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研讨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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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研讨会

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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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我院举行

<2018-6-411:

45:

37)

5月28日下午,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明德法学楼601国际报告厅举行。

此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案与研究中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版权与邻接权教席共同举办。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中国法学会等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教授和研究员,知识产权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以及知识产权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出席了本次研讨会。

法制网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在线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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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研讨会对计算机字库、字体和单字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应受何种法律的保护、受到保护的条件和受保护的法理基础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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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主持。

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张玉瑞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首先发言,向与会专家介绍了本次研讨会的背景材料,随后进入自由发言阶段。

与会人士还从国际公约、其他法域的规定、公众对汉字的自由使用、商业模式的选择等角度探讨了计算机字库和字体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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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本次研讨会比原定时间延长了一个小时,但到结束时,多数代表仍言犹未尽,并表示将继续研究本次研讨会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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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会议记录

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研讨会

主持人<刘春田):

各位专家、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媒体的朋友们、同事们,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研讨会现在开始。

我代表本次会议的主办单位和支持媒体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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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介绍今天参会的专家:

原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助理审判员刘晓军,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仪军,海淀法院副院长宋鱼水、审判员王宏丞、助审员杨德嘉,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署高思处长,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沈仁干先生,国家版权局副司长许超先生,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金武卫处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张玉瑞、周林,北京大学教授郑胜利、张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俊浩、张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瑞、孙新强,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刘洪礼,清华大学教授、留法博士冯术杰,北京化工大学余俊博士,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杨雄文副教授,君合律师事务所孙涛和邹唯宁两位律师,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李正宁、俞蓉、李琳三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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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之所以召开这样一个研讨会,源于我们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因为它涉及著作权乃至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涉及知识财产和其他传统财产的划分界限,即分水岭,涉及人们赖以分析、研究、辨识、判断、区别人类不同行为的思维方法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因而具有普遍意义。

通过本案的研究,我们希望彰显科学思维的方法,思维工具的重要性,彰显方法在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中的决定性的主宰地位。

M卢曾经说过,态度决定一切。

我们的态度是不用想当然、不怀半点虚伪和骄傲,摈弃私心和杂念,持中庸之道,求求真之心,用科学理性的知识和逻辑去认识和解读我们遇到的问题。

希望通过本案的研究,有利于推进知识产权研究从感性走向理性,从经验走向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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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方正字库字体为研究对象的研讨会引起社会各界以至产业界的关心,有些事实和遇到的程序上的问题,很多专家、同学也有所了解。

为了便于大家了解本案的始末,我们请对这一事件、纠纷情况了解比较多的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张玉瑞和北京大学张平教授对这一争议纠纷始末作一介绍。

他们今天参加这个研讨会都是以学者的身份,也是秉承中庸之道来客观地介绍情况,以便为我们下一步的研讨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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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瑞:

方正起诉宝洁等公司侵权,涵盖144个字。

经鉴定,“飘柔”两个字,从字库出来的字与牙膏上的两个字是完全重合了,因此侵犯了著作权。

一个是软件权,一个是每个字的权利,方正对宝洁主张美术作品的权利,认为每个字都是一个美术作品,未经许可将这个字大量用于商业使用,复制了几百万份,是一种侵权行为。

因为当时有卡通款、倩体款和儿童款,后来集中在倩体,并集中在“飘柔”这两个字,解释是这两个字的标识性比较强,作为商标使用比较清楚,其他说明性的东西暂时不诉。

宝洁认为,“飘柔”这两个字是委托美国公司设计的,该美国公司在美国公开市场上购买了合法的方正的光盘,这个光盘是老版的许可合同,就是一个软件,本软件的整体和任何组成部分不能再发布。

美国公司设计完“飘柔”这一套东西以后拿到中国,宝洁拿这个设计去复制它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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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宝洁认为,作为软件许可,是相对于合同对方,宝洁是属于社会第三人用字,和软件没关系,用的是单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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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认为,因为倩体具有特殊性,它是按照一定规律组织起来的一种美术字,是设计字体,完全是有规律的。

它的偏旁部首和组字都有很强的规律性,齐立写了400多字,方正把字库拆了以后拼出来,这个单字和已有的汉字相距不是很远,整体具有版权,但是不好说单字具有著作权。

一审驳回方正诉讼,二审方正的上诉理由是,把“飘柔”这两个字放得比较大,看牙膏上的字是否一样,或具有独创性;如果牙膏上的字和这两个字一样,就是侵权,因为这两个字具有独创性。

到现在为止,本案基本情况这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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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

非常感谢大会的邀请,我不代表任何一方。

讲一下此前的背景。

本案一审判决以后已经开过两个类似的研讨会,北大国家知识产权诉讼基地也召开了两次研讨会,我们事前已经有一些沟通,有可能有不同的观点,我们请了6、7位专家,没有媒体,主要是进行内部讨论。

当时一审法院也去旁听了,高院和中院也参加了会议,其他的法院也旁听了会议。

我们会议的出发点和刘老师的出发点是一样的,还是从基本的问题去讨论,我们不是特别针对这个案件本身,而是由这个案件引发一些问题,由计算机字库到字体再到单字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受到保护的法理基础是什么?

如果应该受到保护,则应适用哪些法律?

适用这些法律的时候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本的问题是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课题到底应该界定在什么范围下?

知识产权这个制度的设计应该关注到什么落脚点上?

上次开会的时候我们也请了文字委员会的成员,还请了另外一家做字库的企业。

我们是从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创意产业发展的角度来考虑它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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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报也开了这样的会议,会议上讨论计算机字库、字体及单字的保护问题。

针对方正案,我们要考虑到它的请求,法院支持什么、不支持什么要落到请求上,在请求的过程中还有证据的支持。

如果针对一审的案件判决,必须拿出很多证据,包括程序上的一些问题。

所以,我们的两次研讨会都不是非常针对案件本身,而是着重针对问题。

目前在各国都没有明确排除字库或字体、单字都不给予法律保护。

在没有排除这种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们不能说它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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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到独创性的讨论问题,字库有多种保护方式,比如可以把它做成一个电子数据库,作为计算机软件给予整体保护。

对字体,认为它是一种风格,风格能不能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去?

像美术作品,就有保护风格的可能性。

字体或字体形成的风格,书法作品,和美术作品比较类似,所以最后还是落实到独创性的体现上。

字体讨论的比较空,因为它确实是一种风格,比如进行字体的排列和组合、遵循某些国家标准的情况之下,可能它在数据库的保护上就受到局限。

但是字体作为一种风格,这些具体化的单字应该是没有被著作权法排除的。

所以任何一个书法的某个字具有其特征,都应该是可著作权的,也就是它是属于著作权的范围,没有排除出去。

对于单字是否给予保护呢?

就落实到独创性上。

“飘柔”这两个字是从倩体中取出来的字,有人认为它们是按照某些标准加工出来的,是一种制作而不是创作。

但我们认为,符合某些风格的字体的单字是体现在这种字体的整体风格中,而不是字和字的比较,这样比较的话,字体中的字都是有趋同的,比如启功体,这两个字可能都有独创的风格,因此对于风格的讨论离不开字体的讨论,而不是一个字一个字地讨论。

当然我们的会议讨论也没有什么结论,因为总是有不同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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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谢谢两位教授。

下面请自由发言。

张玉瑞:

法院对这件事肯定是要判决的,我作为宝洁的诉讼代理人,受到的压力比较大。

什么叫刻不容缓?

到现在为止,如果不和社会要钱,你就要死了;因为盗版,你和社会要钱,社会不给你出钱你就死了?

这个逻辑不对。

希望媒体注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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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我说法院被推到悬崖边上,很多人说你要是不保护就怎么着了。

要说每个中国字有版权的话,你给予保护,法院能不能干这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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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字体有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创作字体,包括两种,毛笔写的和设计的,创作字体本身是可以有版权的。

那个字设计得很奇怪,单字是可以有版权的。

但是像这种字<举示一张字纸),日本的一个案例,拿手写的字不给予版权,日本最高法院认为,字体是万人共有财。

你美化一下,就不让用的话,中国人就没法用字了,因为现在汉字没有标准。

创作字体是可以有版权的,下一个层次是字体工具,从活字印刷开始到现在的计算机软件,字体工具是有版权的,字体工具和创作字体是演绎作品的关系,美术作品可以演绎成字体工具,经我考察,世界各国对此没有版权。

《安娜法》到现在300多年了,单字都没有版权,字体工具打出来的字,没有人要过钱。

这就是创作字体、字体工具和字体工具打出来的字,现在拿字体工具混淆成创作字体,这是不对的,中间断了好几代,我卖过字、销售过软件,你还说计算机打出来的字等同创作字体来要钱?

这是没有逻辑的,在世界上是讲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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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根到底,现在全国发了多少信,没有人统计,现在有多少企业接到这个警告信要钱?

可以统计一下。

如果该保护,这个钱该要,如果不该保护,这个钱该不该要?

现在总说不给钱就活不了了,而这个钱该不该要?

计算机字体是个软件还是字体,这是个科学问题。

我讲一下这件事的历史。

1988年,美国版权局受理了第一代字体登记申请,叫点阵化字体,是用黑白点扫的图片,人是白点,其他背景是黑点,这样扫描出来一个人。

美国版权局答复是不给予保护,因为字体本身就不给保护,所以扫描的东西和原来的东西是同一作品,只是简单的数字化,不给予保护。

到了1992年,我们这个字体的案件在20年前在美国发生过,就是用TrueType软件申请版权,美国版权局认为用软件扫描一下,形成的文字就是数据包,可以形成作品,这个软件是计算机软件.把汉字扫描以后有一个矢量化的过程,即转化为软件,这个软件描述的不是字的黑白点而是精确的外观,可以有曲线描述,这个官司重点就是在矢量化过程,最好的状况是所见即所得,在国际上公认这个TrueType文件是个计算机软件,我们打官司也是打计算机软件的官司。

如果是计算机软件就只有一个权利,即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软件输出的单字是没有权利的,世界各国都没有权利。

为什么没有权利?

具体来说,“飘柔”这两个字,你发行的是软件,在软件里“飘柔”这两个字没有独立存在。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有两个要件,一个是独创性,二是可复制性。

你说“飘柔”这两个字不是有形形式吗?

不是,它是书面的东西。

“飘柔”跟你的字有相似,但没接触,在光盘中“飘柔”这两个字没有可视内容,没有可复制的载体,不满足著作权法上的可复性这个要件。

美国认为,给以保护的字体必须固定在有形载体上,而“飘柔”这两个字没有有形的载体。

二是没有发行,你发行的是计算机软件,“飘柔”这两个字没有拿出来单卖,你没有收入就没有损失,你要什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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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要件就是复制,如果我认为是计算机软件,复制到计算机里,复制一遍就完了,如果我再复制的话还要保护吗?

如果是的话,就要赋予计算机软件表演权了,这属于立法问题,没有这个立法就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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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出来的字为什么没有版权?

我讲的是极端问题,一个是刑事犯罪,一个字算一个作品的话,500个字就够判三年的。

现在打出一个字算一个作品,和刑事案件怎么挂钩?

商家把这个问题扔到法院,报纸连篇累牍地讲必须保护中国人的知识产权,让法院怎么办?

刑事民事的衔接问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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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问题,现在维权的,有个人赢了的。

光盘在网上挂着,免费下载,软件免费,美术作品不免费,法院判决美术作品是不免费的,字体软件还有美术作品的权利,这个官司赢了。

赢了以后是什么结果?

我们的版权保护是有生之年50年,死后50年,这个字他能收100年的钱。

说得极端的话,这就是这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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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为什么没有免费的字可用?

有人说,宋体、黑体这不是免费的吗?

法院有一个判决,中易诉微软合同纠纷,中易的字体绑在微软的软件里,win98里的仿宋和黑体是中易公司的,合同纠纷是横着绑还是竖着绑,法院判决是横着绑,微软违约。

法院判决仿宋每一个字都是精心设计的结果,每一个字都有独创性。

如果仿宋有版权的话,win98用的是中易的,win2000用的是方正的,每个字都镶嵌在微软的软件里,这将达到什么程度?

那么合理使用怎么办?

合理使用不能对抗署名权。

你用我的字,在作品上要署名,我弄一个街牌,后面还要署名这个字体是谁的吗?

如果单字要赋予版权的话,著作权法要作重大修改。

法院判决哪个字侵犯了著作权法,它就是越权。

每个国家都不敢于规定计算机打出来的字要注明是哪个字体,但我们国家就敢这样判,你要是这样判的话,看看将来会变成什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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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信和律所代表:

并不是所有的智力成果都是要受到保护的,也不是所有受到保护的智力成果都要受到版权法的保护,所以方正字库在研发、生产的过程中肯定有智力成果,这点我们应该承认,但是应该用什么样的法律,归到什么样的权利属性里给予保护,这是需要讨论的。

大家在讨论的时候,我们讨论的对象已经分成好几个。

一个是最早的字模,也就是方正找人写的字,把这些单字经过扫描,然后经过简单加工,最后修正,所有用方正打印出来的产品的字都是一样的,这个叫单字<字模)。

二是把所有的单字放到一起,比如宋体字有6000个单字,这是国家规定的,把这6000字集中到一起这叫一个字体,你可以把方正的字体拆开,可以有10种字体,也可以有20种字体,这叫字库。

字库和字体应该分开讨论,字体应不应该具有著作权?

如果是书法家或名人书写出来的单字,我们承认这是美术作品,但不见得任何一个人随意书写的单字都构成美术作品。

我们平常写的很多字,尤其是中文,分横竖撇捺,如果任何一个字都是一个美术作品,这一个笔划也就是每一个美术作品的一个部分,不具有独创性。

当然,方正的字库是机械生成的结果,这是不是智力成果创造出来的?

也有区别。

字体最早的模块,包括字体的产生都是很早很早以前的,如果有版权,肯定已经过了保护期,但如果方正只出一张光盘,里面只有方正一种的仿宋字或一种字体,这难道不应该受到保护吗?

我认为不是,但可能不是像美术作品一样受到保护。

所以,如果寻求字体像美术作品一样的版权,就要看识别性。

每个字的可识别性是很小的,我们遇到一个客户是他们找一个人写的字,逐个扫描过来,这就像是方正的倩体字,每个字的可识别性很差,如果对每个字给予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受到的影响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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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是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它是把相同的单字归到一起的集合,这算是数据库呢还是汇编作品?

但它又没有一定的排列顺序。

我不认为不应该给予保护,但是不是因为字体有独创的特定的艺术风格,可否把字体整个作为一个美术作品保护呢?

当然这突破了目前的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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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字库产品<字库工具),张<玉瑞)老师说成是字库软件,我不是很赞同。

我承认,现在的字库都是通过下载或光盘作为一个载体给我们,最后在计算机上运行,但并不是所有在计算机上运行的文件都是软件,也不是所有通过计算机0和1的代码读取不是通过肉眼读取的东西都是软件。

软件是用源程序或目标程序编写的程序,这有一个编程语言的问题,它是一个编程软件,出来的结果也是一个程序,这是一个纯技术的问题。

计算机领域认为,当一个语言具有一体性,可以完成各种各样的任务,有些就不具备,像HTML语言,编出来的东西是网页,大家没有听说过把网页当成一个单独的计算机程序去保护的。

所以我认为,不妨把字库作为字库工具或字库产品。

在一些公开的地方我们也可以找到字库工具是如何产生的,方正或其他字库工具的制造者会先找一堆字模,比如扫描进去,然后选取各种各样的坐标点。

为什么刚才提到有字的放大缩小问题,在电脑上显示的是取决于分辨率的影响,分辨率刚好可以作为坐标点,把坐标点扫描进计算机,再输出,就变成了字母。

说这个过程中产生的字模软件有著作权很难,因为毕竟方正在字模的过程中产生的贡献很少,它大部分是用前人的成果,而其他的字库、字模生产者的智力成果可能更多的集中在如何去寻找一些有特定美感的字模,把它归类成字体,再将各个坐标点算出来或描述出来,字模产品更像是用TrueType语言做的填空题而不是简答题,所以用计算机软件保护也很难。

就像我们刚才说的,也不能不给予保护,但是也不能滥用保护,凡是计算机产生的东西都放在著作权上。

这也就是大家如何确定这个权利并给予保护。

在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尤其是出现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以后,大家经常会有一个恐慌,在一个新技术下不知道如何去应对。

在链接问题刚刚出现的时候,计算机的页面是否产生复制问题的时候,大家往往落入到技术研究的困境里。

大家还记得,十年前我们在讨论,如果这篇文章出现在我的电脑上是不是算是复制?

缓存的复制是否要给予保护?

有人说这是我留作自己欣赏的,还有人说这是在服务器里形成的复制,很快又出现了引擎链接,服务器在A处,网站在B处,看的人在C处,大家又会困惑,这个复制到底是在哪儿产生的?

我刚才讲的字库如何产生的只是公开资料能找到的,可能实际上也不一样,大家没有必要纯从技术上讲它到底是什么东西,只是从感官上,我们著作权要保护的是表达,表达一定是能被人感知而不是被计算机感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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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案中,所有人都集中在我们人能看到、能感知的东西,人感知的是一种美感,一种能够和其他的字体艺术风格相区别的、有极为独特的独创性的整体风格的美术作品,就是我刚才说的把个别的字体作为美术作品保护,如何进行设计、如何制造字体,我现在不会,因为这属于专业领域,方正也可以用商业秘密的方法来保护,但不一定都通过著作权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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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新强:

我听了介绍以后,感觉本案集中的要点是汉字的书写风格,然后再来谈著作权。

汉字是我们祖先发明的,它不属于任何人的财产,每一个中国人都有权利使用汉字。

随着文化的交流,世界上每一个人都有权利使用汉字,它是人类的共同财富,用著作权的话讲,它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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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用汉字,就必须要把它写出来。

如何写汉字呢?

写汉字的方式,我们的祖先已经把它们穷尽了,现在所谓的创造都是在它们的基础上改个撇、改个捺,让老百姓来看的话,我们除了能分清楚这是隶书、那是黑体、那是仿宋,其他的都是在前人的基础上稍加改变形成的。

这个改变,改变了多大?

能不能构成创作?

能不能通过把一个撇、一个捺的改变就把公有领域的财产据为己有?

如果我们要给予保护的话,就把这个权利给了知识产权人、给了个人,对他的保护对我们社会有什么保护呢?

著作权法不是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很多人误解著作权法是保护作者个人的权利,这是非常大的误解。

著作权是保护作者的权利和社会的公益,这要划一个界限。

如果保护作者的权益不利于社会发展的话,我们宁愿不保护。

<美国)宪法第1款第8项非常明确地谈到这一点,既然法律在这个问题上规定得比较模糊,理论上也存在一些争议,如果法官要判本案的话,我建议两个要平衡一下,是个人利益重于社会利益还是社会利益大于公共利益?

可以从这个角度来评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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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郑胜利:

我本来今天是听意见的,在此把自己的粗浅想法与大家交流。

上一次参加过有关研讨,有几点想法。

每一种字体设计还得看是人设计的而不是机器设计的,机器设计只是起辅助作用,你要写什么字体,你要写成什么样,在这种字库中还可以,但最后写成什么样还得看每个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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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号我到福建去考察文化创意产业,当地人带我们去参观,看到一个对联,对联中设计的字体每个字就是一个花。

像这种字体,完全是人脑中想象的。

所以字体的原始设计采取什么风格,设计出来什么样子,应该是看人。

既然是看人,就要肯定它是人的脑力劳动的结果,这个结果给不给予著作权法保护?

这就是第二个问题了。

刚才孙教授专门讲到了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考虑的话,如果对社会造成很大影响的话,我们宁可不保护,这就是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我赞同这样的看法。

因为字库是要人来开发的,他们的智力成果得不到回报的会使没有人愿意投资新的字库的设计而影响到产业、行业的发展,这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如果给予了保护,又会对商业使用造成影响。

我现在还没有想好,但是我比较倾向的是国际公约中有单独关于字库的一些立法的例子,我比较倾向于用这个方法来保护,根据很多东西都想坐到著作权法这趟车上,很难坐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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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水解不了近渴,现在法院面临这个案子要审理,目前我找不到更合适的方法。

实际上,字库原始设计完全是人,是人设计的。

因为一个字库里可能牵扯到6000多个字,这么多工作量,所以有时候会借用工具,用数学的方法来描述,这可以使得开销更小,像王选发明了矢量,任何一个边界,采用矢量,就可以把这个点描述出来,这是采用了一些数学的方法。

但是不好说字库就完全是计算机设计的。

像“飘柔”案,原始字体确实有自己的个性,也有设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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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到计算机,可能你用的是一个软件,但是这个倩体字库已经在社会公开了,你说你没有接触到这个字体,这个难度就更大了,不一定我用计算机打印出来我就没有接触过,你是借用过来,人家的字体就是这样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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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主张用特殊的权利给予字库保护呢?

主要还有一个考虑,现在我们字库中用的字体设计,就像以前的黑板报,有很多很多美术设计,这些设计都是人想出来的,黑板报报头的字体可能就设计了几十个,而不是整个完整做出来,如果完整做出来工作量会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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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来过去,我还是没有想出更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个案子。

但是,给它的权利或赔偿额可否做一些考虑,以保证其他人能够使用,适当地用这种方法来解决目前的问题,如果要根本解决的话,我是主张要单独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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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点说不太通,单个字没有著作权,可弄成字库就变成有著作权,这点我怎么想也不通。

因为整体没有选择和编排,就是按照汉字有多少字就做出来,仅此而已,先后次序按我国的国标的位序排出来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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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的初步想法,供大家讨论,我赞成刘老师讲的话,讲到要中庸,要考虑到社会意义。

张平:

首先,我对于字库、字体及单字的著作权保护,我认为它不应该排除在著作权法之外。

首先,法律没有说它们不属于应该受保护的,所以它们都应该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这是一个大前提,我们的视角不应该上来就说汉字是中华的遗产,是我们全民共有的财富,我们本身不应该把这个排除,如果这样的话,著作权法就会把官方文件、法律法规、数学用表列进去,文字本身不受保护,如果著作权法没有作出这样的排除,我们就应该说它是可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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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对于一个有创意的字而并不是简单的表意字,究竟能不能给予保护呢?

这就落到独创性的问题,也就是条件认定上。

我们需要再看一下,因为很多情况都是在做比较,如果单独站在中国的立场上来说汉字本身的特点,从古代一直到今天,大家都认为书法肯定是一种创意作品,今天很多人也认为书法肯定是一种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魏碑、草书没有版权并不是不具有独创性,而是已经过了保护期限,宋体或其他字体不具备版权,并不意味着其他的字体也不具备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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