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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类文书包括哪些文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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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类文书包括哪些文种

 

  篇一:

规章制度类文种

  第十一章规章制度类公文的写作规章制度类公文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制定出来约束所属成员、管理某项

  工作活动的公文。

  规章制度类公文的文种主要有章程、条例、规定、规则、细则和办法等。

  第一节章程章程是用来规定某个机构或组织的宗旨、组成人员以及组织机构的性质、任务、权利和

  活动规则等的公文。

  一、特点

  章程具有以下两个主要特点:

  

(一)其制订者具有严格的限定性只有党派组织、社会团体和学术机构才制定章程,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国家行政事

  业单位是不制定章程的。

  

(二)对本组织(或机构)成员具有很强的权威性章程的产生一般要经过正式会议,即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或委员会议之类讨论通过。

  会议讨论通过以前,往往只是“草案”;草案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或委员会议上经与会者讨

  论并表决通过以后,成为正式文件,对本组织或本机构及其成员有很强的权威性。

章程一经生效后,不能随意修改,尤其是在宗旨、目标等重大问题上,以免影响其权威

  性;更不能随意废止,章程的生命往往是同该组织或机构相始终的。

当然,随着时代的变迁、

  现实情况的变化,组织机构适时修订自己的章程,以适应形势,使自身更具生命力,还是允

  许的,也是必要的。

如《中国共产党章程》就作过多次修订。

修订章程,也应该由代表大会、

  全体会议或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二、分类

  章程分类的依据,是其所属组织机构的性质。

按其所属组织的性质,章程可分为三类,

  即组织章程、学术机构章程和企业章程。

  

(一)组织章程

  组织章程是一个组织的根本大法,是由党派或团体对本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成员、

  机构、活动规则、权利和义务、经费来源等作出说明或要求组织及其成员共同遵守的明文规

  定的公文。

组织章程是各类章程中主要的一类。

社会上各种党派组织、社会团体都有自己

  的组织章程,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工会章程》等。

组织章程对内是组织及其成员的活动行为规则,对外是表明本组织性质、社会角色的一

  面旗帜,社会各界对一个组织的认识,主要来自其章程中对自身的宗旨、性质、任务、目标

  等方面的设定。

进步组织的进步性在其章程中反映出来,反动组织的反动性也会在其章程中

  表现出来。

  

(二)学术机构章程

  学术机构章程在内容上与组织章程无太大的不同,也要讲明机构的性质、任务、成员、

  机构设置、活动、经费来源等问题。

如前文所言,学术机构章程与组织章程的差别就在于二

  者所属的组织机构的性质不同,在写法上则是大同小异的。

如《中国广告学会章程》,内容包

  括学会的性质、任务、会员、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和经费等问题。

  (三)企业章程

  企业章程是用来写明企业性质、机构设置、业务范围、业务开展规则等事项的章程。

  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总章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中国银行章程》等;另

  一类是单项业务章程,如《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等。

  这类章程,主要是用来讲明有关业务开展规则的。

企业章程由企业最高领导机关制定,报上级批准后才能实施。

  三、格式和写法

  章程的结构一般由“标题+题注+正文”构成。

由于章程一般是一种内部公文,不需外发,

  所以不写主送机关。

  

(一)标题

  章程标题由制发章程的组织机构名称和文种名称“章程”构成。

试行章程在文种前加上

  “试行”、“暂行”字样,企业单项业务章程的标题要写明企业名称、业务名称和文种三项内

  容,如《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

  

(二)题注

  章程的生效标识都是用题注的形式标注于标题下面,如《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的题注是“1960年8月12日通过”;有的还要写明通过的会议,如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题注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1997年9月18日通过”。

  (三)正文

  章程正文的结构同其他规章制度类公文一样,都以条款为基本结构单位。

它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条款直贯式,即正文从开头至结尾,依次列为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

;另一种是

  章条式,即全文的条款按内容分为若干章节,每章内容以一小标题写出。

有些章条式结构的

  章程在第一章前还有总纲(或总则)。

不管是条款直贯式还是章条式,章程的内容都可分为总则性内容、分则性内容和附则性

  内容三部分。

  总则性内容一般要写明组织的名称、宗旨、性质等纲领性内容。

在有的章程中,它以“总

  纲”为题写在第一章之前;不设总纲(或总则)的章条式章程中,它写在第一章;条款直贯

  式章程中,它写在开头几条中。

如《中国共产党章程》,其总则性内容较多,包括党的性质、

  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对内对外方针、自身建设等纲领性的内容。

分则性内容要周全地把组织机构应阐明的问题写进去。

如任务、组织、成员、活动、经

  费等。

有的章程分则性内容分章加标题写明,有的不分章,直接分条款写明。

如《中国共产

  党章程》,其分则性内容有十章,包括:

党员、党的组织制度、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

  织、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干部、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

  的关系。

  附则性内容一般是用最后几条或最后一章写明一些附带的问题,如实施时间、实施要求、

  解释权限等。

如《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的附则性内容是:

“第九条本会章程经中国文

  学艺术工制订者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有的章程无附则性内容,如《中国共产党章程》,写

  完分则性内容即止。

  四、例文

  东莞理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章程(20XX年7月`14日第三届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

  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以下简称“双代会章程”)。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是我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我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双代会”)由我院教职工代表

  组成,“双代会”代表及其领导成员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对教职工负责,受教职工监督。

  第四条“双代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在党委的领导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开展

  工作。

  第五条“双代会”最大限度地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双代会”通过决议或进行选举时,应坚持少数服

  从多数,同时尊重、保护少数的原则。

  第七条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实行“双代会”代表合一制。

  工会委员会是“双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八条“双代会”每届四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第二章职权

  第九条“双代会”在本院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略)

  第十条收集反映教职工的意见,认真对待“双代会”代表给学院领导和行政部门的意见

  和提案,及时提交给学院领导和相关部门并督促予以答复和落实,尊重和支持教职工行使民

  主管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

  制度,“崇教厚德、为人师表”,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做好“双代会”的筹备及闭会期间的工作,组织教职工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

  落实“双代会”的各项要求,检查、督促“双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及时将情况通报教

  职工。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双代会”代表由各单位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

代表的构成要体现广泛性

  和代表性。

教师代表比例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

代表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代表的条件(略)第十五条代表的权利(略)第十六条代表的义务(略)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代表的选举(略)第十八条代表的调整、撤换与增补(略)第十九条“双代会”的筹备与召开(略)第二十条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双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双代会”工作机构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节条例条例是权力机关或党政高级领导机关制定的用于对某一方面的工作、活动或某一机关的

  组织、职权以及某些专门人员的任务、权限作出系统、全面规定的公文。

  一、特点

  条例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一)其作用具有极强的规范性条例是各种公文中法规性最强的一种,它的作用类同于法令。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在治安管理方面的作用,几乎无异于法律。

尽管它不是法律,但它是对某一

  政策、法律、法令的补充性说明或辅助性规定,是实施和执行某一政策、法律、法令的一种

  重要的辅助手段,所以它对于社会管理的严密性,有很大作用。

法律由于只有立法机关才能

  制定,其灵活性、针对现实的及时性要比条例差,所以条例有时还能针对社会生活中新出现

  的问题起到一种补法律之空的“应急”作用。

有的条例,由于现实需要,及在实施中得到检

  验、完善,可以经人大通过,变成法律。

如《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就演化成了后来的《保

  守秘密法》。

  

(二)其制订者具有很严格的限定性条例的制订者虽不如法律那样单一,但也有很严格的要求。

毫无疑问,拥有立法权力的

  机关,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条例。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规定:

“条

  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可见,党中央可以

  制定条例。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为管理、规范国家生活,要制定许多条例。

而国务院

  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国务院各部委各职能部门要

  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条例,可草拟出来,由国务院批准和发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能制定

  条例,可制定法规性稍弱一些的规定、办法,若非要制定条例不可,可以草拟出来,由地方

  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并发布。

由此可见,条例的制订者只有中央一级的党政领导机关以

  及各级权力机关,而在实际工作中,制定条例最多的机关是国务院。

  (三)其本身具有高度的权威性由于条例有法令的性质,所以它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机关、个人在开展工作、活动的

  时候,都要遵循相关的条例,若有违反,必受到相应的处罚,如个人日常行为,不得违反《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

  条例由于具有强烈的法令性,是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规范,所以在制定时,一定要做到

  内容科学。

首先,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有关法律精神,不得有违反、抵触

  的地方,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其次,既要针对现实,又要有预见性,做到内容严密。

现实中

  存在的问题,要作出明文规定的事项,现在还未出现而将来可能出现的情况,都必须考虑进

  去。

这样,应用时才能真正起到规范、引导、禁止的作用。

条例的写作,要全面、系统、原则,不能顾此失彼、挂一漏万,要具体可行。

  二、分类

  条例按内容范围可分为三类,即工作条例、组织条例、专职人员条例。

  

(一)工作条例

  工作条例是为使某一方面的工作顺利开展或为管理某一方面的工作而制定的条例。

它是

  条例中的绝大多数。

工作条例有的是以相关方面的政策法律为指导精神独立制定出来的,如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的是对指导、管理某一工作的法律的细则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

  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二)组织条例

  组织条例是对某一机构的组织、职权等问题进行规范、管理的条例,如《国务院行政机

  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这类条例不像组织章程那样对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机构、成

  员等各方面都进行设定,而是只对其组织、职权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如《国务院行政机

  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其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第三章编制管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与章程的内容相去甚远。

  (三)专职人员条例

  专职人员条例是对专职人员的任务、权限作出规定的条例,如《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对

  会计人员的职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格式和写法

  条例的结构由标题、题注和正文三部分构成。

由于它在特定范围内广泛实施,无特定对

  象,所以不写主送机关。

  

(一)标题

  条例的标题一般采用“事由+文种”式,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

  例》等。

有的在事由中表明条例的实施范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二)题注

  条例的生效标识以题注的形式标注于标题下方。

而近年来,条例多以发布令发布,发布

  令中写明了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所以条例本身不再标注生效标识。

  (三)正文

  条例的正文,内容简单的采用条款直贯式结构;内容复杂、繁多的,一般采用章条式结

  构。

不管采用哪种结构形式,都必须将内容所涉及的事项、工作的方方面面作出规定,不能

  有遗漏。

条例的内容也都包括总则性内容、分则性内容和附则性内容三部分。

总则性内容在章条式结构中往往是第一章,在条文直贯式结构中常占开头几条。

它首先

  要讲明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条例适用的范围,包括对所涉及的一些术语进行解释,界定其含义;

  其次,要对条例所涉及的工作或事项的原则性、政策性问题给予简要说明。

如《营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的第一章总则,就写明了制发条例的目的在于“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繁荣社会主义

  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写明了适用范围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实施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

  守本条例”,写明了对营业性演出的原则性规定即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国家鼓励民族优秀艺术和面向农村、面向

  少年儿童的演出,禁止非法演出;有关部门要管理演出;对为文艺演出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个人或单位,应予奖励等等。

分则性内容是条例的主干部分,对工作、活动的管理、规定,要在这部分内容中得到落

  实,所以它必须提出既全面又具体的管理措施。

对工作活动的管理,既要从正面提出应该怎

  么做和不应该怎么做,又要从反面写明若违反规定该如何处罚,即有些条例中单独作为一章

  的“罚则”。

如《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分则性内容包括第二章“演出单位和个体演员的审

  批”,主要写明了营业性演出的条件;第三章“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管理”,就演出的方方面面

  作了规定;第四章“罚则”,明确写出了哪些行为将受到处罚和处罚的方法。

附则性内容是对一些相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如生效日期、解释权限、废止以前制定的

  与本条例相冲突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问题。

如《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附则就分三条写

  明了在条例实施前从事此项活动的单位、个人须在3个月内按条例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对民

  间游散艺人的演出,可参照此条例制定管理办法;以及条例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等。

  四、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略)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一5%。

(略)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略)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略)

  第七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

  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篇二:

规章制度文书

  规章制度文书

  一、规章制度的概念和种类

  1、规章制度的概念

  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建立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秩序,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而制定的,具有规范性、指导性和约束力的文书。

  2、规章制度的种类

  规章制度是一个总称,它包括条例、规定、办法、章程、制度、规则、守则、须知、公约等;另外,标准、准则、规范、补充规定等也属于规章制度。

各种不同的规章制度,适用不同的范围、不同的需要,起着不同的作用,其制发者也不一样。

常用的有章程、条例、办法、规则、规定、细则、制度、守则、公约。

  

(1)条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规定某一事项或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等带有法规性质的文书。

如《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

  

(2)规定,对某一事项制定的法规性文书,比规则更具体。

如《关于提高知识分子待遇的若干规定》。

  (3)办法,是针对某项工作或某一方面的活动作比较具体规定的文书。

如《实行科技人员交流的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

  (4)规则,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维护公众利益,对某一事项制定的原则性规定。

如《城市交通规则》。

  (5)守则,是要求特定的群体共同遵守的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文书。

如《员工守则》、《学生守则》等。

  (6)公约,是群众在自觉的基础上共同商定的对某一事项作出的具体要求。

如《卫生公约》等。

  (7)制度,是针对社会组织或某些范围、某一事项作出的行为准则。

  (8)章程,是指党致机关、团体制定的纲领性文书,对组织的宗旨、性质、任务、机构、成员和活动规则作出规定的文书。

章程应由该组织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行。

如《中国语言学会章程》。

  (9)细则,是为了贯彻执行条例中某条款或某几条条款制定的详细规则。

  二、规章制度的文体结构和内容结构

  1、标题

  规章制度的标题一般由单位名称、内容、文种组成。

如《宁波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细则》等。

单位名称,或是规章制度适用的单位或范围,或是制定、颁布单位的名称。

  2、正文:

规章制度的正文结构一般有两种形式:

  

(1)分章列条式(章条式)。

即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分成若干章,每章又分若干条。

第一章是总则,中间各章叫分则,最后一章叫附则。

总则一般写原则性、普遍性、共同性的内容,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制度依据、制定目的(宗旨)和任务、适用范围、有关定义、主管部门(该项有时也可视具体情况置于分则或附则中)。

分则指接在总则之后的具体内容,通常按事物间的逻辑顺序,或按各部分内容的联系,或按工作活动程序以及惯例分条列项,集中编排。

表述奖惩办法的条文也可单独构成罚则或奖罚则,作为分则的最后条文。

  附则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施行程序与方式,有关说明(该文书与其他文书之间的关系,规定附件的效用、数量以及不同文字文本的效用等),施行日期。

  

(2)条款式。

这种规章制度只分条目不分章节,适用于内容比较简单的规章制度。

一般开头说明缘由、目的、要求等,主体部分分条例出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

其第一条相对于分章列条式写法的总则,最后一条相对于附则的写法。

  三、规章制度的写作要求

  1、体式的规范性。

规章制度在一定范围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在体式上较其他事务文书要具有规范性。

  2、规章制度用语简洁、平易、严密,在格式上,不论是章条式,还是条款式,本质上都是采用逐章条的写法,条款层次由大到小依次可分为七级:

编、章、节、条、款、目、项。

最为常见的以章、条、款三层组成。

  3、严密性。

规章制度需要人们遵守其特定范围的事项,因此其内容必须有预见性、科学性,就其整体,必须通盘考虑使其内容具有严密性,否则无法遵守或执行。

  4、有些规章制度加上“基本”一词,如“基本规程”、“基本制度”等,表示这是带有普遍性、原则性的规定。

  5、有些规章制度加上“试行”、“暂行”、“草案”等词,表示这些规章制度颁发后又发现一些情况,但全面修改的条件还不成熟,只能加上一些内容作为原定规章制度的补充部分。

  四、规章制度的特点

  1、制作的严肃性。

制定规章制度必须依照相关的法令、政策、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能与国家的法令、政策相抵触。

  2、具有强制力或约束力。

规章制度起到某些行政法规的作用,它一经公布,对有关方面及有关人员就具有强制力或约束力,必须贯彻实施,不得违反。

否则,就要受到行政、法律、经济制裁或公众谴责。

  3、行文全面周到、内容具体。

规章制度是人们的准则,它所涉及的方方面面,都必须作出周到的规定全面的要求,不能有遗漏,不能被人钻空子。

规章制度的种种规定,都比较具体,要求只能这样做,不能那样做。

  第一节条例

  一、条例的概念

  条例是领导机关制定或批准规定某些事项或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等带有规章性质的法规性文件。

条例具有法规性的特点,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制发机关的法定性。

条例的制作、发布机关有一定的限制。

  

(2)内容的法规性。

条例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重要或比较重要的事项,具有

  强制力和约束力,要求有关人员必须遵照执行,不得违反。

  二、条例的分类

  根据管辖的权限不同,条例可以分为直接颁发性条例和批准颁发性条例;根据内容的不同,条例可以分为事项性条例和规定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的条例。

  三、条例的结构

  条例一般由标题、通过的时间与会议(一般由人大机关使用)、正文、发布的时间四部分组成。

其中,正文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组成。

发布的时间分别在发布条例的“通知”、“公告”、“令”之中。

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条例,用“通知”印发;人大机关制定的条例,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用“公告”发布;行政机关制定的条例,由本级人民政府用政府令(国务院用国务院令)发布。

  标题。

一般由条例的主题和“条例”组成。

这样撰写,是为了突出条例的主题,增强它的鲜明性。

也可由发文机关名称、条例的主题和“条例”组成。

应区别情况,灵活处理。

  通过的时间与会议。

人大机关依法讨论通过的条例,其通过的时间与会议在标题之下加圆括号居中标注。

其格式是:

“(x年x月x日xx市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通过)”。

在党的中央组织与行政机关制定的条例,既可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也可用审签方式批准。

但是,经会议讨论过的条例,仍然要用签发的方式最后审定签发。

所以,党政机关制定的条例不标注通过的时间与会议。

  正文。

条例的正文均采用分项(条)式。

内容较多的,采用章断条连式,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至倒数

  第二章为分侧,最后一章为附则。

条数,从总则的第一条起,全文依次排序,直至最后一条。

内容较少的,采用条连到底式,即全文不分章,开头为第一条,接着是第二条,直到最后。

但总则、分则、附则三个组成部分的内容不能少,按其顺序,依次排列。

  条例的第一条要写明行文的目的、依据,强调它是依据党中央的某个决定、指示或国家生活某个方面的法律、准则制定的,以突出全文的主题、权威和法定的约束力,还要说明条例的适用范围,为下文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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