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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工作常规

附件2

上海市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工作常规

本工作常规适用于医疗机构,也适用于卫生防疫机构、采供血机构等单位。

一、消毒隔离工作基本要求

(一)各级医疗机构应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小组),负责医院感染监控管理和消毒监测管理,建立控制感染制度、消毒隔离制度。

(二)各级医疗机构的中、西医内、儿科门诊必须建立预检制度,由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并能鉴别传染病的医护人员在挂号前认真做好预检,发现可疑传染病患者时,应指定患者到隔离门诊诊治。

(三)各级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医院要设置隔离门诊,隔离门诊应与普通门(急)诊分开,设单独出入口。

(四)传染病患者入院后,必须收入隔离病房(室)治疗,不得收入普通病房(室)。

(五)隔离门诊、门(急)诊室、病房、检验科、血库、厕所等易被污染的场所,工作结束后须消毒,每日二次(上、下午各一次)。

上述场所发生严重污染时须及时消毒。

(六)各级医疗机构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医疗用品、消毒剂、污水、污物必须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标准。

(七)各级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灭菌知识,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并经常向病人进行各项卫生制度和消毒知识等宣传。

(八)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需要配备有效的消毒设备和消毒药,如压力蒸汽灭菌器、电动喷雾器、福尔马林或环氧乙烷消毒室(箱)以及常用消毒剂过氧乙酸、含氯制剂、碘伏、戊二醛、福尔马林等。

(九)各级医疗机构应有计划地建造污水处理设备,新建医院必须建造污水处理设备,凡建有污水处理设备的要加强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无污水处理设备的医疗机构,其污水必须先消毒后排放,排放的污水应达到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十)各级医疗机构所用手术器械、导尿管等直接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经过灭菌后方可使用。

(十一)各级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必须获得有效卫生许可证。

消毒药械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各种物品消毒灭菌方法一览表)规定的要求执行。

各种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注射器、输液器、透析器等)须经消毒毁形,达到要求后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统一处理。

(十二)医疗机构各病区、科室的污物应按不同性质分类集中,液体污物与固体污物分开。

固体中的玻璃、纱布棉球也应分开,以便于消毒药物浸泡、焚毁及其他处理。

(十三)医疗机构化验室、血透室、血库以及传染病病房与门诊部等部门的工作服、床单、被套、病员服等衣物必须经消毒后送洗衣房。

(十四)各级医疗机构对有关科(室)应做好空气、医疗用品、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与使用中消毒剂的微生物学监测,二、三级医疗机构每三个月一次,一级医疗机构每半年一次,并做好记录。

二、隔离病房(室)消毒隔离要求

(一)传染病院、医院的传染病科(室)应选择在较偏僻地点(远离水源、食堂、食品店、托儿所等),隔离病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可将几间病房、一个病区或一个楼面作为隔离病区,使其与其他科室隔开。

隔离病区外围必须设有明显标志。

(二)隔离病房(室)应设二、三个出入口,做到工作人员与病人进出分开;病人出院与入院分开;工作人员进出口处应设更衣室,病人进出口处应分别设出、入院卫生处理室。

(三)病人入院时应按不同病种分室收治,同一间病房内不准收治二种不同病种的传染病人。

(四)隔离病区内应严格划分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各交界处必须设擦脚垫并用消毒液浇湿保持湿润。

1、清洁区范围:

医务人员更衣室、值班室、病区配膳室、库房等清洁区必须保持清洁。

2、半污染区范围:

医疗人员办公室、治疗室、一般消毒室、走廊、出院卫生处理室,这些区域必须每天用消毒液喷雾或洗擦消毒二次。

3、污染区范围:

病室、厕所、污染消毒室、入院卫生处理室等。

这些区域应定时进行消毒。

(五)病人排泄物、分泌物、呕吐物、生活污水、检验科(室)剩余标本、病人吐泻物的容器、垃圾等及病人使用后或接触过的一切用品(如衣、被、尿布、桌椅等),都必须经严格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或继续使用。

(六)病人使用的饮食器具、医疗器械等每次使用后应严格按消毒→清洗→消毒的程序操作,抹布、拖把等清洁用具要分病区、按病种分室使用,并定期消毒。

(七)医护人员要教育病人遵守病室消毒隔离制度,病人在住院期间应在指定范围内活动,不得随意外出。

严格执行探望制度,探望期间禁止家属进入病房。

(八)出院病人必须做好出院卫生处理,换洗清洁衣服。

病人换下的衣服连同自带的用品等一切物品,必须消毒处理后方可交病家带回。

(九)出院病人用过的被单、床单、枕套等必须全部更换,换下的被单、床单、枕套须经消毒后清洗。

病床、床边柜等也须作消毒处理。

(十)工作人员的卫生要求:

1.隔离门诊和隔离病房的工作人员要相对固定,每个医、护、勤工作人员(包括实习、进修医务人员)应熟悉消毒隔离制度及各种消毒方法,医院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消毒隔离知识。

2.传染病院(科、室)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肝功能及有关血清学指标或带菌检查),接受预防措施,工作人员在怀孕期及哺乳期不宜参加隔离门诊及病房工作。

3、工作人员进入隔离病区,必须穿戴隔离衣、鞋、帽、口罩,工作完毕须先消毒双手,脱去隔离衣后再消毒双手,接触不同病种要调换隔离衣,离开隔离病房时应脱去隔离衣、口罩、鞋、帽。

隔离衣每周更换消毒二次,有严重污染时必须随时更换消毒。

4、医务人员禁止穿工作衣进入食堂、宿舍或离院外出,勤工人员在开饭时应加穿工作衣开饭。

5、非传染病区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传染病区时,应经传染病区医务人员许可,并接受消毒隔离要求的指导。

进入传染病区工作的化验人员、会诊医师应严格遵守各项消毒隔离制度。

(十一)床边隔离要求

1、床边隔离只适用于暂时不能收入隔离病房而在普通病房收治的肠道传染病人。

2、床边隔离必须设有明显标志,病床放在病室一角,用屏风隔开。

3、诊治病人的医疗器械和用具(如听诊器、体温表、血压计、压舌板、食具、便器及隔离衣、洗手消毒液等)必须专用。

4、病人必须在隔离范围内活动,不得与其它病人接触。

三、肠道和肝炎门诊消毒隔离要求

(一)肠道和肝炎门诊应分开设置,不能合用。

(二)门诊内医护人员与病人应分门进出,并划分清洁区、污染区、半污染区;各区之间不得交叉,各区之间应设置浸湿消毒液的擦脚垫并保持湿润。

1、区、县级以上医院必须包括以下区域,各室必须独立分隔,并应有独立的缓冲间或走道。

清洁区:

包括医护人员更衣室、值班室、库房、药房等

半污染区:

包括挂号收费室、注射治疗室等

污染区:

包括诊疗室、观察室、厕所、化验室、消毒室等

2、街道医院或乡卫生院的肠道门诊中各区域分隔应有明显的标志。

(三)安装纱门、纱窗和非手触式水龙头,配备手消毒剂。

(四)医务人员进出隔离门诊时,必须穿、脱专用工作衣、帽、鞋、专用工作衣、帽、鞋须有固定处摆放,工作衣、帽、鞋(或隔离衣、帽、鞋)需每周更换消毒二次,有严重污染时应随时更换消毒。

医务人员每次接触病人或离开门诊时须做好手的消毒。

(五)隔离门诊应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并熟悉消毒隔离工作要求;有专用的医疗器械、消毒器具和清洁用具;肠道门诊内应有专用厕所、便器,挂号、化验、配药、注射、收费等在隔离门诊内办理。

(六)病人的化验单、病卡、传报卡、钱币等必须消毒后送出隔离门诊。

(七)肝炎病人抽血必须在肝炎门诊内进行,并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八)病人呕吐物、排泄物及便器应有专人负责严格消毒。

(九)对暂时未住院的肠道传染病病人或肝炎病人,应向其做好卫生宣传,给予消毒药物并指导消毒方法。

四、呼吸道传染病消毒隔离要求

(一)医院门诊预检处发现可疑呼吸道传染病人,应指定到隔离门诊就诊。

(二)隔离病房、门诊要保持清洁、空气流通、门诊室不能分病种诊治病人时,要开窗通风或做好空气消毒。

每个病室只限收一个病种,更换病种前病室必须彻底消毒处理。

(三)病人使用的饮食用具、面盆等每次用后消毒。

痰杯、痰孟必须消毒后清洗。

(四)病区内的地面、家俱、空气等应每天消毒二次。

(五)传染病人应在指定范围内活动,不得去其它病室和场所。

(六)医务人员进入病区必须穿隔离衣、鞋、戴帽和口罩。

五、性病门诊消毒隔离要求

一、性病门诊应单独设置,附设在其他科室的必须设专室或专桌,并有专用的检查室。

二、医务人员工作时必须穿戴专用工作衣、帽、口罩。

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凡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操作均应戴手套并严格做好手消毒,手套须一人一用。

三、应使用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必须经严格消毒后方可毁形。

四、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锐器和棉球等废弃物应用防水、防刺的容器收集,并用血液消毒的方法严格进行消毒处理。

六、检验科消毒隔离要求

(一)操作工作台、地面等每日必须消毒二次,发生污染时要及时消毒,无菌室应经常保持清洁,配有空气消毒设备。

(二)使用灭菌采血针、血红蛋白微量吸管、注射器时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实行一人一针、一吸管、一筒,使用后按规定消毒后再清洗。

(三)使用后的玻璃器械、试管、吸管等器具必须完全浸泡在消毒液中消毒,然后再用清水洗净烘干备用。

(四)剩余标本如血液、脓、痰、尿等必须消毒后再处理,粪便标本必须焚毁。

(五)除门(急)诊必须当即发出的检验报告单外,其它检验报告单均应消毒后发出。

(六)肝功能检测应用专用操作台或室,工作人员在操作时必须穿隔离衣裳或专用衣(应有明显标记),并放在固定地点,仪器设备每天用后应及时消毒处理。

(七)检验科(化验室)的每一个部门应设有洗手设备和消毒液,随时注意手的清洁消毒。

(八)肝炎病人、疑似肝炎病人抽血时应与其它病人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感染。

七、输血科(血库)消毒隔离要求

(一)划分工作区与休息区,配血室与储血室分开设立,进入工作区换穿工作服。

(二)各种贮血冰库、冰箱、恒温箱、水浴箱须专用,每周消毒1~2次,有污染时随时消毒。

(三)配型试验等所用试管、器皿、设备应消毒后再冲洗备用。

(四)血液入库前应检查血袋密封性与包装完整性。

(五)不合格血液(外观色泽改变、溶血、凝块等)用压力蒸汽110℃,作用45分钟后倒入化粪池。

(六)工作结束,环境、台面等须进行消毒,每日二次;工作人员要做好消毒。

(七)工作人员应经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

八、中心供应室消毒隔离要求

(一)供应室设在住院部和门诊部的中间位置,周围环境清洁,无污染源,要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

(二)供应室应分污染区(室)、清洁区(室)、无菌区(室)和生活区,物品运行路线采取强制通过方式,不准逆行。

物体表面应光滑,不积灰,便于清洗与消毒。

(三)清洁与污染物品,消毒与未消毒物品必须严格分开放置。

标有明显标记,设发物与收物二个窗口。

(四)经灭菌后的治疗包、输液器、注射器等应注明灭菌日期与有效期,发放前必须认真检查。

根据不同季节有效期一般为1~2周,过期物品必须重新灭菌。

(五)压力蒸汽灭菌与环氧乙烷灭菌器及其它消毒设备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

每一锅必须用留点温度计和化学指示剂(每包须用包外指示剂,大包或关键手术包还须用包内指示剂)进行灭菌效果测定,每月一次用生物指示剂监测灭菌效果。

如发现不合格,应重新灭菌。

压力蒸汽灭菌时,被灭菌物品必须用透气式盛器盛放。

(六)污染室内的地面、桌面等应每日消毒二次。

(七)输血器具、敷料、注射器等制作应在专用室内进行。

清洁区和无菌室应有空气消毒设备,紫外线灯功率达到1.5W/m3,灯管强度距离一米处不得低于70微瓦/cm2。

(八)病房门诊等使用的医疗机械等,应先由病区(室)消毒后再送供应室,未经消毒的物品可以拒收。

污染物品、器械等都应消毒—清洗—消毒原则进行。

九、注射室消毒隔离

(一)病员注射部位应严格消毒,必须做到一人一针一筒(包括皮试针筒),肝炎或其他传染病人不得在注射室内注射。

(二)使用后的注射器必须先煮沸20分钟或放入消毒液内浸泡消毒,然后再送供应室。

(三)消毒持针钳的消毒液应定期调换,每次连同盛器一起调换。

盛器应先清洗后再压力蒸汽灭菌。

(四)工作人员操作时必须穿工作衣,戴口罩、帽,注射室内空气每天用紫外线消毒二次,每次30分钟。

十、内窥镜室消毒隔离要求

(一)内窥镜应分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内窥镜(膀胱镜、腹腔镜、关节镜等)和接触人体粘膜的内窥镜(胃镜、肠镜、喉镜、支气管镜等)。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内窥镜及其附件应经灭菌处理,一人一用一灭菌,操作应在手术室或门诊手术室内进行;接触人体粘膜的内窥镜应经消毒处理,其进入破损粘膜的附件应灭菌,操作应在专用的内窥镜室内进行。

(二)内窥镜专室应划分为清洁区和检查区,检查区内应设置专用的洗涤水槽清洗内窥镜及其附件,清洁区内还应设置专用的内窥镜及附件的贮藏室。

(三)病人进行内窥镜检查前,必须先作HBV及HCV感染指标检测,进行支气管镜检查的病人,应加作痰结核菌检测。

凡HBV、HCV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及痰结核菌阳性者,应使用专用内窥镜,并安排在最后检查,用后严格消毒。

(四)每天检查前,先进行内窥镜消毒预处理;每个病人检查后内窥镜及其全部通道与附件等均应立即用清洁剂与流动水彻底冲洗干净后,用高效消毒剂消毒,再经用消毒的生理盐水或蒸馏水冲洗。

(五)内窥镜的附件(活组织钳等)和弯盘、咬口等器具,应灭菌或消毒后备用,做到一人一换。

(六)冲洗水注入瓶与吸引器或盛器必须每天清洗消毒,冲洗水应采用消毒的生理盐水或蒸馏水。

(七)每天工作结束后的内窥镜及其全部通道应经消毒或灭菌并干燥后,放入清洁的专用柜橱内保存,未消毒或灭菌的内窥镜及其附件不得放入专用柜橱内,专用柜橱应经常清洗、消毒。

(八)每天工作开始前与结束后,必须对室内空气、地面、台面等进行消毒处理,并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环境Ⅲ类标准。

(九)工作人员在操作时应穿戴专用工作衣、帽、鞋、口罩、手套,手套应一人一用一换,工作人员在清洗内窥镜及附件时应加戴防护用围裙、袖套、手套,加强自身防护。

(十)内窥镜室应制定并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和消毒隔离工作制度,详细填写检查记录(病人姓名、检查日期、操作记录、消毒记录,内窥镜医师签名、消毒工作人员签名等)。

十一、产房、母婴同室消毒隔离要求

(一)产房

1、合理布局,严格划分限制区、半限制区、非限制区,各区之间应设明显标志,并设置隔离待产室隔离分娩室。

限制区范围:

分娩室、刷手间、无菌物品存放间等。

半限制区范围:

办公室、待产室、敷料准备间、洗涤间。

非限制区范围:

更衣室、值班室、厕所。

2、医务队员进入产房必须穿戴定期清洗消毒的专用工作衣、鞋,保持手的清洁。

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3、产妇产前应做HBV、HCV感染指标检测,对病人或病原携带

者医护时应着隔离衣单独处理。

(二)母婴同室

1、母婴同室应单独设置于一相对独立的区域内,其内每室分

门进出,一室不能多用,并设置一隔离病室。

2、产妇及新生儿作为一个护理单元进行护理,护理原则为先新生儿后产妇,护理前消毒双手,每单元净使用面积5.5~6.5平方米。

3、禁止各单元互相共用奶具等用品,禁止产妇间喂哺对方新生儿。

4、母婴同室的探视制度,原则上相对固定一位家属(必须无传染病、呼吸道感染等),入室前向家属宣传消毒隔离知识与方法,入室后指导家属进行消毒。

5、向产妇指导用母乳喂哺婴儿的卫生知识,产妇喂奶前要洗手、清洁乳头。

6、收集的母乳必须分别置于容器内,标上产妇姓名、收集日期,经消毒处理后放入冰箱保存,母乳在4℃冰箱内存放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原则上母乳不互相借用,若因特殊情况借用,应详细记录供奶与借用母乳的产妇姓名,借用的量及日期。

7、母婴同室母婴一方有感染性疾病时,应及时与正常的一方隔离。

8、使用后的婴儿尿布直接放入不漏水的盛器内,防止污染环境,布料尿布应清洗消毒后使用。

9、设置沐浴室,每日对沐浴用品、沐浴池及地面进行消毒,沐浴箱水每天更换。

10、室内空气每天消毒二次(开窗通风或紫外线照射、消毒液喷洒等)。

11、工作人员应每季进行一次病原携带检查(咽拭、肛拭、HBV等),病原携带者应暂时调离直接接触婴儿的工作岗位,转阴后方可回原岗位工作。

十二、手术室消毒隔离要求

(一)手术室布局要符合功能流程和清洁分区要求,应有空气净化装置、空气消毒设备(如用紫外线消毒,其功率要求达到1.5瓦/m3,灯管强度距离一米处不得低于70微瓦/cm2)。

(二)每天使用手术室前必须进行空气消毒(紫外线照射30分钟),两次手术之间应再次消毒,每周进行一次总消毒(包括手术室空气、各种盛器等)。

(三)医务人员术前洗手消毒需控制消毒液浸泡人次数,添加酒精或换消毒液时,必须同时更换盛器。

使用过的盛器,要洗净、灭菌处理。

十三、口腔科消毒隔离要求

(一)合理布局,符合功能流程,设置洗涤消毒室。

(二)医务人员操作时必须戴口罩、帽子,每治疗一个病人后,必须清洗双手,

(三)诊疗用口腔器械、注射器、镶牙模具、漱口杯等必须做到一人一套,用后按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四)车头一人一用,并进行有效的消毒。

(五)棉球、敷料、搪瓷用具每周压力蒸汽灭菌一次。

(六)医疗漱口水等应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十四、血液透析室消毒隔离要求

(一)血液透析室应设置在相对独立区域,并开设HBV、HCV阳性患者专室,有HBV、HCV阳性患者专用设备,血透室必须划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每区门口必须设置消毒液浸湿的擦脚垫,并保持经常湿润。

(二)工作人员进入污染区时必须穿戴隔离衣、帽、鞋、口罩(禁止穿拖鞋),离开污染区应脱去隔离衣、帽、鞋、口罩,并消毒双手。

(三)污染的隔离衣、帽、鞋、口罩应每天放入福尔马林消毒箱消毒过夜,衣、帽等每周更换消毒二次,有严重污染时应随时更换。

病人的床单、被单等应做到一人一用。

换下的隔离衣、床单、被套等应消毒后再送洗衣房清洗。

清洁用具应经常用消毒液消毒。

(四)透析器和透析管应做到专人专用,用后必须严格灭菌处理后方可重新使用,并严格掌握有效使用次数。

HBV、HCV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使用专用的透析仪。

(五)清洗透析器、管时应穿戴隔离衣和防护用围裙、袖套、手套等,以加强自身保护。

(六)透析室所有医疗清洗用水(包括排出的透析液),均应严格消毒符合医院污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七)一次性使用的透析器使用后必须经消毒毁形处理。

(八)工作人员应定期作肝功能、HBV、HCV检测,检测阴性的

人员应进行免疫保护,并建立健康记录制度。

十五、普通病房消毒隔离要求

(一)病房应经常开窗通风或每天用消毒液喷洒消毒一次。

(二)病室内的地面、床边柜等每天湿式清扫揩擦一次,一床一套,一桌一抹布,用后消毒。

(三)病人出院、转科或死亡后必须撤去床单,并用消毒液消毒床架及床边柜等。

(四)治疗室、配餐室、病床、厕所应有专用清洁工具,标记明显,分开清洗,定期消毒。

十六、预防接种门诊消毒隔离要求

(一)预防接种门诊应专室专用,每次门诊接种前须对室内环境和接种工作台进行消毒。

(二)工作人员接种时必须穿戴工作衣、帽、口罩。

(三)疫苗接种前对被接种者的接种部位必须严格消毒,使用

后的棉球(签)应消毒后弃去。

(四)接种疫苗的器械(碗、杯、匙等)须做到“一人一用”,

使用后严格按“消毒—清洗—消毒”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次性注射器使用后,必须消毒、毁形。

(五)持针钳(或镊子)须浸泡在消毒液中,消毒液连同盛器

须定期调换,调换的盛器应清洗后再经压力蒸汽灭菌。

 

上海市托幼机构消毒隔离工作常规

一、基本卫生要求

(一)应设置保健室,有专人负责卫生保健工作(托儿在50人以下的可以兼职)。

(二)根据本单位条件建立隔离室或观察床(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必须建立隔离室),作为疑似传染病患者临时隔离观察之用。

(三)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急慢性传染病(包括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不可从事直接接触食品、食具和婴幼儿的工作。

痊愈后,持县(区)以上医疗机构的健康证明方可恢复工作。

(四)儿童在入园、入托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才能入园(所),在园(所)儿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持有接种合格的《上海市儿童预防接种证》的儿童方可办理入园、入托手续。

(六)必须建立严格的晨间检查和全日健康观察制度、健康检查制度、消毒隔离制度以及缺席儿童家访制度等。

(七)班级内发生传染病人时,应作好传染病登记报告工作,及时向托幼机构所在地的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所报告,并及时隔离病人。

对患儿所在班进行医学观察,在观察期间不得并班和接受新生。

(八)工作人员家中发现传染病人时,应及时报告园(所)领导,必要时暂时调离接触食品和儿童的工作,幼儿家中发现传染病人的,要及时报告园(所)并加强对该儿童的观察。

二、消毒隔离工作要求

(一)保健教师必须接受市、区、县卫生防疫机构消毒灭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书。

(二)保健教师负责本园(所)消毒隔离工作和班级内、营养室消毒工作的技术指导。

(三)托幼机构的餐具、毛巾、玩具和室内空气等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并达到以下卫生要求:

1、班级内空气细菌菌落总数≤2500cfu/m3;

2、环境、玩具、手表面的细菌菌总数均≤15cfu/cm2,并不得检出大肠菌群与致病微生物。

3、食具、餐具、饮具、熟食器具等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均应≤lOcfu/cm2,并不得检出大肠菌群与致病微生物。

4、使用中的消毒液细菌菌落总数应≤250cfu/ml。

(四)托幼机构内发生传染病病人时,应根据不同病种及时严格地做好消毒隔离工作,消毒方法按附表要求进行。

(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及每年2次的监测。

三、营养室消毒卫生工作要求

(一)营养室布局应合理、整洁、无害。

揩布与清洁工具要专用。

桌面、餐具橱保持清洁,食具做到一餐一消毒,非营养室人员及用品不得人内和存放。

(二)工作人员要做好个人卫生,认真做到三白(白工作服、白帽子、白口罩),四勤(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工作前及便后要洗手。

(三)食品进货要有验收制度,做好食品保质、保鲜工作,生熟食品必须分开存放,食品要烧熟煮透,现烧现吃,隔餐的食物要回锅,不吃隔夜的剩菜剩饭;食具盛器(如菜刀、砧板等)必须生熟分开,熟食盛器使用前需消毒放妥。

不得供应生冷拌菜。

(四)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单位应设立熟食间。

小型托幼机构要有熟食橱。

四、隔离观察室消毒要求

(一)隔离观察室不得设在紧靠教室和营养室的房间及儿童易到达的场所。

(二)一室内不能同时隔离两个以上病种的病人,患儿离室后须彻底消毒。

(三)隔离室必须配备下列物品:

隔离衣(或以专用工作服代替)、体温表、压舌板、注射器、面盆、毛巾、肥皂、手电筒、便器、消毒药物、清洁用具、病情记录本等。

(四)室内一切物品用具必须专用,并按要求进行消毒,使用后未经消毒的物品不得带至室外。

(五)隔离观察室应有专人负责,做好观察护理及消毒工作,并做好记录。

(六)进入隔离观察室的工作人员必须穿隔离衣,出室时脱下挂在固定处,并做好手的消毒。

五、发生传染病人的消毒要求

(一)发现传染病人时要做好发病登记,立即隔离传染病(或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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