文件要求上报,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使用科室必须立即报告医务部、设备科和院领导,并积极参与协调处理。

  三、设备购置管理公开制度

  

(一)办事依据:

  二0xx年医院制订的《医疗设备管理公开制度》

  

(二)申请购置程序:

  1、科室凡需添置或更换新仪器设备,须先填写申请表,写明所需购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以及所需经费,由科室负责人签名后送交设备科。

  2、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购置前,申请科室必须进行卫生资源、仪器设备性能、收费标准、使用技术力量、安装、防护条件及环保节能等可行性论证,并向分管院长汇报,少数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前,还应由院领导组织有使用单位,设备部门等参加的实地考察。

  3、根据使用科室的申请和实际需要以及医院的发展规划和经济条件,结合考察论证的结果,报院医疗器械、耗材(试剂)管理委员会讨论及院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实施采购。

  4、单台件30万元以内的设备实行院内公开招标采购,招标时必须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生产厂家或销售公司参加;单台件30万元以上的设备,委托省、市有关招标部门公开招标采购。

  5、购置设备一般应在每年年底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和申请,以便医院安排预算资金。

  (三)工作职责:

  1、对科室提出的申请报告,要认真审查,充分考察论证,严格把关。

  2、经领导批准同意,购置仪器设备前,要在质量、价格上择优选择。

价格在1万元以内的设备由设备科2人以上参与谈定后采购。

单台件价格在1万元以上的设备由院医疗器械采购委员会成员共同参与谈价。

院外招标大型设备由院领导直接组织采购委员会及相关人员参与谈判。

  3、谈定的仪器设备的价格及其它条款,应签定正式合同,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4、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后,经办人员要按合同内容详细核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移交申请单位安装、调试使用。

如所购置设备仪器未按合同执行,达不到使用要求的,要查清责任,若责任在供货方,要及时调换或退货。

如属经办人员工作失误,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四)公开内容:

  1、年内购置万元以上(含万元)仪器设备台、件及每台、件购置价格(合同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2、设备仪器购置让利情况。

  (五)公开时间、形式:

  设备购置及让利情况每年公开一次。

会议或医院信息公布。

  (六)办事部门:

设备科。

  四、医用耗材(试剂)采购制度

  

(一)临床必须的医用耗材(试剂)须由使用科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设备科汇总,进行初步论证后交耗材(试剂)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方可进行招标采购。

每三个月进行一次集中讨论及招标。

  

(二)严格按程序进行采购,常用医疗耗材(试剂)定期选择三家或三家以上生产厂家或销售公司进行院内招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价格、服务并重”的原则,采购人员不准以权谋x接x贿赂、回扣。

  (三)参加院内招标的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产品证照、销售公司资质证明,包括产品注册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公司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授权书、业务员委托书、业务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照齐全方可参与投标。

中标单位将有效证件存留医院存档备查并及时更换失效证件。

  (四)常用医用耗材由设备仓库保管员根据库存等情况报出书面计划,填写《医用耗材申请计划单》,由采购员根据招标价格进行采购。

  (五)专用医用耗材(试剂)由使用科室负责人填写《医用耗材(试剂)申请计划单》,由采购员根据招标价格进行采购。

  (六)医用耗材(试剂)入库,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按程序验收,做到内外包装符合要求,并对入库耗材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单价、产地、销售公司、注册证号等情况逐项进行登记。

  五、高值耗材采购制度

  

(一)高值耗材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湖南省及常德市药管办的有关规定。

  

(二)已在院内采购目录中的产品,使用科室负责人填写《申请计划单》,交由设备科按程序进行采购。

  (三)采购和使用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类、周围血管介入类、电生理类、骨科5类高值耗材必须通过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交易平台进行网上采购,执行全省统一价格。

  (四)采购的产品必须是《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的产品,有特殊需要的,须填写《网外采购高值耗材备案表》并报常德市药管办审批同意后,才能采购使用。

  (五)设备科按要求保存生产企业及销售企业的相关证照,包括:

产品注册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公司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授权书、业务员委托书、业务员身份证复印件等。

证照不齐的不可采购和使用。

  (六)未在院内采购目录中的产品,由使用科室提出书面报告,交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进入招标程序。

耗材价格必须低于或等于《湖南省医药价格公示网》上的最低价格。

  (七)中标产品须由院感科审核批准,设备科与中标单位签定协议,并报院物价办在《湖南省医药价格公示网》上予以公示后才可进行采购和使用。

  (八)所有高值耗材必须入库,设备科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按程序验收,并对入库耗材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单价、产地、销售公司、注册证号等情况进行登记。

  (九)未经允许自行采购和使用高值耗材的科室,设备科不予付款,由使用科室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六、高值耗材网外采购备案制度

  

(一)采购和使用高值耗材必须通过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采购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内的产品。

  

(二)特殊情况,无替代产品的,由使用科室填写《网外采购高植耗材备案表》交设备科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设备科上报常德市药管办审批同意后,才能采购使用。

  (三)非特殊情况,不允许网外采购高值耗材。

  (四)未经允许自行采购和使用高值耗材的科室,设备科不予付款,由使用科室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五)本制度按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办规定执行。

  七、高值耗材管理制度

  

(一)各相关科室使用高值耗材必须遵守患者自愿的原则,做到因病施治,合理选择适宜高值耗材。

  

(二)各相关科室必须按照省市卫生主管部门和医院对高值耗材的招标要求实施,不得使用未经招标的产品。

  (三)各使用科室使用高值耗材必须由设备科统一采购和管理,未按要求自行使用的,设备科不予付款。

  (四)使用科室需使用高值耗材时,必须提前二天向设备科写出书面申请,并严格填写《住院病人使用高值耗材审批表》,报院领导审批后,由设备科按程序进行采购。

  (五)设备科采购耗材后必须进行严格的入库验收,做到证照齐全,使用科室方可领取使用。

  (六)使用科室必须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认真填写《一次性植入材料登记表》,并交设备科存档备查。

所使用材料相关信息医疗文件即病历有据可查。

  (七)使用科室对所使用的高值耗材要严格管理,必须做到一人一物,不得重复使用。

使用后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录备查。

  (八)使用科室使用高植耗材时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应立即停止使用,进行封存,并及时报告设备科,设备科按程序向院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八、规范物资采购管理的规定

  

(一)采购程序

  1、成立采购小组,所有新引进的医疗器械、耗材及试剂必须经医院器械、耗材(试剂)采购委员会讨论后才可进行采购。

采购委员会成员为院长、院分管领导、纪委书记、监察室、设备科、院感科、使用科室等相关科室负责人。

  2、严格按招标程序进行采购,在省市未集中招标前常用医疗器械、耗材、试剂(需与仪器匹配的试剂除外),选择资质齐全三家或三家以上生产厂家或销售公司进行院内招标。

省市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统一招标后,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同类型医疗耗材只能采购国产、进口各两个品牌。

已有两个品牌的耗材,再引进新的品牌,需使用科室写出论证报告,交采购小组讨论,院领导批示同意后,再按程序组织招标采购,并淘汰原有品牌。

  4、高值耗材必须按《湖南省20xx年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结果》进行采购。

未纳入招标范围的,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特殊情况,须报省、市集中采购办批准后予以采购。

  5、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需经院感科审批后方可按程序进行采购。

  6、可收费耗材须参考“湖南省医药价格公示”网上价格,按网上公布的最低价格签订协议,并报院纪委、物价办审批,上“湖南省医药价格公示”网后方可予以采购。

未上网的可收费项目不予采购。

  7、未经院采购管理委员会购入的医疗器械、耗材、试剂,设备科不得办理出入库及挂帐付款手续,责任由使用科室承担。

  8、对单一来源的产品采购,必须严格按《常一医党函字〔2010〕2号》文件执行。

  9、规范建立供货方档案,设备科应及时向供货方索取留存证照。

  

(二)使用管理

  1、所有科室申请采购计划(已招标的)必须先经过保管员,由保管员报科长审批后,按医院程序进行采购,且仓库不能有积压物品。

  2、所有耗材、试剂必须严格按程序招标采购,先入库后领用。

保管员要严格对入库物资的质量验收登记。

验收记录包括:

采购日期、到货日期、品名、规格、数量、供货方、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检验合格证、包装、验收人员签字、验收结果等,所有品种必须有验收记录。

验收记录应保存完整存放至超过有效期一年,不得少于三年。

  3、使用科室需使用高值耗材时,必须提前二天向设备科写出书面申请,临床科室首先填写《住院病人使用高值耗材审批表》和《需用物资申请计划表》,经审批后,由设备科进行采购;耗材必须先入库进行验收、审核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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