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铺矿设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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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铺矿设备管理制度
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火烧铺矿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2013/12/20
设备的出入库管理、验收、租赁、使用、报废等的相关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设备管理机构和职责……………………………………….1
第三章设备计划与选型…………………………………………….3
第四章设备入库验收管理………………………………………….3
第五章设备出库(领用)、移交管理……………………………….5
第六章设备的运输与安装管理……………………………………..7
第七章设备的使用管理……………………………………………..8
第八章设备的回收管理……………………………………………..10
第九章设备报废原则和程序………………………………………..13
第十章设备编号原则………………………………………………..14
附则……………………………………………………………………...15
火烧铺矿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基础工作,实现标准化管理,保证矿井安全高效生产,依据有关机电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火铺矿设备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备管理规程》、《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火铺矿所有使用机电设备的部门,对从事设备使用的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各使用设备的单位和操作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设备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火铺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在经营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的领导下开展,经营副矿长管帐物、机电副矿管使用,供应科具体负责。
供应科作为矿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全矿设备购置计划编制、入库验收、编号、技术配套、移装调拨、大(中、小)修、更新、改造、租赁、报废等全过程综合管理,并参与新设备的选型设计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制订本矿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制度。
(二)负责全矿设备(包括自购设备)计划、购置、大修计划编制、机电设备丢失、损坏、缺件考核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矿设备租赁工作。
(四)负责全矿设备报废的申请鉴定、报批工作。
(五)负责全矿设备内部调配、调剂工作。
(六)负责服务、指导、监督、检查本矿所属各单位的设备管理,组织开展技术革新活动,推广先进经验、新技术、新工艺。
(七)负责新设备的验收工作。
(八)负责组织验收修理单位承修的设备。
(九)负责设备维修计划的组织和措施的落实工作。
(十)参与机电设备工程设计及审查工作。
(十一)参与全矿机电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查确定工作。
(十二)负责本部门所属范围内的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十三)协助培训部门对机电运输系统职工进行培训、技术考核。
(十四)参与特大、重大机电事故组织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条机电副矿长、经营副矿长、供应科对全矿机电设备管理负责。
各基层区队长对本单位机电设备管理负责。
第三条设备使用单位应明确一名副区科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设备管理,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具体负责建立、健全设备操作规程、责任制和设备台帐,建立设备运行、故障记录,建立设备包机、维修责任、定期检修、维护人员巡回检查等制度,做到制度落实、责任落实、材料配件落实到位。
第四条设备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所属设备的支领使用、回收交接等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所属设备的使用台帐和图纸管理,设备台帐要与实际使用要相符合。
单位设备管理员每月底到供应科对账一次。
第五条全矿机电设备管理指标是95.4.1,即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设备待修率4%以下,事故率1%以下。
第六条供应科设备管理组对全矿主要机电设备实行计算机台帐管理。
所有设备必须编号,做到属性准、用户清、状态明。
第七条供应科对各单位设备使用情况定期清查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供应科对每起人为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组织追查分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通报。
第九条机电矿长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由设备使用单位机电区科长、设备管理员参加的设备管理例会,通报全矿设备使用状况,分析现场设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当月设备管理情况,布置下月设备管理工作计划。
第三章设备计划与选型
第一条供应科根据生产需要,组织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包括自购设备)的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二条设备的选用,应根据生产能力和现场实际情况,由使用单位机电技术人员提出技术要求,从安全、技术、经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比较,提出技术方案,报机电副矿长批准。
设备选型时,尽可能选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结构合理、操作简便、高效节能的设备。
同时,所选用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必须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和产品合格证。
第三条确定设备选型方案后,供应科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落实设备的购置、修理、租赁、运输、到货验收、入库、登记等工作。
第四条各生产单位需要使用设备时,必须向供应科提交月度设备计划(并且至少提前15天),由供应科负责组织设备的修理、购置、租赁、到矿运输等工作。
第四章设备入库验收管理
第一条凡需要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通过检查验收。
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设备入库情况及时进行设备编号,建立设备台账,整理收集合格证、说明书、煤安证书等技术资料。
第二条新设备到货后入库验收的程序:
(一)新设备到矿时,凭设备供货单、分配单或调拨单(根据供货部门供应协议定),由设备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技术协议共同参加开箱检查清点。
开箱后,首先取出装箱单,核对随机带的各种文件、说明、图纸、工具、附件等数量是否齐全。
防爆设备由机电科电检员检查防爆合格。
(二)认真查验设备状况。
检查有无磕碰损伤、缺少部件、明显变形、受潮、锈蚀等情况。
(三)进入库房的设备按分区摆放整齐,不能进入库房的大型设备,验收后应摆放整齐,上有盖、下有垫,不准露天存放,否则每台罚责任人100元。
(四)设备工具、附件及备件必须登记建账,严禁擅自开箱,乱拿零件、工具等,否则除追回物品外还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五)设备的图纸、技术资料由供应科验收人员验收后交档案管理员存档保存,否则对验收员每次罚款200元。
(六)根据检查情况,设备验收人员如实填写“设备入库验收单”,做好详细记录,有关人员必须在设备入库验收单上签名,设备管理员应及时建账、编号,并收集煤安证、合格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否则罚责任人200元/次。
(七)设备开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分管科长反映,并向设备供货厂家与调拨单位咨询,通知供货厂家派人进行处理,发现问题不按规定程序汇报及处理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三条修复设备入库验收的程序:
(一)机修厂根据矿修理计划,逐项进行设备检查、修理、试验后,由供应科设备管理组组织验收,所修理的设备必须达到完好要求(防爆电气设备还必须达到防爆标准,并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签发防爆检查合格证)。
(二)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填写“设备入库验收单”,发放验收合格证。
(三)设备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登记、建账等)。
原则上机修厂修复设备经验收合格后进入供应科库房,经供应科同意也可存放在机修厂厂房内,但修复验收合格设备必须入帐,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不得与待修设备混放。
(四)对生产急用需修复的设备,由供应科安排有关承修单位给予修复,承修单位应积极配合,否则矿将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第四条井下回收设备入库验收的程序:
(一)由设备管理员按“设备回收单”逐台(件)检查清点数量,查看部件有无丢失、损坏,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包括配件和附件)应及时汇报设备主管人员,对责任单位按原值进行罚款。
设备管理员对入库设备零部件等进行逐项登记。
(二)由设备管理员对设备进行验收,不需要修理的设备进入供应科库房,并办理设备入库手续;需检修设备由设备管理员组织机修厂、回收(或使用)单位进行拆检,经拆检判断,由矿机修厂或外委修理,并严格执行《机电设备修理管理制度》。
(三)设备管理员及时对设备管理系统内资料进行修改。
第五章设备出库(领用)管理
第一条由供应科统一管理和调拨全矿机电设备,调拨矿内各单位设备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各种理由阻止,凡不听从供应科调拨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次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第二条各单位领取设备,由区队设备管理员持“料单”到供应科审批后方可支领入井。
第三条没有出库手续的设备严禁出库,急用设备(如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必须经矿调度室同意后可出库,但第二天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必须到供应科补办手续,否则,对责任单位设备管理员按100元/天罚款,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按50元/天罚款。
第四条夜间发放的设备,区队设备员及供应科值班人员必须详细登记发放设备的型号、数量、设备编号。
区队设备员必须在第二天办理正规设备领用手续。
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天。
第五条所有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设备领用人员与供应科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对设备进行完好检查(防爆设备的还需进行防爆性能检查),有问题可以拒绝领用,设备一经出库由领用单位负责。
领用设备时检查发现的问题追究设备验收人员及库房管理人员的责任,罚责任人50元/处。
第六条各单位领用的设备必须按设备领用单上注明的地点安装使用,不准私自变更使用地点,因生产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设备,使用单位3天内通知供应科设备组更新相关资料,否则对责任人按50元/天罚款。
第七条凡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做到出有凭、入有据。
各单位设备管理员应及时整理设备台账,并及时更新设备管理系统相关资料,每月26日前各单位应对本单位使用设备自查一次,做到账、物、地点相符,不核对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八条设备承修单位不得私自发放设备,否则罚设备承修单位500/台。
因生产急需,须经矿值班领导同意后方可发放,第二天领用单位和承修单位到设备管理组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天。
第九条盗用设备及部件,一经查实对偷用单位罚款1000元,并限期交回。
设备损坏的,一切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条全矿的设备图纸资料由供应科统一整理、建档、登记、保管。
矿属各单位需要借阅复印时,应办理登记手续和交纳200元押金,并且按期归还。
若损坏、缺页或到期不还者给予罚款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没有办理手续而设备组管理员私自发放设备者,罚设备管理员100元/次。
第六章设备的运输与安装管理
第一条设备使用单位在装车运输设备时,应按照装车规定选择合适的车辆,按次序轻装轻放,严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车辆下井,严禁野蛮装卸。
对于设备超宽有可能碰撞的部位应提前拆卸并加以保护,设备装车必须捆扎牢固可靠,并遵循运输管理制度相关条款。
第二条入井设备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由供应科开具“设备入井证”(入井的电气设备必须有防爆检查合格证),无“入井证”的设备严禁入井,否则罚设备组100元/台。
第三条设备的安装与验收程序:
(一)设备安装前,机电管理部门应提前与工程设计部门确定设备安装地点的巷道、硐室,土建工程的技术要求,保证安装现场具有能满足设备最大尺寸运输及维修要求的空间。
(二)设备安装前,安装施工单位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制订设备安装计划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等,经矿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批同意,贯彻安全措施后才能开始施工。
(三)设备安装施工过程中,安装施工单位必须接受矿机电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按设备安装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施工。
(四)安装施工完成,设备调试和检测能够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使用后,向矿调度室提出验收申请,由矿调度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给使用单位投入运行。
(五)安装验收后,应将安装的技术资料如安装日志、调试记录、试运转记录、验收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收集整理并归档,便于日后检查和查阅。
第七章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一条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设备管理原则,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正确操作、精心维护及安全运转,并对其保持完好和有效利用负责。
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建立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保障设备运行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与矿机修厂和培训中心联系,培训合格的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并持证上岗。
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结构、技术特征和工作原理,按照操作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保持设备完好,正确使用、操作和精心维护设备,保证设备安全运转,并负责保证设备运行环境优良。
设备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设备质量问题必须及时书面报告供应科,由供应科负责对外联系解决。
第三条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机电设备的预防性检查和检修,保证检修的时间与质量,严禁以生产紧张为由而不正确使用设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乱拆、乱卸设备零部件。
如因生产急需拆、卸设备部件的,由使用单位打借条,由供应科科长签字后方可拆卸。
否则罚拆(卸)单位500元,拆(卸)单位必须在半月内把拆下部件交回(保证部件安好)。
第五条设备损坏、丢失按下列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交流电机烧毁,按每千瓦70元罚款;直流电机烧毁,按每千瓦100元处罚;电机进水,绝缘值降低按每千瓦20元罚款。
(二)电机损坏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罚使用单位:
1.运行时间超过一年烧毁的。
2.局部匝间短路。
(三)胶带输送机各滚筒损坏,经检查属缺油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Φ600及以上滚筒每个罚款500元(新滚筒使用超过12个月、修复滚筒使用超过6个月非人为因素损坏的可不罚款)。
(四)减速机损坏,经检查属缺油或使用不当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壳体断裂每台罚款3500元,一轴损坏罚款300元,二轴损坏罚款330元,三轴损坏罚款450元,四轴损坏罚款650元。
功率30kW及以上配套减速机损坏按事故追查处理。
(五)潜水泵因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的,每台按每千瓦100元罚款。
潜水泵必须吊挂,底部距底板200mm以上,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六)设备安装后不能使用或在移交前损坏,该设备必须在48小时内升井检查,属运输中碰伤,进水等原因造成损坏的由运输单位负责,属安装造成的由安装单位负责,并承担罚款,非以上原因由机电科、调度室共同组织分析确定责任。
不按时升井者,按安装单位的责任处理。
(七)对野蛮装卸造成设备损坏的,对责任单位按设备原值进行罚款,并由责任单位追查出责任人,对其按单位罚款20%进行处罚。
损坏电机、开关喇叭嘴的每个按200元罚款,开关手把断或按钮坏罚款50元/个。
烧坏或拆卸开关本体:
200A及以下开关每台罚款500元,200A以上开关每台罚款1000元。
(八)设备支领后长时间不使用,既不回收设备又无人保养,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的,对使用单位进行设备原值的双倍罚款。
(九)机电设备及附件、配件丢失按原价赔偿,损坏的零部件必须由使用单位配齐。
否则,按损坏件的原值给予双倍处罚。
第六条设备易损件的消耗按下列规定进行考核:
半年内胶带输送机托辊损耗率新托辊按0.7%,旧托辊(或修复托辊)按1.2%;刮板输送机刮板、连接环使用半年内的损耗率为1%,使用半年及以上损耗率为2%。
否则超过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七条设备无标志牌、完好牌罚责任人100元/处,设备编号损坏、涂抹罚责任人100元/处,设备铭牌丢失罚责任人100元/处,标志牌内容与实际不符罚责任人50元/处,设备卫生差罚责任人50元/处。
第八条对井下更换的坏设备、附件要及时升井进行检修。
发现工作场所存放有坏设备、坏附件时罚责任单位50元/件(当班损坏更换的除外)。
如果发现备用设备丢失时,根据设备新旧程度对使用单位按原价1至2倍进行处罚。
第九条巷道密闭前,必须提前三天通知供应科,由供应科现场清点设备并全部回收后,方可进行密闭。
第八章设备的回收、移交管理
第一条根据矿生产安排,设备管理组随时掌握使用单位设备动态,闲置设备及时安排回收,严禁井下积压设备,回收设备应保证零部件齐全完整。
设备使用单位按照“机电设备回收通知单”及时回收需要升井的设备,逾期不交的100元/天。
第二条设备升井后,及时到库房办理设备交接手续,需要修理的按修理入库程序执行,不需要修理的设备直接入机电库房,不办理交接手续的,罚款100元/台。
第三条参与验收人员必须全面认真检查,并填好设备一次回收验收记录,一次验收记录要根据目测填写清楚是否缺件、外壳是否损坏。
二次验收由修理单位与设备员及使用单位设备员在设备交厂后三天之内完成现场验收,并填好二次验收记录。
第四条设备使用(或回收)单位必须及时把不用的机电设备或供应科下发回收通知单的设备回收升井,由设备管理员验收后办理入库及销账手续。
未办理销账手续的视为没有交回,按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
第五条设备使用(或回收)单位应按照设备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和要求将回收设备摆放整齐、严禁乱堆乱放。
第六条对于安装的机电设备在未移交给接收单位之前,由安装单位维护看管,如发生设备及零部件损坏、丢失,由安装单位赔偿。
移交给使用单位后,设备发生损坏及丢失由使用单位赔偿。
设备回收,原则上谁使用,谁回收。
特殊情况,安排非使用单位回收时,必须由供应科、原使用单位及回收单位到现场清点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应按供应科下发的“设备回收单”按期回收入库,超过期限每天罚款100元。
回收设备必须保证完好。
第八条工程施工结束后,不需要的设备应由原使用单位(维护单位)拆除及时升井。
各使用单位应在工程结束,在要求期限内将设备升井,清理干净维修完好后交库房。
损坏严重的设备委托矿机修厂修理,原使用单位到供应科办理退库手续。
第九条回收的刮板输送机(租赁的除外)缺少刮板罚款20元/个、连接环10元/个、连接螺栓5元/条。
第十条回采工作面胶带输送机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撤下的H架、纵梁、上下托辊等部件必须放置在巷道合适位置并摆放整齐,由使用单位每50m进行一次回收升井交到供应科。
每月25日前到供应科对账一次,设备管理员根据当月生产情况,核对回收件数,数量不够者按丢失处罚。
胶带的每次抽出长度应达到整卷(一般为100m),如确有困难的,由机电副矿长签字,供应科查验后确定具体回收长度,否则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次。
第十一条升井设备(含材料、配件)被运到矸石山,由供应科追查,对责任单位按原值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回收的设备必须整体或整机交库,对没有经过同意分批交库的对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十三条回收的设备乱堆乱放的,罚款50元/件。
随意割断胶带的(以皮带两端是否有皮带扣为准),每个头罚款500元,截掉长度按胶带原值罚款,并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各罚200元。
皮带纵梁、托辊严禁改为它用,如使用单位、承修单位私自挪用,除按原值赔偿外,每件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设备库房、独臂起重机及工业广场,场地必须保持卫生清洁,严禁吸烟、乱扔乱倒垃圾,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
第十五条对正在运行的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时,由设备交出单位提前一天提出交接申请,由供应科组织交、接设备的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三天内到供应科设备组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对设备交接查出的问题由交方按规定期限进行处理整改。
逾期没有处理完,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由交出单位继续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无故不参加设备交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在交接单上无故不签字,影响设备正常交接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300元,由供应科将设备划转给接收单位。
第十八条各单位需要更新设备时,由区队设备管理员持“料单”到供应科办理正常的领用手续。
对应回收的设备由供应科设备管理员开具“设备回收通知单”,回收的设备需在规定期限内升井,送交指定地点,由供应科设备管理员组织验收后,到设备管理员处销账,不销账视为未交回,超出回收规定期限对单位罚款200元/天。
第九章设备报废原则和程序
第一条设备报废原则
一、确定可以申请报废的设备
1、技术性能落后是指该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经远远落后当今技术发展所要求的性能或已被新技术所取代完全无法再使用的设备。
2、超过使用年限是指该设备已经超过了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
3、无修复使用价值是指该设备损坏后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超过设备原值无修复价值的
第二条设备报废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供应科设备组。
使用单位严禁随意拆卸、挪用设备附件,报废申请表报废设备须符合设备管理台帐。
第三条设备报废由供应科设备组根据第一条原则,核对拟报废设备的各项技术参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编号和设备管理编号,确认报废设备符合报废条件后将该设备拉至待报废区。
第四条报废设备申请表由供应科设备组报矿领导、财务科审核后报精煤公司批复。
第五条报废设备申请表公司批复后,报废设备的处置由供应科牵头,矿相关部门参与。
报废设备编号必须对应设备台帐,设备组及时将台帐进行更新处理。
第十章设备编号原则
第一条设备编号一般由6至8位数字组成,表示意义如下:
(一)第一位:
表示设备所属单位代码,火铺矿购置的设备统一代码为1-。
(二)第二三位:
表示设备类别代码。
(三)最后三位:
表示设备序列号,若设备总数量超过三位,则用四位表示。
(五)举例说明:
例如:
1-2945-11-是表示火矿,29表示对旋风机,45表示我矿在帐的第45台,-1是表示第45台的进风段、-2是出风段。
第二条设备管理实行帐、物、卡管理三统一的原则,设备台帐上要登记设备的各项技术参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编号等。
煤安产品及防爆设备,要登记煤安证号和防爆合格证号。
第三条编号统一规定为钢制金属号码,用拓印方式拓在设备外壳。
第四条设备分类及类别代码表,火铺矿常用机电设备及其代码如下表:
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火铺矿。
第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火铺矿常用机电设备代码表
2、火铺矿设备管理组织机构图
3、火铺矿设备管理流程图
4、设备回收通知单
5、设备入库验收单
6、设备领料单
目前火铺矿常用机电设备及其代码表
代码
设备名称
代码
设备名称
代码
设备名称
代码
设备名称
1-01
水泵
1-50
启动开关60A
1-26
局扇5.5KW
1-75
1-02
深井泵及其它泵
1-51
启动开关30A
1-27
局扇4KW
1-76
1-03
压风机
1-52
可逆开关
1-28
防爆电度表
1-77
1-04
主扇
1-53
1-29
对旋风机
1-78
锻压设备
1-05
慢速绞车
1-54
手动开关80A
1-30
锚杆钻机
1-79
1-06
电动风门绞车
1-55
手动开关40A
1-31
岩石钻机
1-80
交流电焊机
1-07
手动风门绞车
1-56
真空馈电开关400A及以上
1-32
液压支架
1-81
直流电焊机
1-08
回柱绞车
1-57
检漏继电器
1-33
瓦斯泵
1-82
1-09
调度绞车
1-58
户外变压器
1-34
高压防爆开关
1-83
1-10
1-59
矿用变压器
1-35
锚索机
1-84
喷浆机、注浆机
1-11
皮带输送机
1-60