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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全市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X—X年)的通知》(国发〔X〕21号),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优化发展软环境,提升政府公信力,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X〕76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发〔X〕40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诚信X”总体要求,强化基础建设,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信用记录和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内容,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政府诚信行政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X年,建成与我市创新转型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政务诚信体系。

基本构建起以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激励惩戒措施为抓手的具有约束力和公信力的政务诚信机制,形成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诚信政务环境,切实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1.基础体系不断健全。

建成全市政务服务“一张网”和市、县两级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政务信用信息全面融合。

政务主体信用档案实现全覆盖,政务诚信宣传教育得到有效普及,全面建立市、县两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以下简称“政务清单”),以及“诚信典型范围清单”、“严重失信行为及主体范围清单”、“守信激励政策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政策措施清单”联合奖惩四张清单(以下简称“信用清单”)。

2.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信用承诺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政务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制度、信用监督制度等政务诚信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信用决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权益保护等政务诚信建设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形成风清气正、公平正义、服务高效的政务信用环境。

3.重点领域政务诚信环境不断优化。

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社区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突出重承诺、重记录、重公开、重督导、重惩戒、重考评,让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形成示范、引领和带动效应。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政务信用信息“清单”基础建设。

实现政务诚信清单化管理。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有关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清理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工作,建立部门“政务清单”。

各有关部门发布“政务清单”,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协调。

建立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推进机制,做好衔接,上下联动。

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4号),形成“信用清单”。

(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市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政务主体信用档案。

各有关部门要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采集和记录政务主体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妥善保存、及时更新。

要依法依规将政务主体履行职责(开展业务活动)情况,重点将落实软环境建设、“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政府守信承诺等履行情况纳入政务主体信用记录。

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以及社会服务情况、人民群众满意度、社会公信度等综合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记录。

将政府、公益类事业单位和公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招投标领域、招商引资领域、地方政府债务领域、街道和乡镇政务领域失信违约记录数据库。

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政务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开,将有关记录逐级归集至省级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

同时,依托“信用X”、“信用X”和“信用中国”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政府和公务员政务信用信息。

加强数据质量把控,建立数据质量反馈更新机制,确保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编办、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政务诚信教育。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

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

在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中增加信用教育内容,在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过程中,把诚信教育列为学习内容。

加强政府机关中直接从事信用管理人员的信用理论、实务运作能力的教育和培训。

树立政务诚信典型。

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结合道德模范、各行业诚信创建活动,树立政务诚信典范,使政务诚信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使诚实守信成为政务主体的自觉追求。

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职业理念,增强诚信意识和信用观念,规范公务员的职业操守,建立守法诚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编办、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信用承诺制度。

坚持守信践诺,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

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守信践诺制度,以规范格式将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期限和保障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将信用承诺纳入政务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要把实施发展规划、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为民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加强前期论证,认真履行、兑现政府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

要率先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探索建立和推行政府信用评估制度。

(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市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全面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获取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机制。

要结合我市实际,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务诚信建设文件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依法公开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问题,以及各部门的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违法失信信息等。

推动在企业监管、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推动各部门登记、许可、监管信息共享,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指导,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加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X”、“信用X”、政府及部门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依法推进“双公示”。

公开内容应包括: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设定依据、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没有门户网站的部门,按规定申请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

(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市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政务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制度。

全面推进我市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实现“横向到边协同,纵向到底联动”,推进政府内部信息整合共享,打破信息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

建立市、县两级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体系,按照统一信用代码、统一标准规范、一数一源、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整合全市有关行业和部门所记录的社会成员信用信息。

已建、在建的信息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

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市级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和其他归集、应用信用信息的系统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和信用信息安全。

(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市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信用监督制度建设。

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

将政务诚信建设纳入绩效考核,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按季度调度各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并通报相关结果。

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

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核评价内容。

并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协通报政务诚信建设推进情况。

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广泛开展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有条件的县区和行业试行政府、行业信用监督员制度。

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

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受理社会公众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

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加强社会监督。

鼓励支持第三方社会机构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整理、监测、分析来自政府部门、社会机构、互联网等各领域的政务失信信息,作为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记录的补充,供社会和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市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信用决策机制。

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的要求,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协调,要在提高政策执行力、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增强部门工作协调配合、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等方面,树立政府的诚信施政形象,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

要结合实际,以加强科学决策、创新经济社会管理和有效解决社会失信问题为主要目标,以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质量、工程建设、劳动保障、税收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医疗卫生、教育科研、中介服务、信息消费、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合同履约、商业贿赂治理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为重点,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广泛运用,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加强管理和服务创新。

在行政审批、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要按照相关规定核查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在政策扶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安排使用等重大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依法推行第三方信用评价和信用报告制度。

(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市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

推进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在政务领域形成“守信受益、失信难行”的良好信用环境。

树立和宣传诚信典型。

围绕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针对做出重大贡献的政府和公务员,开展诚信典型评选活动。

对受到国家和省级表彰奖励并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激励。

加大对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

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

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政府,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书面说明具体失信情况及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联合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

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

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关限制约束等措施。

(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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