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设计
4.2.2共板法兰风管连接采用的螺栓规格应符合下表4的规定。
表4共板法兰风管螺栓规格(mm)
风管长边尺寸b
螺栓规格
B≤2500
M8
2500
M10
4.3风管制作
4.3.1划线的基本方式是:
直角线、垂直平分线、平行线、角平分线、直线等分、圆等分等。
展开方法宜采用平行线法、放射线法和三角线法。
根据大样图和风管不同的几何形状与规格,分别划线展开,并进行剪切。
剪切后进行倒角,共板法兰风管的长度一般不得小于250mm。
4.3.2共板法兰风管采用咬口连接方法。
板材在共板法兰专用咬口机上压出槽形或π形咬口,然后根据板块宽度要求在共板法兰加强筋专用机上滚压加强筋,最后在共板法兰成型机上加工成型。
加工好的风管在检验合格后,一般在工地现场拼装成型。
4.3.3当共板法兰风管的槽形板或π形板宽度小于630mm时,板面不设滚压加强筋;当宽度大于或等于630mm时,板面必须设滚压加强筋,加强筋间距在300~400之间。
4.3.4当风管长边尺寸大于800mm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加固措施可以采用立筋、角钢(内外加固)、扁钢、加固筋和管内支撑等形式。
采取加固措施时,排列应规则,间隔应均匀,板面不应有明显变形。
当风管用于除尘系统时,采用的加强措施应光滑无毛孔,无挂花现象。
4.3.5矩形风管弯管的制作,一般应采用曲率半径煨一个平面边长的内外同心弧形弯管。
当采用其他形式的弯管,平面边长大于500mm时,必须设置弯管导流片。
4.4制作质量要求
4.4.1共板法兰风管的外边长小于等于300mm,尺寸允差为2mm;外边长大于300mm时,尺寸允差为3mm。
管口平面度的允差为2mm。
共板法兰风管管口两对角线长度之差小于3mm。
4.4.2风管的咬缝必须紧密,咬缝宽度应均匀,无孔洞,半咬口或胀裂等缺陷。
法兰无明显扭曲、不平整现象;两端平行。
风管外观质量应达到折角平直,圆弧均匀,二端面平行,无明显翘角,表面凹凸不大于10mm。
4.4.3风管拼接的咬口缝应错开,尽量少使用十字形拼缝。
当风管只能采用十字形拼缝时,在拼缝交叉处,必须根据风管使用场合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
风管的拼缝应垂直于共板法兰风管的法兰,即与送风方向一致。
五、风管的安装
5.1作业条件
5.1.1风管系统的安装应在建筑物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安装部位的障碍物已清理,地面无杂物的条件下进行。
5.1.2检查现场结构预留洞的位置、尺寸是否符合图纸要求,预留的孔洞应比风管实际截面尺寸大100mm。
5.1.3按照设计图纸并参照土建基准确定风管的标高位置并放线。
5.2作业工艺
5.2.1根据现场情况,在梁柱上选择二个可靠的吊点,然后挂好倒链和滑轮,用钢丝绳将风管捆绑结实。
5.2.2风管吊装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而定。
风管可以在地面连成一定的长度,然后采用吊装的方法就位(整体吊装);也可以一节一节放在支架上逐节连接(分节吊装),一般安装顺序是先干管后支管。
竖风管的安装一般由下至上进行。
5.2.3起吊时,当风管离地200~300mm时,应停止起吊,仔细检查倒链或滑轮受力点和捆绑风管的绳索、绳扣是否牢靠,风管的重心是否正确。
确认无误后,再继续起吊。
5.2.4支、托吊架制作安装方法
5.2.4.1按照风管系统所在的空间位置,确定风管支、托吊架的形式,按照《采暖与通风设计手册》的用料规格和做法制作,支架的悬臂、吊架的横担采用角钢或槽钢制成,吊杆采用圆钢,扁铁用于制作抱箍。
除锈后刷防锈漆一道。
5.2.4.2吊杆应平直,不得扭曲,螺纹应完整、光洁。
吊杆连接可采用螺纹连接或焊接连接。
螺纹连接任一端的连接螺纹均应长于吊杆直径,并有防松动措施;焊接连接宜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小于吊杆直径的6倍,并与两侧焊接。
5.2.4.3风管吊架的露出部分应考虑调节余地,且不得大于30mm。
保温风管的长边尺寸大于或等于1250mm,应配带两个螺母。
5.2.4.4风管支、吊架的吊点,通常采用预埋铁件,支、吊架二次灌浆,膨胀螺栓法或射钉枪法等。
5.2.4.5按风管的中心线找出吊杆敷设位置,单吊杆在风管的中心线上,双吊杆可以按横担的螺孔间距或风管的中心线对称安装。
吊杆根据吊件形式可以焊在吊件上,也可以挂在吊件上,焊接后应涂防锈漆。
立管管卡安装时,应先把最上面的一个管件固定好,再用线锤在中心处吊线,下面的管卡可按线进行固定。
当风管较长,需要安排一排支架时,可先把两端的安装好,然后以二端的支架为基准,用拉线法找出中间支架的标高进行安装。
5.2.4.6支、吊架的标高必须准确,如圆形风管管径由大变小,为保证风管中心线水平,支架型钢上表面标高应做相应提高,对于有坡度要求的风管,托架的标高也应按风管的坡度要求安装。
5.2.4.7风管水平安装,直径或长边尺寸小于或等于400mm,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4m;大于400mm,不应大于3m。
螺旋风管的支、吊架间距可分别延长至5m和3.75米;对薄钢板法兰的风管,其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3m。
风管垂直安装,间距不应大于4m,单个立管至少有2个固定点。
5.2.4.8当水平悬吊的主、干风管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防止摆动的固定点,每个系统不少于1个。
5.2.4.9支、吊架的预埋件或膨胀螺栓埋入部分不得油漆,并应去除油污
5.2.4.10支、吊架不得安装在风口、阀门、检查孔等处。
吊架不得直接吊在法兰上。
5.2.4.11圆形风管与支架接触的地方垫木块。
保温风管的垫块厚度应与保温层的厚度相同。
矩形保温风管的支、吊架宜放在保温层外部,但不得损坏保温层。
矩形保温风管不得直接与支、吊架接触,应垫坚硬的隔热材料,其厚度与保温层相同,防止产生“冷桥”。
5.5法兰连接方法:
5.5.1为保证法兰接口的严密性,法兰之间应有垫料,一般空调系统及送、排风系统的法兰垫料采用8501密封胶带,软橡胶板。
法兰垫料不能挤入或凸入管内。
法兰垫料应尽量减少接头,接头应采用梯形或榫形连接,并涂胶粘牢。
法兰连接后严禁向法兰缝隙填塞垫料。
5.5.2连接法兰的螺母应在同一侧,连接好的风管,应以二端法兰为准,拉线检查风管连接是否平直。
5.5.3当槽形板或π形板宽度大于等于1000mm时,每一法兰边均需配相应补强板一件;当小于1000mm时,不需要补强板。
两风管连接时,当风管法兰边长<1000mm时该边配“L形共用夹板”1件;当1000mm≤风管法兰边长<2000mm时,该边需配“夹头螺钉”1只,“L形共用夹板”2件;当2000mm≤风管法兰边长时,该边需配“夹头螺钉”2只,“L形共用夹板”3件。
5.6质量检查
5.6.1风管允许偏差为每米不大于3米,8米以上的水平风管总偏差不应大于20mm。
垂直度允许偏差为每米不大于2mm,10m以上的垂直风管,总偏差不应大于20mm。
5.6.2风管系统安装后,必须进行严密性检验,合格后方能交付下道工序。
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以主干管为主。
在加工工艺得到保证得前提下,低压风管可采用漏光法检测。
中高压系统风管的严密性检验,应在漏光法检测合格后,对系统漏风量进行测试。
具体检查实验方法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9)执行。
六、注意事项
6.1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和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
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6.2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6.3输送含有易燃、易爆的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应有良好的接地,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必须严密,并不得设置接口。
6.4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6.5输送空气温度高于80℃的风管,应按设计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6.6地下风管穿越建筑物基础,若无钢套管时,在基础边缘附近的接口应用钢板或角钢加固。
6.7地下风管与地上风管连接时,地下风管露出地面的接口长度不得少于200mm,以利于安装操作。
6.8输送潮湿空气的风管,当空气的相对湿度大于60%,风管安装应有0.01~0.15的坡度,并坡向排水装置。
6.9保温风管宜在吊装前做好保温工作,吊装时应注意不使保温层受到损伤。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19〕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
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9〕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