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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隧道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xx省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xx管理处管养责任范围内的隧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隧道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

    第四条  养护工程科,隧道所必须高度重视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高速公路隧道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隧道安全。

第五条  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实行专职养护制度。

    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H12-2003)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隧道安全运行。

    第六条  隧道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养护工程科和隧道所应保证专项经费用于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保证隧道安全运营。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  隧道所的工作职责按照“责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

    第九条  具体承担莲易、醴茶、浏醴(xx段)、衡炎(xx段)、炎陵炎睦、炎汝(xx段)、垄茶隧道养护管理任务。

    第十条  由于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隧道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隧道发生安全事故,由隧道所承担首要责任,管理处工程养护科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单位的如下:

   养护管养执行单位为云阳山隧道所、浣溪隧道所、三河隧道所、中村隧道所。

第十二条  养护工程科,各隧道所必须分别明确负责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专职技术管理人员,保证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工作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章  隧道养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十三条  管理处、隧道养护所应设置专职隧道养护技术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管理处隧道养护技术管理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检查与评定,上报检查报告;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中断交通进行检查的隧道申请报告;组织编制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方案和措施。

    

(二)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考核隧道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超限运输车辆和运送危险品车辆通过隧道的技术工作。

    (三)组织并参与隧道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负责所管辖隧道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隧道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隧道管理系统的数据更

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隧道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和隧道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隧道所隧道养护履行情况。

    (六)组织审查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隧道各项检查工作,并按一定时段对检查报告进行抽查;复核土建结构特别检查、专项检查,机电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应急检修,照明设施定期检修,通风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消防与救援设施的定期检修的检查检修评定结果。

(八)参与制定重要土建结构病害处治、其他重要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和专家评审。

    (九)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及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隧道养护人员要求。

养护工程科应设置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1名。

    隧道所应设置交通土建工程专业和机电工程专业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各1名以上。

    第十六条  隧道养护人员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隧道养护人员要按时参加省交通厅、省高管局组织的各类隧道养护培训,并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其中,供配电设施等特殊工种上岗前应作专门培训,并按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经考核持证上岗。

第四章  隧道检查与检修

第十七条  公路隧道检查与检修根据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的内容而不同。

检查与检修要求严格按隧道检测制度及《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

(JTGH12-2003)执行。

    第十八条  土建结构的检查工作分为日常巡查、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四项(具体见相关隧道检测制度)。

 

第五章  隧道养护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  隧道土建结构病害处治工程应根据检查结果,针对病害产生原因,按照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方案。

中修、大修、改建等工程达到养护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等厅局要求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隧道机电设施检查与检修中发现的故障,按规范须立即排除的应立即处理,对不能立即处理的要有具体计划地及时安排维修。

第二十一条对纳入养护年度计划需要进行病害处治的隧道,工程养护科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由工程养护科报省高管局组织审查,并负责组织实施。

隧道设计文件须符合《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TH12-2003)、《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D70-2004)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养护作业时,应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的规定);质量管理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隧道病害处治工程完工后,由养护工程科和隧道所组织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按挡案管理规定归档。

工程实施后的隧道技术状况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养护工程科、隧道所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隧道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隧道养护作业不中断交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安全并减少对交通的干扰。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隧道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正式开工日期提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隧道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六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及时更新隧道信息管理系统的隧道技术数据,保证公

路隧道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每次检查和养护维修结束后,公路隧道有关信息要及时更新。

第二十八条  公路隧道技术档案应包括隧道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隧道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隧道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工程地质报告;

(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六)交(竣)工验收资料;

(七)机电设施竣工系统图、安装图、技术说明书、电缆清册、软件备份资料;机电设施检验报告和验收报告。

第二十九条  隧道管理资料包括养护工程科,隧道所及其分管领导、隧道养护人员等的基本资料。

管理资料中对隧道养护人员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  隧道检查资料包括隧道专业分项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机电设施养护及故障应真实记录各种设备的检查情况,建立专门的技术档案。

第三十一条  隧道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隧道土建结构病害处治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二)机电设施维护、维修及设备更换记录,更换设备的采购情况、相关技术资料及检测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隧道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第三十三条  基本资料缺失的隧道,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

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隧道技术资料。

第三十四条  养护工程科应根据省交通厅,省高管局的规定,及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提供隧道技术档案。

第七章    超限车辆及危险品通过隧道管理

第三十五条  超过隧道设计净空尺寸的车辆(以下合称“超限车辆”)或运送危险品的车辆确需通过隧道时,须报省高管局批准。

第三十六条  超限车辆或运送危险品的车辆过隧道前,承运单位应事先与管理处取得联系,并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1.货物的基本情况(包括化学成分、可燃性、腐蚀性等性能);

    2.运输车辆的平、纵结构(包括长、宽、高、轮距、轴距、轴重、总重等);

    3. 超限及危险品过隧道的方案,并附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研究报告;

    4.确保超限车辆安全通过的安全预案。

第三十七条  在收到上一条所述的完整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隧道现状进行检测;并委托原设计单

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检测结果作出加固设计。

第三十八条  在设计单位作出加固设计方案后,邀请有关专家,对隧道检测报告、加固设计及通过隧道方案、安全预案进行咨询论证,通过论证后,在5日内予以批准。

经批准的过隧道方案(含加固),由工程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严禁未经批准的超限车辆及运送危险品的车辆擅自通

过隧道。

重载过桥期间应由路政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在隧道所隧道养护人员的指导下按照经过论证的方案实施,必要时可临时禁止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第四十条  重载通过隧道的所有费用(包括检测、加固设计、设计审查、施工等各项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八章  安全与应急处置管理

第四十一条  隧道的安全管理严格按安全与应急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隧道内进行养护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养护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

2 隧道结构状况及有害气体等影响作业安全时,应先处理后作业。

3 养护施工中应对养护机械、台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应在机械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以反映作业现场的轮廓。

4 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经划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5 作业人员不得在施工路段场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材料置于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以外。

6 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应满足要求。

7 对电力设施等有特别要求的设备进行维护,应按有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的长隧道、特长隧道及其他公路的特长隧道,隧道所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取得联系。

当隧道内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报告并联同当地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及救助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通知并配合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到现场处理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应尽快清理现场,排除路障,恢复通道正常行车,并登记相关损失。

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恢复或改善隧道的保畅防灾能力。

第四十五条  建立隧道运营预警制度。

在特殊异常气候情况下,要建立、健全公路隧道的巡查工作制度,加大巡查频率,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对可能因山洪暴发、坍方、泥石流、凝冻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危及隧道安全的,要制订相应的抢险应急方案,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四十六条  一旦发现隧道出现险情,要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及时设置限载、限速等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对人员进行分流,暂停隧道的使用,并向处领导、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协调好各方关系,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七条  病危隧道在进行加固处理前,要派专人在隧道处进行昼夜看护,密切监视隧道状况,严防发生隧道垮塌造成恶性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十八条  接获公路隧道突发信息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九条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报省高管局,并逐级上报:

(一)隧道口边仰坡塌方堵塞、隧道内塌方中断交通的;

    

(二)长、特长隧道出现严重病害危及隧道安全的;

    (三)隧道发生火灾及危险品、化学品泄漏,危害行车或行人安全的。

   第五十条  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隧道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对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开展薄弱、技术状况评定等资料归档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隧道所,应进行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隧道养护年度计划,对所管辖范围内隧道日常养护不及时,造成隧道出现病害或损坏的;

    

(二)所编制的隧道维修加固年度计划、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

    (三)挪用隧道维修加固专项资金,或配套资金不落实,延误隧道病害处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要求对所管辖范围隧道进行检查,不建立隧道养护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五)不履行检查职责,或检查观测不到位,检查记录不认真、不及时、不准确,出现问题未及时报告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隧道的安全抢险应急方案,发现问题不按照应急方案采取措施或应急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隧道加固、维修、改造工程监管不力,导致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

    (八)对超限及运送危险品的车辆未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报批,随意放行的;

    (九)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以上情况,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管理处工程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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